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磊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 广州 510641)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旧城改造中的历史建筑保护问题日渐严峻。“拆与保”的冲突屡屡出现。如何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城市建设更新中永恒的话题。本文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内涵、理念、体系进行了梳理,对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总结。
历史建筑是应受保护的文物古迹、建筑遗产[1]。国内通常也采用历史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古建筑等词来指代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概念不限于单一的建筑物,还包含可代表独特文明、历史事件的人居环境。因此,历史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村镇)。文物建筑主要是历史的纪念物,不与周围居民的生活发生直接联系。历史街区(村镇)指古建筑相对密集,并具有传统历史风貌的街区、城镇、村寨等。
历史建筑物中凝聚着人类的历史、艺术、科学成果,并起到教育、观赏的社会功能[2]。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有两大目标,一是保护历史建筑的原有风貌,维护其历史价值;二是发挥教育、观赏价值。两个目标存在一定矛盾。维护历史价值,应尽量维护其现存状态,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发挥社会价值,则应在现存状态基础上适当改造,不可避免改变其现存状态。两个目标又是统一的,脱离历史价值,便无法发挥社会价值;发挥社会价值的过程可吸引公众关注、创造营收,对维护历史价值有利。
历史建筑保护的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即使是像勒·柯布西耶这样的著名建筑学者,也曾提出过将巴黎城老区全部拆除的激进方案[3-4]。巴黎老城改造方案见图1。这从当代历史建筑保护观念看来是不可思议的。自18 世纪末起,历史建筑的保护才在西方受到普遍重视。现代意义的历史建筑保护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距今不过百年。
图1 柯布西耶的巴黎老城改造方案
《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华盛顿宪章》的颁布是世界历史建筑保护的几个标志性进程。
1931年《雅典宪章》第一次以国际宪章的形式倡导了保护文物建筑,提出保护文物建筑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包括“以持续的维护代替修复”、“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不排斥任一时期的风格”、“尊重文物建筑的历史和艺术特性,在使用中延续文物建筑生命”等。
1964年《威尼斯宪章》面世,指出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不应仅限于较重要的文物建筑,还应包含对广泛存在的一般性历史建筑的保护;既要保护历史建筑的艺术、美学价值,又要保护其历史价值、社会价值[5]。
图2 《威尼斯宪章》编写委员
1987年颁布的《华盛顿宪章》扩大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概念,确立了保护历史城镇、城区的意义与作用,提出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历史保护应成为统一的整体。
自19世纪中期起,英国、法国、美国、意大利等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建立并完善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目前我国也在参考西方经验,完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
法律居于历史建筑保护体系的中心。我国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其保护内容,对保护方法给予原则性限定,针对保护提出行政管理措施,确定相应处罚措施。
历史建筑的普查和登记是历史建筑保护的前提。目前世界各国施行的历史建筑登记体制基本分为指定制和登录制[6。指定制是指官方成立相关的历史建筑保护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按照相应保护级别进行划分,纳入到国家保护的范畴。登录制是由历史建筑所有者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经过有关部门的评定核实,符合登录标准,即可登录成为历史建筑,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指定制可及时、主动地对已知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登录制可全面地普查、登记历史建筑,激起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两种制度可以较好地互补。目前登录制和指定制结合的双轨制已在日本、法国等国家得到施行。
根据历史建筑的保存状况、使用权归属状况,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五种。
宫殿、衙署、会馆、名人故居等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历史建筑,可以作为博物馆、纪念馆对公众开放。例如位于广州市的邓世昌故居,现作为海珠区博物馆开放。也有一些重要的宗教建筑在现代化建设中被改造成博物馆,如伊斯坦布尔的圣索菲亚大教堂,在凯末尔推行的土耳其世俗化改革中,由清真寺改建为博物馆。对于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纪念馆,可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向公众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增加公众对历史建筑的关注程度,让保护历史建筑的观念深入人心。
此类历史建筑往往具有稳定性,自建成以后便一直保留原有的使用功能,且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相对较少。如佛光寺、嵩岳寺塔等著名古代建筑精品,都是作为宗教建筑留存至今。近代历史建筑如广州市的石室圣心教堂,时至今日依然作为宗教活动地。
如位于岭南四大名园之一的余荫山房(见图3),又如洛阳龙门石窟(见图4),都是由旅游部门进行管理。作为文化旅游景区,其商业化程度比作为博物馆更高。商业化开发存在两面性,一方面可以创造更多的收入,为建筑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更好地发挥了历史建筑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商业化程度过高,可能因过度改造而破坏建筑的风貌,客流量过大也会加速历史建筑的老化。总体而言,作为文化旅游景区运营是较好的利用方式,但需将文物建筑的保护居于首位。避免本末倒置,重开发而轻保护。
图3 广州余荫山房
图4 洛阳龙门石窟
如广州的南方大厦与爱群大厦、恩宁路沿街骑楼等,建成后一直作为民用、商业建筑使用至今。在推进历史街区改造的过程中,面对的多为此类民居和商用历史建筑。此类历史建筑数量庞大,但较多未被列入国家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名单中,未受到妥善的保护,常遭不恰当的改造。
在建国后,较多政府机关接管城市中原有的建筑物作为办公机构。归机关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可能缺少监管,可能遭遇不当改造、废弃的情况。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提高,原有的这些历史建筑往往也已不满足办公、生活的需求。合理腾退历史建筑中的机关单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历史建筑的价值。
从现状看,历史建筑的保护效果与其使用类型存在联系。作为文化、宗教、教育用途的历史建筑,较少出于商业化目的而经常性改建,保存状况一般较好。相反,作办公、居住、商业用途的历史建筑更容易受到破坏[8]。作为民居或商业建筑使用的历史建筑,存量较大,商业化程度较高,且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做好这类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建筑保护事业具有深远意义。
历史街区(村镇)是众多历史建筑、历史人文要素以及生活于其中的居民的聚集体。因此,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必须兼顾好历史文物的保护、历史人文要素保护以及居民的现实生活需求[10]。
当代中国的历史街区存在的问题是共通的,主要有如下几点:
(1)历史街区内人口密度过大,人均居住面积狭小。大部分平房区人居环境恶劣,难以满足现代生活要求。
(2)多数历史建筑残损破旧,原有建筑风貌已难辨认,建筑结构修复成本较高。
(3)历史建筑与现代建筑混杂,且较多历史建筑受到后期改造,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被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做到保留、更新与延续[2]。
(1)保留,即在尊重历史真实性的前提下,保留建筑遗存、古树、道路、老字号店铺、传统产业等历史文化要素,以保留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2)更新,改造危旧房屋与不满足现代人居环境的建筑设施与公共设施,使之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
(3)延续,指在历史街区的更新中延续其历史风貌。当然,延续风格不等同于仿造“假古董”。在历史街区中修建新的建筑物,以及修缮历史建筑时,应当注意在色彩、尺度、造型等方面与原有建筑相协调。例如,在欧洲的历史城区大面积更新的年代,古典折衷主义受到广泛采用。折衷主义建筑延续了历史街区原有的风貌,其本身的建造也可圈可点,因此保留至今后,也成为了值得保护的历史建筑。
历史街区的更新牵涉着居民生活、历史文化延续、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王世仁针对旧城改造提出如下建议[2]:
(1)政府应在历史街区改造中起主导作用,避免套用房地产开发模式或纯旅游开发模式,在改造前做到细致研究与论证,并增加公益性投入;
(2)降低人口密度。过于拥挤的人口是历史街区的固有问题。必须疏散人口,才能满足现代的人居要求;
(3)要为历史街区制定适宜的建设规范。历史街区往往面临空间不足的问题,现行的建筑规范难以适应历史街区的狭窄空间,避免机械套用规范导致过度改造的问题。因此,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旧城改造相关的建设规范。
历史建筑保护理论体系的发展,促使历史建筑的改造实践取得较好的成果,国内外均有不少成功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改造案例值得参考和借鉴。保护历史街区,在妥善保护文物建筑的基础上,更要保留整体的历史文化环境,并满足居民当下生活、生产的要求,这应当是城市旧城更新改造中始终贯彻的宗旨,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旧城改造相关的建设规范,使旧城更新改造充分兼顾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