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盟理论及对我国创新企业的启示

2022-07-14 16:43李文江徐陶
河南科技 2022年12期

李文江 徐陶

摘 要:在我国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目前,我国的专利数量虽然逐步增加,但随之出现了相应的专利丛林、“公地悲剧”等专利问题。专利联盟不仅能够有效缓解以上问题,还能够有效应对外国专利联盟的竞争,因此,需要深入了解专利联盟的相关理论,组建起适合我国创新企业的专利联盟。本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首先对专利联盟理论及要求进行了梳理;其次,分析了我国创新企业组建专利联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基于专利联盟理论的阐述,提供了几点关于我国创新企业组建专利联盟的启示。

关键词:专利联盟;创新企业;专利许可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12-0132-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12.028

The Theory of Patent Alliance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My Country's Innovative Enterprises

LI Wenjiang   XU Tao

(Law Schoo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0,China)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have plac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a more prominent position. At present, the number of patents in my country is gradually increasing, but there are also corresponding patent problems such as patent jungle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The patent alliance can not only effectively alleviate the above problems, but also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competition of foreign patent allianc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patent alliances and form a patent alliance suitable for Chinese innovative enterprise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from three aspects: firstly, it sorts out the theory and requirements of patent alliances; secondly, it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patent alliances for innovative enterprises in my country; finally, based on the elaboration of patent alliance theory, it proposes some enlightenments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of patent alliances by innovative enterprises in my country.

Keywords:patent alliance;innovative enterprises;patent license

0 引言

当前,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专利权的保护也受到更多人的重视。为有效利用专利资源,降低专利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专利联盟也随之出现。据此,了解专利联盟相关理论,对我国创新企业组建专利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1 专利聯盟相关理论及本质要求

1.1 专利联盟相关理论

1.1.1 专利丛林、“反公地悲剧”及专利联盟的形成。在技术不断进步和专利制度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某一科技领域会出现多项专利,专利数量极大且集聚,于是就形成了专利丛林。美国有专门的相关政策应对专利丛林问题,即交叉许可、专利联盟以及标准化设置。目前,我国也面临着专利丛林问题,企业在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时,有可能侵犯到统一技术领域的其他专利,而企业想要研发这一产品需要获得相关专利人的许可,在这一过程中,会存在许多障碍,甚至会出现“敲竹杠”现象。

“反公地悲剧”则是由专利丛林引发的。美国在反垄断指南中指出,构建专利联盟是解决“反公地悲剧”的有效途径;同样,“反公地悲剧”问题在我国的解决措施也是组建相应的专利联盟,实现专利资源内部共享。专利联盟是指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一系列相关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连接而形成的一种联盟[1]。专利联盟的设立,对于有效应对这些问题、促进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提升我国企业专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1.2 专利联盟类型与其垄断性。构建专利联盟有应对专利丛林和“反公地悲剧”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消极作用,当专利联盟有足够多的专利和权利时,专利联盟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容易形成专利联盟垄断。判断专利联盟是否为垄断组织,需要看专利联盟对联盟外企业是否构成专利性垄断。美国在不同的时期,反垄断法中对专利联盟的态度也不同,主要分为默认期、强烈反对期、模糊期和大力支持期四个阶段[2]。

专利联盟的类型包括竞争性专利联盟、互补性专利联盟及牵制性专利联盟[3]。竞争性专利联盟是指专利联盟内统一技术领域两项专利存在竞争关系,而这两项具有竞争性的专利组建专利联盟,将会削弱原有的竞争关系,易形成垄断。互补性专利联盟则是指某一产业技术,当两项专利并用能够发挥更好的效益时,则这两项专利之间具有互补关系。这一类型有利于市场竞争,一般不会形成垄断。牵制性专利联盟是指一项产业技术的创新一般是在原有产业技术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技术专利,而这项新技术专利的产生必然会受到原有技术专利的限制,新技术专利的使用须征得原有技术专利的许可,这样一来,两者之间就产生了牵制关系。具有牵制关系的专利当其组建专利联盟时将会有利于技术的使用、专利资源的整合,也不易具有垄断性质。但仅凭专利联盟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垄断性也不是完全准确的,再者一个专利联盟内可能包括十几个专利,甚至更多,他们之间的关系更错综复杂,因而,专利联盟是否具有垄断性也是难以判断的。

1.1.3 专利联盟许可模式与其功能完备性。目前,专利联盟的许可模式主要有3种。一是交叉许可模式,也是最基础的一种许可模式,指当专利联盟内成员的一项技术需要使用另一成员的专利时,应当获得其许可,这样就构成了各成员之间的相互许可。二是独立个体许可模式,指专利联盟内成员统一将其各自享有的专利许可给联盟外的一个新组建的独立个体来进行许可和转让。三是混合模式,在专利联盟内部,其成员采取的是交叉许可的形式;对于专利联盟外部,则是采取独立个体的许可模式。混合模式是最普遍也是最常用的一种许可模式,被许多国内外专利联盟所采用[4]。无论哪种许可模式,当被许可使用人通过专利联盟平台购买该专利时,从中获得的只是专利编号,而不是与专利联盟内所有成员分别签署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联盟平台也不会向专利购买人解释和說明该项专利,只是让专利购买者慎重,大大增加了专利购买人的风险。

专利联盟要想取得更好的效果,要求专利联盟具备整合完整性与功能完备性。专利联盟功能完备性是指专利联盟要把相关必要专利聚集到联盟内。而必要专利如何判断,美国采取了两个标准,分别为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必要性。但现实生活中,专利联盟很难将所有相关专利都包含其中,所以很难具备整合完整性与功能完备性。

1.1.4 专利联盟与企业技术创新。随着技术复杂程度的增加以及创新周期的缩短,创新对于一个企业发展尤为重要。组建专利联盟改变了以往企业合作竞争形式,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多重价值,有利于国内企业专利技术合作与推广;其内部专利的分享与许可使用,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商业利益[5]。但如果专利联盟内部管理不到位,则会出现技术专利“搭便车”现象与专利垄断的倾向。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为我国企业发展施加了更大压力。我国专利联盟起步较晚,发展尚未成熟,加快专利联盟的组建,完善专利联盟体系与机制,促进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专利联盟的本质要求

专利联盟的本质要求主要包括3个方面。第一,在政府政策方面,我国专利联盟起步晚,组建专利联盟也主要是为了企业创新和增强国际竞争力,政府在完善专利联盟方面的相关规定较少,专利联盟数量也较少。第二,在专利联盟垄断性方面,专利联盟的其中一种分类是竞争性专利联盟,是指在专利联盟内部存在两项竞争性专利,其中一项专利技术的许可费下降时,另一竞争专利的需求量也会随之减少,两项专利为了避免在竞争中造成两败俱伤,常常会互相妥协,一致对外共同许可这样则会有害于市场竞争,在市场上形成垄断。第三,在专利联盟许可模式和其功能完备性方面,无论哪种许可模式,都遵循“买者自慎”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被许可使用人的购买风险。在现实中一项技术产品的研究将会涉及多项技术,然而专利联盟不一定能够将全部必要专利聚集到联盟内,所以很难实现资源上的完整性和功能的完备性。

2.1 我国创新企业组建专利联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1 创新企业组建专利联盟的必要性。我国创新型企业组建专利联盟的必要性主要有3点。

①有利于带动创新企业的发展。当前社会,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与专利相关的企业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组建专利联盟能够把具有创新性的企业聚集在一起,把企业拥有的某项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利集合在一起,促进在联盟成员之间组建知识共享体系,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6],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创新举措。

②有利于防止专利权滥用。在专利数量不断增加的时代,如果不对专利权进行节制,那么一定会使专利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大,进一步侵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进而形成垄断,阻碍社会科技的进步。因而需要组建完善的专利联盟制度,防止出现专利滥用现象[7]。

③有利于创新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专利联盟成员都是拥有某项技术领域相关专利的企业,专利联盟主要是以合作竞争的方式来组建的,也在企业创新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果;因此,创新企业在加入联盟的动机、合作形式和取得的成果方面都能够说明组建专利联盟有利于我国创新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2 创新企业组建专利联盟的可行性

近年来,企业组建专利联盟已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武器,加强企业专利联盟建设对于我国创新企业参与世界竞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2.1 国内外专利联盟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在国外,美国专利联盟发展较为成熟且具有丰富经验;在国内,虽然我国专利联盟起步较晚,但是也有相对成功的例子,北京率先进行了专利联盟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8],我国一些高新技术产区组建的可供借鉴的专利联盟,如广东省、山东省、合肥市等。我国创新企业应充分借鉴成功经验,促进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

2.2.2 政府对专利联盟建设的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逐渐意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知识产权健康长久发展,国家和地方对组建专利联盟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并配套专项基金,以此来鼓励专利联盟发展。

2.2.3 具备组建专利联盟的能力。当今快速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为专利联盟提供了较好的基础环境。2002年,我国自“DVD事件”开始关注专利联盟的建设;2005年AVS专利联盟是我国企业首个知识产权联盟,截至2018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达到了105家,其中多数是近几年组建的新型联盟。我国大多数企业由于专利资产缺乏,不具备专利许可条件,但将现有专利组织起来形成企业专利联盟却是现实可行的。

3 专利联盟理论对我国创新企业的启示

基于上述对专利联盟理论的分析,总结出对我国创新企业的几点启示。

3.1 加强政府对专利联盟的引导

虽然组建专利联盟能带来好处,但是企业在组建专利联盟中仍会出现问题,面对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现状,政府可以对组建专利联盟的企业进行补贴和实施相关优惠政策,实现对专利联盟下的企业在专利技术和专利整体布局方面的引导。通过政府对专利联盟的支持,为其提供适宜的条件和环境,有利于公众了解专利联盟的相关信息,可以增加企业在组建专利联盟的信心和其可靠性,更有利于推动整个专利联盟的发展[9]。同时,政府还可以出台专利联盟所需的规章制度,健全市场机制,推动专利联盟更好地发展。

3.2 我国创新企业专利联盟与其行为非垄断性

基于对上述专利联盟与其垄断性的理论分析,专利联盟在某种程度上有成为垄断性组织的可能性,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则有可能取得不好的社会效果。由于专利联盟涉及专利权滥用问题及其许可模式,专利联盟成为各国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对象。美国在反垄断指南中对专利联盟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及构成垄断的标准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对于专利联盟的组建和运作过程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审查较少,仅在《专利法》《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中存在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在创新企业组建更多专利联盟之前,对相关的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引导专利联盟在刚组建阶段就树立一个正确的理念,才能更好地给我国专利联盟的进一步发展起到引领带头的作用。

3.3 完善我国专利联盟的许可过程和功能的完备性

混合许可模式被各国普遍适用,但是在专利許可过程中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买者自慎”的,需要在专利联盟许可过程中进一步审查专利许可清单,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过期专利或者无效专利“浑水摸鱼”,还可以增加购买者的安全保障和信心,并能够充分发挥专利联盟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的创新能力。我国在组建专利联盟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完备专利在整合方面的完整性,使每项必要专利都能够集合在专利联盟内部,同时还应该借鉴美国必要专利的标准,尽可能地促进专利联盟功能的完备性。

4 结语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科技创新竞争的主要方式,专利联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我国专利联盟与国外专利联盟存在较大差距,在专利联盟建设过程中和专利布局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创建专利联盟,进一步提高专利联盟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参考文献:

[1] 徐明华,陈锦其.专利联盟理论及其对我国企业专利战略的启示[J].科研管理,2009,30(4):162-16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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