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君民,吴学晶
(江苏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100)
在2020 年9 月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我国2060 年“碳中和”的目标。同年国际海事组织(IMO)第四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显示航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近年来持续上升,欧洲议会也通过决议将国际航运的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 ETS),让航运企业为其造成的污染买单。目前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尚未针对其碳会计信息披露做出规范性要求。因此,在“碳中和”的背景下进一步规范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显得特别重要而又迫切。
国内外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披露内容、披露质量、影响因素和披露价值等方面。在披露内容方面,赵选民和吴勋(2014)[1]发现仅依靠自愿性披露,其披露水平程度有限,减排目标和排放数据等定量信息严重不足。闫华红(2018)[2]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对披露的碳会计信息缺乏定量描述,使得企业碳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在披露质量方面,江逸(2019)[3]从碳排放、碳管理、碳战略部署三个角度构建了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用其检验了重污染行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认为重污染行业碳信息披露较少且规范性不足。在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方面,何玉等(2017)[4]研究发现企业碳绩效与财务绩效显著正相关,财务绩效越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更高。Luh Gede 等(2019)[5]采用多元回归分析发现监管压力能够影响制造企业的碳排放披露。在披露价值方面,李雪婷等(2017)[6]实证了我国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目前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重污染行业或者整体上市公司,由于航运业与煤炭、电力等重点排放行业相比,碳排放相对较少,针对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甚少。虽然航运业不属于高碳企业,但截至2018年,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超过10 亿吨,在全球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为2.89%,理应成为“碳中和”行动的重要参与者,并且随国际贸易等的增长排放量仍在持续上升,航运业的碳排放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我国应积极与国际航运减排规则接轨、为国际航运减排框架建言献策,其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对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因此,本文通过梳理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碳中和”背景下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提升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促进航运业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让我们的环境更加符合环保要求。
本文以沪、深上市航运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为保证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选择的依据为:(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行业分类体系中水上运输业;(2)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船舶运输相关业务。因此通过上述筛选,最终选择我国10 家沪、深两市航运业上市公司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共42 份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作为研究样本,利用人工查阅和统计的方式筛选出涉及碳会计信息的内容,从碳会计信息披露数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质量四个方面对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
本文统计出的10 家样本公司2017—2019 年三年中对外披露碳会计信息的公司数量及比例如表1所示。沪、深航运业上市公司共10 家,对外披露碳会计信息的航运业上市公司数量从4 家上升到6 家,披露公司的数量和比例都在逐年增加。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对“碳中和”目标的重视和推进,以及国际上对航运业碳减排的呼吁,航运业上市公司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对外披露。
表1 2017—2019 年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数量及比例
根据表2 可知,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主要通过表内信息披露和表外信息披露两种方式来披露碳会计信息,其中表内信息披露主要通过年报中的重要事项和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来进行披露,表外信息披露主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等独立报告对外披露。航运业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表内信息披露、表外信息披露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披露碳会计信息,其中表内信息披露主要是在重要事项和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相关信息。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大部分以社会责任报告等独立报告为载体对外披露企业碳会计信息,并且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这种方式,与之对应的是企业在重要事项中的披露越来越少,因为很多企业选择用社会责任报告来代替重要事项部分中的环境信息情况去披露环境信息,但是部分企业会在年报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概括本年的碳排放相关信息。面对国内“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和国际上对航运业碳减排的重视,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认识到主动对外披露碳会计信息对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重视碳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
表2 2017—2019 年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碳会计信息披露评价标准,由于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cet,CDP)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有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因此本文参考CDP 的模块分类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项目统计,结合航运业上市公司已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内容,构建了对样本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评价的8 个项目,根据这些项目,对10 家样本企业2017—2019 年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分析。如表3 所示。
表3 2017—2019 年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从表3 中可以看出,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在披露碳会计信息时,基本都会提到对国际公约及国内政策的响应情况,大部分披露碳会计信息的企业都涉及了温室气体核算方面的内容。但是很少有企业会披露其温室气体来源,直到2019 年才开始有2 家企业开始披露其温室气体范围排放数据细分相关信息。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对外披露本企业的节能减排措施,在2019 年所有披露碳会计信息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地提及其节能减排措施,但是只有少数企业将本年度节能减排效果与之前年度比较,以便利益相关者更加方便地了解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果。除此以外,也有少数企业披露了其节能减排的影响、风险与机遇和企业节能减排规划及目标。总的来说,目前航运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内容较少,且企业之间披露的内容比较随意,不够全面。
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性描述和定量数据两种内容形式。定性描述主要包括节能减排方案措施、节能减排战略、风险和机遇、对国际公约及国内政策响应等。定量数据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核算、范围排放数据细分等。根据表4,企业大多使用定性描述和定量数据相结合的内容形式,且使用这种内容形式的企业数量在增长,这表明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开始重视定量数据的披露。不过尽管企业开始有意识地披露碳会计信息方面的定量数据,定量数据披露部分还是很少,大部分仍然是定性描述,这与航运企业对外披露碳会计信息标准还未统一有一定关系,企业缺乏披露的积极性。除此之外,碳排放数据的统计较为复杂,一些企业还不具备相关条件。
表4 2017—2019 年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形式
本文借鉴杨方蕾(2018)[7]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分计算方法,对航运业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分析。假设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对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程度是相同的,权重为1,由于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是独立报告形式,质量较高,所以分数值设为2;以数据形式披露的项目质量比较高,因此分数值设为2。其他项目均为1,具体如表5 所示。从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两方面计算分数,计算公式为EDI=EDIij/15,EDIij表示第i 家公司的第j 条项目的得分,披露的项目按照表5 中的分数计算,未披露的项目按照0 计算,15 为表5 中所有项目都披露的总分数,计算出的分数如表6 所示。
表5 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指数评分表
从表6 可以看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9 年这三年的分数值较高且比较稳定。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这三年分数值逐年提高,其中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从无到有,分数值提高得很快。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每年都会披露碳会计信息,但是其分数值一直较低,且总体来说也有所提高。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 年也开始披露碳会计信息。总体上,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较低,提升空间很大。
表6 2017—2019 年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分数表
1.自愿披露的意识不强。随着我国将“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国际社会对航运业碳减排的呼吁,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地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碳会计信息,但是仍然有少部分企业选择在年报中简短提及或者根本不披露碳会计方面信息,总体上航运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碳会计信息的意识不强。
2.披露的方式尚未统一。由于我国2020 年才正式提出“碳中和”目标,政府尚未强制航运业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碳会计信息,因此航运业上市公司可以主观决定对外披露碳会计信息的方式。目前航运业上市企业基本是通过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碳会计信息。其中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披露碳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但是也有少数企业在年报中披露。总的来说,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尚未统一。
3.披露的内容较为随意。目前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有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调查问卷,主要包含4 个模块,具体如表7 所示。
表7 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披露内容
根据表3,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温室气体核算、节能减排措施和对国际公约及国内政策响应三个部分。将其与CDP 披露内容比较,可看出目前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较为随意,企业有偏向地披露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较为单一,不够全面。
4.披露的质量相对较低。航运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会计信息中定量数据比例很少,大部分都是定性数据。定量数据主要是关于温室气体核算,少数企业披露了范围排放数据细分和较以前年度节能减排水平的变化的相关数据。大多数航运业上市公司偏向于披露抽象的定性描述,而避免披露具体的定量数据,这使得这些碳会计信息数据缺乏可比性。披露的定性数据主要是关于节能减排措施和对国际公约及国内政策的响应。虽然有些公司披露了节能减排措施,但是并不是每家企业都会披露因实施节能减排措施带来的减排定量化效应,披露信息内容的不完善导致航运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可用性较低。低质量的碳会计信息无法让社会大众准确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碳排放方面造成的影响,也无法准确反映其对“碳中和”的贡献度。
1.披露法律制度的缺失。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我国承诺用40 年时间实现“碳中和”,对此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多项环保法律法规,也发布了一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的相关标准,但是这些都是针对重点排放企业,国家对航运业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航运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是一片空白。通过查阅那些已披露碳会计信息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年报,这些公司主动披露碳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响应碳减排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政策。法律制度对航运业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很大影响。当前我国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主要就是因为法律制度的缺失。除此之外,由于缺少披露标准,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披露的方式和内容,企业披露的方式不统一,内容也是各不相同,具有随意性,企业偏向于披露定性信息,定量数据较少,导致披露的质量较低。
2.披露缺少有效的监督。目前航运业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碳会计信息都是企业单方面对外披露,这些信息并没有经过审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有待商榷。失去了监督体制的约束,即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碳会计信息理论体系,相关企业披露的碳会计信息也不一定可靠,无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对推动我国航运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也只是事倍功半。
目前政府还没有强制要求航运业上市公司披露碳会计信息,因此对其进行披露的企业都是自愿披露,披露的主动性有待提高。随着“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社会越来越重视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应该让管理层充分意识到碳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正面影响,从而更加主动地对外披露碳会计信息,形成良性循环。
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可以分为货币碳会计信息和非货币碳会计信息两个方面。货币碳会计信息主要是关于碳交易市场中的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能用货币计量的会计信息。目前国家已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会计核算原则,货币碳会计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除了货币碳会计信息以外的不能用货币计量的碳会计信息是非货币碳会计信息。由于非货币碳会计信息多使用文字性描述,企业可以在社会责任报告里进行披露,为了便于利益相关者快速找到相关信息,可以选择在环境专题部分进行披露。由于我国航运业尚未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航运业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基本都是非货币碳会计信息。通过统一披露方式,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快速找到所需要的碳会计信息。
披露内容的不规范使得目前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披露的内容较为随意,政府应当规范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披露内容。政府可以借鉴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披露内容,结合“碳中和”的相关研究,对航运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比如货币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碳资产、碳负债等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非货币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投入和产出、风险和机遇和其他碳会计信息。通过明确碳会计披露内容,航运业上市公司的披露将更加规范和全面。
对于可以直接对比的定量数据,航运业上市公司应提高其披露比例,增强可比性。对于用文字描述性的非货币碳会计信息,其质量难以量化,政府可以从及时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重要性、完整性等角度确定碳会计信息的质量原则[8-9],有利于对航运业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价,提高其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高质量的碳会计信息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准确了解企业在碳减排方面的行动和成果,也符合“碳中和”的时代要求。
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航运企业定期披露碳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这是落实“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能大大提高航运业上市公司披露碳会计信息的积极性。参考目前政府部门已出台的关于环境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2017 年发布的《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2020 审议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强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重要内容,要落实企业法定义务。政府可以借鉴环境信息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航运业上市公司制定企业自律、支撑有力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强制性法律制度,强调航运业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比例。
法律制度的缺失也是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披露内容随意、披露质量较低等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需要统一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参考针对重点排放企业已颁布的碳排放报告制度,借鉴CDP 等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碳信息披露框架,结合航运业的行业特点,制定适合航运业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规定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尤其要强制披露碳会计负面信息,从而规范我国航运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提高披露质量。
应对航运业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相应监督,推动“碳中和”目标的顺利实现。可以从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进行。企业内部监督方面,内审部门可以制定专门的碳会计信息审核制度,对企业碳排放量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监督,比如强化碳会计思想建设,避免内部监督浮于形式。企业外部监督方面主要是政府监督。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碳会计披露信息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对航运企业碳会计信息进行审查并出具碳会计信息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避免数据造假,如有类似行为应当进行相应惩处,尽可能保证航运企业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除此以外,监管部门要确保航运企业按期报送报告和公开碳会计信息,对于逾期报送或者不报送的企业,监管部门要责令其改正,督促其积极主动履行披露义务。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学者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框架提出了许多设想,但是还没有一个比较统一、广受认同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框架,导致国内航运业上市公司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缺少足够的理论指导。随着国内和国际社会对航运业碳减排的重视和“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政府和高校应共同推动碳会计信息披露理论的发展,倡导理论引领,统一披露方式,规范披露内容,提高披露质量,完善相关法规,强化政府监督。航运业上市企业也应该顺应趋势积极主动地披露碳会计信息,为早日达成“碳中和”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