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萍
摘 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社会产生了许多利益的冲突摩擦和观念相互碰撞,乡村社会矛盾格外突出,并且严重影响乡村的治理和谐发展。有必要通过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的理念、提高群众利益诉求表达能力、构建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优化各项矛盾纠纷化解制度间衔接,预防和化解乡村社会矛盾,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
关键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乡村治理
乡村振兴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环境,而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2021年4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是推进乡村治理的重要工作,是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的理念
面对乡村矛盾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必须树立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的理念,要形成“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纠纷解决理念。
(一)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的社会共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使得乡村人口流动性增强,加上互联网以及新媒体的发展,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趋势明显增强,乡村矛盾越来越多地突破地域限制。随着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推进,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了通过诉讼机制化解矛盾的共识。但是调解机制更容易达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仲裁机制、行政处理方式也更方便快捷,更能减少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因此新时期应扭转群众的固有思维,积极引导村民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社会共识,用适合自身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强化解决纠纷主体责任担当意识。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趋势必然要求解决纠纷的主体,包括党委、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等,都少一些推诿扯皮,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在矛盾萌芽、发生、激化、处理的每一个阶段,发挥各自的优势,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让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
(三)倡导情理法融合观念。情理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文化特有的现象,讲究“法不外乎人情”,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注重道德教化和人情关怀。我们乡村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中,化解主体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如果能倡导情理法融合观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怀抱宽容之心,就能让矛盾双方更能顺畅地沟通,达成多方共赢的处理结果。
(四)引导树立协商、和谐的纠纷解决理念。协商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符合中国“以何为贵”的的传统美德,即使有矛盾纠纷,也能通过争议——谈判——谅解——和好的过程解决。因此要就要要引导人们更形成协商、和谐的理念采取,通过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来化解矛盾、解决矛盾的,不仅实现案结事了,还能推动社会和谐。
二、提高群众利益诉求表达能力
当农村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合规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就能及时维护权益,弥补损失,化解纠纷。
(一)村民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在村民和他人或者政府、单位等主体发生矛盾纠纷时,村民应该知道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采用合法合理适当的途径或者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村民维护要提高诉求表达能力。诉求表达机制是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与外界交流的增强,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面对纠纷村民由于知识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往往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诉求。因此在乡村应该加大普法力度,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提高村民合法合理表达诉求的能力。
三、构建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
多元化解机制是多纠纷解决主题参与、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和制度解决矛盾纠纷,各种解决方式既有各自的优势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涉及到各个党政部门、社会各个阶层,是一项具体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一)强化党委政府的责任担当。在乡村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发展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利用党建引领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高质量运行。基层党组织要重视矛盾化解工作,始终牢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发挥党在乡村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巨大潜能,协调各个政府部门和法律援助、司法、调解等力量,辐射基层矛盾化解。
(二)发挥法院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人民法院是最后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基层法院要规范诉讼机制运行,以便能高质量的解决乡村群众的矛盾纠纷,“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好老百姓的矛盾纠纷,在解决问题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应适当的引导群众采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三)推进基层组织自主化解。乡村作为基层治理“微细胞”,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一线组织,绝大部分矛盾是在基层触发,也是最先由乡村基层组织发现的,村委会的治理责任和治理功效不容忽视。因此在实践中要应明确村委会在处理基层社会矛盾中的责任,强化村委会在矛盾化解中的能力,建立以村委会为中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提倡家风建设,引导群众崇德向善,形成良好的乡村道德風气。
(四)激活村民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乡村矛盾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人与人的互动和连结。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调动了乡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组织和发动广大群众议事评理,发动群众自行息访息诉化解矛盾纠纷。而且要以村民为中心,发掘身边能人,将和事佬、乡村精英和法律从业人员等社会主体引进到乡村矛盾化解之中,提高乡村矛盾化解的效率。
四、优化各项矛盾纠纷化解制度间衔接
乡村矛盾纠纷中有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化解制度,要想这些机制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各种纠纷化解方式都发挥应有的效果。当前,实践中这些纠纷化解方式存在调解与诉讼衔接不畅、诉后上访现象时有发生,人民调解、仲裁实际效用发挥不充分等缺陷,因此必须加强调诉衔接以及仲诉衔接机制建设,使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发挥最大效用。
(一)纠纷化解主体之间的衔接。在主体上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一方面从广度上看,不但包括公检法、基层组织和信访部门、仲裁机构,还包括人大、政协这些议事机构,还包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元化解主体参与其中,分工明确,各自发挥优势。还会需要对矛盾纠纷解决的资源、信息等进行整合,进行社会协同治理,也就是发挥1+1>2的治理效果。
(二)在程序上的衔接。主要完善诉讼与非诉的制度衔接,畅通不能诉讼转入其他途径的通道,引导矛盾双方主动选择低成本、弱对抗的非诉讼方式。通过非诉讼途径不能化解矛盾,仍有便利的救济途径。
乡村的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面对乡村矛盾化解的现状,我们要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探索多元化化解机制,解纷止争,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实现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为实现经济社会更高层面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贺德洋.吉林省永吉县农村社会矛盾化解问题研究.吉林北华大学.2020
[2]张文汇.现阶段我国社会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研究.北京.中央党校.2019
[3]郑福余.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杭州市西湖区为例.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