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解读

2022-08-08 06:42毕海忠韩思雨
中国纤检 2022年7期
关键词:棉纤维检方公证

文/毕海忠 韩思雨

2022年3月15日,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通过广泛调研,充分沟通,认真讨论,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后,印发了《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中纤发〔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情况予以解读说明,供各方实际应用参考。

1 修订背景

由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职能划分、相关政策文件更新,原桑蚕干茧、生丝、山羊绒、绵羊毛、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共用时统称非棉公检)相关管理规定已不完全适用于现阶段公证检验组织实施与管理,为统一规范非棉公检组织实施工作,统筹整合非棉公检相关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予以整体修订。

1.1 规章制度更新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31号令)印发,文件中对原《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正)、《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中有关实施主体等内容进行统一修改和规范。

1.2 机构改革和职能划分

2019年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监人〔2019〕43号)发布,文件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中纤中心监测二处负责组织实施非棉纤维(含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承担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任务安排、进度协调、技术比对、检查指导、质量考核和经费核算工作,开展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研究、能力验证工作。

1.3 规范整合和提高效能

非棉公检目前涉及桑蚕干茧、生丝、山羊绒、绵羊毛和麻类纤维,以上各品类纤维国家质量公证检验开始的时间不同,相关管理文件伴随公证检验的实施出台,因此在具体工作内容描述方面不尽相同。随着公证检验管理方式和工作流程的逐步统一,满足非棉公检组织实施规范统一管理的需要。

2 具体内容

《实施办法》共10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承检方管理,受检方管理,经费与计划管理,报验、受理与检验管理,复检与投诉,质量控制,期间报告,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的依据、非棉公检定义、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共4条。

2.1.1 主要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修改版。

《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276号)。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修改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监督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1〕103号)。

2.1.2 定义

定义: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非棉公检定义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组织方)组织纤维质量监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方)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非棉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检证书)的活动”。

涵盖纤维品类:非棉纤维品种和类别设定为绵羊毛、山羊绒、桑蚕茧、生丝和麻类纤维等棉花纤维除外的天然纤维。目前已开展的纤维品类包括绵羊毛、西宁毛、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和苎麻精干麻等7个品类。

2.1.3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方(即中纤中心)、承检方(指承担非棉公检的纤维质量监测或检验机构)、受检方(指参与非棉公检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从事非棉公检相关活动及其管理,应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要求。

2.1.4 管理原则

非棉公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遵循因素分配、保障重点、绩效考核的原则,具体管理方式实行“五统一”。

分配因素包括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当年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计划,各类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的预计成本,以及上年工作质量考核系数。

保障重点指保障覆盖面较广、产量或经济价值较高、影响力较大、地方特色经济产业的纤维品种。

绩效考核指组织方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非棉公检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五统一”,一是统一组织实施,指中纤中心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在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开展全国非棉公检的具体工作;二是统一质量标准,指非棉公检要在确定的国家标准、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构成的质量标准体系内开展;三是统一受理申报,指组织方一方面统一受理承检方有关实验室建设(含改建、改造等)、考核、拟开展相关品类非棉公检等方面的申请,另一方面统一受理受检方参加相关品类非棉公检、公证检验报验、复检与投诉等方面的申请;四是统一公检证书,指国家非棉公检相关的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复检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中纤中心统一规定,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五是统一经费核算,指中纤中心根据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按照备案的支出标准定额、公证检验完成的数量、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年度公证检验经费核算。

2.2 第二章职责分工,规定了组织方、承检方、受检方三方的主要工作职责,共3条。

根据各方的管理权限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了组织方10项、承检方和受检方各8项具体工作职责。与原规定间的主要变化情况:

组织方:进一步明确了负责承检方相关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条件等方面质量监控,负责组织非棉公检监督问题整改等方面的职责。

承检方:进一步明确了参加组织方组织的相关人员培训考核、技术比对、能力验证等活动,配合组织方开展相关检测仪器设备研究测试、标准制修订、标准样品(含核查、校准样品等)的研复制等技术工作方面的职责。

受检方:进一步明确了应用公检证书(结果)进行交易结算,根据相关建议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职责。

2.3 第三章承检方管理,规定了承检方的基本条件、人员、仪器设备、专用信息系统、实验室考核验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共7条。主要变化情况:

人员管理:承检方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上岗考核、定期培(轮)训由组织方统一组织,所有参与非棉公检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在非棉公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棉公检系统)备案。

设备管理:承检方非棉公检专业仪器设备由组织方监控管理,所有用于非棉公检的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应在非棉公检系统备案。

信息设备与系统管理:承检方应采用非棉公检系统处理相关业务,所用计算机设备应专机专用,保证信息存储安全可靠,交互快捷通畅。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一般情况下不得与非棉公检系统建立链接。

实验室考核验收:组织方负责对承检方非棉公检实验室进行考核验收,验收通过后发放实验室合格证书。承检方根据实验室新建、改建、搬迁等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明确了承检方在发生新建、改建(造)、搬迁、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变动、专用仪器设备更换等情况时及时报告制度。

2.4 第四章受检方管理,规定了受检方的基本条件、参与非棉公检的申报、资料核验、异常情况下退出等方面的内容,共5条。主要变化情况:

参与非棉公检的申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参与非棉公检。资料核验:分别明确了承检方和组织方对申报材料具体核验内容。

退出后的恢复:明确了受检方因自身原因退出非棉公检的,如无主观过错,可在客观原因消除后重新申报。

2.5 第五章经费与计划管理,规定了非棉公检经费预算依据、需求申报、需求审核与报送、计划下达、计划调整、经费核算等方面的内容,共6条。主要变化情况:

预算依据:组织方按照《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276号)提出当年非棉公检经费预算测算方案,报市场监管总局。

需求申报:承检方负责申报年度非棉公检需求,申报需求时应以受检方需求和上期计划完成情况为基础,确保申报的需求方案真实、科学、可行。

计划下达与调整:非棉公检计划分两次下达,下达的计划方案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抄送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下达的计划根据客观合理因素一般每年集中调整一次。

2.6 第六章报验、受理与检验管理,规定了受检方报验、组织方受理、承检方检验、出证、异常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共5条。主要变化情况:

承检方检验:按照《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纤发〔2021〕62号)规定执行,同时明确实验室检验应实行盲样检验制度。

出证:公检证书需加盖组织方统一格式的非棉公检专用章(共3类)、承检方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后生效。受检方采用非棉公检系统自行下载公检证书。

2.7 第七章复检与投诉,规定了复检申请提出、复检项目及允差范围、复检用样品、复检流程、复检费用、投诉申请与处理、特殊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共7条。主要变化情况:

复检申请提出:复检申请人可向组织方或承检方所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项目和允差范围:明确了非棉公检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复检的相关规定执行。

复检样品检查:复检承检方(包括原验机构和非原验机构)在实施复检时,均应对复检用样品的包装、标识、基本形态等项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

出证:复检证书需加盖组织方统一格式的非棉公检专用章(共3类)、承检方检验(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后生效。

投诉申请与处理:受检方对承检方所属人员个人行为的投诉,由承检方负责受理;受检方对承检方非棉公检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检验行为严重失准、失范等重大问题的投诉,由承检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方负责受理。

2.8 第八章质量控制,规定了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专用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设施、检验资料、紧急预案的管控,以及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等方面的内容,共6条。主要变化情况:

关键岗位技术人员:非棉公检技术负责人(含技术资料最终审核人)、抽样人员、与国家标准中技术要求或质量要求结果(结论)直接相关的检验人员、非棉公检系统使用人员、样品管理人员为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其中与国家标准中技术要求或质量要求结果(结论)直接相关的检验人员指承担非棉纤维产品定级分档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人员,相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技术人员纳入关键岗位管理。

专用仪器设备:设备名称(型号)中明示或包含用于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等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为专用仪器设备;通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仅用于或绝大部分情况用于非棉公检的仪器设备应纳入专用设备管理。

检验资料保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相关规定,非棉公检相关原始记录、公检证书(含复检证书)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工作质量考核:组织方依据《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中纤发〔2021〕45号)对承检方进行考核。

2.9 第九章期间报告,规定了区域性、全国性非棉公检工作情况总结、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及重大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容,共3条。主要变化情况:

承检方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向组织方报送当年度上半年非棉公检工作情况总结和当期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下年度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非棉公检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和全年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重大情况报告:承检方在非棉公检实施过程中发现或发生影响非棉公检及时性和数据准确性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方报告。

2.10 第十章附则,规定了违法违纪处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方面的内容,共3条。《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的有关非棉公检管理的6项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2.11 相关附件,对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申报表、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报验单、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项目及允差范围、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投诉申请表等5类主要文书格式进行统一规定。主要变化情况: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报验单:对各品类非棉纤维的报验单进行统一,并明确在特殊情况下(指通信网络或信息系统严重故障等)采用详实填写报验单的方式进行报验。

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项目及允差范围:明确规定桑蚕干茧的洁净、生丝的纤度偏差、均匀二度变化、清洁/洁净、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苎麻精干麻的束纤维断裂强度、残胶率、含油率检验项目的允差考核为级别(含附级,下同)差异,允差范围均为正负(或上下)各一个级别(与原验结果相减)。桑蚕干茧的毛茧出丝率检验项目的允差考核为检测值差异,允差范围为正负2.00%(与原验结果相减)。

《实施办法》主要规范和约束了非棉公检相关方(包括组织方、承检方、受检方)的工作行为,是非棉公检管理的基础性制度;《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规定了具体工作程序和施检内容,是非棉公检工作流程和内容方面的管理性规定;《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了非棉公检监督管理内容与考核方式,是非棉公检严谨、可靠、有效的保障性规定。上述制度的发布实施,初步建设形成非棉公检管理制度体系,各项制度配套使用,既能发挥综合管控的结果作用,又能体现入微管理的效果作用。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进行优化和创新,保持和增强相关制度的先进性、科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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