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茹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100091)
《商君书》是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最早对其研究,可追溯至法家另一代表人物韩非。韩非在其著作《韩非子》中,多次引用《商君书》佐证自己的观点。秦灭汉兴,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商君书》研究不温不火。宋元时期《商君书》研究开始复兴(1)如苏轼《论商鞅》《东坡志林》、朱熹《朱子语类》、黄震《黄氏日钞》、司马光《资治通鉴》等。,明清时期热度不断攀升(2)研究重点主要在《商君书》的整理、校勘、考订等方面。。清末思想家因变法救国的需要,对《商君书》的关注度渐趋加强(3)章太炎发表于1898 年的《商鞅》是为商鞅翻案的标志性文章。。近代,出现了很多《商君书》校注研究(4)如1915年王时润所著的《商君书斠诠》、1918年尹桐阳所著的《商君书新释》等。。文革时期“批林批孔”运动,将法家研究推向新高,不过,这些研究主要是基于政治需要,成果价值参差不齐。
20世纪80年代后,《商君书》进入综合全面的研究阶段。除传统的校注研究外,文本辨伪取得较大成绩。学者普遍认为,《商君书》虽未必是商鞅手著,但它足以代表商鞅本人的基本思想。如杨向奎先生在《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一书中说:“我以为这(指《商君书》)虽然不出商君手,但它可以适当地代表商君的思想。”(5)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51页。贺凌虚先生也认为,《商君书》“尚足以代表其思想”(6)贺凌虚:《商君书今注今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02页。。本文拟以此为立论基础展开论述。
学界对《商君书》与商鞅变法的关系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向:一是将《商君书》研究放在商鞅变法研究中,二是依据《商君书》研究和评判商鞅变法运动。前者将《商君书》当作商鞅变法的一部分,后者将《商君书》当作商鞅变法的指导性纲领。两种研究都以《商君书》和商鞅变法的一致性为前提。但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商君书》与商鞅变法的史实并不完全吻合,二者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基于此,本文以思想研究与史实研究两者结合为手段,通过研究思想施行的实际状态,揭示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及其政治实践是具有灵活性的。
本文将秦史实与其政治实践相关的中国古代思想史进行对比分析,参考古文献记载,史事与思想互相印证,期望得出相对真实的结论。首先,在讨论历史问题时尤其关注时间轴和数量级的变化。例如,商鞅变法时期的秦国国力和秦始皇统一期间的国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一旦将时间和国力错位,忽略变法生效,以及新体制取代旧体制需要一定的时间,那在此基础上的研究成果也就大打折扣。其次,关注某一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因地制宜做了相应调整,或者这一政策在实施之前秦国是否已经有了其他连贯性政策做铺垫,这样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某些不被大众认同的变法措施,为何在秦国可以顺利推行。最后,根据史实分析来倒推文献记载中某一政策是否真正完全被运用于秦政,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思想和史实两者不一致的现象也是可能存在的。
现代公众对秦政的固定印象一般是法律严苛,刑杀峻急。但是,在秦由列国之一向统一王朝的发展过程中,以《商君书》(7)本文探讨商鞅思想,主要依据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一定程度上帮助秦国由“列国卑秦”发展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四世有胜”,也表明法家商鞅改革确实符合当时政治形势,且对秦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即使在商鞅被车裂之后,秦仍能做到抽取栋梁而殿堂依旧。一场在当时有如此成功意义、对后世又影响如此深远的改革,一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民众对商鞅变法的接纳也绝对不是完全被动的,商鞅变法并非完全是由上层对下层施压来完成的。
《商君书·农战》(8)《商君书·农战》载:“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教,则粟焉得无少,而兵焉得无弱也?”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3页。、《商君书·去强》(9)《商君书·去强》载:“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5页。、《商君书·算地》(10)《商君书·算地》载:“故事《诗》、《书》谈说之士,则民游而轻其君;事处士,则民远而非其上;事勇士,则民竞而轻其禁;技艺之士用,则民剽而易徙;商贾之士佚且利,则民缘而议其上。故五民加于国用,则田荒而兵弱。”高亨:《商君书注译》,第66页。等相关文本认为民众从事学问会使秦国田荒兵弱,进而亡国,视学问如洪水猛兽,建议国君下令禁止《诗》《书》流通,禁民事商贾,禁民为技艺,以此保证顺利地驱民于农战,快速扩充国家实力。《韩非子·和氏》也提到,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这些记载似乎表明,商鞅希望秦国民众都变成只会耕田和打仗而没有文化教育与素养的“愚民”,这给后世留下了秦政严苛、盘剥百姓、毫不虑民的印象。但是,事实却是商鞅的所谓“愚民”政策只是控制民众的意识形态,而非完全禁止教育。秦国大量文法吏的存在,便是一种很好的例证。脱离具体史实来看待和评价诸子百家的思想,是非常不严谨的。应该意识到,法家特别注重实际应用,其传世的代表著作只是理论概念,在此思想指导下的具体政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立足复杂现实的多样情况。
商鞅第一次变法时期,秦国中央集权力量较弱,秦孝公即位初期颁布招贤令提到:“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11)司马光:《资治通鉴》,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所以,商鞅将第一次变法的主要政策集中于改变秦国底层社会,其中就有“以吏为师”并将乡校改为学室(12)里耶秦简14-18正记载:“廿六年七月庚辰朔乙未,迁陵拔谓学佴。”说明秦在统一之前地方学室已经普遍设立。中央学室舍设立时间应更早,大约在商鞅变法“以吏为师”政策提出之后不久。参见张春龙:《里耶秦简中迁陵县学官和相关记录》,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出土文献》(第一辑),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版,第232-234页。的措施。秦国很早就存在“学室”,商鞅变法时期学室制度的具体情况,因资料的缺失,目前无从知晓,但可以从后来的秦律记载中了解一二。
随着学吏制度的不断完善,至秦统一之际,《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对学室制度有明确记载:“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6-107页。“史”即在朝廷机构中从事文字工作的低级文吏。由此可见,入学的弟子必须是“史”之子,学习的目的是培养为朝廷服务的文化官员,“学室”是秦所设立的教授文法吏(14)《商君书·定分》提出“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85页。的教习场所。在“史”的教导下,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获得相应的业务能力,就可以为吏,从而步入仕途。《除吏律》中有“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8页。的规定。另外,据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载信息可知,秦汉时期本地人一般不担任地方长吏,但是属吏却可以由本地人担任(16)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9页。。《岳麓秦简》中“《置吏律》:县除有秩吏,各除其县中。其欲除它县人及有谒置人为县令、都官长、丞、尉、有秩吏,能任者,许之”(17)除,即任命。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6-137页。的记载,也可以佐证这个观点。
在秦汉的各级政府中,文法吏一般是从低级官员做起。例如:乡有“掌教化”的乡三老,“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徼循,禁盗贼”的游徼;亭有练兵,接待来往官吏,为政府输送物资、传递文书的亭长,“掌开闭扫除”的亭父,“掌追捕盗贼”的求盗(18)《汉书》记载乡里亭制度曰:“大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班固:《汉书》,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第721页。。他们往往要负责掌登户籍、聚敛租税、征发徭役等行政事务。因此,文法吏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能书能文是为吏的基本条件。不仅如此,根据《商君书·强国》中“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的要求,他们还要会制作文书和绘制地图,以及计算数学类应用题目。秦律中有大量平级和层级政府机构的文书往来,每年基层官吏“上计”考核中,也都有各地田亩和地形描绘统计的要求,《九章算术》里也有源于秦基层官吏处理田亩政务时的问题(19)第一题“今有田广十五步,从十六步。问为田几何”。“答曰:一亩。”这里“广”就是宽,“从”即纵,指其长度,“方田术曰:广从步数相乘得积步,(得积步就是得到乘积的平方步数)以亩法二百四十步(实质应为积步)除之,即亩数。百亩为一顷”。商鞅变法之后,秦制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所以此处为有关秦国田制的问题。李继闵:《九章算术校正》,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4页。。
商鞅变法如果想取得成功,只能由具有新观念与新技能的新官僚来操作,而这种新型政治人才不可能在贵族主导的传统教育模式中产生。因此,通过改变教育模式来改革体制内人才的结构,也成为变法必不可少的一环。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兴起,各国谋求变法图强,平民阶层上升路径变宽,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格局逐渐瓦解,百家私学与列国官学一样把教育对象从贵族扩大到了平民阶层,只不过向劳心者与劳力者传播的知识结构不同。相对于重理论的百家私学,秦国的官学着眼于向平民传授新型官僚体制所需要的执政技能。结合秦律的实际情况来看,秦官学的考核项目能满足绝大部分管理社会的需求。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吏律》记载:“史,卜子十七岁学。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诣其守,皆会八月朔日试之。”(2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载:秦王政三年(前244)八月,“喜揄史”(21)揄,本义为引、出,这里“揄史”当为进用为史之意。史是从事文书事务的小吏。。《编年记》(22)喜是出土竹简的十一号秦墓的墓主,应是秦简《编年记》的撰写者。记载:喜出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秦王政元年(前246),“喜傅”(23)即傅籍,也就是男子到成年时登记名籍,以给公家服兵役、徭役。,年十七岁。秦王政三年,喜十九岁被进用为史。《二年律令》与睡虎地秦简中两条律文的相互印证说明喜当为“史子”,曾在培养史的学室内受过专门的训练,并在考试合格后被进用为史。由此也可以看出,汉代学室制度是承袭秦制,而由汉简窥探秦学室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于“史子”考课的内容,《二年律令·史律》规定:“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膻(体)试之,郡移其八膻(体)课大史,大史诵课,取敢(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壹并课,取敢(最)一人以为尚书卒史。”(24)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由上可知,秦和西汉初年学室规定,学生课试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能讽书五千字以上”,用来测试识字基础水平;二是以“八体”(25)《说文解字》序载:“自尔秦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许慎:《说文解字今释》,长沙: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0页。考核,以检查应试学童的书写能力。此外,据《商君书·定分》记载:“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官员要熟记法律政令。武官授课包括算数、驾车、射箭等军事技能。从事断狱工作的文武官员,还要学习刑侦技能和法医知识。例如《封诊式·穴盗》记录了一则挖洞入室盗窃案:“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内中有竹柖,柖在内东北,东、北去癖各四尺,高一尺。”(26)《封诊式·穴盗》载:“内后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迹广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插壤,被(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处。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迹类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小坏,坏直中外,类足歫(距)之之迹,皆不可为广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坚,不可迹。不智(知)盗人数及之所。内中有竹柖,柖在内东北,东、北去癖各四尺,高一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70-271页。以此简来看,秦司法官吏经过专门的刑侦知识培训,有规范的勘验程序和记录范式。
商鞅变法影响后世秦国,乃至“百代皆行秦法”(27)毛泽东《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曰:“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皇法,‘十批’不是好文章。”参见季世昌:《毛泽东诗词鉴赏大全》,南京: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614页。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通过秦国学室教育培养了大批文法吏,使其以法治国的思想能够上下贯通,代代传承,在商鞅去世之后可以做到“人亡政不息”。《商君书·外内》曰:“为辩知者不贵,游宦者不任,文学私名不显。”(28)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66页。商鞅虽然要求“文学私名不显”,实际情况却是秦政对参政人员的政务要求很高。从《商君书》、秦律和出土秦简的文本记载中,可以看到大量对官吏严格要求的相关法律规定。这说明商鞅和《商君书》反对的“文学”是指儒家的《诗》《书》之学,并非一般的文字和文学。另外,商鞅变法的成功又表明国家政权不再由过去受教育特权的世家贵族弟子所垄断。只有经过文化熏陶的布衣之士全面取代这些受过教育的贵族子弟,才能保证变法的最终成功。否则,变法只能是取得一时成功而已。
《商君书》在对民性做出分析后,提出“愚民”的政策。商鞅变法过程中也尽迁“乱化之民”于边城,禁止百姓议政。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商君书》中秦孝公犹豫变法的原因是“恐天下之议我也”(29)《商君书·更法》载:“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议我也。”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4页。,说明当时秦国的社会环境是国君也怕悠悠众口,解决办法只是忽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30)《商君书·更法》载:“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4页。,而不是以严罚来堵塞百姓的议论。春秋时期贵族政治强大,民众的普遍心态是“肉食者谋之”;战国时期平民阶层崛起,百家之士成为列国参政人才的来源。户籍身份最底层不是贵族而是民,这一阶层即使是安于市井之时,也掌握着足以影响乡民的话语权,因此秦孝公不是禁止舆论而是无视舆论。
商鞅变法处置“乱化之民”(31)《史记·商君列传》载:“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张大可注释:《史记全本新注》(第四册),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418页。,不是在他们第一次上访请求废除新法之时,而是在政令实施之后,即他们觉得新法便利,再次上访之时。处置的目的是使民莫敢扰乱公共秩序,上访议令,而非禁止百姓议政。从后来商鞅接见赵良的事迹也可以证明,秦国并没有绝对禁止说客的存在,士民议政之风也并未绝迹。李斯向秦始皇上书称:“今皇帝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私学……入则心非,出则巷议。”(32)《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张大可注释:《史记全本新注》(第一册),第184页。这从侧面说明秦在焚书坑儒之前,是不禁止本国人上书和进言的,其他诸侯国的说客也可以得见秦国决策者。所以,不应把《商君书》理解得太过于绝对,也不要把秦国的法度想象得太严苛,商鞅只是坚持“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33)《商君书·靳令》载:“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此谓以法去法,以言去言。”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05页。的准则而已。
《史记·商鞅列传》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赵良见商君。……赵良曰:‘……君若不非武王乎,则仆请终日正言而无诛,可乎?’商君曰:‘语有之矣,貌言华也,至言实也,苦言药也,甘言疾也。夫子果肯终日正言,鞅之药也。’”(34)张大可注释:《史记全本新注》(第四册),第1419-1420页。商鞅把“正言”当作“苦口良药”,欢迎赵良对他提出批评建议。由此可知,商鞅是允许百姓议政的,但是却不以这些私议治国,左右改革决策,因此才尽迁“乱化之民”于边城。然而,改革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在推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情况。以“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为例,秦国政府如何获取个人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如何界定“贫富”?又如何判定“怠”?这些具体情况还需基层官吏逐一核实,有问题及时向上反馈,而不是片面地强推新法。如果不立足于实际情况而武断处理,就会导致新法陷入僵局。
那么,不听私议、不以人断的商鞅怎样来调整改革政策呢?法家治国不依靠决策者的空想,而是注重在收集地方风俗、物产和数据信息的基础之上,对改革政策加以调整。商鞅要求国家设立一种简明的国情上报体系。《商君书·去强》提到:“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欲强国,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3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50页。通过“十三数”的信息,君主可以较为准确地了解国情。知粮仓数,了解物力规模和战争的持续能力;知壮男壮女老弱数,了解与总人口数的比例,确定人口结构,以及可用的劳动力规模;知官、士、以言说取食者和商人数,是为了保证农耕经济的稳定,这些游食者不可超过一定比例;知马牛数,了解生产资源和作战工具;知驺藁数,来供养马牛。其中商鞅把说客和士分成两个统计项目,表明商鞅并不是把所有的士人都当成说客,这里的士应该是指已经通过考核、有战功或者仕功的士人。
这种国“十三数”只是一个基本模型。随着上计制度的不断完善,秦国对国情了解的实际操作比理论更加具体。例如,秦国的基层官府要统计当地的降雨量,谷物抽穗的顷数以及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顷数,受灾的情况等。根据《里耶秦简》相关记载可知,秦国官吏考核内容十分广泛,一年之内经手的官府事务都包含在内,名目繁多,包括县尉课之、卒死亡课、卒田课、司寇田课等(36)周海锋:《秦官吏法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97页。,并通过考核产生出名次。
商鞅时代的统计体系虽然没有秦始皇时代那么复杂,但注重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的治国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对于商鞅而言,以数据治国和依法治国是一体两面的,私议者水平不同,情报来源很窄,数据统计也不够,而通过“上计”制度管理全国数据就掌握了全局动态,才能尽早调整新法令,以解决变法中遇到的问题。系统的国情统计调查体系采集反馈信息,与古人广开言路殊途同归,甚至更胜一筹,可以防止进言者因数据不对称来混淆视听。《商君书·慎法》曰:“世之所谓贤者,言正也;所以为善正也,党也。听其言也,则以为能;问其党,以为然。故贵之不待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势正使污吏有资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初假吏民奸诈之本,而求端悫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众,庸主安能以御一国之民?”(3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79页。这正是商鞅不以朋党私议治国,而以事实数据治国的体现。
在所谓“禁言”方面,商鞅变法的灵活性特征,不仅体现在商鞅没有以严刑重罚来禁止百姓议政,还体现在其不强制推行管理者决策,不依靠私议治国,而是根据国家实际情况颁布法令,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地方具体境况予以调整,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秦孝公是在其父亲秦献公改革的基础之上重塑秦国的,商鞅变法的许多重大政策在秦献公时期已经初现端倪,并非秦孝公在毫无根基的情况下凭空虚造后强制推行。《吕氏春秋·不苟论》记载:“公子连亡在魏。”(38)高诱注:《吕氏春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576页。秦献公少时流亡魏国近三十年,见识了魏国李悝变法和吴起魏武卒制,后回国即位,推行新政:废除以人殉葬的制度;迁都栎阳,有利于秦国东出;“出行为市”,增加财政收入;编户籍为伍,扩充了兵源与税源。尽管这些制度不很完善,但为后来商鞅变法提供条件。“移民”政策(39)魏娜:《论栎阳城与秦国的崛起》,《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131-136页。吸引周边国家和部族的人到秦国,充实人口,原来的很多荒田得到开垦,为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强国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设置县(40)《史记·六国年表》载:“(秦献公)六年,初县蒲、蓝田、善明氏。”张大可注释:《史记全本新注》(第二册),第456页。。因为秦国封邑制度不发达,秦武公时期就开始在地方设置县,派大臣治理,但大臣逐渐与贵族氏族相勾结,对国君构成威胁。秦献公时增加县的数量,并将其转化为常规地方行政区域,蚕食贵族集团的力量,提升中央的统治力。这种制度虽未在全国推行,但秦孝公依靠父亲留下的几个直辖县,奠定了打击旧贵族集团的基础。
秦献公给秦孝公留下的并非只有国家政策上的显性遗产,还有开放的视野和变革精神。秦民用较短时间接受了商鞅变法的洗礼,也与秦献公新政关系密切。在此基础之上,秦孝公即位。据《史记》记载,秦孝公二十一岁颁布招贤令、西斩戎狄、接见商鞅;二十三岁朝会力排众议决定变法;二十七岁与魏惠王会盟;二十八岁首次打败魏国;三十岁破魏国都城;三十二岁迁都咸阳、统一县制、为田开阡陌;四十岁天子致伯;四十一岁诸侯毕贺。贾谊《过秦论》评价其曰:“秦孝公据崤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固守,以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当是时也,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具;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41)贾谊:《贾谊新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不是最早的。在商鞅之前,魏国李悝、楚国吴起分别推行新政,变法和领兵征战同时进行,实际推行的改革时间相对较短。吴起变法一开始就全面铺开,赏罚必信,强制推行,所以见效快,但根基不牢靠。与之相比,商鞅推行变法分两步进行,将变法过程分为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两次(42)黄中业:《秦法之变》,北京:新星出版社,2021年版,第18页。,两次变法的内容却并非截然独立而是关系密切。考证之后可知,商鞅第二次变法中许多看似严酷、损害某一统治阶层利益、必遭反对的措施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第一次变法时期已经铲除了障碍,培养了新兴势力,打好了基础。商鞅注意把握改革推行的时机和节奏,这也是变法灵活性的一种体现。
事实上,秦国早在秦武公时期就有了县。《史记·秦本纪》记载:“(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43)张大可注释:《史记全本新注》(第一册),第136页。但早期的县制还不完善,只是用于控制新征服地区的试点措施。秦献公在栎阳推行县制,就意味着他产生了想要全国推行县制的念头,但是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当时秦国社会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建立中央集权制的要求。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在总结了之前秦国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之后,为了使秦国达到建立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的水平,商鞅将第一次变法的目标设为先瓦解贵族宗族对乡一级的管控,为第二次变法中县制的推行铲除障碍。这是《商君书》在总结秦国政治实践基础之上,将部分政策进一步完善后,再拿来指导秦国政治实践的体现。
据《史记》记载,商鞅变法分两步进行,注意时机和把握节奏,注重培养新兴势力。第一次变法在秦孝公三年(前359),颁布的第一批新法既在情理之中也在意料之外。表1为《商君书》所列改革举措与《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第一次变法措施相印证的情况。
表1 《商君书》与《史记·商君列传》关于商鞅第一次变法措施印证表
根据秦国的实际,总结前任君主们的经验,在找出县制实施的阻碍之后,商鞅第一次变法将主要目标定为去除阻碍。变法措施中“编民什伍”,将社会连接的血缘纽带改为地域纽带,有利于加强中央管控;“分家”之后,编民入户籍,国家掌握全国人口的实际情况,以此为基础征收赋税、徭役,打破旧贵族门阀对基层民众的管控垄断;驱民“农战”,“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则打开平民阶层向上层社会流动的缺口,废除贵族把持朝堂的“世卿世禄”制。这些都为第二次变法县制举措得以完全落实奠定基础,《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曰:“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井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高亨先生在《商君书注译》一书中指出,商鞅第二次变法中有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的举措,认为虽然春秋战国已经出现了设郡设县的事实,而且秦国在孝公之前,也曾设县,但未成为治国制度(4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7页。。《史记·秦本纪》记载:“(孝公)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史记·六国年表》云:“(孝公十二年)初取(聚)小邑为三十一县。”商鞅变法之后,秦设县丞管民政,县尉管军事,县令兼总两者,直属于朝廷,建立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封建统治制度。
但是,商鞅没有设郡,也未取消分封制,而是采取一种县与分封并行的运作模式,受封者只取得封地的赋税,并无管辖权。这与《商君书》“声服无通于百县”“无得居游于百县”“百县之治一形”等记载中“县”作为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含义一致。另外,《商君书》中“爵吏而为县尉”“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中的“县”,作为地方管理单位,由县尉、县丞、县令直接管辖,这与本文根据秦史资料所得出的结论相同。通过《商君书》与其他典籍记载秦史的对比可知,秦县制的推行,是商鞅在总结秦献公时期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政策进一步调整,并以此为基础推行的后续措施。这是一个逐渐递进、逐渐完善的过程。
表2为秦孝公在位期间与外交往的大事记。秦孝公在位共计24年,除了表2中所列时间秦国将主要精力放在外交之上,余下十余年都致力于发展内政,进行变法。由此可见,商鞅改革是有静有动、有缓有急的,体现出一种循序渐进的节奏感。只是长期以来人们对秦政峻急的刻板印象,影响了对实际时间轴的感知。
表2 秦孝公时期与外交往大事记
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秦民纷纷“言令不便”,商鞅不为所动,但并未采取强制措施禁止百姓议政。过了几年,百姓感受到变法的好处,纷纷称颂,但商鞅又迅速将这些“乱化之民”迁于边城,其中不乏有大批豪强被清洗出局,这大概是秦孝公六年(前356)最重要的事件。商鞅的“分户政策”把大宗族拆分为个体小家庭,再用“什伍相保”将乡民重组为非血缘关系的利益共同体(45)杨宽:《商鞅变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4-30页。。这些举措把乡村集群的血缘纽带转为地域纽带,豪强首领迁往边城,传统宗族势力对乡的控制完全被乡政势力取代。大抵五家为一伍,两伍为一什,十什为一里,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十乡为一县,十县为一郡,郡县乡亭里什伍为各级地方管理组织(46)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8页。。
尽管这些变法措施摧毁了乡邑宗族势力,却又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血缘共同体的传统,让人民自成组织,祭祀祖先。商鞅将宗族控制的乡,变更为国家控制的基层行政单位,例如,变法前是贵族门阀首领给民众分田。秦简公七年(前408)秦国开始实施“初租禾”,承认土地私有,大批占有土地的旧贵族成为地主。变法后则是政府官吏分田。《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记载:“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47)杜佑:《通典》(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560页。乡里水利设施原本是乡里百姓共同维护,变法后由政府统一规划,通过征发徭役进行整修,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载曰:“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48)译文: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的苑囿,征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垫壕、墙垣、藩篱并加补修,修好即上交苑吏,由苑吏加以巡视。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7页。变法前百姓被所属宗族控制,变法后由相关里点管辖。汉何休《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卷七曰:“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秦、汉两朝沿用之。”(49)何休:《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在瓦解旧势力的同时,商鞅没有放弃对新兴势力的扶持。秦孝公八年(前354),秦在元里之战胜魏,秦孝公十年(前352)商鞅带兵围困安邑,这两次战争的胜利都培养了一批军功新贵(50)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1-30页。。商鞅就是因军功获封于商十五邑,号为商君。秦惠文王所用秦将公孙衍,因雕阴之战为秦国收复河西之地,而受封大良造。新兴的军事贵族填补了出局贵族留下的管理空白,也改变了秦国官吏队伍的结构。
随着基层社会改革逐渐完成,商鞅开始推进第二次变法,此时的秦国乡、邑、聚混杂,主要靠乡和几个国家直接管控的县来执行新法。但秦孝公十二年(前350)这种情况发生改变。这一年秦国迁都咸阳(51)徐卫民:《秦都城研究》,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远离了旧贵族势力盘踞的旧都,商鞅顺势将小乡邑合并为县,统一设置了县令和县丞(52)《史记·商君列传》载:“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张大可译:《史记全本新注》(第四册),第1418页。,从而标志着秦国全面建立县制的开始。同年,以开阡陌为中心的田制改革全面铺开。对外战争中伴随着军功爵制的实施,立军功爵位的耕战之士控制了军界,学室栽培的文法吏与外来名士共同把持了政坛,旧贵族势力逐渐退出秦国的政治舞台。
总体来看,商鞅重组基层计划的中心,是将税役由社出改为由户出。如前所述,在变法之前,秦国土地掌握在旧贵族手中,国家赋税的征收也基本以这些大地主组成的社为单位。而变法之后,《资治通鉴·周纪二》记载:“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53)《资治通鉴·周纪二》载:“井田既废,则周什一之法不复用。盖计亩而为赋税之法。”司马光:《资治通鉴》,第40页。《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即赋税的征收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缴纳,以户为单位。这是官社经济体制的运作方式,各项变法措施都围绕这个中心进行。全面推行县制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国家掌握户口,并完成统一的税役制度和配套改革。至此,法令形式的中央集权改革制度与地方实际落实政策相结合,已变得牢不可破。
商鞅去世之后,改革成果在秦国贯彻了近一个半世纪。后世许多执政者虽然也知晓刚柔相济、一张一弛的道理,但在形式节奏感上远没有达到商鞅的水平。秦政节奏虽然快,但改革的周期却拉得较长,变法的次序看似自上而下,实则走的是由下而上的路线,彻底剥夺了其他势力和中央朝廷争夺基层控制力的能力。新的基层在耕战制度的保护下,始终保持了完整的组织结构和较高的生产效率。秦国能够保证百余年常胜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正是基础足够扎实。
商鞅有关秦国军功爵制的思想集中在《商君书·境内》篇中,由表3可以看到秦国军功爵制的基本情况。
表3 《商君书》记载的秦国军功爵制变法举措
商鞅变法之后,以斩首记功的秦国军队因强大的战斗力被称为“虎狼之师”,《商君书·赏刑》也有民“闻战相贺”(54)《商君书·赏刑》载:“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而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33页。的记载。《盐铁论·险固》曰:“诸侯之有关梁,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55)刘枫主编:《盐铁论》,银川:阳光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页。《战国策·秦策一》也称:“(秦人)闻战顿足徒褐,犯白刃,蹈煨炭,断死于前者比是也。”(56)刘枫主编:《战国策》,银川:阳光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以上文献记载,似乎都表明秦军功爵制是以斩首为目的来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但考证之后可以发现,事实与此有所出入。可以用《商君书》中有关攻城战和野外战的记述,与秦国历史相关的其他史料记载比较为例进行佐证。
据《商君书·境内》记载,指挥攻城战的将领斩敌首八千以上才为“盈论”,而野外战的要求却只有两千以上。达到“盈论”之后,两种类型战争的赏赐是一样的,即“赐爵一级”,但是对“盈论”的要求却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正是商鞅在真正实施变法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反映。经过分析,可以感受到其变法政策的落实是因地制宜的,是缓和的。
据招贤令(57)秦孝公招贤令曰:“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徒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司马光:《资治通鉴》,第31页。可知,秦孝公时代最紧要的作战目标,是收复被吴起等人夺取的河西之地,战争的主要形势是与魏国的西河郡(58)周威烈王十七年(前409),吴起攻取秦河西地区的临晋(今陕西大荔东)、元里(今澄城南),并增修此二城。次年,攻秦至郑(今华县),筑洛阴(今大荔南)、合阳(今合阳东南),尽占秦之河西地(今黄河与北洛河南段间地),置西河郡,任西河郡守。戍边军队争夺河西的边城。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秦、魏较量往往是围绕城池攻防展开,由此看来两国在攻城围邑战中投入的兵力比在野外战中更多。
表4 秦孝公时期秦国发生的战争状况
表4罗列出秦孝公时期进行的七次战争状况。这七次大战中,有斩首记录的只有秦孝公八年(前354)的元里之战,“斩首七千”这个数目低于《商君书》“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的标准。元里之战是秦孝公趁魏军主力出击赵都邯郸之机,派军队偷袭魏国,进攻魏河西长城重要据点元里(今陕西省澄城县南),并大败魏军,歼灭守军七千人,占领少梁的战役。元里之战的性质,应属一场攻城围邑战。史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其他战事的斩首记录,包括四次围攻城邑战和两次野外战。其中,俘获公子卬和岸门之战属于野外战,秦国取得了胜利并俘获敌将,但不清楚统兵大将是否达到了“盈论”的标准。攻城围邑战中除了一次“不克”,其中两次都没有以斩首为目的大杀四方,而是采用迫降战术,因而斩首数目大概不会超过八千。由此可见,商鞅在指挥的攻城围邑战中都没有达到自己要求的“盈论”标准。即使在不使用迫降战术的元里之战中,也还差一千颗首级。
这与秦献公时期发生的战争相比,斩首数量大为减少。秦献公十九年(前366),秦国发动三次东向征战,在洛阴击败魏韩联军;秦献公二十一年,秦国派张角与韩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秦献公二十三年,秦国与魏战于少梁,俘虏太子和丞相公叔痤。
秦献公时期的战争形态以野外战为主,而且斩首人数远远超过秦孝公时期的战争,仅石门一战就斩首六万。由此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秦孝公与商鞅明显采取了更谨慎的谋略:趁魏与韩、赵、齐乱斗之时,包围魏国城池,以迫降为主,强攻为辅。即使进行大规模的野外战,也明显与秦献公及后来白起时期战必求歼(59)以公元前293年伊阙之战为例,秦军斩首韩魏联军二十四万。《史记·楚世家》载:“六年,秦使白起伐韩于伊阙,大胜,斩首二十四万。”张大可注释:《史记全本新注》(第三册),第1071页。的斩首战法完全不同。依据《商君书·境内》篇的记载,商鞅为鼓励三军将士英勇作战,制定了斩首记功军法,但事实上他自己却极少采用斩首战法。秦孝公执政时期,指挥的战役主要是攻城围邑战,且以迫降战术为主。即使后来跟魏国公子卬打野外战,秦国也以破军虏将为战术,依然没有将斩首歼灭战作为战略手段。
《商君书》为驱民农战而制定了斩首记功制,在攻城战和野外战中制定了斩首“盈论”的标准。而这与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真正的战争状态相比,从中可以看出两者的矛盾性。总的来说,秦国战争还是以尽可能地保存有生力量、速战速决为目的,将士们所运用的战法并不与斩首“盈论”战法一致。这与当时秦国的实际情况、国力背景有关。秦孝公时期,秦国国力并不强大,没有实力多次发动斩首歼灭战。另外,与斩首战相比,发动迫降战和虏将战的损失更小,时间也耗费更少。
秦国真正开始以斩首战为主要作战方式是在战国中后期。那是秦国在国力极大提高之后,短暂使用过这种战术,目的是为了增强威慑力,使其他观望的敌国不战而降。秦国后期,这种战法也不再使用。因为这时兼并六国局势已定,秦国要保存有生力量来支持国家战后的发展。
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著作,《商君书》中部分内容通常被认为是商鞅变法的指导性纲领,长期以来,学界研究的主要方向也是《商君书》与商鞅变法关系的一致性。但是,一些较为具体的“纲领性”指导政策,在真正实践中难免会产生矛盾,这些矛盾体现在哪些方面?秦国执政者又是如何解决的?本文以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为宗旨,举例加以阐释。其中包括:《商君书》中某些看似对民众极其严苛、无法接受的改革政策,在变法落实期间却能顺利推行的原因;《商君书》中某些必然要受到来自旧势力极大阻力的政策,商鞅为保证变法成功,改革政策落实中体现出柔和性;《商君书》中某些政策与当时秦国国力不相匹配,在落实到具体情况时,是如何逐步推进的。以上方面都体现出一个特点,即与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家片面、峻急、严苛的普遍印象不同,从商鞅思想和商鞅变法的矛盾性中,可以看到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是非常具有灵活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