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理论视域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研究
——基于对Y镇的个案分析

2022-07-18 12:52
湖北农业科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乡贤精英村民

贾 敏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00)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在村民自治组织能力、村民议事协调形式和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方面创新治理机制,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础。乡贤是乡村蕴含的优质资源,是带领村民参与自治的主力军,尤其是新时代赋予乡贤新的内涵,他们不再只是普通地靠名望和学识对乡村进行主导的传统乡绅,其内涵更加丰富多元,只要是有意愿、有能力,可以带领村民实现乡村振兴的人,都称之为新乡贤。作为新时代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新乡贤在扶贫济困、乡村治理、矛盾调解和涵养乡风方面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为乡村振兴战略凝聚民间智慧,注入强大正能量。因此,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如何激发乡村多元主体治理活力,让更多贤能之士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对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学者主要围绕新乡贤的定义、历史原因以及相关乡村治理模式进行研究。付翠莲[1]对当下乡村治理模式与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探究,强调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必要性。何子君[2]提出应充分发挥乡贤作为核心价值文化传播者促进邻里和谐以及引领经济建设的作用。张艺[3]通过研究乡贤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借助实证案例证明了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价值。孙文涛[4]从内因、外因与阻力方面对新乡贤治理模式的可能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国外学者在21世纪以前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乡村的“士绅文化”,马克斯·韦伯等[5]首先提出“绅权”概念。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乡贤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莫里斯·弗里德曼等[6]发现宗族文化是传统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贤是宗族内部的精英,乡贤文化是宗族阶层的精神导向,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内在机制。随着研究分析理论框架的更新,学者们对乡贤的作用和特质有了初步理解,杜赞奇[7]针对华北地区的农村实际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观点”,并基于该观点进一步研究了乡贤、国家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最终提出营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2种乡村社会存在的经纪模型。

现有研究主要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及对新乡贤文化的挖掘与传承方面,对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研究较少。同时,已有研究普遍是对案例的实践分析,缺乏基于某一理论视角的研究。因此,本研究基于嵌入理论视角,着力探索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行为逻辑以及现存困境,以期为今后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提供参考建议。

1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

1.1 研究设计

本研究采用个案研究与典例结合的方法,结合访谈与文献分析,对浙江省瑞安市Y镇新乡贤群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及其所遭遇的困境进行归纳梳理,结合理论对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剖析,继而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与路径。本研究选取Y镇新乡贤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2点:①Y镇位于瑞安市城乡结合地带,可以更好地反映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乡村发展变化问题;②Y镇在组建新乡贤理事会之前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环境较差,新乡贤发挥作用的空间较大,可研究性较强。

1.2 案例概述

Y镇于1984年设立,辖92个行政村,占地面积149.37 km2,受城镇化进程的影响,Y镇乡村空心化、产业枯竭、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均较为突出。2018年Y镇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倡导新乡贤参与治村,开展“乡贤一对一”帮扶活动,有力推进了扶贫工作进展;同时成立乡贤参事会,鼓励各村教师、党员和私营企业家等积极加入,并在镇乡贤参事会带领下组建了乡贤会,辅助村两委共同进行乡村治理工作。目前,Y镇共有16个村成立了乡贤会,其中各村乡贤会会长由镇乡贤参事会成员担任,总计78人。其中新乡贤学历与职业构成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新乡贤学历与职业构成情况

1.3 Y镇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

本研究选取Y镇为研究对象,对Y镇新乡贤参与治村的具体实践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其在政治、经济、生态、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

1.3.1 政治方面:推动“三治”融合 在乡贤会成立之前,Y镇D村处理村级事务由村委会单独承担,村民对村委会的动员号召往往无动于衷,2018年D村乡贤会成立,村里的互动氛围越来越浓厚,新乡贤经常问计于民,拉近了与村民之间的距离,可见,在自治方面,新乡贤发挥引领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作用。在乡村普法宣传方面,新乡贤可以起到向村民普及宣传的作用[8]。如Y镇S村新乡贤通过收集每家每户的意见建立了“S村村规民约”来规范约束村民的行为,培养村民尊法守法的意识。同时,新乡贤是村民的榜样模范,凭借其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以及内生性的权威力量和对新时代强烈的认同感、对乡村振兴的使命感,在乡村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价值共识。

1.3.2 经济方面:扶贫引资助产 2018年以来,Y镇在乡贤参事会的引领下,一方面实行“乡贤一对一”贫困帮扶项目,助力实现脱贫攻坚;另一方面,为乡镇制定新的乡村经济发展模式,如对污染严重的钢铁、化工企业进行整改搬迁,在乡贤参事会的监督下对村内的相关企业进行“绿色换装”,引进绿色生产线,同时大力开展“生态农村”项目,在产业提质增效的同时发展旅游业,促进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为顺利打赢脱贫攻坚战,Y镇乡贤会会长带头为贫困家庭、孤残家庭等筹集物质、组织公益捐款。此外,Y镇C村存在大量滞销的水果,在村两委和乡贤会的带领下,村民通过水果采摘和直播带货等方式使C村变成兼顾旅游产业和电商产业的富村强村,走上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

1.3.3 文化方面:挖掘德孝文化 Y镇C村浓厚的德孝文化氛围离不开乡贤会成员的共同努力。2019年,C村乡贤会成员召集村里的年轻人,讨论如何更好地营造尊老爱老的乡村氛围,最终决定以每年8月15日组织“敬老饭”的形式举办德孝活动,由乡贤会牵头组织筹资,活动节目包括德孝汇演、礼物赠送、年轻人代表演讲等,该活动收获了村民们的一致认可和赞扬。

1.3.4 生态方面:改善人居环境 乡村的环境问题复杂多样,在环境整治过程中,新乡贤人缘好、受尊重,通过事前引导、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为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美丽乡村作出巨大贡献。

Y镇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Y镇政府、乡贤参事会牵头各村委会、乡贤会建立了乡村垃圾处理系统,2019年该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遭遇资金缺口,新乡贤通过召集村民筹资渡过难关。此外,Y镇L村的违章建筑问题一直让村两委头疼,新乡贤主动请缨去说服“钉子户”,最终所有的“钉子户”都做出了让步。如今,村庄不仅外观整齐,还新建了体育场,村民们的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1.3.5 社会方面:调解矛盾纠纷 村民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和纠纷,如果不加以解决,这些问题最终会影响乡村治理的最终效果。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一方面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大多具有共同的灌溉体系,另一方面还是一个人情圈,是农民进行生产合作和人情娱乐的主要场所[9]。这也为新乡贤发挥调解纠纷的“减压阀”作用奠定了基础。

据调查,Y镇建立了公安、司法、信访和乡贤参事会协同参与乡村纠纷化解机制,2020年化解了纠纷冲突1 240件,成功率高达97.6%。新乡贤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近80%的纠纷都是由乡贤成员单独解决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乡村和谐。

2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行动逻辑

根据嵌入理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嵌入在一定的乡村社会情境中,并且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关于嵌入的分类,代表性的主要有2种,一种是结构嵌入性和关系嵌入性,另一种是结构嵌入性、认知嵌入性、文化嵌入性与政治嵌入性。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面临嵌入村两委和村民的双向互动关系,三者共同组成了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其作为主体嵌入到乡村治理中,有效行动能力必然受嵌入客体及行动者本身的双重影响。从这2个维度出发,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行动逻辑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2.1 功能嵌入:利益整合

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中面临“嵌入基层政府”与“嵌入乡村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他们作为国家政权与乡土社会在政策落实与利益表达方面的中间力量,一方面可以保障国家在完成既定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汲取和能量获得;另一方面可以代表村民与政府展开互动博弈,承担起为民发声的使命。

新乡贤功能的发挥是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3种因素相互交织的复杂利益格局,作为嵌入主体实现对包括嵌入客体在内的功能满足与利益整合。其嵌入的功能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如图1所示。首先作为经济人,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借助其上接政府、下连百姓的职位便利实现“私益”功能;其次,作为被村民信任、支持的对象,可以在乡村治理中成为乡村利益的争取者,维护村民权益的经纪人,发挥“共益”功能;最后,作为连接政府与乡村社会的“中间人”,传达政府的意志,接受政府的指导与干预,增进国家利益,以此实现其“公益”功能。

图1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功能框架

2.2 资源嵌入:精英效应

新乡贤作为精英群体,按照所从事领域和专业优势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和社会精英4种类型,如图2所示,这些精英嵌入到乡村社会,一方面缓解了基层人才和资源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激活了新乡贤在基层政府和村民之间的行动能力,缓解了乡村人才空心化、资源枯竭以及发展动能不足的集体困境。

图2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资源嵌入

伴随着政治精英而嵌入的政治与行政资源,加强了新乡贤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村两委可以借助其行政经验帮助村庄进行更好的统筹与规划;经济精英产业项目资源丰富,其经营能力和资金技术可以推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村振兴和产业兴旺;文化精英参与乡村治理,嵌入与时代发展匹配度更高的思想水平和文化资源,对乡村教育的进步、思想的更迭和道德的引领可以起到规范与示范作用;社会精英一般长期生活在乡村,可以凭借其个人魅力、权威以及村民对其的信任,调节和处理乡村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

2.3 关系嵌入:秩序重构

人际关系的复杂连接构建了社会网络结构。从图3可以看出,新乡贤嵌入到乡村网络中,一方面借助社会关系网络对资源进行转移、交换和摄取;另一方面通过人际交往与日常接触获得村民信任,对乡村进行有效规范。

图3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中人际关系对秩序的重构

在资源获取方面,新乡贤不仅可以依靠其个人的社会网络关系来获取资源,为实现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同时在乡村规范方面,新乡贤作为体制外精英,不受政府的直接管控,在财政上也不依赖于政府资助,保留了较强的自主性,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对乡村秩序与规则的重构与维系。新乡贤作为多方关系的中间枢纽,起到平衡各方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作用。但就乡村社会网络结构而言,新乡贤与村民之间关系有疏有近,关系、面子和人情等因素时刻影响着新乡贤的决定,在这种差序格局下,人际关系的力量作用于乡村规则秩序的形成与重构,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也具有双向性。

3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困境

积极引导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可以对乡村治理起到有益补充作用,但同时也是一个不断试错、纠错的过程[1]。Y镇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整体起步较晚,治理体系还不健全,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3.1 角色边界不清晰

3.1.1 职能交叉重叠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应与村两委、村民三者各司其职,以实现乡村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但是调研发现,在Y镇,新乡贤因为缺少法律制度的角色界定,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村两委和新乡贤经常会面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扯皮推诿等问题,甚至部分村庄村两委和村民过度依赖新乡贤个人资源和能力而丧失了自治意愿,村两委消极怠工,村民事不关己,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10]。其次,部分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陷入“挂牌”困境,实际治理中权力仍掌握在村两委手中,新乡贤只不过是奉命办事,甚至在部分地区村两委与新乡贤结合为利益共同体,对大众决策进行挤压、将村民边缘化,村民被迫陷入乡村治理的旁观地带。

3.1.2 互动模式不对等 将新乡贤嵌入到乡村治理中是为了协助村两委和村民,实现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汲取和能量获得,同时代表村民与村两委展开互动博弈,保护村民的集体利益不受侵犯,村两委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应处于平等合作地位。然而,在Y镇,部分村庄的村两委作为基层政府的代理人,行政色彩越发浓厚,迫使新乡贤成为在乡村治理中被村两委命令和支配的对象,二者逐渐衍变为上下级关系,剥夺了新乡贤正常的功能发挥空间。对乡贤会成员的选拔、任用和撤换等也都由村两委决定。村两委的行政干涉和互动模式的不对等实际上违背了最初成立乡贤会的初衷,也损害了村民自治精神的实质内涵。

3.2 资源供给不均衡

3.2.1“精英俘获”现象凸显“精英俘获”现象主要指原本是为多数人而转移的资源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少数政治或经济精英霸占[11]。而这种“精英俘获”行为在给村民脱贫带来更大阻碍和负担的同时,还会加剧乡村贫困代际传递,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12]。

对于民主决策的村庄,可以在正式制度的约束和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下,实现扶贫资源有效瞄准,而对于精英治村、缺乏民主评议的村庄,部分精英群体凭借自身的政治、经济和职位优势,对政策执行进行主导操纵,变相侵占、留用或支配扶贫资源,使真正的贫困群体无法得到帮扶,项目溢出效益微乎其微[13]。在Y镇的扶贫工作中,新乡贤利用职位便利和资源掌控在扶贫项目中以权谋私、损害百姓利益等情况屡有发生,加剧了政策红利“精英俘获”的现象。

3.2.2 资源面临“脱嵌”困境 面对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资源短缺的现状,新乡贤作为地方精英嵌入到村庄发展建设中,一方面可以填补农村的人才资源缺口,另一方面对乡村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供给提供了良好的支撑。但在Y镇,资源“脱嵌”现象日益严重。首先,在人才队伍方面,据乡贤会会长反映,从2018成立至今,Y镇乡贤队伍不仅没有壮大,反而逐年“缩水”,乡贤队伍随时都有可能陷入“断链”困境。新乡贤“断链”的背后是治理资源的“脱嵌”,这些资源作为新乡贤的附属品,伴随新乡贤的嵌入而嵌入,同时也会因为新乡贤的“断链”而共同发挥“釜底抽薪”的作用,对乡村发展产生沉重打击。

3.3 合作网络缺乏

3.3.1 新乡贤与村两委、村民双向嵌入困难 根据嵌入性理论,村两委、新乡贤和村民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关系网络,而新乡贤作为连接村两委与村民的关键节点,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桥梁作用。如图4所示,这种双向关系的维护需要同时得到村两委和村民的信任支持,如果有一方在社会关系网络的沟通中出现堵塞,就会立刻在另一方产生信任危机,新乡贤作为嵌入主体将同时受到两边嵌入客体的施压甚至面临被孤立隔离的困境,影响新乡贤与村民之间的联结,继而阻碍整个关系网络的通畅。

图4 新乡贤双向嵌入网络关系

Y镇W村的新乡贤表示,在2019年某土地租赁事件中,村委会和乡政府之间的合同由于没有表明具体的负责人,村民在对村委会反抗无效后把矛头指向乡贤会,认为新乡贤和村委会故意串通从中谋利,损害村民利益,由此产生对新乡贤的信任危机。

3.3.2 以德代法,弱化法律权威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主要是通过其个人魅力调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但精英权威若长期“以德代法”,利用“私”关系的推动来维系乡村治理,必然导致其陷入私人交换的恶性循环中,弱化了法律权威,阻碍了村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和国家对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追求。不仅不利于乡村公平的实现,也会使乡村治理掉入“内卷化”漩涡[14]。

在Y镇,新乡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Y镇L村以本土乡贤居多,这些新乡贤生活经验丰富,道德素质较高,在对人情世故的处理上游刃有余,但当碰到一些棘手的利益纠纷难题时,他们或是模糊“断案手法”草草了事,或是由于“人情”主观站队,导致有些人沾了光,有些人却只能吃哑巴亏。

4 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遭遇困境的原因

4.1 基于功能嵌入的制度缺失

4.1.1 政策规范的缺乏 虽然近年来国家一直大力倡导新乡贤参与治村,助力乡村振兴,但截至目前,中国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来保障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没有农村集体身份的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对久居在外的乡贤来说,无疑是他们来乡村发挥作用的最大阻碍[15]。此外,缺乏对新乡贤的监督奖惩机制也是导致部分新乡贤缺乏治村动力、产生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

目前Y镇在新乡贤监督方面,主要依赖于村两委对其牵约制衡,并没有独立的监督机制来约束新乡贤行为。对于表现积极、对乡村治理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的新乡贤缺乏激励机制,一方面导致不良作风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变本加厉,另一方面对付出努力但却缺乏支持和认可的新乡贤来说,也是一种变相的打击。

4.1.2 治理主体间的多元博弈 结构洞理论认为,当第三方中介能够将2个不同的的群体连接起来时,空白的区域会因此得到填充从而为其带来竞争优势[16],如图5所示。

图5 社会网络中的结构洞示意图

从结构洞视角看,乡村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网络结构中的一点,两点之间形成了许多不同规模的结构洞,能力出众的新乡贤凭借其资源禀赋和权威成为最具代表性的结构洞占据者[17]。连接结构洞的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则构成了个体间的社会资本[18]。但对于资源禀赋较差同时村民联结不够密切的Y镇而言,村民的发展意识较为薄弱,信息传递路径不畅,这种松散型网络结构无法形成一定规模的结构洞,阻断了新乡贤需要利用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的作用机制,缩小了新乡贤治理的空间,导致部分新乡贤打“退堂鼓”,脱离乡村网络结构。此外,村民单方面依赖新乡贤的资源输入,却无法提供相对平等的资源输出,也可作为乡村资源“脱嵌”的一个解释视角。

4.2 基于资源嵌入的行为异化

4.2.1 利己主义下的经济人本色 新乡贤虽然道德素质相对高于普通群众,但作为“理性经济人”,在物质利益和服务群众的现实考量下,往往会倾向于以实现自身利益为前提。据对农户的调查可知,政府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所下拨的资金只有很少一部分能流入到村民手中,绝大多数的政策红利都被乡村精英所知所用,“精英俘获”顽疾根深蒂固[19]。

同样,对于村两委而言,新乡贤这股新鲜血液的加入,触及到他们的利益分配和社会地位,从经济人角度可以解释其排挤新乡贤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此外,普通村民作为经济人,在处理村级事务时的态度往往概括为2种:一种是在短期可视利益的吸引下参与乡村治理;另一种是认为无利可图而对其置身事外,因此很难形成协同共治的乡村自治局面。

4.2.2 缺乏对新乡贤的保障激励 首先,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生活保障是造成部分新乡贤不想回或留不住的客观原因之一。对于在场乡贤而言,作为合法村集体成员拥有乡村的基本配套保障,但对于离家在外以及久居市里的不在场乡贤来说,因为没有农村户籍,无法拥有配套的宅基地和农村医保,使很多乡贤陷入“想回也回不了”的尴尬境地。

其次,缺乏对新乡贤的激励措施,新乡贤物质和精神上的空缺会导致其治理动力不足,容易引发资源“脱嵌”问题。新乡贤反哺乡村多是出于对乡土情结的依恋,且长期处于单方面捐钱捐物的资源输入境况,如果在此基础上得不到村民的认可与激励,新乡贤队伍自然难以维持。

4.3 基于关系嵌入的文化限制

4.3.1 乡村文化关系复杂化 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种矛盾冲突与日俱增,乡村文化关系日益复杂化。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对乡村治理的行动逻辑从资源汲取向资源输入转变,同时也伴随着权力的渗透,与乡村内部原生矛盾产生交织,衍变为一种更加复杂、更多可能的矛盾格局[20]。

首先,作为个体维护自身利益而置集体利益于不顾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搭便车”“公地悲剧”等问题层出不穷;其次,村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随着熟人社会的瓦解急剧减少,乡村异质性持续增强,这种乡村共同体的破裂使得村民之间难以达成共识,丧失了共同的文化价值追求。传统村规民约的规范作用随着这种乡村异质性的发展已经不再明显。这种复杂的乡村文化关系,也使新乡贤在嵌入乡村治理过程中因缺乏嵌入客体的接纳与信任而变得困难重重。

4.3.2 熟人社会的关系限制 乡村秩序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血缘、地缘所形成的关系网,传统乡贤正是在这种关系网中依靠宗族关系以及权威对乡村进行治理。在乡村,大多数的事务往来还是基于人情网络和强弱关系的缔结。究其根本,是因为乡村治理规则的缺乏。如果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则约束,治理主体就有相当大的可变通空间,关系嵌入的强度和效力也会大大增强[21]。在某些村庄,新乡贤因为“人情”关系往来,在面对村庄一些不良行为、纠纷矛盾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口头上的“点到为止”代替法律上的“明令禁止”,不断弱化法律权威,使乡村治理陷入“以德代法”的恶性内卷中。同时,这种熟人关系网络也让部分不在场乡贤作为嵌入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无法获得村民以及村两委的信任,导致新乡贤遭遇双向嵌入困境。

5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困境的纾解路径

新乡贤嵌入式治理为实现乡村自治、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了现实路径。本研究结合Y镇现存问题以及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从以下3个方面阐述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困境的纾解路径。

5.1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避免新乡贤脱轨运行

5.1.1 明确多元治理主体功能定位 首先,应明确村民的自治主体地位。坚持并加强村民自治实践,实现广大村民的主体地位回归。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明确村民在参与治理过程中的具体权力,避免村两委以及新乡贤等在处理村级事务时“一刀切”,或是形式化解决问题。

其次,在立法层面对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角色进行保障与定位。新乡贤无论是在社会资本还是其他资源、权威的掌握上都更有优势,如果缺少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角色界定和职能划分,很容易造成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等问题。同时,新乡贤应该保持独立于基层行政事务之外的身份,避免丧失其监督职责和为民发声的设立初衷[9]。

5.1.2 完善新乡贤生活保障机制 不在场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前提是要有满足其日常生活要求的基本保障。首先,不在场乡贤长期生活在城市,各种物质条件都相对较高,各项保障跟不上的恶劣环境必将导致其对参与乡村治理望而却步。因此,必须在政策层面上创新生活保障机制,为新乡贤返村畅通渠道、保驾护航。

其次在住房方面,政府要创新住房方式,在土地租赁、公费租房和统一建房方面进行合理安排,承诺返村必有房,让新乡贤可以安心;在医疗保障方面,要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乡村医疗水平,借助互联网实现远程就医,将农村医保与城市医保实现无缝对接,使新乡贤可以放心;最后,要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如加大对乡村体育器械的供给以满足新乡贤的锻炼需求。

5.2 激励监督双管齐下,强化新乡贤责任意识

5.2.1 加强对新乡贤的培训激励 首先,定期评选和培训新乡贤。市县一级可参考省级新乡贤选拔评选标准,以村民认可为前提,将道德品质高尚、法律素养较佳、文化水平较高以及经济能力比较优异的人才选拔为新乡贤,争取在第一道防线就把“伪乡贤”排除在外[22]。此外,对新乡贤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引导,通过组织培训加强新乡贤思想道德建设。最后,给予新乡贤精神嘉奖,可在乡村醒目的地方设置“乡贤榜”,同时定期编写乡贤志,给予新乡贤充分的成就感,激励其尽心竭力为村民服务。以此唤醒新乡贤个人对乡村的归属感,激励新乡贤坚守乡村,承担起乡村振兴的使命与重任。

5.2.2 建立信用监督机制 结合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乡贤以及新乡贤参事会等组织群体的信用档案,以政府为主导,以第三方机构、社会组织、各种新闻媒体和公民为辅助,基于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的原则,形成多元参与监督的信用监管机制[23]。多元参与主体通过听证会、第三方信用评价、媒体新闻监督、公民举报信箱等机制与政府互联互通,为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有效性提供根本依据和坚实保障[24]。

其次,要根据信用监督结果形成配套的奖惩追责机制。对于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起到的积极作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并进行相应的优先、便利、表彰措施;对于在参与乡村治理中混入的或者是后期异化的“伪乡贤”,包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行为都要予以严厉打击[25]。淘汰掉“伪乡贤”,从根本上解决“精英俘获”“人才断链”等问题。

5.3 建信任互惠规范,疏通关系嵌入梗阻

5.3.1 信任关系的强化 要构建以组织为单位的乡贤参事会、村委会、村民理事会和村民小组等联结而成的组织间合作网络,减少因松散型治理结构带来的关系弱化、信息不畅和信任危机等现存困境。同时赋予各组织充分的行动自主性,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保证各组织分工明确、平等赋权,通过合理的职责划分保证各主体的资源和能力能够进行有效互补,随着合作频率的上升,组织间的信赖程度可以得到加强,反过来也会促进各主体间的合作关系更趋紧密。

此外,新乡贤要立足于村规民约,结合乡村实际情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对村规民约进行修缮补充,不仅可以促使村民和新乡贤在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下信守承诺,强化彼此间的信任合作,同时可以避免新乡贤在处理村级事务时陷入“以德代法”的误区。

5.3.2 互惠机制的建立 要建立起新乡贤与嵌入客体之间的利益互惠关系,使行动者之间形成一种类似于命运共同体的关系架构,这对于乡村治理的长效发展至关重要。

互惠关系的建立,利益协调是关键。为此,要加快形成以新乡贤带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乡村集体经济布局,打造乡村集体品牌,使新乡贤与村民成为利益共同体,促使每个人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需要“双轨并行”,一方面,新乡贤与村两委不参与村庄集体项目的分红,采用工资制避免强弱双方的利益冲突,为村民吃下“定心丸”;另一方面,可以从总体上实现整体利益的帕累托改进,实现乡村集体经济长效增长[26]。

6 结语

本研究分别从功能嵌入、资源嵌入和关系嵌入3个方面对Y镇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实践的行动逻辑进行了具体阐述和分析,并从嵌入视角出发,对其在参与治村过程中遭遇现实困境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分析,进而从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激励监督相结合和建立信任互惠机制3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使新乡贤能够嵌入乡村治理为乡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乡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当然,历史是在不断的试错与纠错中前进的。新乡贤治理并不是乡村治理的终点,推动基层民主建设,落实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才是乡村治理的终极归宿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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