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菊萍
加强检察机关金融法律监督工作,包涵“法”与“治”两个维度。施行良法,精准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追求善治,将严惩金融违法犯罪与推动完善金融监管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保障创新驱动发展。金融检察的良法与善治,需要培养一批新时代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人才。上海金融检察工作,要立足上海实际,服务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金融检察的良法与善治打造上海样本。
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检察法律监督作出了专门规定,为上海金融检察法律监督提供了履职指引和法治保障。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某一金融行为或业态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实现精准打击金融犯罪的必要前提。而相关行为或业态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又常常涉及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等不同的逻辑。市场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探索金融业态,往往基于市场因素的判断,即是否有利可图、是否具有经营风险。金融调控的逻辑是追求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金融市场稳定。金融监管的逻辑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金融检察在与金融监管大方向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更强调打击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基于不同的立场、运用不同的逻辑,各方对某一金融行为或业态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否需要刑事打击,评判的结果常常不尽相同,而理想中平稳、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依赖各方主体的同向发力。
准确判断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需要穿透识别金融创新的行为本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日趋紧密,新型金融业态不断形成,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检察需要借鉴“穿透式”金融监管的理念,采取实质判断的方法。按照我国金融严监管的政策导向,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凡是金融活动都要遵循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牌照,并在监管下开展活动。实为金融活动却没有取得金融经营许可的行为,若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类犯罪。
准确判断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需要掌握金融调控政策及相关法律界限。对于涉案金融创新行为,除了需要追踪资金流向、梳理电子数据、研判法律关系,还需要读懂金融监管的基本立场。例如对于虚拟货币、NFT交易等“市场新宠”,不仅要深入剖析其行为实质,而且要深刻理解我国监管的基本立场。尤其是在监管文件没有明确表态或是语焉不详的情况下,如何把握金融检察的立场十分考验智慧。司法实践对于虚拟货币是数据还是财产的争论从未停歇,不仅导致认定罪名不同,而且造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洗钱犯罪。因此,金融检察需要随时关注国家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立场及相关法律界限,及时调整打击的重点和方向。
花样不断翻新的金融犯罪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特别强调,金融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打赢攻坚战的核心和重中之重,这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依法惩治复杂多变的非法集资、证券期货犯罪、涉众型金融犯罪、网络传销、网络诈骗、洗钱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为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检察保障:
首先,加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检察机关办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要主动担当,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要完善系统化的追赃挽损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加大追赃挽损的力度,理顺赃物共管和流转的关系,疏通赃款赃物及时发还的痛点堵点,让违法者不得利、让受损者尽快得到赔偿。
其次,加强研判金融犯罪的发案原因,提出有效的堵漏建制检察建议。金融犯罪是金融乱象的集中体现,检察履职要通过办案及时发现案件中暴露出的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积极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共同筑牢防范金融风险的法网。
再次,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主动拥抱数字化转型。《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金融安全数据研判、风险预警、办案会商等工作机制,将严惩金融违法犯罪与推动完善金融监管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打破金融安全数据“孤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好用足金融安全大数据,实现金融监管、风险预警的数字化治理。要形成切实有效的金融安全数据算法,将严惩金融违法犯罪与推动完善金融监管有机结合,健全预警机制,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随着金融、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领域越来越广、犯罪手法愈发专业、隐蔽,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行政规范频繁出台,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检察履职方面面临更大挑战,亟待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金融检察队伍。
金融检察履职需要突出专业化建设。指控金融犯罪,不仅需要具备较强的《刑法》理论知识,而且需要熟悉金融领域的法律政策、术语及相关金融专业知识。例如,在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如果不能揭示交易平台无真实的商品交易、未提供真实服务,实质是汇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不能梳理相关监管意见揭示变相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就很难达到良好的出庭公诉效果。又如,在投资“教育”为名的非法证券咨询案件中,如果不能清晰阐释“证券咨询业务”的内涵与外延,不能揭示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庭审说理就很难令人信服。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强化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对检察职能与知产保护深度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金融检察的专业化建设,是金融检察业务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强化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相关单位执法问题和漏洞,发现相关风险隐患时,针对性地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同样也需要谙熟金融监管的内在逻辑和各部门职能。例如,对于利用虚拟货币跨境交易实施的洗钱犯罪,可能涉及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支付结算部门、外汇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的职能交叉,检察机关除了要强化自身的专业研究之外,还需要与金融监管等其他部门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沟通衔接、信息共享、办案会商等工作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并在上述机制运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队伍的专业性。
为此,上海检察机关率先成立专门的金融检察办案部门,始终坚持“捕、诉、研、防”一体办案模式,建立全国首个省级“金融检察研究中心”,并设立证券期货、银行保险、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四个“研究分中心”,组建证券期货、银行保险、知识产权、反洗钱、网络犯罪等跨院际、跨层级专业化办案团队,并通过健全资深带教、研修交流等培育机制,与金融法院、监管部门互派挂职干部等方式,努力培养一批金融办案专业化人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检察工作是金融活动良法与善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金融法律监督工作,需要顺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规律,准确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及趋势,主动运用金融工具和数据研判,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有效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活动平稳、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