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燕 方源涛 张淑梅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严重冲击世界经济,直接影响全球贸易。中韩两国政府通过积极防控,率先实现经济复苏。中韩继续深化经贸合作、扩大贸易开放,一方面可为两国企业带来实际收益,另一方面可对推动区域合作起到示范作用。2015年中韩自由贸易协定(FTA)生效后,2017年启动第二阶段升级谈判,目前已进行至6轮,为两国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探索利益共同点提供了契机。中韩FTA签订以来,双方在货物贸易方面实现了大幅度关税削减,但是服务贸易方面的实际开放程度与承诺水平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通过中韩FTA升级谈判加大服务贸易开放水平,促进更高层次对外开放,缓解疫情对经济的冲击。
为了直观分析中韩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水平,本章对比了双方在各自的《多哈发展议程》(DDA)减让表以及在中韩FTA中的开放程度。首先,整体上中韩FTA服务贸易领域中方的开放程度要高于中国的DDA减让程度。在中国的DDA减让表中,娱乐服务是“完全不开放”的部门,但在中韩FTA中,娱乐服务是“有限制的开放”部门,其开放程度相对提高。其次,整体上中韩FTA服务贸易领域韩方的开放程度等于韩国的DDA减让程度。但是,两国横向比较来看,韩方在中韩FTA承诺完全开放的部门多达39个,完全不开放的部门较之中国的66个只有49个,因此韩国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要高于中国。
分部门来看,两国在FTA中的开放程度与DDA减让程度各有差异。中韩FTA服务贸易领域中方开放程度高于DDA减让程度的部门(即DAA+)有法律、建筑、零售、环境、保险、证券、文体娱乐、航空运输服务。中韩FTA服务贸易领域中方开放程度低于DDA减让程度的部门(即DAA-)有其他环境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中韩FTA服务贸易领域韩方开放程度高于DDA减让程度的部门(即DAA+)有速递服务、建筑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其他金融服务。中韩FTA服务贸易领域韩方开放程度低于DDA减让程度的部门(即DAA-)有兽医服务、自然科学研发服务、批发、零售、高等教育、成人教育。
本节运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对比分析近十余年中韩两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从整体来看(图1),近十余年来,两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均偏弱。但是从2005年到2020年,韩国的RCA指数一直高于我国,两国整体RCA指数均值相差0.23,说明韩国服务贸易较我国略占优势。
图1 2005-2020年中韩服务贸易RCA指数对比(整体)
分部门来看,两国各有优劣,把握好两国各自的比较优势部门和比较劣势部门,可为正在进行的中韩FTA升级谈判提供依据。在运用RCA指数进行分部门比较时,既有研究一般倾向于截取某一年的静态数据,但是为了避免由此可能带来的偏差,本文计算了2005-2020年中韩服务贸易各部门的平均RCA指数,并进行了差额比较,计算结果见表1。
我国较之韩国比较优势最为明显的两个部门为旅行、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见表1)。旅行服务方面,我国虽然强于韩国,但是我国旅行服务的RCA指数从2005年(1.43)到2020年(0.55)呈下降趋势,并于2019年达到最低值(0.52)。韩国旅行服务的RCA指数则稳中有升,2020年达到0.90,同年比我国高0.35。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方面,2005年到2020年两国RCA指数均呈上升趋势,但是韩国始终没有超过我国,2020年中韩两国此部门的RCA指数分别为1.48和0.53,差值为0.95(见表2右侧)。
我国较之韩国比较劣势最为明显的部门为建筑、交通、知识产权使用费(见表1)。具体来看,建筑服务方面,我国虽然处于比较劣势,但是从2005年(1.91)到2020年(4.65)飞速发展;而韩国的建筑部门RCA指数在2013年达到峰值(9.99)之后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于2020年达到4.00,比我国低0.65,我国反超韩国。交通服务方面,我国的RCA指数从2005年(0.91)到2020年(1.23)呈现波动小幅增长趋势;韩国虽然较之我国处于比较优势,但是其RCA指数从2005年(2.21)到2020年(1.71)呈波动下降趋势,两国差距也在缩小。知识产权使用费方面,我国的RCA指数一直稳定在极低的水平(0.13);而韩国从2005年(0.63)到2020年(1.00)则处于波动上升态势,并于2017年达到峰值(1.17),两国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见表2右侧)。
表1 2005-2020年中韩服务贸易平均RCA指数对比(分部门)
资料来源:基于UNCTADstat整理计算。
部门交通旅行建筑保险金融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中国韩国差额0.97 1.94-0.96 0.95 0.58 0.37 3.46 6.98-3.53 0.59 0.26 0.32 0.10 0.25-0.14 0.13 0.80-0.67 1.01 0.29 0.71 0.17 0.57-0.40 1.18 0.87 0.31 0.37 0.89-0.52
表2 2005-2020年中韩服务贸易RCA指数对比(分部门)
资料来源:基于UNCTADstat整理计算。
对比 中国较之韩国比较优势明显部门 中国较之韩国比较劣势明显部门部门 旅行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建筑 交通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份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中国1.43 1.44 1.13 1.05 1.14 1.06 1.00 1.03 1.01 0.84 0.85 0.87 0.71 0.62 0.52 0.55韩国0.44 0.40 0.35 0.45 0.55 0.51 0.57 0.53 0.57 0.65 0.63 0.73 0.62 0.66 0.74 0.90中国0.44 0.56 0.57 0.63 0.66 0.75 0.85 0.97 0.97 1.02 1.23 1.32 1.26 1.66 1.73 1.48韩国0.09 0.18 0.18 0.14 0.15 0.16 0.18 0.18 0.24 0.30 0.38 0.41 0.53 0.50 0.57 0.53中国1.91 1.59 2.03 2.69 2.75 3.75 3.45 2.91 2.61 3.40 3.98 3.50 5.40 5.15 5.55 4.65韩国5.38 6.69 6.93 6.39 8.38 6.66 8.06 9.17 9.99 8.39 6.56 7.18 6.08 6.77 5.13 4.00中国0.91 1.04 1.08 1.06 0.85 0.92 0.88 0.97 0.94 0.92 0.99 0.95 0.95 0.92 0.97 1.23韩国2.21 2.12 2.18 2.21 2.04 2.26 2.02 2.02 1.89 1.80 1.95 1.71 1.62 1.64 1.62 1.71中国0.03 0.04 0.04 0.06 0.05 0.08 0.06 0.08 0.07 0.05 0.07 0.08 0.30 0.30 0.34 0.40韩国0.63 0.61 0.43 0.46 0.72 0.62 0.78 0.61 0.68 0.78 1.01 1.05 1.17 1.14 1.15 1.00
我国服务业不仅部门发展各有优劣,而且地域发展不均衡,值得我国政府在此次中韩FTA升级谈判中加以注意。服务部门经济发展规模方面,本文利用2020年各省/市服务业规模(当地服务业占当地GDP的比例)、服务贸易规模(当地服务贸易出口额全国占比)两个指标,构建了我国服务部门地域发展的四维象限,越接近第一象限说明该省/市服务部门发展水平越高,越接近第三象限说明该省/市服务部门发展水平越低。如图2所示,我国服务部门各地域发展呈现明显不均衡特点,大部分省/市位于最不发达的第三象限,包括广西、江西、河南、贵州和陕西等;只有极少省/市位于最发达的第一象限,包括北京、上海和广东等。
图2 2005-2020年中韩服务贸易RCA指数对比(整体)
服务部门政策支持力度方面,首先,2017年《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地域战略布局在于形成北上广核心区和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集聚圈。其次,2018年《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指定北上广深杭津汉等13个城市以及河北雄安、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重庆两江4个新区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后,根据中韩FTA第17.25条,将韩国仁川自由经济区以及山东威海设为两国深化地方合作的示范区。综上,我国各地服务业发展不均、政策支持强度不同,中韩FTA升级谈判中,我国政府有必要明确我国各地域的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灵活运用现有支持政策,考虑推广中韩两国地方经济合作的可能性。
中韩FTA服务贸易升级谈判将基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是继《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简称CEPA)之后,中方又一次提高服务贸易减让程度的重大体现。但是,基于我国服务贸易各部门优势不均等、各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此次中韩FTA升级谈判可以借鉴CEPA中“正负结合”的清单管理模式:内地对香港在商业存在模式下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在电信、文化、跨境服务部门采取正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提高开放程度的同时,也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各部门、各地域发展带来了挑战。“正负结合”的清单管理模式可以一方面缓冲开放对我国国内产业的压力,另一方面无形中为我国政府提供了谈判筹码。因此,我国政府需要对各部门的竞争力优劣、各地域的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认真调研开放后的后续影响,才能细化哪些地区哪些部门可以加大减让或者暂时保留。
对于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方面,我国最近十余年来相较于韩国一直处于比较优势,此次谈判可以要求韩方最大限度地开放市场。旅游服务方面,虽然我国整体上较于韩国有比较优势,但是近些年韩国的旅游服务业发展迅猛,而且中方的既有开放程度低于韩国,因此,韩方将利用此次升级谈判要求中方加大开放力度。我国政府在开放旅游服务部门时需谨慎评估,充分考虑提高减让程度可能对国内旅游部门带来的冲击。
对于我国具有比较劣势的部门,交通、金融和政府服务方面,这些部门涉及民生建设和国家安全,所以要进行一定保留,并尽可能地将其列入负面清单以控制外资引入。建筑服务方面,目前中方的既有开放程度整体上低于韩方,但是中方在特定地域的开放程度较高,比如,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内韩企承担的建设项目不设外资占比最高限。整体上看,我国建筑部门较之韩国处于比较劣势,但是我国近些年发展势头良好,并于2019年已经赶超韩国。因此,此次升级谈判可以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经验,考虑适当加大建筑服务部门的减让程度。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方面,由于我国较之韩国处于劣势,并且我国在中韩FTA中的减让程度高于在DDA减让表中的减让程度(即DDA+部门),因此可以考虑渐进式的地域开放谈判策略。例如,上海市率先允许外商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我国政府在此次升级谈判中也可以在限制全面放开的同时,考虑放松个别地域的开放程度,以此换取谈判筹码。
中韩FTA服务贸易领域韩方在一些部门的开放程度低于其DDA减让程度,这些“DAA-部门”具体包括兽医服务、自然科学研发服务、批发、零售、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我国政府可以利用此次升级谈判,要求韩方加大这些部门的开放力度。
鉴于本次中韩FTA升级谈判是以实现服务贸易和投资的高水平自由化为目标,在保护我国比较劣势部门的同时,我国政府可以探索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发达地域减让程度的可能性。可借此次升级谈判为契机,以地方经济合作的模式,实现两国服务部门更深层次的合作发展。中韩FTA效仿CEPA的“深圳-香港模式”,建立了威海和仁川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对接磋商机制,高层定期互访,积累了中韩两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先试经验。以此为鉴,我国政府有必要审慎选择以全国为单位同步开放的部门和以地方为单位优先开放的部门,灵活运用现有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既有政策以及“威海-仁川”示范区的经验教训,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对于我国的比较劣势部门,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可以考虑提高个别地域的减让水平。例如,法律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部门,中方虽然整体减让程度有限,但是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开放程度高于其他地域。我国服务贸易地域发展不平衡,其中发达地域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东南沿海地域,此次中韩FTA升级谈判可以以北上广串起弓形结构,在限制全国开放的同时,先行提高这些地域的减让水平。此举有三点益处:第一,有利于减少扩大开放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冲击;第二,加大我方与韩方的谈判筹码;第三,为日后由弓形地域纵深辐射至更全面的地域开放提供示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