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字化促进乡村民主治理

2022-08-01 09:18:42金龙君
理论探索 2022年4期
关键词:民主村民数字化

金龙君 翟 翌

(重庆大学,重庆 400044)

乡村民主治理是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基础环节,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明确提出“完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民主治理要求。推进乡村民主发展事关乡村地区现代化治理体制机制的完善,对建设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善治乡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随着近几年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的推进,乡村治理中的数字化成为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融入乡村治理各方面。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对乡村治理中的多方位数字化提出了战略安排,可见乡村民主治理的实践与规范场域都具备数字化空间。从当前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势头来看,在未来的乡村治理中,数字化必将继续深入改进乡村治理手段与方式,并成为乡村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文试图明确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的促进作用,以回应乡村发展民主的现实需要。

一、乡村民主治理需要数字化的促进

数字化指诸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各种新兴信息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应用〔1〕。随着乡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数字信息体系逐渐形成,数字化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各类乡村治理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2〕。乡村民主治理作为乡村治理中的基础环节,数字化的融入自然也不例外。通过数字化的融入,乡村的民主治理既可采用线下“人”的参与,也可采取线上“数据”的传输,从而实现线上线下的协同发展。尽管数字化并非当前乡村民主治理中唯一、绝对的治理方式,但是数字化在乡村民主治理中越来越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从当前乡村民主活动所呈现的治理手段来看,确实需要以数字化来促进。而这种以数字化促进乡村民主治理的需要,主要是由乡村民主发展及数字化运用的实践过程所决定的,这些实践过程为数字化促进乡村民主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础〔3〕。

(一)数字化算法固化民主治理各环节,避免治理泛化、主观恣意

乡村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五大有机统一的民主环节〔4〕。五大环节共同构成村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格局,为乡村民主治理及其绩效评价供应考察模块,使得民主活动能够实现具体化。然而,即便五大民主环节使乡村民主治理过程具体化,但基于这五大民主环节的民主活动尚不能实现精细化的治理,泛化治理与治理恣意的风险依然存在。例如在民主选举中,程序往往由部分村干部控制,这就难以避免贿选、家族干预等风险的产生,这一方面基于结果导向,选举流程易被简化、泛化,另一方面基于自利取向,竞选流程、宣布方式等倾向于维护利益相关者〔5〕。概言之,只要程序的直接实施主体落在“人”身上,泛化、恣意的问题便可能出现。而数字化算法为精细的民主治理提供了机会,能够避免治理泛化与主观恣意。

算法表现为规则,它按照预定的方法采用智能化的语言解决相关问题,是一种策略机制〔6〕。这就意味着,若将五大环节设计为算法规则,可使民主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整个过程形成其独立的算法系统,自主运行,精细运作,不受个体意志干涉。一方面,事前设计好的运行算法,只要不被篡改,任何民主活动中的程序都将成为民主治理的必要流程;且从算法设计主体来看,为避免算法被篡改的可能,算法设计主体与管理主体通常层级较高,各乡村地区之间的自治规则既具有一体性,又不会被随意变更,从而避免了治理泛化的可能。另一方面,独立算法系统固化民主治理流程后,能够在预定的方法下应对各种复杂情况,自动识别、判断并作出决定,且基于算法精细的数据化分析能力,任何单位变量的变动都会客观呈现,排除某些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乡村民主治理中每位村民的意愿都能得到表达,有效避免治理主体主观恣意的风险。

(二)数字化智能提高民主治理效益,降低治理成本、减少不平衡

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是一条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超越了西式的自由民主思想〔7〕,在批判西方自由民主的基础上,创新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民主治理模式,实现了程序与实质的双重统一。具体而言,乡村民主治理既需要从五大民主环节到具体的村务实施流程全程体现村民的参与可能,也需要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民主治理理念融入乡村民主全过程,贯穿于乡村民主治理的整体流程。然而,在实现这种民主治理程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中,传统治理方式的过程过于复杂,决策和协商的成本也过高,治理主体也需承担更多的事务,积极性会较低。如在村民参与方面,从村组织成立、干部明确的组织构成,到村组织策划、村务协商、政策制定、决策执行、村务管理、村务监督等组织运行环节都存在村民参与的可能,这就导致治理主体的事务过多、成本过高,难以全身心投入民主治理活动。且由于不同乡村地区的成本负担能力有差异,乡村之间的民主实现能力也存在不平衡性。

数字化智能技术虽然具有技术成本,但这种统一的数字系统可应用于全国或地方区域,相应成本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负担,进而使乡村独自承担的技术成本得以降低,成本负担的平衡性也得以实现。数字化智能技术不仅不会加大民主治理的成本,而且还会使民主治理更加便捷高效,使事务的繁杂程度更低,如应用智能民主选举系统,在村委会进行选民登记时,不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去核实验证,仅通过人工智能系统的生物识别技术即可实现公民身份的核验,确定其选民资格;在选举过程中,也不再需要人力进行统计,选民可直接在移动端作出自己的选择,由智能系统进行统计分析〔8〕。同时,智能技术有较强的记忆储存和跨区域沟通功能,比如优异的民主实现方式、便捷的村务处理思路等信息可在同一平台分享交流;智慧系统可结合不同乡村的治理特点与优势,自主学习,自动提出民主治理对策建议。可见,智能技术有助于提高乡村民主治理的效率,减少不同地区乡村之间民主治理的不平衡,使程序与实质有机统一的乡村民主治理得到有序推进。

(三)数字化统筹村民参与,兼顾村民个体参与和乡村发展的需要

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我国人民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统一的全过程人民民主〔9〕,人民拥有广泛的参与权,这说明我国人民民主是一种深度参与的民主。就乡村民主治理而言,一方面,深度参与要求村民多层面的参与,实现乡村的共建、共治、共享;另一方面,深度参与强调村民的平等、共同参与。然而,从既往实践来看,这种共建、共治、共享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乡村建设由政府主导,民主程度低,稳定性与持续性不强〔10〕;政府主导的民主治理模式容易损害村民权益,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矛盾难以调和〔11〕;村集体利益易被非村民分享,容易损害村民利益〔10〕。同时,也因为受制于村民自身的参与能力及治理主体给予的参与机会,导致村民参与不平衡,如由于居住地、文化水平、技能、连带关系等诸多原因,有些村民可能会拒绝参与。

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可靠方法就是数字化运用。通过数字化手段,治理主体可全局统筹村民参与,实现村民多层面、平等、同等的深度参与。数字信号具有传输速度快、透明程度强、不受地域限制、模块化强等优点〔12〕,村民享有的参与渠道十分开放,有利于村民的广泛参与;村民所接触的信息无差别、所参与的渠道无差别、能够获得的机会相等,任何不平等的对待在数字化过程中都容易被识别,有利于村民的平等参与;民主治理从治理对象到治理主体,从治理方式到治理逻辑全方位实现数字化,并统筹于同一平台进行管理,有利于村民的同等参与。数字化的管理平台可展示每位村民的意愿,精准把握每一位村民的民主诉求和服务需要,使以往被忽视的村民能够进入一个充分呈现自我意愿的环境,通过相关数据的分析整合,得出最适宜广大村民参与的方案,以获得实质上的民主治理结果。村民的积极、广泛参与有助于强化乡村建设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且基于平等参与,各类主体的利益得到调和,并在统一开放的平台上,治理成果更加透明,可达致实质共享。综合而言,数字化的统筹功能既照顾了村民个体参与的表达需要,也兼顾了乡村全局发展的需要。

二、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的促进机理

以数字化促进乡村民主治理是不可或缺的,它不仅能避免乡村民主治理中由“人”引发的治理泛化、主观恣意,而且能降低民主治理活动的成本、减少地区间乡村民主的不平衡,还可兼顾乡村个体参与和全局发展的需要。为更加全面彰显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的促进机理,笔者结合学者沈费伟从自主治理理论与数字乡村治理实践中挖掘的框架进行分析。沈费伟通过对自主治理理论的剖析并融合数字乡村的具体实践,将乡村数字治理的实践逻辑分为五个层面:行为动机、制度支持、资源供给、公共参与和监督机制〔13〕。之所以选择这个分析框架,一是因为自主治理理论与民主治理具有内在统一性,关注群体中的个体选择;二是这五个层面属于数据信息环境与乡村数字治理结合的逻辑考察,可以满足数字化下乡村民主治理的叙述背景;三是行为动机、制度支持、资源供给、公共参与、监督机制五个层面较为全面地展现了乡村民主治理过程中的分析对象,符合具体实践要求。此外,笔者亦结合乡村民主治理的具体情况对此框架作了部分调整,将“公共参与”作为“个体行动”来看待,将村民理念等价值认知加以独立分析,且将监督作为全过程的要求而非某一节点,故而本文的分析框架包括制度、价值、物质、行动和过程五大层面。

(一)促进制度规范的一体化构建

在制度的纵向结构上,乡村民主治理制度至少有中央—地方—村庄三级结构,其中中央层级规范较为宏观、地方层级规范相对具体、村庄层级规范(主要表现为村规民约)较为精细,三类规范的作用发挥、制定主体、效力范围、程序流程等皆有不同。假如这种差异性处于信息一体化的环境下,即便差异较大,制度主体也可作出调整,使规范之间衔接恰当。但是,规范制定存在一定滞碍性,即在非数字化环境下,乡村与中央或地方的信息流动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14〕,这易导致中央或地方政策难以有效落实,难以切实反映村民的实际需要,或者是地方、村庄僵化地执行上级政策,村民无法接受。而数字化促进了信息流动,如在人大法律制定程序中,征求意见被要求网上实施,这便于公民参与意愿的表达,只要公民有参与意愿,参与渠道就不会受限,从而驱使法律制定的考量更全面;媒体会不断跟进传播规范的制定过程,加之网络搜索引擎十分发达,村民可以实时、全面地了解相关规定,从而促使地方政策或村规民约的制定合法合规合理。可见,数字化使得信息流动加快,不同主体之间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准确,从而让规范更加一体化,避免了政策难以落实、难以反映实际情况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形成一种驱动制度规范一体化构建的促进机理,打破规范制定的滞碍性。

(二)促进价值理念的统一化形成

从主观反映客观现象的规律来看,村民价值理念在缺乏一致性认知环境下,很难获得统一性的认知。村民的生产生活往往不集中,在数字化缺场的环境下,他们所了解的民主过程中的村务信息通常来源于个别村干部或村民,由于不同的村民了解的信息有差别,以致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之间矛盾频出,意见难以统一,有关民主治理的理念难以有效统合。与此相反,乡村的数字化促进了价值理念的统一化形成,具体体现为:尽管村民的生产生活不集中,但是互联网对数据的统合打破了空间的隔离架构,让所有村民处于同一信息平台内,村民接触的村务信息具有一致性;各类村务信息由指定人员发布,责任明确,村民同时接收、了解信息,避免了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使得村民接触的村务信息具有同等性;村民的各种言论、意见不需干部转达,而是直接传送至特定平台,平台会统合所有信息自动作出精细化的统计、分析,同时平台也兼顾不同个体的差异,考虑村民的特殊情况,实现乡村民主治理中村民意见的协同管理。由此可见,乡村民主治理通过数字化信息的有效传递,形成了一种既开放又统一的信息环境,使得价值理念的形成具备统一化基础,对乡村持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三)促进物质资源的协同化管理

平台、数据、人才、资金等资源是乡村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物质基础。在资源利用上,数字化与传统模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治理主体可依靠数字平台实现资源信息的快速、精准、智能化处理,平台可有效汇总、分析、提炼治理环境中的各类资源。在乡村民主治理中,数字化平台可为村民供应便捷的参与渠道与信息共享桥梁,使村民获取与个人相关的村务信息、作与个人相关的决定不受他人限制;平台收集的大量信息形成大数据资源,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处理形成具有一定价值的数据,既可实现商业利用增加村民收入,也可提升民主活动中问题治理的精确性,如平台对村民大数据处理所呈现的投票偏好,不同村庄村民面临的核心难题、村民的民主治理满意度等;数字化平台融合人才管理端口,为乡村吸收、管理、分配人才提供了全局性视角,既可有效发挥所聘用的外来人员的作用,也可恰当发挥当地人才的价值,为乡村民主治理各环节提供专业性、对口性的人才,实现人尽其用;基于数字化平台开放性特点,乡村资金的管理将更加民主化,即便资金流转过程属于秘密范畴,但是资金的“进”与“出”及使用过程,都处于数字化平台的监督场域,资金利用的贪污腐败现象可得到有效防控,如浙江省建造的大数据监督平台覆盖约2.5 万个村社,小微权力全程在线接受监督,群众不仅能快速反映问题,还能监督基层权力运作的各个环节〔15〕。可见,数字化因有平台支撑,可实现多类资源的协同化管理,也便于村民的参与、监督,整体上促进了乡村民主的治理效能。

(四)促进村民行动上的全程化参与

村民参与是乡村民主治理的核心,正如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要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16〕,乡村的民主治理效果亦应由村民来评判,其中村民个体的参与便是一项重要指标。在以往非数字化环境下,民主活动往往仅关注选举过程,且实践上部分人陷入乡村民主治理只限于民主选举的误区,未能有效重视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等过程。然而,数字化使得村民参与的情况逐步改善,线上线下的协同让村民参与更为便捷,参与渠道更加丰富。数字化民主治理模式嵌入从村民“进入”到“结束”的整个民主活动过程,使村民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促进了民主治理实践逻辑的改变。在数字化环境下,乡村民主治理融合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所有过程,即便各环节在程序上有所差别,但按照既定的民主活动规定,所有环节都将嵌入数字化过程,这不仅可以使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活动的透明度增强、参与方式增加,更关键的是数字化的融入加速了“选时有民主,选后无民主”〔17〕等病灶的根治,减少了村民们对“民主流于形式”的指责。在个人行动上,数字化促进乡村民主治理中村民的全程化参与,这不仅是形式上的可参与性,更是实质上参与的保障。

(五)促进全过程的自主化监督

现代民主制度之所以可以运行,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在过程上人民可以对公权力主体实施监督,对公权力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纠错〔18〕。在公共活动中人民的权益保障有两个面向:一个是事前的权益分配,通过制度上的权益确认,使人民的利益在国家法律上获得法治保障;另一个是事后的权益裁断,通过行政、司法的裁断行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法律判断,进而保障人民的利益。事前与事后所衔接的保障过程,是人民对公权力活动实施监督的过程,而精准化的监督方式可防止制度上的权益受损,避免进入事后的权益裁判活动,降低制度运行的不必要社会成本。尽管在缺乏数字化模式的情况下民主监督依然可以运作,但是在信息化时代,这些监督可以在网络空间实现,节省了大量的监督成本。数字化能够“有效覆盖各类监督事项的全过程,构建起风险防控监督地图、风险立体聚焦画像,利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机器视觉、智能定位等感知技术,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所有痕迹和记录的可追溯、可查询”〔19〕。这意味着,乡村民主治理的数字化监督形成了一个自主监督空间,即只要民主活动进入数字平台内部,所有记录都将保留,抑或即便有违法活动摆脱记录,亦有违反规定流程形成权力运行缺失的“反向记录”。由此可见,数字化模式让民主活动的监督形成一个自主化监督闭环,在此空间内所有行为都被记录,所有权力活动都被监测,从而进一步减少了乡村民主治理中村民民主权利遭受侵害的风险。

三、有效发挥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的促进作用

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的促进机理如何在实践中发挥其作用,实现数字化的促进价值,是数字化在乡村民主治理过程中有机运作的核心问题。虽然促进机理源自实践样态,但其发展空间依然宽广〔20〕,按照促进机理的逻辑,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有效发挥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的促进作用。整体而言,如图1所示,数字化将在五大促进机理的内部逻辑调适下,形成制度、认知、资源、行动和监督上的拓展可能:促进中央—地方—村庄规范的联系强度,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认知理念,优化多元手段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激发村民全程的民主参与,能动保障全过程的监督。

图1 以数字化促进乡村民主治理的整体结构

(一)明确中央制度渊源,细化地方规范,实施村规民约

在效力层级上,中央、地方、村庄的规范效力范围逐步递减,但效力对应的可执行性却逐步递增。在规范一体化构建过程中,需要有效把握这一规范实施的特征,中央规范应为地方和村庄制定规范提供制度渊源,而如何定位中央规范的制度渊源,有效发挥地方规范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即是形成一体化规范的目标。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数字乡村的建设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多次提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但有关乡村民主治理中数字化的作用,中央规范并未形成直接的制度渊源。然而,地方规范可基于中央文件中相应规范的内在联系,明确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的促进价值,形成适合于地方的乡村民主治理规范,如《凤山县加快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 年)》(以下简称《凤山县行动计划》)提出了“智慧广电”应用、“一村一店一码”等举措。地方政府的文件对各地落实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且部分内容也直接表达了数字化推动乡村民民主治理的价值。《凤山县行动计划》指出,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广大农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依法文明用网;切实保障乡村民众正常的需求;等等。由此可见,即便中央规范没有直接的制度渊源,但基于中央规范层级效力的制度渊源之肯定,为有效实施民主治理,地方也可以尝试基于上级规范的内在联系,使之成为某些民主活动的直接规范基础。这一制度制定思路对于后续规范体系的一体化建设具有较大的促进功能。而为有效实施制度规范,将村规民约定位于直接的实施规范具有较大价值。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源于村民的自觉规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具有较强的个体规范力,可有针对性地回应国家与地方民主发展需要。如浙江省龙游县张王村的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可通过指端服务平台“村情通”解决矛盾,执行申请、公告、核准、公示等村务程序〔21〕;浙江鄞州区上李家村的村规民约规定,“掌上治村”软件智慧管理系统对违规车辆进行监控约束〔22〕;等等。这些村规民约对民主治理发挥了直接的调节作用。

(二)借力数字媒体,推进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认知理念

从实践情况来看,不少村民和村干部的民主治理理念有所欠缺,主要表现为:一些村民参与度不高,主体地位缺失,民主治理往往存在“干部干,村民看”的情况,不少治理活动不规范、不民主;有些村干部为避免繁杂的程序,加之村民的参与度低,干部缺少民主治理的压力,治理方式专断。而从数字化的促进机理来看,虽然数字化有助于理念的统一化,但是要形成统一的以持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核心的治理理念,就需要进一步明确理念的引导主体。

群众理念主要受教育、政府引导和媒体传播影响,但教育具有长期性,短期效果不显著,政府引导的范围受限,持续效果不足,故群众理念较大程度上依靠媒体传播来改善〔23〕。但是在过去的农村,一是因为地域偏远,先进理念难以传播至村民身边;二是受限于媒体的传统传播方式,成本较高,传播效果不显著,传播者积极性不高。而随着乡村数字化建设的推进,媒体在农村地区增加了传播方式,降低了传播成本,不再受地域制约,传播效果显著。在媒体传播上,数字化促进了其传播能力。所以,在数字化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的导向下,强化数字媒体对村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理念是必要且有益的。通过建设以数字媒体影响为主、政府引导和教育为辅的传播模式,推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理念会呈现自发性,即通过日常生活的理念影响,村民和村干部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理念易形成自发的共识,既接受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的国家战略要求,也理解村民各自的治理权利,从而尽可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共同提高村民与村干部对先进理念的接受度。

(三)利用多元化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数字化有益于资源的协同管理,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但这种协同管理与有效利用属于结果层面的促进机理,而如何实现这种促进机理的作用则需要过程上的安排。数字化过程中的资源利用与传统以人力为主的资源利用方式上差别较大,如现阶段平台的规则设计、算法运行、监管事项等皆需要综合素质高、专业性强的团队进行管理,平台的投入、数据的处理、人才的吸引等方面也较传统治理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由此数字化促进乡村民主治理的资源供给须有所优化,以便有效发挥促进机理的作用。

在数字化模式的资源优化配置中,乡村民主治理可结合各乡村的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几种资源供给方式:一是采用依托的方式。乡村民主治理平台可接入国家或地方的大型公务平台,依托大型公务平台,设计乡村治理端口与民主活动页面。村民在平台进行注册,相应的资金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支持,平台由国家或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运作,村庄指派特定人员辅助相关端口与页面的管理、运作。数据由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各村可提取各自的相关数据。二是采用县或乡与村协同的方式。通过引入公共、社会资金,县级或乡镇级的对口部门设计中型或微型乡村民主治理平台,各村拥有独立端口,平台内各村可共同实施民主活动,非涉密信息可在平台内公开、分享。平台的管理、运作由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安排,村庄指派特定人员协助,各村数据独立,自主性较强,相应的运行成本由县、乡财政支持或社会资金帮助。三是采用商业合作方式。通过引入商业资本,乡村与商家合作设计乡村治理平台,使乡村治理与商业活动处于同一平台,但相互独立运作。这类平台既可实现村民的民主活动需要,也能满足生活娱乐、商品消费需要,进而提高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及对平台的关注度。平台由各村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相应的技术人员由村委会招聘,运行成本由村委会在平台的经营利润中抽成负担。

(四)形成数字化识别、参与、协商的乡村民主运行模式,保障村民的全程化参与

数字化促进村民的全程化参与,一个至为关键的前提是平台具备全程化参与的活动空间。为保障村民的全程化参与,平台设计者应将法定民主活动环节整体嵌入数字化民主治理过程,形成整体化的事前(识别)—事中(参与)—事后(协商)的民主运行模式。

首先,由平台识别村民的参与资格、诉求等。为明确参与主体的村民主体资格,村干部应在平台内先录入村民信息,后经村民申请确认、调整,避免遗漏,使每一位村民都能参与民主活动;平台的表达渠道应畅通,满足村民诉求,实现平台及时识别村民需求、了解村民动态的机能;平台应主动识别应当参与村务的村民,并自动推送、告知信息,使村民能够及时了解村务动态,参与乡村民主活动。其次,确立线上线下协同开展机制。传统的线下参与模式认为,线上开展民主活动不正式,难以实现村民意见的充分表达,但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的线上实践来看,村民在线上的参与不仅更便捷、节约了参与成本、避免了地域的局限,而且在意见表达中,更能体现意见的个体性〔24〕。以往乡村民主活动的线下参与平台往往设置多个,成本较高,而线上线下的协同模式只需一个线下环境,线上参与不受限,这种协同模式大幅度降低了治理成本和村民的参与成本,可使村民参与更充分。最后,明确村民参与协商机制,以平台的统计结果为最终结论。过去的具体做法是,村民线下参与、线下表决,表决结果由村干部统计分析,但统计分析过程容易主观化,也容易出现操作失误,加之有些村干部易被收买,滋生腐败,导致结果的非民主化〔25〕。在数字化手段下,平台内的表决不再由自然人处理,而是通过智能系统进行自动统计分析,获得的表决结果撇开了主观因素,进而实现治理结果的民主化,有效避免村干部专断的情况发生。

(五)重视平台能动的公开、发现、纠错的过程保障机制,实现全过程监督

乡村民主治理强调各个环节的人民民主,侧重于全程监督,即便数字化可以使乡村民主治理获得全程的自主化监督能力,但是轻视民主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自主化的监督也只能是形式上的。有效发挥数字系统中的自主化监督功能,则需要实现公开、发现和纠错三个重要节点的重点保障功能。

首先,对村民而言,民主治理过程中与村民利益相关的非保密信息必须公开,以满足村民的知情权。如浙江省龙游县的“龙游通”〔26〕,平台内有“三务公开”“村民信箱”等端口,在数字化的公开平台内村民容易了解治理的基本信息,反映治理的问题,也容易了解未公开的隐蔽信息及提出公开的要求,从而实现非保密信息的全透明。其次,基于透明性,“平台发现”可移转“村民发现”,提升平台全程监督的能动性。以往公开的信息范围与场所有限,即使村民愿意关注相关问题,但也往往因时间、地点等原因受到阻碍。如今平台采用了数据表现形式,村务信息不再受时间与地点所限,能够公开的范围更大,进而村民也更愿意、更容易发现治理中的问题,从而实现平台引导村民监督的能动化。最后,纠错源自结果反思,平台可以引导村民反思治理问题,强化平台的纠错保障功能。在数字化民主治理下,村民处于同一联络环境(不少村庄都有各自的村务联络群),因民主活动大都属于村内的整体利益,任何违法、违规及不恰当的治理活动很快就会被大家所知,基于集体力量,村民纠错的意愿比以往有所增强。数字化平台的公开性提高了村民的信息处理能力,使得村民有更多比较不同治理模式优劣的机会,从而增强村民自发的纠错能力。但是这种纠错能力只能依靠公开的数字化平台实现,在信息流动加速、信息容纳扩张的环境下,优劣比较的内容将越加丰富。

智能技术赋予国家现代化治理的新手段,使得乡村民主治理有了新方法,数字化新方法为乡村民主治理提供了多种手段的支持,提高了乡村民主的治理能力。长远来看,数字化对乡村民主治理的促进作用会持续发挥,也会成为我国乡村民主治理中的现代化治理特色。当前,乡村的数字化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对于数字技术如何持续赋能乡村民主治理,还有待继续探索。数字化并不必然带来促进价值,如何利用好数字化为民主治理提供有益帮助,还需要技术本身与制度之间的有效搭配。这种搭配往往涉及多方位、多层面、多视角的有机融合,其中主要是宏观与微观的结合,基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数字化对民主治理的促进价值将会更加直接、显著。本文正是做这样一种尝试,结合宏观下制度、价值、物质、行动和过程五大层面,明确数字化促进价值,并在每一层面基于微观思路研究促进作用的发挥机制,以实现智能技术驱动乡村民主治理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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