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军
(1.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2.中国社会科学院 金融研究所,北京 100710)
金融科技促使消费金融功能嵌入各类消费场景从理论变为现实,形成了技术与需求驱动型的场景消费金融。然而,何谓场景消费金融?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些学者认为通过互联网技术嵌入消费金融场景,有利于打造新模式与助力经济发展。①参见王兵《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优势》,《中国金融》,2015年第22期,第46-47页。有些学者认为它是新常态下的普惠金融,有利于获取客户并降低金融风险。②参见邵腾伟、吕秀梅《新常态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表现、作用与前景》,《西部论坛》,2017年第1期,第95-106页。随着消费金融向体系化与场景化层面拓展,消费金融与消费场景的结合将不断丰富场景消费金融的体系,驱动它朝全流程消费场景(“衣食住用行”等)做横向扩展和纵向挖掘。③参见孙国峰《中国消费金融的现状、展望与政策建议》,《金融论坛》,2018年第2期,第3-8页。根据消费金融是否具有场景属性,可将其分为无场景消费金融与场景消费金融,后者是通过消费金融资金运用于消费场景并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新型金融形态。④参见王琪生《场景消费金融的实践及思考》,《中国金融》,2020年第14期,第27-28页。从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实践看,它主要具有三类渠道(线上、线下与O2O)以及两类功能场景(支付与融资),它给消费需求方提供了场景选择和便捷,给消费供给方降低运营与风控成本,给消费金融服务方拓展了场景方向与市场,从而促使各类消费场景迅速扩张。综述,场景消费金融是指各类消费金融机构基于不同消费需求方的消费需求,采用综合型渠道(线上、线下与O2O),通过金融科技方式将消费金融业务嵌入到支付、融资等不同消费场景的创新型金融业态。
在众多的消费金融场景中,包括但不限于租房、装修、教育、医疗、保险等,租房场景因其房屋依托、租房用途及其稳定客户等属性,被市场主体视为最佳的消费场景之一。不过,诸多长租公寓平台(比如蛋壳公寓)过度地强调消费金融创新,而忽视了消费金融风险,背离了促进消费场景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它们非持牌地发展“租金贷”,其本质上是通过平台与技术监管套利,发展资金池、期限错配、金融杠杆等属性的信用贷。⑤参见李伟群、韩亮《论“租金贷”第三方金融机构责任的规制》,《上海金融》,2021年第8期,第62-69页。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长租公寓平台,大多是以高于市场租金向业主承租房屋,形成房源垄断,然后以低于市场租金向租客转租房屋的公寓平台。这类长租公寓平台具有几个属性:其一,从承租、转租的业务流程看,长租公寓平台本质上是一种“二房东”,它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只具有租赁权;其二,从房屋租赁期限来看,平台与业主签署的租赁合同通常时间较长,另外平台与租客签署的房屋转租合同并非传统“押一付三”的合同,而是由平台向租客收取长期租金的合同,这个时间周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其三,租客通常需要向场景消费金融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办理“租金贷”,方可享受低于市场租金的优惠,具有消费金融属性。当三方租赁合同达成后,平台向租客收取长期租金,但向业主支付短期租金,这便放大了时间杠杆和金融杠杆效果。由此可见,长租公寓平台“高租低转”有悖于正常的“低租高转”发展逻辑。倘若缺乏源源不断的“长租”房源与“长付”租客,那么长租公寓平台便可能引致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以及资金池风险,①参见陈秋竹、邓若翰《长租公寓“租金贷”:问题检视、成因探析及规制路径》,《南方金融》,2019年第4期,第91-98页。容易陷入“庞氏骗局”的边缘。
基于此,本文从场景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入手,深度剖析我国第二大长租公寓平台(蛋壳公寓)因“租金贷”而导致破产的风险事件,从产业链视角全面解构场景消费金融的内生风险,从而为我国场景消费金融行业提出改进发展的新路径。
随着场景消费金融朝消费场景做横向扩展和纵向挖掘,其产业链日臻完善,它主要由上游消费供给方、中游消费金融服务方、下游消费需求方构成。第一,需求创造市场,消费需求方是场景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起点,它是指在各类消费场景中具有消费需求的用户。在健康可持续的场景消费金融市场中,各种消费者应当在信息充分与对称的条件下踊跃参加,②参见肖经建《消费者金融行为、消费者金融教育和消费者福利》,《经济研究》,2011年第S1期,第4-16页。它们可适配不同的消费场景而进行分类。比如,在租房、装修场景中,可以按照不同租房、装潢层次对消费需求方实现精准分类。第二,消费供给方是为消费需求方提供消费场景服务的市场主体,它们一般是供给各类商品与服务的法人、组织和个人。比如,在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业务中,作为消费供给方的长租公寓平台往往与消费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商榷消费金融资金的流转,而非“现金贷”业务中所出现的消费与资金分离,两类业务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第三,消费金融服务方,它是为场景消费金融产业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机构。在金融科技驱动下,它有效地增强了场景消费金融机构的技术可能性与可行性,各类市场机构积极追加对场景消费金融行业的投入,这既增加了行业的供给性,也加剧了行业的竞争性。
关于场景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见图1),消费场景方(如业主)通过消费供给方(如长租公寓平台)提供各类消费场景,包括租房、装修、婚庆、保险、购物等场景,从客观上增强了场景消费金融的场景属性;消费需求方(如租客)基于内在消费需求向消费金融服务方(如消费金融公司)申请消费金融服务,以满足其消费目的;消费金融服务方通过金融科技并借助于第三方服务方(如征信、催收、监管等)的力量,对消费需求方进行消费信贷审核,以决定是否对其发放贷款。倘若消费需求方信用状况良好并通过审核,那么消费金融服务方将向其发放贷款,帮助其在消费供给方所提供的消费场景中实现消费目的。获得消费金融资金后,消费需求方对消费金融服务方依约按时还款。
图1 从产业链视角解构场景消费金融运作机理
目前,租房是消费需求方的重点民生需求,具有稳定客户与场景依托等属性,常被市场主体视为最佳的消费场景之一。然而,长租公寓平台风险事件不断,尤其是长租公寓平台(蛋壳公寓)破产事件,对我国场景消费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冲击。截至2019 年第三季度末,蛋壳公寓“租金贷”业务高达31.6 亿元,在过去2 年增长了3 倍以上。可以说,正是由于忽视风险而过度创新与扩张,为蛋壳公寓破产埋下了“风险炸弹”,并对超40 万租客与超10万业主的相关合法权益带来侵害。
传统租房中介主要采取两类运营模式:其一,作为房屋差价平台,通过采取“低租高转”(低价租房、高价转租)方式从中赚取差价;其二,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租房中介通过提供房源信息以满足市场需求,待租房合同生效后,平台方收取相应比例租金。与之相类似,长租公寓平台本质上是房屋租赁市场的“二房东”,从业主承租房屋,转租给租客赚取差价。倘若合规采取这种商业模式,不放大金融杠杆效应,其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虽然长租公寓平台表面上从事“二房东”业务,但是它们实际上在用互联网方式(抬价垄断占领市场、滚雪球侵占租客资金)从事场景消费金融版“影子银行”业务(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具有诱发监管套利与金融风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业务①参见郑建明、许晨曦、郑林泽《影子银行参与与企业投资效率》,《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2期,第17-26页。)。对于长租公寓平台的“高租低转”,它本质上是违背正常的商业逻辑的。而且,它通过“长租短付”给业主、“短租长付”给租客的方式大量地占用了租客的租金,形成了可放大金融杠杆的“影子银行”,从而可以潜在地垄断市场和攫取高额利润。
从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业务看,它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面向业主的“长期+高租+短付”,平台通过自营或者他营合作的方式招募中介,通过他们以高于市场租金(此为“高租”)向业主长期租赁房屋(一般为3年以上),租金普遍采取按月付款(“短付”)。为便于更好地找到租客,平台通常会帮助业主简单装修以提升房屋品质;第二步面向租客的“短期+低转+长付”,为能够快速地将房屋转租出去(“高流转”),长租公寓平台往往通过房租低、押金抵、租期灵活等方式寻求租客,所以平台转租的房屋通常期限较短(普遍为“短期”的1 年内),价格通常低于市场租金(“低转”)。倘若租客希望享受相关租赁优惠,如零押金、低租金等,那么他们就必须按年支付(“长付”)而非传统租房的“押一付三”,而且通常会让租客申请“租金贷”。申请消费贷款成功后,消费金融机构将把款项(通常为一年以上贷款)全部付给长租公寓平台而非租客,此后租客定期给金融机构偿还消费贷款(一般为每月还款);第三步是沉淀资金形成“影子银行”。由于长租公寓平台收取租客的长期贷款资金,而给业主支付的是短期租金,所以平台基于时间差与资金差而形成了“影子银行”,它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实现12 倍左右的资金差,具备了强大的金融杠杆势能。此时,长租公寓平台的成交客户愈多,资金池就愈大。然而,长租公寓平台“高租低转”属性有悖于正常的“低租高转”的发展逻辑,其本质上类似于“庞氏骗局”。
在金融科技驱动下,场景消费金融兼具创新发展性与潜在风险性。②参见李佳《“新零售”背景下的“新金融”》,《中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10期,第58-69页。一方面,从宏观风险来看,我国金融系统稳定性有待提高,这是金融改革的重点。③参见赵雪莲《论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发展革命中的三大问题》,《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19-22页。目前,我国(场景)消费金融行业的整体不良率从2013 年的1.40%上升到2020 年的超过8%,8年时间不良率上升了5倍多;另一方面,从微观风险看,场景消费金融机构的不良率日益攀升,从2013 年至2020 年,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不良率从5.48%攀升至8%以上。④参见程雪军《中国消费金融的风险特征、形成机理与防范对策》,《兰州学刊》,2021年第7期,第72-90页。不过,大部分学者主要借鉴传统金融风险分类从单维角度(资金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进行剖析,①参见盛贤鑫、邢振明《长租公寓的风险与监管》,《中国金融》,2020年第9期,第101页。而不是从多维产业链视角剖析场景消费金融风险。场景消费金融具有风险嵌生性,本文根据近年来行政处罚案例,从场景消费金融产业链视角,将其风险主要归为三类,即上游消费供给方的平台垄断风险、中游消费金融服务方的信息侵害风险、下游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
在场景消费金融行业,大多数消费金融机构既采取线下线上的自营渠道,又采取他营渠道(贷款超市、支付平台等)合作方式“获客营销”。绝大部分消费需求方可以通过线上方式申请贷款,其余少部分消费需求方需要通过线下人工方式申请贷款。诚然,场景消费金融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随着互联网营销成本日益升高、客户质量不佳、风险拨备的提高,这种发展模式导致场景消费金融机构承受巨大的风险压力。对此,众多场景消费金融机构从单纯线上型向线上线下结合的综合型消费金融业务变革。
首先,场景消费金融机构与消费场景的融合过程中,原本从C 端(消费者)的风险,逐渐向B 端(企业)转向,而场景消费金融机构忽视了其新环境下的风险属性,导致众多消费场景(医美、租房、装修等)出现严重的交易欺诈风险。近年来,众多知名场景消费金融机构接连遭遇下游消费需求方的交易欺诈风险,其中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在过去几年共五次出现场景消费金融的交易欺诈风险,不仅在财务上受到损失,而且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其次,面对分散、小额、无抵押的消费场景,场景消费金融因严重的信息偏在而衍生下游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场景消费金融产业链的参与主体众多,对信息知悉程度并不充分也不对称,致使场景消费金融机构难以真正地精准识别用户,甚至从未见过用户,它们所认为的消费需求方是网络空间的“画像用户”,并不是物理空间的“真实用户”。以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业务为例,由于平台主观上的网络阻却以及客观上的员工流失,衍生了相关的信息偏在:一是业主由于平台的网络阻却,并不知悉租客的身份;二是平台通常由高流动性员工与业主、租客签署合同,致使平台难以知悉业主与租客的身份;三是租客由于信息偏在,难以知悉其“租金贷”业务的办理;四是社会征信体系与征信共享机制的不完善,欠缺有关的社会征信共享平台。在这些多重因素的刺激下,加剧了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偏在,导致其难以有效防范下游消费需求方的“多头借贷”问题与信用违约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型经济模式下,大多数消费供给方非常注重发展体量与市场规模,寄希望于通过市场扩张以获得市场垄断。对于长租公寓平台来说,市场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传统房屋租赁行业资金回笼周期普遍较长,为获取资金并垄断市场,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得以产生。一方面,长租公寓平台通过“长收短付(向租客收取长期租金、短期支付给业主)”模式获得大量沉淀资金,违规形成“影子银行”;另一方面,长租公寓平台采取“高租低转(向业主高价回收房屋、低价转租给租客)”经营行为,通过“倒贴”甚至“亏本”方式迅速地获取租客,从而达到垄断长租公寓市场的目的。从2017 年至2019 年,蛋壳公寓营业收入分别为6.57亿、26.76亿、71.29亿元,其净利润分别为-2.7亿、-14亿、-34亿元。可见,蛋壳公寓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高度负相关,但公司依然坚持扩张,其运营的房屋从2015 年年末的2 434 套快速上升至2019 年年末的438 309 套,总计上涨了179 倍,蛋壳公寓试图通过“亏损”大范围占领市场份额,为此后的市场垄断与提价获取超额利润做准备。
在逐利性的驱动下,长租公寓平台希冀通过无序扩张,对长租公寓市场形成垄断与定价权,将场景消费金融视为投机工具,从而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倘若长租公寓平台仅以自有资金或信用进行投资扩张,其市场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风险可控,但是这些长租公寓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长收短付”“高租低转”模式利用租客贷款形成“影子银行”,并循环投资与无序扩张,将风险转移至其他市场主体身上。然而,资本的无序扩张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一旦遇到经营困境就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此时,上游消费供给方因无序扩张,可能带来平台垄断风险,这既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也可能因风险传染而衍生相关金融风险,给正常的长租消费场景带来严重打击。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驱动下,金融服务行业获得快速发展。同理,场景消费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应用,将其用于大数据征信、智能运营与风控等领域,但过度应用同样给消费需求方带来信息安全与侵害风险。
目前,场景消费金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必要的金融监管相对缺失,所以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导致消费金融服务方可能给消费需求方带来相关信息侵害风险,具体如下:其一,在“贷前”阶段,消费金融服务方通过金融科技获取消费需求方信息,对其存在劝诱性宣传与过度营销的风险问题;其二,在“贷中”阶段,由于对于大部分“长尾”用户缺乏足够的数据,所以消费金融服务方通常采用大数据技术等获取消费需求方信息,可能导致其信息泄露风险;其三,在“贷后”阶段,针对场景消费金融行业日益上涨的不良率与逾期率,消费金融服务方往往采用互联网甚至人工智能催收方式,对用户进行非法催收。尽管大部分消费金融服务方的“贷后”催收行为较为规范,但是依然难以避免某些不当催收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年底对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风险事件作出回应:“严格依法审理,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可见,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尤其是信息侵害保护,成为场景消费金融行业合规发展的迫切要求。
在金融监管日益规范化的形势下,场景消费金融行业如何在完善消费场景、创新消费金融产品的同时,有效契合消费金融监管,将是行业发展重点。从本质上看,场景消费金融仿若“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提升消费需求、助推消费场景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能滋生相关产业链风险,这便要求我国从场景消费金融的全产业链视角构建其改进路径。
场景消费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以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为例,各类长租公寓平台鱼龙混杂,甚至出现众多根本没有经营能力的“黑平台”,它们只是基于投机逐利而涌入市场。对于小额、分散与无抵押的租房场景而言,消费需求方往往是互联网线上的“画像客户”。信息的不对称,可能滋生信用违约风险。基于此,我国需要充分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从“采信、征信、评信、用信”等层面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防范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
在采信与征信层面,对于我国当前的征信体系,即以人民银行为主导、以市场机构为补充的体系,我国一方面需要肯定该征信体系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要看到不同数据库难以共享的问题,这导致政府在对场景消费金融监管时,无法全面掌握信用数据从而处于监管被动的局面。数据库之间难以有效共享,致使市场主体无法全面知悉各自信用状况,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体系,依托金融科技合法有效地采集信息,构建起“一网通信、通用、通享与通管”的信用系统。
在评信层面,应明确信用体系的监管对象与职责,形成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是对消费供给方根据其注册资本、资金实力、财务信息、管理者信息等分类评级,并基于其客观经营情况而动态调整;二是对消费需求方根据其身份信息、贷款与还款信息等进行信用评级,及时出台《场景消费金融的评级规范》,合理评价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之类的消费需求方情况,从而促使场景消费金融行业更加规范透明。最后,关于我国如何有效地“用信”,可以对明显不具有经营能力的消费供给方采取警告、停业、市场禁入等举措;对高违约风险的消费需求方划入“黑名单”并对其信息监管。
以长租公寓平台为代表的场景消费金融行业,在信息技术、金融资本等因素的刺激下,走上了资本无序扩张的发展路径。因为它给传统预设性的市场规制制度带来现实挑战,致使监管机构难以对其平台垄断风险有效规制,所以我国有必要维护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范平台垄断风险。
首先,加强对平台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并从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型经济垄断行为的集中爆发,其重要的外部环境便在于市场从“增量竞争”变化为“存量竞争”,最典型的便是长租公寓市场,可增量的租赁房产有限,其垄断的市场便演变为存量的租赁房产。在此环境下,各种长租公寓平台通过互联网方式在线上“烧钱补贴”,旨在通过价格战挤压同行消费供给方的市场份额,扩大市场份额后逐步形成平台垄断,从而多次提价并攫取高额利润,这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亟待需要加强法律规制。
其次,对平台型经营者集中行为加强监管,防范与制止互联网平台型经济利用其资本、数据与技术等优势,对其它消费供给方开展“扼杀式”收购,因为这种行为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发挥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除非平台型经营者集中行为能够充分证明其不会妨碍公平竞争且会提升社会总福利,否则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种行为加以禁止。
金融科技应用于场景消费金融,既带来了积极的促进发展效应,但也带来了信息侵害效应。发展中国家适合通过渐进式道路加强金融监管①参见唐珏岚《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危机》,《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13-18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需要逐步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构建消费金融服务方的信息侵害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通过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消费金融服务方的信息侵害风险防范机制。在当前高度消费场景化与金融科技化的时代,消费金融服务常常窃取、滥用甚至非法买卖消费需求方的信息,严重侵害其信息权益。消费金融服务方不应该也不能过度获取消费需求方的信息,因为这侵害了对方信息安全。对于在场景消费金融产业链中侵害消费需求方信息的行为,需要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基于此,我国一方面需要加强消费需求方的信息权益保护,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消费需求方的综合权益保护,通过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强化消费需求方的个人信息安全层面的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行政处罚制度,提高消费金融服务方对消费需求方信息侵害风险的处罚力度。
其次,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提升对消费金融服务方的信息侵害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目前,金融科技与场景消费金融的过度创新,给消费需求方的合法信息权益带来侵害。对此,我国需要有机融合场景消费金融的“创新侧”与“合规侧”,借助金融科技增强金融合规力量。一方面,我国需要构建完善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制定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规划,建设风险防范与技术标准体系,推动金融科技监管的稳步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利用信息技术,丰富对消费金融服务方监管的技术工具,提升对消费金融服务方的信息侵害风险的甄别、防范与化解能力,加强金融科技的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