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骑逃逸与自甘冒险

2022-07-11 12:34睢晓鹏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22年5期
关键词:坐骑菩萨神仙

睢晓鹏

如果对《西游记》妖精来源进行分类,神仙菩萨逃逸的坐骑可谓其重要来源之一。第五十一回中的独角兕大王,是太上老君的坐骑青牛,因看牛的童儿偷吃了“七返火丹”沉睡不醒,趁机下凡;第六十八回中朱紫国的赛太岁,是观音菩萨的坐骑金毛犼,因牧童打盹,疏于防守,咬断铁索出逃;第七十八回中比丘国的国丈,是南极老人星的坐骑白鹿所变,趁寿星跟东华帝君下棋,偷逃下界……

这些神仙菩萨的坐骑,也是神仙菩萨饲养的动物,他们趁神仙菩萨失于管教,偷逃下界,占地为妖,为祸一方,神仙菩萨是否要对他们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呢?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逃逸的动物有侵害他人的行为,二是有损害的后果,三是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比上述构成要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走失的坐骑或是把唐僧绑于洞中,或是将唐僧吊于梁下,或是命令小妖们将唐僧严加看管,洗涮干净,还吆三喝四地讨论蒸着好吃还是煮着好吃,不但对唐僧的肉体造成了侵害,还对唐僧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因此构成侵权。

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法律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这些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或许有人会说,这样的无过错责任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说是不是过于苛刻了?其实不然。

首先,无过错责任实际上也是建立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的。逃逸的动物是一种危险,在《西游记》里,神仙菩萨逃逸的坐骑更是如此,而将这种危险带到现实中的,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动物的逃逸,与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有关,因此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对动物逃逸是有过错的。动物逃逸后再致人损害,即使此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无过错,也须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逃逸动物致害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将逃逸动物致害责任设定为无过错责任,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去管理动物,这会大大减少动物逃逸的可能性,从而减少此类侵权行为;倘若设定为过错责任,则因为动物逃逸在外,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很难确定,因此大概率会让受害人承担责任,而受害人并无可减少这种行为的措施。

所以,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似乎可以说,神仙菩萨疏于管理,导致他们的坐骑逃逸,对唐僧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且慢。对走失坐骑的神仙菩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应该放在《西游记》的语境中去分析。

古罗马法彦云“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这句法彦现在已经演进为一项实际法规则,即自甘冒险规则,对自甘冒险者,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甘冒险规则,该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将自甘冒险限定在文体活动,一方面是因为文体活动具有典型性,另一方面立法者也害怕自甘冒险会被滥用至一些非法行为(比如打黑拳)。对于合法活动中自甘冒险规则适用的范围,司法实践应该会逐渐使之类型化和丰富化。至少对不违法活动中的自甘冒险,可以参照上述规则适用。

唐僧的行为是否符合自甘冒险规则呢?这得从小说的描述中来找答案。观音化金蝉一节中,观音菩萨的简帖写得明白:“礼上大唐君,西方有妙文。程途十万八千里,大乘进殷勤。此经回上国,能超鬼出群。若有肯去者,求正果金身。”

正果金身是奖赏,十万八千里是征程,西方的妙文可不是那么容易得到的,作为资深的佛教徒,唐僧不可能不知道佛教中“朝圣”的含义。

事实上,唐僧领唐王旨意后,唐僧本寺众僧有的说路多虎豹,有的说峻岭陡崖难度,有的说毒魔恶怪难降。唐僧不为所动,曰:“心生,种种魔生;心灭,种种魔灭。我弟子曾在化生寺对佛设下洪誓大愿,不由我不尽此心。这一去,定要到西天,见佛求经,使我们法轮回转,愿圣主皇图永固。”可见,唐僧已经预见到此去西天,路上磨难重重,但仍自愿参与到这项充满种种风险的活动中来。

而且,我们知道,佛祖所要寻找的取经人,是“苦歷千山,询经万水”的善信,这千山万水之苦,当然不只是路途之苦,还包括观音菩萨循佛门九九归真规则提前设计的八十一难,神仙菩萨逃逸的坐骑幻化为妖加以考验,只不过是这八十一难中一部分。这既是唐僧西天取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佛祖传经的前提,唐僧发愿西去灵山大雷音寺取经,也就意味着他自愿承担取经途中的一切风险。所以,唐僧既然自甘冒险,当然也就不能要求神仙菩萨承担侵权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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