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陈红
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型经营主体,不仅要带领基层农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还要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新形势下,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大都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如何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效参与村“两委”班子队伍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一些省份的村落改革早,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思路,但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受制于自然、经济、政策、传统等因素,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不少学者深入农村实地调研,搜集了大量数据,不断发现农村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针对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农村经济认识不足情况,本文作者在驿城区田庄村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了村落的土地资源情况、人口情况、基层组织架构情况以及产业布局等,还通过走访、座谈会等收集了村民的意见想法。田庄村耕地总面积412.34 hm2,总人口5530人,农业人口占比较大。从访谈情况来看,村民对于新型经营主体作用的认识并不清晰,大部分群众还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意识,大部分收入靠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没有致富技能,因此,很难形成规模产业,新型经营主体也很难发挥作用。
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合作社骨干、家庭农场主,甚至返乡农民工等群体是新型经营主体的重要的人才资源。田庄村目前已经在逐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利用线上线下学习、观摩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只有具备一定的生产技能和致富能力,有更丰富的实际经验和管理才干,才能够发挥所长,助力乡村基层组织管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由于近几年国家倡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元化,鼓励各行各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容易造成水平层次不齐、主体管理分散的情况。由于新型经营主体分散化,无法集中利用资源,生产效率也降低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的繁荣,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规模化、集约化,新型经营主体的集中有利于统一管理,创造更大的效益。
目前,大多数的新型经营主体都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是被明确承认的。由于政府并无相关政策或者管理办法出台,法律层面更没有相关依据,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层次不齐,其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此外,由于没有管理办法,农村很难形成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合作业务难以开展,产业水平较低。
任何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健康发展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从政策上来说,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为例,离不开政府税费减免、贷款帮扶以及项目资金投入等,此外,农村在发展集体经济时需要建立起良好的考核机制,这也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因此,政府应当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但目前许多省市对于农村相关政策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培育和扶持力度也不够,致使一些带头人选进村委还不能很好发挥作用。
新型经营主体需要从组织领导层面统一思想认识,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结合乡村实际,成立并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在新型经营主体中发掘带头人,让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
为了进一步激发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从工作上来说,给予带头人支持鼓励,既要改善工作环境,给予他们干事创业的信心,又要鼓励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在守法的前提下大胆干事,发挥带头作用;从经济上来说,要加大财政投入,改善新型经营主体的硬件投入,例如更先进的耕作机械及收割设备等;上级组织要及时关注新型经营主体的工作情况和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让他们能全身心投入到经济建设中而无后顾之忧。
农业生产也离不开创新,创新是根本途径。新型经营主体来自各行各业,其带头人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由此推动所在领域不断发展生产,助力乡村集体经济振兴。从政府层面来讲,更要协助其引进创新管理模式,在吸收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等优秀人才之后,更要不断发挥创新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新要求。
新型经营主体要承担培养、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发展任务,组织实施农村“双创”带头人培育行动,贯彻落实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等人才回乡计划,培养新一代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助推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乡村振兴,应当不断巩固和发展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新型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为产业发展提供助力,为农村的全面发展注入新动力。新型经营主体内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凝聚力,建立保障机制,激发领导干部们的工作热情,不断培养其创新能力,发挥示范效应,重视人才培养,实现乡村经济、乡村管理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