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雅 宁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唐律疏议·名例》云:“‘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征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1]强调人们应该根据自然规律制定刑律以应天意。这一思想在唐朝使职设置过程中也有明显的体现。唐初,灾害频发,太宗及诸臣认为原因在于地方冤案大量出现,于是派遣使臣处理,以达到消除及预防灾难的目的。被派遣使臣的职责是通过重新审查囚犯,以期达到申覆冤滞的目的,所以名为覆囚使。1984年,日本学者岛善高最先关注这一问题,随后,陈玺、阎守成、李军、孟宪实、陈俊强等国内学者从起源、形式、特征和影响等方面也对覆囚之事进行了考察(1)参见岛善高《唐代虑囚考》,载《律令制の诸问题:泷川政次郎博士米寿纪念论集》,汲古书院1984年版;陈玺《唐代虑囚使职系统的演进与发展》,载《求索》2008年第1期,第206-210页;阎守成、李军《唐代的因灾虑囚》,载《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3-107页。孟宪实《唐代前期的使职问题》,载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264页;陈俊强《唐代录囚制试释》,载高明士主编《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一)——教育与政治社会》,台湾大学出版发行中心2005年版,第281页。。但是限于史料不足,覆囚使本身仍有诸多可探讨之处。故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利用出土墓志和吐鲁番文书资料,对唐代覆囚使的产生与选拔、职责及归属变化等问题做进一步的考察。
研究认为,唐朝刑部覆囚使由刑部每年定期派遣。但是,关于此职设置的确切时间、充任官员的选任则鲜有论及。
中央派遣官员赴地方巡察、检录刑狱囚徒之事,最早可以追溯至汉代。然而,以“覆囚使”之名以及定期由刑部派遣之制则始于唐代。贞观初年,唐太宗以山川形变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十道初置之时,并未出现覆囚使之专名。覆囚使最早见于贞观十七年,《新唐书》载:“(贞观十七年)三月甲子,以旱遣使覆囚决狱。”[2]此事在《册府元龟》中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贞观十七年三月甲子,以久旱诏曰……今州县狱讼常有冤滞者,是以上天降延及兆庶,宜令覆囚使至州县,科简刑狱,以申枉屈,务从宽宥,以布朕怀。[3]
由此可知,这次覆囚使的派遣与州县出现旱灾有关。《册府元龟》的另一条记载也与此有关:
贞观八年七月,陇右山摧,大蛇见。山东、河南、淮海之地多大水。帝以问秘书监虞世南曰:“是何祥也?修何术可以禳之?”对曰:“蛇见山泽,盖深山大泽,必有龙蛇,亦不足怪也。山东足雨,虽则其尝阴惨过久,恐有冤狱。伏愿科省系囚,庶几或当天意。且妖不胜德,唯修德可消变。”帝然之,遣使者分道赈恤饿人,申理狱讼,多所原免。[3]1746-1747
虞世南认为,山东发生自然灾害意味着当地“恐有冤狱”。故建议太宗“遣使分道赈恤饿人,申理狱讼”。这次遣使的名称我们虽然不得而知,但派遣背景和使职的任务与贞观十七年派遣的覆囚使完全相同。由此,可以暂且认为刑部覆囚使的初置时间在太宗贞观八年至十七年之间(634—643)。
覆囚使选拔的标准是“精达法理”。覆囚使一职初置于太宗贞观年间,但史书中未见具体充任人员。传世文献所见最早的覆囚使是高宗上元二年(675)派遣的邵师德[4],而墓志材料中则有更早的刑部覆囚使的详细信息。查阅墓志,共得覆囚使(包括覆囚判官)14人。为方便阅读,特将这14位覆囚使的情况列表如表1。
表1 唐朝覆囚使情况一览表
表1的14人中,既有刑部派遣者,也有以御史台职官充任者。其中,刑部覆囚使10人,派遣时间在高宗至中宗时期。10人中,李孟德为辇脚出身;骞思泰、张骘、陆孝斌、张承休、陈宪、李孟德等6人为科举出身,科目有明经、明法、进士,进士出身者既有国子监生,也有地方所贡,可见刑部每年派遣的覆囚使多由科举出身者担任。
考察诸人充任刑部覆囚使时所任职官,可以发现,其本官范围较为固定。骞思泰以邢州司士(从七品下)充河北道覆囚使、张骘以洪洞县丞(从八品上)充山南道覆囚使、张承休以司农丞(从六品上)充岭南道覆囚使、陈宪以阌乡令(正七品上)充关内道覆囚使、李孟德以贝州司法参军(从八品下)充江(河)东道覆囚使。以上诸人本官,除张承休外,皆属于地方官僚系统。就其职掌及品阶而言,皆是行政部门的僚属佐官,属于中下级官员。需要注意的是,陈宪在充任关内道覆囚使时,本官为虢州阌乡县令,然此时,其县令任职期满已进入狩选期。
由此,则刑部覆囚使多由科举出身的地方僚属官员充任,一般品阶在六品至八品之间,偶尔也由恩荫出身者或中央系统的中下级官员担任。
刑部覆囚使的任命程序需要经过刑部、吏部商定人选,上报“中书门下”批准,派遣出使等三个步骤。《唐六典》载:“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5]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派往各道的覆囚使主要来自抽选的地方官吏,故其巡覆之道与原本任职之地是否存在某种联系,需要予以考虑。根据墓志可知,骞思泰在任河北道覆囚使之前,曾担任太子司经局雠校、方义县尉(剑南道)、阆州参军(剑南道)、荆府参军(山南道)、邢州司士(河北道)。陈宪在任关内道覆囚使之前,曾任荥阳主簿(河南道)、□□师(2)此处阙两字,唐代带“师”字之县,仅有偃师县,故此处应为偃师尉。另一阙字或为“转”字,指官职变化。尉(河南道)、明堂尉(关内道)、阌乡令(河南道);张骘在任山南道覆囚使之前,曾任饶阳尉(河北道)、长子尉(河东道)、介休主簿(河东道)、洪洞丞(河东道)。陆孝斌在任剑南道覆囚使之前,曾任绛州参军(河东道)、始州司法(剑南道)、楚王府兵曹参军(关内道)(3)陆孝斌生活于636—698年之间,其官宦经历在高宗至武周时期。其神道碑载,“楚邸肇封……授楚王府兵曹参军”,即陆孝斌在新封的楚王府邸担任兵曹参军一职。垂拱三年(688),武则天封睿宗子隆基为楚王,天授三年(692),出阁,开府置官属,年始7岁,时王府位于京城。因此,陆孝斌任楚王府兵曹参军在关内道。、赵州录事参军(河北道)等职。张承休在任岭南道覆囚使之前,曾任充州兵曹(淮南道)、始州司仓(剑南道)、郑州录事参军(河南道)、扬州司录参军(江南道)等职[6]。李孟德任江南道(或河东道)覆囚使之前,曾任苏州司功参军(江南道)、贝州司法参军(河北道)等职[7]。因此,就道一级的范围来看,覆囚使的充任地与原任职地之间没有明确的回避规定。也就是说,充任覆囚使,既可以在本道,也可以在他道。
覆囚使派遣的时间一般在每年正月,但也存在特殊道在其他时间派遣的情况。学者一般据上文所引《唐六典》中的记载,认为每年正月定时派遣,此说大致不谬,然需进一步说明。“岭南使以九月上旬先发遣”[5]191,说明覆囚使虽然有固定的派遣时间,但并不唯一,也有其他时间派遣的情况。另外,《旧唐书》载:“凡遣使覆囚,则给时服。若诸使经二年不还,亦如之。”[8]此条史料在强调给覆囚使配备服饰之事,但同时显示,覆囚使出使有“两年不还”者。由此可知,覆囚使的派遣并非年年如此,若覆囚使当年未完成虑囚申覆任务,次年正月该道并不会再次派遣覆囚使。
刑部覆囚使的设置本是以“务从宽宥”“多所原免”的原则申覆地方刑狱,避免发生冤滞案件。然而覆囚使在实际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其职责却逐渐发生变化。
覆囚使到达诸州后,首先需要检查罪犯的“枷锁、铺席、疾病、粮饷”等安全防卫设施和生活状况,然后提审案犯审察有无冤抑。简单而言,主要检查囚犯服刑的条件是否合规、案件判决是否合理,避免冤案的发生。史载: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使人至日,先检行狱囚枷锁、铺席及疾病、粮饷之事,有不如法者,皆以状申。若巡察使、按察使、廉察使、采访使,皆待制命而行,非有恒也。[5]191-192
具体来说,刑部覆囚使的职责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需要申覆的刑狱案件,覆囚使代表中央刑部对此再次审核,以确保地方官员对于法律案件审判结果的合理公正,从而避免冤案。在此基础之上,墓志有助于了解更为详细的情况。《骞思泰墓志铭》载:“有司差充河北道覆囚使,处决平反。”《张骘墓志铭》载:“有旨差覆囚山南,轩所历,全济甚众。”《张骘神道碑》载:“河东佐邑,长不欺之风,山南覆因,溢无冤之听,徂谢永久,邱坟不饰,启兹令允,贞事先朝,宜崇追远之恩,以表扬名之志,可赠使持节丹州刺史。”《陆孝斌神道碑》载:“朝廷以公精达法理,乃命覆囚剑南。梁岐冤系,动盈千百,丹笔所详,十全八九。”《张承休墓志铭》载:“使覆囚岭南,是司狱讼,听折惟允,面授济源令,风行畿甸,河润洛师。”上述碑志皆以平反冤案作为对墓主任覆囚使的称颂赞扬。张骘、张承休还因在覆囚使任上决狱恰当、避免冤屈而受到皇帝褒奖。前者在去世后赠使持节丹州刺史、后者则面授济源县令。由此,说明刑部派遣的覆囚使在申覆地方案件时,本着宽宥为上的原则,以避免地方冤案为主要职责。
二是对于地方监狱系统是否按国家规定给予囚徒必要生活保障的监察,即“检行狱囚枷锁、铺席及疾病、粮饷之事,有不如法者,皆以状申”。这是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官员的监督。可以说,刑部覆囚使这两方面职责分别体现国家对于地方法律案件诉讼结果的重视和对于囚徒本身的关怀。然而,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避免地方出现冤情,同时体现皇帝仁慈,进而维护社会安定。
覆囚使的本职是代表中央申覆的刑狱案件,避免地方出现冤案,但是这种职责很快便发生了变化。唐高宗仪凤三年(678)度支奏抄D5-7行载:
剑南诸州,造绫罗杂彩及染价,费□总多,估价之间,或有欺妄,既酬官物,□□□□□请令金部每年附覆囚使(下残)。[9]
我们知道,刑部覆囚使一般由刑部每年定期分道派遣,唐初的覆囚使原则上要在一年之内完成所巡之道的所有待覆案件,故而不可能一直待在某地负责某物的价格标准。由于剑南诸州折造杂彩费用很多,估价不实,因而要让金部每年将价格标准等交覆囚使以便控制检查。故“请令金部每年附覆囚使”的意思应该是“政府决定每年委托覆囚使将金部制定的价格标准送至剑南并进行监督”[10]。
武周时期,凡事必遣使,使职派遣进入兴盛阶段,使职侵扰本官现象十分突出。至中宗复位后,对武则天的很多制度都进行了变革,以期改变武周时期他职“越守侵官”的问题。神龙元年(705),《中宗即位赦》云:
设官量才,固须称职。比来委任,稍亦乖方,遂使鞠狱推囚,不专法寺。撰文修史,岂任秘书?营造无取于将作,勾堪罕从于比部。多差别使,又着判官,在于本司,便是旷位。并须循名责寔,不得越守侵官。[11]
诏书中说武后“鞠狱推囚,不专法寺……多差别使,又着判官”。所差鞫狱推囚之使及判官,自然是太宗、高宗时期派遣刑部覆囚使及判官的延续。但是,中宗的政策调整似乎并未收到成效。吐鲁番出土《唐景龙三年(709)后西州勾所勾粮帐》载:
8 一十九石五斗六升,支度、覆囚使重征,被牒放免。
……
93 卌九石六斗九升七合,覆囚使王瑜勾征。[12]
此文书共119行,只有第8行和第93行出现覆囚使一职。从文书内容来看,景龙三年,陇右道覆囚使依旧拥有勾征地方州槽等所欠之粮食之权。换言之,在中宗试图调整武周以来官场混乱局面的四年后,他职侵夺本官的情况依然存在,覆囚使职权仍然向财政监察方面扩展。然而,在覆囚使职权向地方财政监察方面扩展的同时,其原本申覆地方刑狱、审查囚徒生活保障之权被其他使职侵夺。神龙二年(706),朝廷正式设立十道巡察使,“二周年一替,以廉按州部,俘其董正群吏,观抚兆人,议狱缓刑,扶危拯滞”[4]1415。至此,巡察使按覆虑囚的监察模式基本确立。巡查使巡查地方,不仅拥有督察州县地方官员胥吏之权,也拥有之前覆囚使覆录囚徒之权。也就是说,虽然刑部覆囚使的职责向财政方面有了扩展,但其原本的职责却被巡查使所侵夺,随后,按察使、采访使等也和巡查使一样,承担原属于覆囚使的职责。
原属刑部派遣的覆囚使,到唐玄宗时期改由御史台官员充任,我们可以称为御史台覆囚使。相比刑部覆囚使,御史台覆囚使虽然依旧是分道派遣,但其职责和地位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玄宗时期派遣御史台覆囚使规模最大、也是记载最为明确的一次,便是开元年间宇文融在全国范围内主持扩户事宜之际。开元十年(722),以殿中侍御史充覆囚使[4]1437。次年,宇文融奏请玄宗任命了诸多劝农判官,裴宽即是其中之一。玄宗为此事颁有《遣御史分巡诸道诏》云:
国之三典,令于四方,岁终则巡,听其狱讼。顷因水旱,货食不足,或徭税征逸,多不折衷,或租税蠲除,事涉欺隐。皆吏之不称,政之不修,是用命兹使臣,委其详覆。徐楚璧等并清白自立,茂有政声,必使事合权宜。刑无冤滥,不损于物,有益于公,往覆厥休,副兹推择。 并可摄监察御史,勾当租庸地税,兼覆囚。[13]
宇文融兼任覆囚使,乃是地方政府关押的囚犯与扩户之事密切相关,释放存在冤滞的在押囚犯可以增加户口数量。同时也可以增加其权力,使他得以摆脱官僚机构的限制,提高办事效率。另外,表1所列乔孟松也是这次勾当租庸地税的使臣之一。《乔孟松墓志铭》言:“敕公摄监勾察御史,剑南租税,仍覆囚使”,明确记载了这件事。如此,则“(宇文)融所奏慕容琦、韦洽、裴宽、班景倩、库狄履温、贾晋等二十九人为劝农判官”[2]4557-4558,应该皆勾当租庸地税,兼覆囚之职。
由宇文融、乔孟松皆充任覆囚使一职来看,《遣御史分巡诸道诏》中最后的“兼覆囚”应该指的是兼覆囚使而非其覆囚判官。关于覆囚判官,开元十二年(724)四月,唐玄宗发布的《御史出使敕》载:“御史出使,非充按察覆囚,不得辄差判官。”[6]451故这次大规模的派遣的覆囚使应该都配有覆囚判官。这次派遣的人数多达29人,因而每道应该都有御史充任的覆囚使。
宋遥是御史台覆囚使的又一次派遣。《徐秀(4)《新唐书·宰相世袭表》载为“琇”,此处以墓志为准,仍为“秀”。墓志铭》载:“以事去职,又历蔡州参军,为御史宋遥关内覆囚判官。”由此,宋遥曾以御史身份出任过关内道覆囚使。然而史籍关于宋遥的记载较为简略,只知其曾任“密县尉”[8]3064、“中书舍人”[8]3105、“登州刺史、太原少尹”[2]4483等职,并不见任职于御史台。所幸《唐故上党郡大都督府长史宋公墓志铭》有关于宋遥官宦的详细记载。墓志载:“自国子监进士补东莱郡录事参军,举超绝流辈,移密县尉,擢监察御史,殿中侍御史,侍御史内供奉。”[14]由此可知宋遥确实以御史的身份充任过关内道覆囚使。据“自国子监进士补东莱郡录事参军”可知,宋遥乃是在玄宗开元以后入仕的,则其以御史身份充任关内道覆囚使应该在开元年间。从宋遥担任的覆囚使属于关内道来看,宋遥不属于宇文融开元十一年奏设的诸多覆囚使之一。原因有二:一是宇文融总领扩户事宜,他本人也兼任覆囚使,则他最有可能担任的就是关内道或河南道覆囚使,由此既可以统领全国其他的兼职覆囚使,也可以随时向玄宗上报扩户的最新情况;二是《宋遥墓志铭》中并未像《乔孟松墓志铭》一样“敕公摄监勾察御史,剑南租税,仍覆囚使”的记载。
相比于刑部覆囚使,御史台覆囚使墓志中也很少有关于墓主在覆囚使任上平反地方冤案的记载。《李孟德墓志铭》载:“充江东道覆囚使,以功授沧州乐陵县令”;《宋遥墓志铭》直接不载其充任覆囚使之事,更不见平凡冤案的记载;只有《徐秀神道碑》中简略的谈到了其充任覆囚判官时“锐精鞠讯,多所全活”。由此,御史台覆囚使虽由御史充任,但并非赴各道专门申覆地方冤滞案件,而是由劝农使等财政类使职(5)陈仲安先生将唐代使职分为四个系统,其中包括财政类使职系统。具体可参见陈仲安《唐代的使职差遣》,载《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兼任。申覆地方刑狱冤滞自然也不是御史台覆囚使的主要职责。
刑部覆囚使转属御史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使职产生的角度而言,唐代使职的大量出现,一方面是对于唐朝职官制度缺乏应变能力进行补充的结果[15];另一方面也是强化皇权和中央集权需要[16]。刑部覆囚使虽然是中央派遣的使职,但自贞观十七年之后,每年正月定期派遣已经固定化。刑部的覆囚使虽名为使,但事实上已经可以视为尚书省刑部的固定成员。充任刑部覆囚使的官员有了明确的范围,基本为地方州县的僚佐属官。选拔要经过刑部与吏部共同商议,最后再经过中书门下的核定,其程序不亚于国家原有行政体系官员的选拔。这既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使得其丧失了使职原有的“灵活性”[17]。改由御史台派遣,既可以避免烦琐的选拔程序,也可以节省覆囚使在京城——州县之间来回奔波的时间。另外,覆囚使由刑部派遣转属御史台也意味着充任此职的官员由地方州县佐员变为中央的御史职官。这一身份的转变使得皇帝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派出覆囚使,高效地完成监察事宜。
刑部覆囚使直属于尚书省刑部,尚书省本属于唐代中央行政体系的政务执行部门,在唐代行政体系中权力极大。其派遣的覆囚使执行对地方的监察权,从权力的分割与制衡角度来讲,理论上并不能确保其对于地方州县冤滞案件的监察做到公正合理。从刑部覆囚使选任的程序可以看出,中书门下即宰相部门拥有对覆囚使派遣的最终裁决权。这与皇帝临时派遣使职,强化皇权的初衷截然相反。覆囚使转由御史台派遣,可以保证这一使职完全归属皇帝的控制之下,而免于受到宰相的牵制。因此,这一转变,既可以保持使职在唐代官僚系统中原有的优势,又可以使皇帝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于宰相权力的分割。而御史台覆囚使丧失其原本巡覆地方刑狱的职责,附属于财政类使职的原因,应与唐太宗、唐高宗注重民生与社会公平,唐玄宗以后,财政紧张的社会背景有关。
综上所述,覆囚使一职最初由尚书省吏部和刑部选取派遣,专事地方州县申覆冤滞,后为提高效率、强化皇权,至玄宗年间转为由御史台派遣。由于财政紧张的问题,御史台覆囚使不再专司决狱虑囚之事,而是作为劝农使等负责地方财政类使职的兼职。刑部覆囚使原来的职责被巡察使、按察使、采访使等军政系统的使职所接替,这本身意味着皇权的加强。这些军政类使职在唐中后期基本成为地方高于州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的长官。新的行政组织要形成,必须从现有的政府体制中分割权力。这些权力一部分来源于对原先地方州(郡)县权力的侵夺,另一部分则是对中央行政系统权力的分割,覆囚使一职的变迁则是唐中后期道——方镇一级行政组织在形成过程中对中央行政系统权力分割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