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产融结合的信托实践与探索

2022-07-19 09:34杨涛
国际商务财会 2022年12期
关键词:产融结合央企信托公司

杨涛

【摘要】“产融结合、以融促产”是中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产融结合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内在冲突,以及各相关主体目标的不一致,使得央企所属信托公司在开展产融结合业务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困難及障碍。在信托行业68家信托公司中,央企信托公司数量为15家,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被称之为“央企系”信托公司。文章针对央企信托公司开展产融结合业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创新实践与探索,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对央企产融结合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央企;信托公司;产融结合

【中图分类号】F832

一、引言

央企的产融结合是中央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核心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历史的看,在世界范围内,产融结合的模式和特征随着各国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而不同,相应的政府监管政策也有很大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并强调“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中央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3到2021年,在世界500强中的户数,已由6家增加到49家,年均增长12.4%。

按照国资委《“十四五”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各央企在“十四五”期间,要加强对实体经济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布局投入,进一步优化产业链资源配置,强化产业链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

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资本规〔2019〕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产融结合、以融促产是中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提出三点具体要求:一是金融子企业要帮助中央企业“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发展质量”。二是“将产融结合的程度和效果作为评价考核金融子企业的重要内容。”三是要求金融子企业“更多地将资金资源、人才队伍和服务流程向集团主业和实体产业倾斜”。

信托公司依靠《信托法》的制度优势,有独特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的特点。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也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再到租赁、担保,信托等公司能够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

央企所属信托公司开展产融结合业务既符合信托行业自身转型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支持央企主业做强做优做大的需要。但是,由于产融结合的特点与金融监管机构关于严控金融企业开展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有一定冲突,加之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与风险偏好等特性,央企所属信托公司在开展产融结合业务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困难及障碍。

二、央企信托公司的特点

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控股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央企信托公司”)总共为15家,分别为百瑞信托、国投信托、华宝信托、华能信托、华润信托、华鑫信托、昆仑信托、五矿信托、外贸信托、英大信托、中航信托、中海信托、中粮信托、中融信托与中铁信托。在全行业68家信托公司中,央企信托公司数量占比为22.06%,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称之为“央企系”信托公司。

2019年,用益信托网(https://www.yanglee.com)选取全部68家信托公司作为分析样本,从信托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业务能力、理财能力、抗风险能力等五个维度,构建信托综合实力评价体系,涉及信托公司经营及财务指标超过50个。根据用益信托网的研究,2019年央企信托公司综合实力排名位居行业前10的有5家,依次为华能信托、华润信托、五矿信托、中融信托与外贸信托;央企信托公司平均得分126.78,大于行业平均值100.80。从信托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业务能力、抗风险能力、综合实力等多个维度来看,央企信托公司排名普遍较高,绝大多数都在行业前30以内;总的来说,央企信托公司可稳居行业第一方阵,一般有4~5家左右进入行业排名前10。

三、产融结合业务的主要问题与难点

央企信托公司的产融结合业务是指其开展的直接或间接服务央企主业的业务,其业务类型包括:信托投融资、资产证券化(ABS或ABN)、供应链融资、服务信托等。

(一)关联交易

央企信托公司在拓展产融结合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监管文件中对于关联交易的界定范畴:一是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时,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二是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三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也有专门条款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约束。

央企信托公司要以集合信托的方式为产融结合项目筹集资金需要通过各种办法来规避金融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限制,使得项目交易结构复杂化,这不仅增加了项目运作成本,也导致了很多产融结合项目无法实施。

(二)项目选择

在产融结合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产融双方所站的角度不同,利益点不同,对项目风险的认识和判断也会不同,导致同时满足产融双方条件的合作项目标的较少。对产业单位,主要是确保项目依法合规,重点关注项目可研、立项、实施方案审批、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完备情况等;而作为金融机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风险控制,项目本身是否具有可融性,以及项目的投融资方案是否可行,并需落实股权端及债权端资金的进出路径。

(三)成本及期限

产业单位的需求主要在于资本金融资及表外融资,即对产融结合的主要诉求是为项目公司股权出资提供相匹配的资金支持。产业单位投资项目的期限普遍较长,与信托资金的期限无法匹配,而《资管新规》已禁止期限错配,无法以滚动发行或资金池方式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资管新规》第十五条,从源头出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计进行了规定,对过于短期的资管产品进行了限制;同时,也对投资于缺乏流动性资产的资管产品的到期日进行了规定,以降低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从转型方向上看,信托产品的期限应逐渐拉长,但长期产品不一定符合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可行的解决办法包括:对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为长期产品持有者提供流动性等。此外,信托公司与产业单位开展存量项目的合作时,还需关注其流动性风险,原来长拆短进入项目资本金的资金后续难以为继,可能会给产业单位存续项目带来流动性风险。

在债权融资方面,产业单位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资金成本按照市场利率,基本维持在银行现行基准利率,部分优质项目约有5%下浮。而信托公司的资金成本较高,无法满足产业单位的债权融资需求。

(四)外部商业风险

产融结合项目特有的外部商业风险主要包括:一是房地产项目,合作方挪用资金、项目进度延缓或者去化困难、销售回款缓慢,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实质出现兑付风险。二是基础产业项目,自身回款周期长,主要依赖于政府支付。根据实践以及调研所得,目前部分政府支付拖沓,支付意愿不够或者支付能力不够,导致施工方资金占用较大,回款慢,进而会影响整个信托资金退出。

四、产融结合信托业务的重要实践和探索

(一)加强监管层面的顶层设计

一方面,央企所属信托公司需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治理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央企所属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受到银保监会的指导与监管。国资委与银保监会的某些制度与办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按照央企相关要求,为加强对企业的管控,集团对信托公司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但根据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大股东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再如,国资委要求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要服务集团主业、推进产融结合,但金融监管却严格限制关联交易。

国资委与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沟通,在关联交易方面对信托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支持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服务大股东,促进产融结合。监管机构可以出台相关办法,指导与规范央企所属金融机构开展产融结合业务。

(二)加大考核力度

为充分调动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央企信托公司应加大对产融结合业务的考核力度。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对业务部门直接下达产融结合业务的预算指标;二是对产融结合业务优先给予评审及发行;三是加大产融结合业务的考核系数等;四是对于投资类、创新类的产融结合业务研究出台专门的考核支持办法。

(三)加强风控支持

央企信托公司應在风险控制上给予产融结合业务更多的关注与支持。一是强化研究,出台产融结合业务风控指引。信托公司应针对产融结合业务中的新型交易结构、担保措施、监管要求等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台专门的风控指引,明确项目拓展及评审标准,以此来指导业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通过规范、统一的项目评审帮助信托公司管控项目风险;二是实施预审机制,风控人员提前介入重大项目。信托公司风控部门应提前参与重大项目的尽职调查和交易结构、风控措施等设计,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设计、降低风险,促进产融结合业务稳健发展;三是做好培训,共享业务模式及成功经验。信托公司应加大对业务部门的产融结合知识培训和业务交流,共享内部好的业务模式及其做法和经验,帮助各业务部门更好地拓展产融结合业务。

(四)做好资源嫁接

目前,产融结合项目具有资金投放集中、规模大、期限长等特征,这与信托目前的项目存在较大差别,对信托资金募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金成本是制约信托公司开展产融结合业务的主要因素,信托公司要想大力拓展产融结合业务,更好地服务主业,必须引入低成本的机构资金。一是加大与保险机构的对接力度。《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信托公司产融结合项目符合险资的投资方向,各业务部门需加快联系各保险机构,了解清楚险资的投资规则和偏好,打通低成本、大规模、长期限的保险资金渠道;二是建立与各大金融机构总对总的合作。借助于中央企业的品牌和资源优势,支持和帮助信托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总对总合作关系,增强规模化低成本资金的筹集能力。

(五)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厘清产融双方的责任

对于产融双方的责任,一定在项目实施前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交易文本的安排来明确,不要寄希望于风险出现后央企总部的协调。一是对于产融结合项目,可通过产业单位购买一定比例的信托份额来实现风险共担;二是真实的股权投资是资产管理机构未来的必然选项。信托公司现在应通过交易模式、团队引入、风控设计、考核机制等,逐步培育自己的投资团队及投资能力。

(六)加强产融结合业务的内部宣传拓展

产业单位特别是三级单位对于信托公司还是非常陌生,对于双方的业务合作非常茫然,因此,加强业务的宣传拓展很有必要。一是信托公司应明确责任部门,就产融结合业务的开展,加强向央企总部相关部门的沟通与汇报,树立系统内良好形象;二是对业务部门与产业单位对接的效果进行评估并考核,要求业务部门下沉至产业单位的三级单位;三是信托公司可通过开展产融结合论坛、产融结合讲座、产融结合大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公司产融结合业务在系统内外的宣传力度。

五、结语

央企产融结合的信托业务,只要发挥所属信托公司综合金融服务的优势,充分利用对集团的信息优势、信用优势,就可以为央企的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供区别于一般金融企业的独特服务。在央企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资本金融资、服务信托以及协同经营等方面,都可以不断探索出新模式。当然,为了控制经济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特点,与产融结合存在一定内在冲突,各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混业与分业、实业与金融的分分合合,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有其特点,是不断演化和变迁的,没有一个永远不变的模式,产融结合的创新是永远在路上。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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