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祥 高济宁
住户李荷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她捐献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给大厦,却惹来了大麻烦。一位前来大厦做身体保养的女士被滑梯配套的脚垫绊倒而受伤,要求物业公司和李荷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 万元。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位于江苏省江阴市青山路的哈莉大厦是一座商住两用楼,楼内既有住宅用户,亦有商业用户。平时,做生意的做生意,住家的住家,倒也相安无事。住户李荷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她捐献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给大厦,却惹来了大麻烦。一位前来大厦做身体保养的女士被滑梯配套的脚垫绊倒而受伤,要求物业公司和李荷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李荷是哈莉大厦的业主,有一个学龄前的小宝宝。由于大厦内儿童娱乐设施较少,孩子们无处可玩。李荷就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捐献给小区让居住在大厦内的孩子一起免费玩。于是,2020年10月14日,她通过微信与小区物业公司江阴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馨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内儿童免费玩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感觉这是利于全大厦孩子们的一件大好事,立即表示同意,并在大厦一楼大厅腾出一块合适放置儿童滑梯的地方。
2020年10月下旬,李荷就从网上购置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哈莉大厦一楼大厅的公共区域,该区域离物业公司的服务台不远。之后,滑梯区域的卫生以及滑梯被儿童玩后的归整等工作由德馨公司负责。但德馨公司并未在一楼大厅设置有关地滑等安全警示或提醒的标识。
余云经常前往位于哈莉大厦的一户商户做身体保养。2020年11月22日10时许,余云途经哈莉大厦一楼大厅时,没有注意脚下,一不小心踩到李荷所购置的滑梯配套的脚垫,摔倒受伤。事发后,余云至江阴市中医院等地治疗,花费医疗费3101.6元。
余云家人了解到滑梯是李荷购买并由德馨公司负责管理,前往交涉要求赔偿,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荷、德馨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192964.83元。
李荷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她放置滑梯没有任何营业性目的,是好心为整个大厦的小朋友买的。如果这样都有责任,那岂不是好心办坏事了。德馨公司认为,公司虽然应当承担责任,但责任不大,不应该超过10%,对余云主张的各项损失及金额有异议。余云因为脚垫受伤是事实,但余云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李荷在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然向物业公司进行了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牌,也存在一定过错。德馨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依据《民法典》有关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经余云申请并由江阴法院委托后,2021年11月15日,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余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1.余云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2.余云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余云为此预交鉴定费3060元。
江阴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余云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应否支持。2.案涉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对余云主张各项赔偿费 用:1.医疗费,应当以其提交的相应医疗费发票上载明的医疗费金额3101.6元为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余云并未提供有关出入院证据以证明其确曾住院,对此不予支持;3.误工费,综合全案证据,参考江苏省批发和零售业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59595元/年)计算,结合余云的误工天数,据此得出余云的误工费应为24491.10元;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护理天数,酌情支持其护理费为6000元;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余云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未超出法律限定的标准,依法予以支持;6.交通费,结合余云的伤情和就医需要等,酌情支持其交通费500元。因此,余云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应为150817.5元。
善行善举不应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关于争议焦点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德馨公司一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中,德馨公司对于哈莉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有危险、案涉脚垫存在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余云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余云一方。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余云是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预判,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德馨公司的赔偿责任。
李荷一方。李荷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为:1.李荷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2.李荷购置并放置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哈莉大厦一楼大厅的危险,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余云踩后滑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德馨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的安全隐患。3.要求李荷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李荷出于善意为所在小区儿童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是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李荷的行为不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综上,综合各方过错大小,江阴法院认定余云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150817.5元应当由德馨公司赔偿80%即120654元,对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江阴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判决如下:德馨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余云支付赔偿款120654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