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向

2022-07-18 09:17吴希贤
国际商务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亚太规则贸易

吴希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目前,尽管在美国和欧盟的主导下,区域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已达到了高标准,但是大多数亚洲经济体对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接受度并不高。因此,在数字贸易全球化发展时代,探索如何打造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数字贸易规则,对亚太区域经济体抓住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2020年由新加坡主导签订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SADEA)突破了美欧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标准,拓宽了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路径,进而推动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多元化发展,值得研究。更为重要的是,2021年11月1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这表明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中国已经意识到DEPA对推动亚太数字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将DEPA、SADEA与亚太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贸易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并结合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总结相关经验启示,有利于进一步细致探讨未来加入DEPA后中国的数字市场开放以及数字贸易发展将面临哪些重要挑战,对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及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诸边谈判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概述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1998年的WTO《全球电子商务宣言》。遗憾的是,该宣言受限于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仅在“电子传输免关税”这一规则上有所贡献。此后,数字贸易从贸易理论、监管规则等各方面对全球贸易治理提出创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充满了机遇与挑战。一方面,虽然WTO的某些协议中的条款对数字贸易领域具有适用性,①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某些条款适用于“跨境数据传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某些条款适用于“源代码”。但当前多边贸易体制并未制定专门的数字贸易规则,导致数字贸易领域缺乏统一的全球规则标准,数字贸易的发展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阻于贸易壁垒;另一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数字经济发达的经济体纷纷以自身利益诉求为核心制定数字贸易规则,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大力推广,意图主导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由此,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分别在多边与区域层面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发展轨迹。

(一)WTO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概述

自1998年提出“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后,WTO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长期未取得实质性成果。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WTO成员意识到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开始在多边层面寻求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美国于2016年7月首先向WTO提交了有关讨论电子商务议题的提案,该提案建议提升讨论层级,并首次将“跨境数据流动”的数字贸易规则引入WTO。紧随其后,日本、新加坡、俄罗斯、欧盟、加拿大、韩国、墨西哥和智利等成员也都向WTO递交讨论电子商务议题的提案。②参见WTO官网文件:JOB/GC/96、JOB/GC/97、JOB/GC/100。中国作为电子商务大国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也于2016年11月向WTO递交了相关提案。③参见WTO官网文件:JOB/GC/110。至此,全球主要经济体均就制定WTO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紧迫性达成一致。然而,考虑到印度、南非等经济体及最不发达成员对多边层面的数字贸易议题讨论持消极态度,为避免WTO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在短期内裹足不前,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成员开始尝试由多边讨论转向诸边谈判。2017年12月,在WTO第11次部长级会议上,71个成员共同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宣布启动在WTO框架下进行与电子商务议题相关谈判的探索性工作。2019年1月,76个WTO成员共同确认启动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尽管诸边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有所推进,但是从目前的谈判情况来看,以美欧为首的发达成员与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在数据跨境流动、源代码等规则方面仍存在巨大分歧,数字贸易规则诸边谈判的前景尚不太乐观。

(二)区域层面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概述

由于WTO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各主要数字经济大国转而积极寻求制定区域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其中,美国和欧盟分别基于自身利益诉求构建了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并利用各自的贸易强势地位将之推广到区域贸易协定中。就美国而言,从《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首次提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这一具有代表性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到《美墨加协定》(USMCA)中首次出现“数字贸易”章节,再到《美国—日本数字贸易协定》(UJDTA)扩展深化数字贸易条款,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演进升级不断向前有序推进。就欧盟而言,从《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出现电子商务条款,到《欧盟—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引入“电子商务”章节,欧盟逐渐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形成典型特征。与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最显著的差异在于,欧盟一直在数字贸易规则中坚持“视听例外”和“隐私保护”立场。总之,在美国与欧盟的推动下,区域层面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形成了“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两大具有显著特征的阵营,并不断把影响扩展到其他贸易协定中。此外,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DEPA的签订,“中式”和“新(加坡)式”数字贸易治理模式也已经成为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中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

二、DEPA和SADEA的主要规则内容

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又称P4)的发起国,虽然该协定发展成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但是随着数字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的贸易壁垒开始出现,上述3国一致认为需要构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来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因此,2019年5月16日,在新加坡主导下,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共同宣布开启DEPA谈判,意在为数字时代建立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寻求通过该协定解决与互联网安全相关的数字经贸问题,并以此提高自身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领域的影响力。经过一年多的谈判,2020年6月12日,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在线正式签署DEPA,并于2021年1月7日生效。

作为新加坡主导签订的第2份专门的数字经济协定,SADEA的谈判进程几乎与DEPA同步推进。2020年8月6日,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以电子方式签署SADEA,并于2020年12月8日生效。尽管SADEA与DEPA都是在CPTPP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数字贸易协定,但是与DEPA不同,SADEA在谈判之初就以升级《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SAFTA)中的“电子商务”章节为目的。因此,SADEA在规则内容与文本特征上不可避免地受到SAFTA的影响,这也导致DEPA与SADEA在规则内容和文本特征上均存在差异。

DEPA的协定文本以主题模块形式呈现,目的是为了保持协定的开放性,方便未来与其他经济体开展谈判扩围工作。DEPA包含16个模块,其中,有10个实体性规则模块共涵盖了36个条款,有6个程序性规则模块共涵盖了36个条款。①不含“争端解决”(模块14)的附件。最值得关注的模块和条款有:(1)DEPA在“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模块2)中不仅涵盖了无纸化贸易、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等传统规则,还扩展了电子发票、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数字贸易规则。DEPA是首个引入电子发票规则的数字贸易协定,旨在鼓励缔约成员实现电子发票系统的可互操作,这有助于提高商业交易的效率、准确性和可靠性。②Ayman,Falak Medina.Singapore’s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EB/OL].https://www.aseanbriefing.com/news/singapores-digital-economy-partnership-agreement/.[2021-02-03](2022-05-10).此外,电子支付和物流也是CPTPP未曾讨论的数字贸易规则。对于数字贸易尤其是以货物为主要交易品的跨境电子商务而言,贸易便利化包含一系列的程序要求,从平台支付的安全保障到快递的运输效率,再到通关程序的简化管理,都会对交易和物流成本造成重要影响。因此,DEPA的贸易便利化规则承诺对电子商务的支付、物流和跨境通关无缝衔接,进一步降低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贸易壁垒。(2)DEPA的新兴技术与数据创新议题为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做出了试探性创新。DEPA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引入了新兴技术与数据创新模块。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迅猛发展给数字经贸领域带来了新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道德治理、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疑难杂症”,这些问题都需要缔约成员在国际框架下携手合作。因此,DEPA纳入人工智能、金融技术合作等规则,旨在敦促成员加强对新兴技术的安全治理与合作。在数据创新模块中,DEPA引入数据监管沙箱这一新型工具。在沙箱中,缔约成员可放松法律约束,通过在企业间共享数据鼓励私营部门数据创新来加速企业成长。③OECD.OECD Digital Economy Outlook 2020[EB/OL].https://www.oecd.org/industry/oecd-digital-economy-outlook-2020-bb167041-en.htm.[2020-11-27](2022-05-13).

与DEPA相比,SADEA没有采用主题模块化的开放型规则模式。细致对比可以发现,SADEA比DEPA新增9个规则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有“海底通信电缆系统”“金融服务计算设施位置”和“源代码”这3项规则。首先,海底通信电缆系统属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SADEA规定缔约方应确保有效地安装、维护和维修海底通信电缆系统,并使用地理空间警报系统提供有关海底通信电缆系统位置的信息,这对国家、区域和全球的电信连接具有重要性。其次,金融服务计算设施非强制本地化安置的规定为缔约方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提供了支持,但SADEA该项规则仍保留“金融监管机构拥有访问权限”的监管例外规定,为政府部门留有一定的执法空间。最后,源代码规则属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源代码与算法是企业产品核心竞争力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将损害企业的创新和投资能力。

综上,尽管DEPA与SADEA的具体规则存在差异,但是可以看出两者在总体目标上有一致性。第一,两者均对降低数字贸易壁垒、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发展给予充分重视。第二,两者均在鼓励缔约方加强监管协调、制定兼容的数字贸易标准以及合作提高区域能力建设等目标上做出了建设性承诺。第三,两者均努力提高数字贸易的包容性,这使得数字贸易的发展能在最大程度上惠及更多群体。总之,DEPA与SADEA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规则特征,且DEPA采取的灵活性主题模式为更多亚太经济体加入协定创造了条件,这有利于未来以数字经济协定为基础建立统一的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框架。

三、亚太区域主要数字贸易规则比较

笔者将DEPA、SADEA分别与CPTPP和RCEP进行比较分析,一方面,想要在此基础上归纳出DEPA和SADEA独具的差异化特征,以进一步探究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另一方面,CPTPP与RCEP均是亚太区域具有较大影响的贸易协定,将DEPA和SADEA与它们加以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当前亚太区域主要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利益诉求与雄心,从而为今后中国在亚太区域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提供参考。最重要的是,目前中国已经正式申请加入CPTPP和DEPA,将上述协定综合对比分析,有助于预判未来中国加入CPTPP和DEPA后将面临哪些规则适用压力与重大挑战。

(一)DEPA、SADEA与CPTPP的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DEPA与SADEA都是在CPTPP“电子商务”章节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通过细致对比分析DEPA、SADEA与CPTPP的主要规则文本(表1),得出以下值得关注的结论。

第一,DEPA与SADEA几乎全部吸纳了CPTPP中较低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及“无纸化贸易”等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而对于CPTPP中较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DEPA与SADEA则是基于缔约成员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有选择地进行吸纳与接受。一方面,“源代码”规则仅在SADEA中做出承诺,DEPA考虑到智利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没有纳入该规则。另一方面,对与数据问题相关的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如“个人信息保护”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等规则,DEPA与SADEA则全部吸纳。数据自由传输有利于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提高企业效益。据统计,由于数字经济的规模化发展和数字贸易的快速增长,40%的全球数据中心总部位于亚太地区。①Sanjay,Aurora Darktrace.Capital One Data Breach and Why Asia Pacific Must Rethink Cloud Security[EB/OL].https://www.cdotrends.com/story/14493/capital-one-data-breach-and-why-asia-pacific-must-rethink-cloud-security.[2019-10-28](2022-05-16).因此,新加坡、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十分重视数据问题。

第二,与CPTPP相比,DEPA与SADEA的规则涵盖范围更宽广,不仅包括传统的数字贸易规则,还纳入人工智能、数据创新、金融科技等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兴规则。这充分体现出DEPA与SADEA的试探性创新,也表明以新加坡、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亚太中小型经济体在数字经贸领域意图制定先进规则,进而试图影响区域合作框架下规则制定的雄心。新兴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相应的监管难题,目前对人工智能和数据创新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各国政府尚未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统一的监管标准。DEPA与SADEA率先就新兴技术的发展与合作制定规则框架,无疑是数字贸易规则的一大进步。

第三,与CPTPP侧重维护巨型数字企业的利益不同,DEPA与SADEA更加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并对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的合作框架与标准制定予以承诺。CPTPP大多数规则都以维护巨型数字企业的经济利益为主。首先,以源代码为代表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要求缔约成员不得以强制企业转让源代码和算法为开展业务的前提。这是因为CPTPP的数字贸易规则完全承袭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而美国有以Amazon、Apple、Google为代表的许多大型数字企业,这些企业开展跨境业务依赖各国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营商环境的维护。与美国不同,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智利更加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因此,DEPA和SADEA均明确承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合作,增加中小企业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并呼吁缔约成员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能力建设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其次,DEPA和SADEA的快递和电子支付是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而纳入的规则,其中电子支付为新增条款。快运货物的运输效率和跨境成本、电子支付的安全高效和技术创新,这些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DEPA和SADEA承诺缔约成员应确保加强海关程序的透明度以便利航空快递运输,并对不受管制的货物规定不征收关税的最低装运价值;承诺缔约成员采用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采用监管沙箱的方式维护支付环境安全,并及时推出新的电子支付产品和服务。最后,DEPA和SADEA还涵盖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规则,“海底通信电缆系统”“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都提及数字基础设施的重要性。

(二)DEPA、SADEA与RCEP的比较分析

RCEP是亚太地区经济体量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FTA),DEPA和SADEA的缔约成员除智利外,其他3国均为RCEP缔约成员。因此,比较分析上述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异同(表1),有利于把握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不同路径及细微差别。同时,鉴于目前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主张与DEPA的规则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对DEPA与RCEP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分歧进行比较,有利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未来中国加入DEPA后可能面临哪些挑战,以便采取措施及早应对。

表1 DEPA、SADEA与CPTPP、RCEP主要数字贸易规则比较

第一,总体来看,RCEP涵盖的都是较低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而DEPA与SADEA无论是在规则的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均全面超越了RCEP的规则标准。在规则深度上,RCEP在一些规则中留有例外规定,降低了规则的约束力度。在规则广度上,DEPA与SADEA涵盖的新兴技术、电子发票、数据创新等规则远远超过RCEP的讨论范围。究其原因,一方面,RCEP谈判时间远远早于DEPA与SADEA,这就导致前者的数字贸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当前的数字贸易实践,因此,RCEP涵盖的数字贸易规则范围要小于DEPA与SADEA;另一方面,RCEP缔约成员中包括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等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经济体,因此,RCEP在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度上不可能达到与DEPA、SADEA同样的高标准。

第二,无论是RCEP,还是DEPA和SADEA,均在规则文本中对“中小企业”及“电子商务”规则给予充分重视。RCEP的“中小企业”规则单独作为第14章纳入协定,并承诺促进中小企业使用电子商务;第4.15条“快运货物”规则有利于提升物流效率,进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DEPA和SADEA也涵盖了类似规则。RCEP、DEPA和SADEA的大多数缔约成员都缺乏大型数字企业,所以,通过缔结协定促进缔约成员国内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数字贸易,有利于缔约成员扩大数字贸易规模,也有助于提高数字贸易的包容性。

第三,与RCEP相比,DEPA和SADEA对代表性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深化和扩展,突出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对这两项协定的渗透。DEPA和SADEA在“计算设施位置”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这两项规则上进行了深化,并扩展了“源代码”和“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这两项规则。在“计算设施位置”方面,RCEP规定缔约方有权采取维护其基本利益的措施,并且其他成员不得提出异议。可以看出,该规定措辞强硬,极大降低了规则的约束力。而DEPA和SADEA则无此条款,表明其对缔约成员的约束更严格。此外,“源代码”及“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是高标准“美式模板”的代表性数字贸易规则,但均未出现在RCEP中。以上分析表明,DEPA、SADEA与RCEP在规则发展上选择不同的路径,RCEP的数字贸易规则更侧重数字主权治理的主导模式,而DEPA和SADEA的数字贸易规则更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有鉴于此,未来中国加入DEPA后,很可能将面临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存储及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高标准规则带来的适用压力。

四、基于DEPA、SADEA分析亚太区域 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向

上述分析表明,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DEPA与SADEA均与之前亚太区域主要的数字贸易规则存在显著差异。笔者认为,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主要有两点:一是,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将趋向多元化,并将对诸边和多边层面的规则谈判和规制整合产生重大影响;二是,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将进一步追求议题范围扩大化、主题模块化的开放型和包容型规则模式。

(一)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将趋向多元化

DEPA与SADEA的签署表明亚太区域中小经济体不甘于依附大国规则,渴求主导全球经贸规则。数字经济协定的签订已经引起了亚太其他经济体的重视。2021年12月,新加坡与韩国宣布完成《韩国—新加坡数字伙伴关系协定》(KSDPA)谈判。该协定的主要规则将包括个人数据保护、数据跨境流动、中小企业合作、数字身份以及人工智能治理等。此外,数字经济协定对亚太区域外的其他经济体也产生了极大吸引力。2022年2月,英国与新加坡签订《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UKSDEA),包含数据、人工智能及数字身份等规则。新加坡与欧盟也表达了签订数字经济协定的意向,并设想建立基于安全监管体系的数据跨境流动框架。可以预见,在此趋势引导下,亚太区域内各经济体间缔结的数字贸易协定将迅速增加,而不同经济体的利益诉求势必导致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多元化。

新加坡、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中小经济体之所以极力推进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原因在于:(1)WTO框架下的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缓慢。由于中国、美国和欧盟等主要成员在焦点议题上存在无法调和的巨大分歧,因此,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在短期内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新加坡等意图以此为契机在亚太数字经贸领域推动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合作框架。(2)数字经济与贸易的兴起使新加坡这类地理意义上的小国获得了占有世界市场的机会。在传统货物贸易时代,地理意义上的小国缺乏生产要素禀赋,且经济贸易发展依赖地理位置的优越性,而数字贸易的发展使新加坡等国在历史上首次突破市场规模与地理位置的限制。因此,新加坡和新西兰等非传统领导型的亚太经济体积极参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意图以此为契机实现在贸易规则制定上的领导者角色转变。

从WTO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角度考量,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多元化发展将主要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第一,WTO框架下的诸边数字贸易谈判将受到积极影响。DEPA和SADEA将促进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作为目标之一,随着区域层面数字贸易协定的发展,各国对更广范围内数字贸易规则的协调和兼容有着更高需求;而且,部分经济体首先达成区域数字贸易协定、之后再不断扩围的模式有利于提高WTO诸边谈判效率。第二,亚太区域数字贸易协定的大量签订将导致“意大利面碗”效应,为多边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整合增加难度。在当前已经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中,既有较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也有较低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且由于缔约对象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缔约国在不同协定中对同一规则的承诺均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数字贸易规则必将产生“意大利面碗”效应,导致多边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整合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将追求议题范围扩大化和主题模块化的规则模式

尽管DEPA和SADEA已经在人工智能、金融科技与监管等新兴技术领域做出了试探性的规则创新,但是,随着物联网、区块链、数字货币、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还需进一步加快数字贸易规则的创新。因此,未来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势必将涉及更多的新兴技术领域。

近20年来,区域层面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主导的标准为主。应该看到,美欧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于全球最前列,无论是数字技术的创新还是数字贸易监管规则的跟进,它们都具有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且美欧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均以其核心利益为主。美国在保护数字知识产权、促进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存储设施非强制本地化等维护大型企业利益的规则方面立场强硬。欧盟一直坚持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立场,因此对安全性的前提要求十分苛刻。总之,从“美式”和“欧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逻辑来看,二者天然地不具有包容性特征。

对比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可以发现,DEPA和SADEA的数字贸易规则更加开放、更具包容性。首先,DEPA模块式主题的设计为未来有意加入协定的成员提供了定制化的选择,数字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一的国家也可以缔结同一个协定,这为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新路径赋予了开放性的特征。其次,DEPA和SADEA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则十分重视。如何加强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能力建设?如何加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以缩小数字鸿沟?这是大多数亚太经济体极为重视的议题。据统计,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域内97%的商业实体为中小企业。因此,主题范围的广泛性为更多亚太经济体加入开放型数字经济协定提供了选择空间。最后,DEPA和SADEA有关数字包容性的规则,如利用数字经济减贫、扩大农村人口和妇女参与数字经济的机会,有利于促进缔约成员加强合作,共同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收入、性别和地区发展等不平衡挑战。事实证明,主题模块化的开放型数字经济协定也确实受到亚太经济体的欢迎。可以预见,随着韩国等越来越多的亚太区域经济体加入数字经济协定,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将进一步追求议题范围扩大化、主题模块化的开放型和包容型规则模式。

五、结语

近年来,数字贸易规则发展不断向前推进,并在多边层面与区域层面形成了不同的发展趋势。概括而言,在多边层面,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面临诸多挑战,虽然目前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已在“电子签名”等规则上取得进展,但由于成员在“跨境数据流动”等重要规则上分歧较大,因此谈判前景在短期内不容乐观。在区域层面,尽管美欧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并不能被大多数经济体接受,但“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的数字贸易规则对区域数字贸易协定的缔结仍产生极大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推动了数字经济与贸易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DEPA和SADEA作为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进展成果,极大推动了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为亚太区域的数字经贸合作提供了新方向。与之前的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相比,DEPA与SADEA不仅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还扩大了议题范围。此外,DEPA还创造性地发展了主题模块模式,在数字贸易规则的试探性创新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同为亚太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贸易协定,CPTPP和RCEP在具体规则内容与文本特征方面均与DEPA、SADEA有显著差异。基于对上述贸易协定的比较分析,可以预测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第一,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将趋向多元化,并将对诸边和多边层面的规则谈判和规则整合产生重大影响;第二,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将进一步追求议题范围扩大化、主题模块化的开放型和包容型规则模式。

对于中国而言,积极推动亚太区域经贸规则发展是其一直奉行的核心理念。在亚太区域经贸合作方面,中国与14个亚太区域经济体成功签署了RCEP,并推动中日韩FTA继续谈判。2021年,中国先后申请加入CPTPP和DEPA,这无疑将提高中国在亚太区域数字经贸领域的参与度。为了今后更好地打造数字经贸规则的“中式模板”,进一步提高中国在亚太区域数字经贸领域的影响力,中国可从DEPA与SADEA的规则文本中获得经验启示。第一,中国发展数字经济与贸易的比较优势在跨境电子商务的货物贸易、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这些领域依赖的规制框架与DEPA更接近,而与美国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有较大区别。因此,中国应在今后缔结的FTA中重点打造数字经济规则体系,要主导形成包括数字经济环境、跨境电商货物市场准入、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及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的完整的数字经济规则体系。对此,中国可主导构建开放型数字经济协定,并在协定条款中考虑采取软性语言。第二,中国应利用市场优势加大数字技术研发,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引领新兴技术的国际规则创新。中国庞大的市场规模为加大数字技术研发提供了需求端刺激,中国应在技术治理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国际数字经贸领域的最新议题制定规则框架,进而引领国际数字经贸规则的创新。第三,对参与亚太区域数字经贸合作,中国应注重亚太地区经济体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的实际情况,考虑在规则中对加强数字包容性、缩小数字鸿沟等诉求予以回应。总之,中国应结合自身利益诉求,在借鉴DEPA与SADEA的基础上推动亚太区域数字经贸规则发展,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中式模板”数字经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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