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闻洁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回顾过去的3年,各地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模式。但毋庸讳言,某些地方在推动乡村振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漠视农民主体作用,损害农民利益,偏离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方向,这些不良倾向必须引起重视。
看到别人的举措做出成绩,心生羡慕,不顾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拿来就用,生搬硬套。
前一段时间某县的合村并居事件就带有非常典型的拿来主义倾向。合村并居是为了解决空心村问题,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得到土地指标。合村并居实践成功的地方,确实提升了农民生活品质,找到了破解土地瓶颈的途径。但某县不具备合村并居的条件却拿来就用,开展的合村并居行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原有村庄的拆迁,新楼房建成也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新楼房建成前村民自寻住处。这种合村并居搞“一刀切”的强迫命令,片面追求可能新增的土地指标及指标可能换来的土地收入,既不考虑农民意愿,又不考虑农民长远生计,损害了农民利益,增加了农民负担。
当地政府越俎代庖,指挥农民进行种养和加工等活动。包办主义只能包办农民的生产端,包办不了市场的销售端,当市场变动时往往无力应对。
经常看到一些报道,农民面对地里丰收的蔬菜或经济作物愁眉不展,甚至痛哭流涕。出现所谓的“丰产不丰收”现象,情况多种、原因多样,但有一种是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推广甚至是强烈要求下种植的。一些地方政府觉得某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当前价格看好,前景良好,就要求辖区内的农民种植。农民放弃了原来的种植品种,改种政府推广的品种,虽然规模形成了,但品牌未打响,市场难开拓,当产量大增时就出现了卖难现象。政府指挥不了市场,对市场营销不了解,对农民销售产品无所助力,农民自己又无力应对市场变化,面对倒挂的产品价格,只好毁掉或任其烂掉。这种现象是包办主义的典型表现,政府没有认清自身的职能,承揽自身办不了的事项,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只看到事物的眼前利益,看不到事物可能蕴含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考虑不到长远利益。
某地推进土地流转工作“有力”,引进了一个种植大户,把全村的耕地都流转给了他。拿到第一年的土地流转费,外出务工的农民愿意,本来无力耕种的土地、牵扯精力和时间的土地,现在由于流转得到了一些流转费;村集体受益,由于把本来的田埂削平、沟渠填平形成的耕地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得到了这些新耕地的流转费,增加了集体收入。但农业是风险很大的产业,由于市场变化,种植大户无力应对,第二年的流转费迟迟不交,有的甚至弃地走人,这无异于撕毁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类似这种现象就是只顾眼前利益,不充分考虑风险,对获得长远利益没有清晰的认知,对党中央提出的适度规模经营认识不透彻。眼前利益现象的出现,往往是因为受限于思维认知和能力水平,对种植大户了解不清不深,对党的政策认识不准不透,虽然眼前得利,但无法长期获利,损害了農民利益;在“最后一公里”把党的政策贯彻得走了样,好事没办好,影响了党的形象。
吸引资本下乡投资,当地政府为保障投资者获得利润而想方设法扫清障碍,对于农民所得则往往考虑甚少。
某地以某村的建设用地吸引资本投资项目,当地政府跑前忙后,项目顺利建成,运转良好利润可观,而且因引资成功作为乡村振兴的典型被大肆宣扬。但农民只得到土地出让金中很少的一块,此后项目的丰厚利润和长远发展再也和农民无关。这种资本利益倾向,考虑更多的是让资本获利,使项目长久在此发展,以此获得政绩,甚少考虑原主人——农民的利益。这是以不足补有余,地方政府和资本双赢,而农民独输——失去土地,得不到持续的收入。
农民是实现生活富裕的主体,也是生活富裕的受益者,在乡村振兴中应该是直接受益者,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价值主体。各级干部必须明确乡村振兴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取向。
推动乡村振兴工作中出现的四种不良倾向,必须纠正。在乡村振兴中坚持农民主体,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是我们面临的时代课题,必须实现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
弄清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地位,首先要明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目的。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是急就章,不是做政绩,是基于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解决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不仅关系到近6亿农民能否实现小康,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还关系到实现小康后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要解决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民问题,更应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对农民负责,为农民服务,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乡村振兴中的体现。
弄清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地位,还要进一步明确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基本力量,是实现产业兴旺的主力军,是实现生态宜居的建设者,是实现乡风文明的创造者,是实现治理有效的参与者,是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实践主体。农民是农村的主人,他们最渴望乡村振兴。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并提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各级干部必须明确只有保障农民的参与,乡村振兴才不会背离原则。农民是实现生活富裕的主体,也是生活富裕的受益者,在乡村振兴中应该是直接受益者,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价值主体。各级干部必须明确乡村振兴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取向。明确在乡村振兴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宏观规划、政策制定、计划实施、组织安排、技术信息服务、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农民要发挥主体作用,在具体的生产、经营、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作用。让政府和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各归其位、各尽其责。
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推进中,应从以下方面助推农民成为乡村振兴中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凸显农民主体地位。
一是帮助农民树立主体意识。凸显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地位,助推农民成为乡村振兴中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帮助提升农民对政策的认知度、对自我的认知度是前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政策、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宣传、用易于接受的途径进行培训、用身边的典型进行引领等方式,帮助农民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的认识和理解,使其充分认识到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带来的切身利益,促使农民破除封建尊卑等级观念,依赖权威和逆来顺受思想,自我否定和自卑情绪,小农和配角意识,树立并不断增强主体意识,促使农民能够理直气壮、积极主动地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
二是引导农民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推动者,各级政府是乡村振兴规划、具体政策或行动计划的制定者。在制定规划、政策、计划时,要通过网络、座谈、问卷等多渠道全过程搜集农民的意见、建议,把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充分结合起来,使制定出的规划、政策、计划充分体现农民意愿,通过发挥政策的规划引导作用,引导农民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体作用。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具体政策,明确土地承包权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给下乡资本,但首先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能搞强迫命令,其次要制定下乡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再次要建立利益保护、分享和协调机制促使政府、下乡资本和农民共赢,引导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积极主动发挥主体作用。
引导农民发挥主体作用,还要激发农民内生动力。首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主动“放手”敢于“放手”,让农民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增强农民的话语权。其次,真正落实村民自治制度,成立议事理事会、理财理事会等,对村民进行培训,引导农民以现代方式有效处理涉及切身利益的村庄事务,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在村庄建设、村庄项目发展、村庄治理、利益分配等事务中,使农民有全方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全过程的听证、决策、实施、监管、验收权,使农民摆脱被动状态,积极参与其中发挥作用。
三是凸显农民主体地位。小农户力量小、资源少,众人拾柴火焰高,需要组织起来才能形成强大力量,走上共同富裕道路。条件具备、需求迫切,发展高水平的集体化,必须助推农民探索壮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凸显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推动乡村振兴。
一方面要帮助集体經济组织选好带头人。按照党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才原则,像烟台市委组织部那样从好人中选能人,为村民走共同富裕道路实现乡村振兴选好“领头雁”。可以从现有村“两委”成员中选,还可以扩大范围从全体村民中选;可以从村内选,还可以从离村有能力有抱负者中选;可以从村民中选,还可以从有志改变乡村面貌的乡贤中选。另一方面要建设好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成功实践,远的有贵州塘约道路,近的有烟台经验,因此建议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振兴乡村,具体运转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借鉴成功实践,看符合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当地实际结合得好不好;符合不符合农民需求,和农民利益联系得紧密不紧密。不论是以土地流转方式入股还是以资金入股等形式成立合作社,都要保障农民的股份分红比例,使农民获得持续收益,还要保障集体股占比及分红,使集体有实力进行组织和活动。不论集体经济组织对接资本还是引进项目,都要限制外来投资比例,确保集体股份和农民股份占比能够拥有永久控制权,维护农民利益。不论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运转方式如何,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社会组织的关系中,都要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助推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中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让农民成为利益的共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