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

2022-08-08 15:38
人大研究 2022年7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泊位

□ 曹 众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换言之,就是立法容易执法难。

地方并不缺少好的法律,可仅有好的法律却不能有效执行,那就形同虚设,是一张废纸。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纸上的法律”不乏例子。比如,开车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停车位,走近一看,发现占据车位的不是废旧轮胎就是三轮车,或者是……为一己之私,有人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

“有不少沿街商家,甚至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垃圾桶、石块、电瓶车、反光锥、盆栽等五花八门的障碍物故意摆放在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把车位据为己有。更有甚者,堂而皇之、理直气壮地将自己单位门前地方用围栏、石头桩圈起来,还设立了挡车杆,令有限的公共停车资源更趋紧张、停车更难。”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多方反映、投诉无果。

治理这样的行为,其实是有法可依的。以黑龙江省为例,经重新修订,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

百姓虽然对这一法律规定称道,但是对法规不能“落地”、公共停车泊位被随意圈占的乱象却只能无可奈何。一些城市也进行过专项整治,但这种“运动式”执法收效不大。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严格执法的也有:2021年11月,绥化市有关部门针对城区商户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其后,为避免出现反弹,执法部门建立了常态化管控机制,重点加大了辖区各条主要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同时做好该条法律规定的宣教工作,依法还“位”于民。

依法执法,并不需要太多深奥智慧,或许一颗尽职尽责的心就够了。有法律规定,不认真执行,甚至不管不顾,首先应审视执行者。执行倘若贴切于法律设计,秩序便会井井有条。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当从做足法律执行的“功课”开始。

于立法者而言,“立”不能一劳永逸,而要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以及对法律法规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考量、评估,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及其与立法预期之间的差距,发现法律法规在制度设计、立法技术、社会认知度及执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工作。

监督不可缺位。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制度,是查找法律法规在贯彻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目的和宗旨是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条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或修订法律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说一千道一万,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否则,“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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