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反兴奋剂职能的困境及其完善

2022-07-06 14:30梅傲李梓鸿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梅傲 李梓鸿

摘 要: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具有丰富的反兴奋剂职能内容和日渐明晰的职能定位,理应在反兴奋剂领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但由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履行反兴奋剂职能过程中未能克服内、外部两个层面的现实困境,对外因权力冲突导致该职能履行效力弱化,对内因制度设计中的瑕疵导致运动员程序性权利难以保障、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处罚标准不一等。为实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反兴奋剂职能效果最大化,应内外兼顾,对外寻求协作,缓解权力冲突,对内进行改革,修复制度瑕疵。

关键词: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反兴奋剂职能;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中图分类号:G8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22)02-0001-08

Realistic Dilemma and Perfection of the Anti-Doping Fun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MEI Ao, LI Zihong

Research Center o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in Dispute Settl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of Law, 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SFs) with rich Anti-Doping functional content and increasingly clear functional positioning, should play a better role in the field of anti-doping.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anti-doping function, ISFs failed to overcome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t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aspects, the external power conflict led to the weakening of the performance effect of the function, and the defects in the design of the internal system led to the problems such as difficult protection of athletes' procedural rights, un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different punishment standards and so on. To maximize the effect of ISFs' anti-doping function, we should give consideration to both the inside and the outside, seek external cooperation and alleviate power conflict, with the on-going efforts in carrying out internal reform and repair system defects.

Key words: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anti-doping function;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orld Anti-Doping Code

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3世纪,便有古希腊运动员食用特殊的蘑菇来提高运动能力,但是直到19世纪,人们才对兴奋剂的危害性有所关注。1960年的罗马奥运会上,丹麦自行车运动员詹森因过量服用兴奋剂死亡,国际社会开始重视兴奋剂使用引发的运动员健康问题。之后在1961年,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于希腊雅典成立并首次颁布禁用药物清单。1966年,国际自行车联盟和国际足球联合会在各自举办的比赛中对冠军进行兴奋剂检测,由此成为第一批积极响应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号召的单项体育联合会之一。进入21世纪,世界反兴奋剂运动朝着制度化、規则化、体系化的方向深入发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以下简称WADA)的成立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以下简称WADC)的诞生,标志着世界反兴奋剂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1]。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以下简称ISFs)在这一制度体系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缺少了ISFs的反兴奋剂职能,世界反兴奋剂制度体系将难以正常运转。因此,分析ISFs反兴奋剂职能内容及其在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体系中的定位,找出其反兴奋剂职能的困境和面临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对世界反兴奋剂运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内容与定位

ISFs与WADA、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CAS)等反兴奋剂机构有着较为明确的分工,但由于具有丰富多样的反兴奋剂职能内容、逐渐明晰的内外部定位,ISFs逐渐成为世界反兴奋剂运动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1.1 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内容60D92588-5DDC-47C8-BCB2-01E7A851AECD

ISFs是一类国际性的、非官方组织的统称,该类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主管一项或多项体育项目,同时接纳管理这些体育项目的国家级机构。ISFs承担着制定本项目规章制度、协调各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大型体育赛事等工作。进一步梳理ISFs的反兴奋剂职能可知,反兴奋剂职能作为ISFs的附属职能以立规、检查、处罚、教育和监督为主要内容,从内容的设计到职能的行使均着眼于其反兴奋剂职能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1.1.1 立规职能

ISFs大都制定了适用于本联合会的反兴奋剂规章制度,如《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中有关于兴奋剂部分、《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等,但ISFs的立规职能并非不受限制。例如,奥运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体育盛事之一,但并非所有ISFs管理的体育项目都能参与,成为奥运项目还需要国际奥委会的准入许可。而获得许可的首要条件就是規则一致,即各ISFs需要接受包括反兴奋剂规则在内的国际奥委会规则。这也意味着,国际奥委会承认的ISFs在进行有关兴奋剂立规活动时,不得违背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规定。事实上,为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许多ISFs直接采用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或对自身现有反兴奋剂规则进行了大规模变更。另外,根据WADC(2021)第20.3.1款的规定,ISFs制定和实施的兴奋剂政策应与WADC和国际标准一致。

1.1.2 检查职能

根据WADC(2021)第5.2.2款的规定,ISFs可以对受其规则约束的运动员行使检查职能。其检查职能行使方式包括赛内检查和赛外检查两种。赛内检查是指各单项体育联合会负责世锦赛等赛事的兴奋剂样本收集和管理。赛外检查又可称为飞行检测,是指在比赛之外期间内进行的,无需事先通知的突击性兴奋剂抽查,其特点是没有固定的时间、主要对象是著名运动员和短时间内成绩大幅提高的运动员以及执行检测的工作人员可在未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来到运动员所在地,在出示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后突然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测[2]。赛外检查制度是ISFs治理兴奋剂违规的有力武器,要求运动员及时提供其准确行踪并予以配合,对日常生活、训练中可能涉及兴奋剂违规的事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运动员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在实际运作中,各ISFs内部结构中并不包含独立的兴奋剂检查部门。为保证兴奋剂检查工作符合《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及《实验室国际标准》等规定的要求,ISFs一般会授权相关有资质的公司对运动员进行赛外样本收集,并将样本送往具备国际检测资格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和管理。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就通常授权IDTM公司对游泳运动员进行赛外检查。

1.1.3 处罚职能

根据WADC(2021)第2条、第10条和众多单项体育联合会反兴奋剂规则的规定,ISFs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主要包括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和经济处罚几种。若运动员在赛内检查环节被检测出体内含有禁用物质,则自动取消运动员该项目的成绩,同时取消该次比赛所获得的奖牌、名次和积分。此外,从运动员阳性样本被采集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之日起,至ISFs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期间内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得的所有成绩和奖项也应当取消,但有特殊情况除外。禁赛是在反兴奋剂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处罚方式,其适用情形十分广泛,涵盖了使用或企图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行为等,禁赛期限主要为2年和4年。对于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经济性处罚则带有惩罚性质,且不能单独实施,只限于在对违规运动员作出最长禁赛期处罚之后附加包括罚款及仲裁、样本管理等费用在内的经济处罚。虽然,大多数ISFs反兴奋剂规则都规定有关兴奋剂的纠纷由联合会内部仲裁机构解决,但各ISFs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仲裁机构却有所差异,如国际马术联合会由FEI法庭裁决,而国际足球联合会则一般将纪律委员会作为处罚决定作出机构。有些ISFs甚至将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仲裁权直接交由CAS,如国际帆船联合会等。此外,关于具体仲裁程序的规定各ISFs也有所差异。以FINA及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为例,FINA和IAAF都内设仲裁机构以解决相关兴奋剂纠纷,但两者关于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则有很大不同,FINA规定由运动员对其未服用兴奋剂承担证明责任,IAAF则规定由IAAF证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3]

1.1.4 教育职能

惩处违规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只是手段,杜绝此类行为发生,净化竞技体育风气才是反兴奋剂斗争最终目标。要达此目的,就需采用刚柔并济的手段。通过教育预防和阻止兴奋剂使用就是重要的“柔”性举措,往往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根据WADC(2021)第20.3.13款的规定,ISFs需依照《教育国际标准》的规定,筹划、组织和开展反兴奋剂教育,且对教育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最新和准确的反兴奋剂信息内容向运动员及相关体育项目工作人员提供。另根据第18条规定,国际级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项目应当是ISFs优先处理事项,赛事教育应当是任何国际赛事的强制性内容。

1.1.5 监督职能

在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体系中,各国家内部的体育协会和反兴奋剂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在ISFs中注册的运动员,受到国内和国际双重监管。根据WADC(2021)第20.3款的规定,ISFs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所属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的兴奋剂政策、规则或规划是否符合WADC及相关国际标准进行监督,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也只有得到ISFs的认可才能取得合法地位。但有时很难保证国内体育协会或反兴奋剂组织在处理本国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事件时能够符合ISFs的标准。毕竟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不仅对运动员本身会造成恶劣影响,对一国的国际体育形象也会带来不良影响,进而减损国家利益[4]。因而ISFs对各签约国国内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体现在从检测到裁决的各个步骤,力求保持世界竞技体育事业的公平。除此之外,ISFs还对WADA、国际奥委会等反兴奋剂组织行使监督职能,在对这些机构所作出的兴奋剂案件处理决定不服时可进一步上诉至CAS。60D92588-5DDC-47C8-BCB2-01E7A851AECD

1.2 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基本定位

正因ISFs所具备的反兴奋剂职能内容,ISFs成为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中的重要构成。但ISFs如何在纷繁复杂的世界反兴奋剂组织中最大程度发挥反兴奋剂作用,ISFs又如何保障在其内部具有从属性的反兴奋剂职能的履行效力,这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梳理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外部定位及内部定位予以考量。

1.2.1 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外部定位

现今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分为国际国内两大体系,国际体系以国际奥委会、WADA、ISFs、CAS为主体,国内体系则以各国内部反兴奋剂机构为主体。但这一框架仍在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组织加入世界反兴奋剂斗争中。其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Anti-Doping Division,以下简称ADD)的成立对构建一个多元、制衡、高效的世界反興奋剂组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ISFs在这一框架中的定位是“执法者”,其与国际奥委会一起进行兴奋剂的检测及结果管理。多数ISFs内部都有一套从检测到最终处罚的兴奋剂管理制度体系,并形成了一套适合本联合会的独特处理标准,这一标准可能会与 WADA的标准相异,并导致WADA与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冲突。以Arbitration CAS 2016/A/4377案为例,在哥伦比亚举行的2015年泛美青年锦标赛中,哥伦比亚运动员Yenny Fernanda Alvarez Caicedo赛内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运动员在国际举重联合会(IWF)的听证会上举证称其队内理疗师根据队医的指示对她注射了禁用物质,是“非故意”使用兴奋剂。IWF对运动员作出停赛6个月的处罚决定。WADA反对IWF的处罚决定,认为运动员事实上存在使用禁用物质的行为,并且当事人对其为非故意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证明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禁赛期应当为4年,并以此向CAS上诉,最终WADA的上诉请求得到了CAS仲裁庭的支持。从该案中不难看出,ISFs在进行兴奋剂“执法”行为时,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必要之举,毕竟各体育项目之间会有差异,如运动员职业生涯长短不同、比赛商业价值不同等[5]。WADA主要是从宏观公平的角度进行兴奋剂行为规制,两者之间的分歧存在着必然性,但不可否认的是CAS的最高性和终局性,ISFs也需服从CAS的裁决。

1.2.2 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内部定位

各ISFs都通过制定本联合会的章程明确其职能,并通过设立医务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具体履行。通过阅读国际足联、国际篮联、国际羽联等联合会的章程可以发现,这些体育联合会都有些相似的职能,例如制定所管理项目的规则、举办大型比赛、进行纪律处罚、促进本项目发展等,这些职能可以称为各ISFs的主体职能。对于许多单项体育联合会并未在章程中明确单列的反兴奋剂职能等职能可以称为附属职能。兴奋剂已经触碰到竞技体育的底线——公平,因此反兴奋剂职能对于各联合会来说必不可少。这一职能可能并未单列在章程中,却体现在方方面面,少了此项职能,各体育联合会的主体职能都将无法正常运转,若不进行兴奋剂检测和处罚,比赛公平竞技无法保证,运动员权利亦无法保障,ISFs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同时,对ISFs履行反兴奋剂职能的制度构建状况评价机制并未建立,为实现本文对ISFs反兴奋剂职能完整分析的目标,本文对33个ISFs履行反兴奋剂职能的制度构建状况进行调查,得出具体情况如下(见表1):

如表1所示,在调查的33个ISFs中,有16个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反兴奋剂制度构建完整,形成了一套集立规、检测、处罚、宣传的独立运作体系。17个单项体育联合会并未搭建完整的内部兴奋剂治理制度,且都在独立处罚机制的建构上有所欠缺。通过对这17个ISFs的反兴奋剂规则分析可知,这些单项体育联合会都保留了兴奋剂违规的临时处置权,即在运动员出现兴奋剂检测异常的情况下,单项体育联合会先行暂停运动员继续参赛的权力,但关于案件的初审听证会、处罚决定作出等职责则被委托给ADD,由此节省反兴奋剂治理成本。然而,并非所有ISFs都甘愿将处罚权转交,国际高尔夫联合会(IGF)在International Golf Federation Anti-Doping Policy(2022)第8.1.2条指出,其在赋予ADD案件初审权的同时也允许联合会在必要时建立独立、公正的特殊法庭行使兴奋剂案件审判权,但并未进一步明确触发此项条款的情形。此外,一些ISFs的反兴奋剂宣传形式较为单一,更多依靠制作反兴奋剂宣传手册、清洁体育承诺书等传统方式进行兴奋剂知识普及和防范指导,且存在缺乏开展长期性、规划性反兴奋剂教育项目的情况,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所能达成的效果有限。

总之,反兴奋剂职能作为附属职能,应当认识到其从属性所带来的局限性,各ISFs对其投入的人力、财力有限。对此,ISFs与各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积极谋求建立反兴奋剂执法体系,增强与其他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合作,实现资源、信息整合共享是提高反兴奋剂职能履行效率的有效路径[6]。

2 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现实困境

在以WADA为核心的世界反兴奋剂治理体系下,ISFs反兴奋剂职能在履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多重因素的掣肘,不仅包括其他反兴奋剂机构的影响,还包括ISFs内部制度设置的妨碍。因此,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现实困境主要存在于ISFs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ISFs独立处理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过程中,对外ISFs因各机构权力冲突致其外部定位模糊,对内ISFs亦出现程序不正当、结果不统一等不公现象。

2.1 外部权力冲突加剧导致职能效力弱化

权力冲突不仅存在于各ISFs之间,也存在于ISFs与国际奥委会等机构之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外部定位模糊化。60D92588-5DDC-47C8-BCB2-01E7A851AECD

首先,各单项体育联合会并未对处罚的幅度规定统一的标准,即使是在一个单项体育联合会内部都曾出现相同兴奋剂违规行为不同处罚的情况,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例如意大利体育组织就曾对服用相同兴奋剂的800 m选手安德烈·龙戈和足球运动员费尔南多·库托进行了不同的处罚,前者被禁赛2年而后者却只禁赛6个月。处罚尺度的不一引发的争议和分歧不利于国际反兴奋剂斗争运动的长远发展。

其次,一些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反兴奋剂规则适用存在不确定性,致使运动员对结果无法预见,辩论性权利遭受侵害[7]。例如,国际足球联合会的规模及影响力都在ISFs中名列前茅,基于足球这项运动群众基础的广泛性、比赛的观赏性,国际足联所主办的世界杯能够为其带来巨额的收入,因此国际足联在一定程度上并不依赖于国际奥委会,奥运会中的足球比赛反而成为“低级别”的世界杯比赛,在足球世界的含金量并不高。这也间接性导致国际足联并不愿意全盘接受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兴奋剂条例,而形成独立的反兴奋剂法律适用体系,从而导致规则适用不确定性[8]。

最后,权力冲突在ISFs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WADA、CAS之间愈发强烈。对于ISFs作出的有关兴奋剂违规的裁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经常会选择无视而另行裁决,从而导致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利于运动员利用既有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WADA作为反兴奋剂领域的“立法者”和“监督者”,手握对WADC签约方处理的兴奋剂违规案件的再审查权,并有权直接向CAS提起上诉,而无需等待体育组织内部程序的执行完毕。WADA在孙杨案中正是运用了此项权力,其因不满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作出的裁决而提起上诉,最终通过CAS改变了孙杨案的结果走向。这也体现出WADA在一定程度上对ISFs的兴奋剂违规处理权实施架空。而根据WADC(2021)第13.2.1款的规定,因参加国际赛事而产生的案件或涉及国际级运动员的案件,对其决定只能向CAS提出上诉。且CAS在作出裁决时,不受制于上诉主体所作出的判断。CAS作为“裁判者”,对兴奋剂违规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最高权威,且ADD的设立体现出CAS收回ISFs手中兴奋剂处罚权,进一步削弱ISFs反兴奋剂职权的趋势[9]。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庭仲裁规则》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加入国际奥委会的ISFs以及其他WADC签约方将兴奋剂违规案件的初审权交给了ADD,ISFs反兴奋剂内部裁决机制丧失必要性。这些都表明ISFs在反兴奋剂权力交锋中逐渐处于劣势,ISFs的权威性受到冲击。

2.2 内部制度瑕疵导致职能履行失当

2.2.1 兴奋剂检测和样本管理程序不规范

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测和检测后样本进行妥善保管是ISFs反兴奋剂职能中的核心职能,也是处理兴奋剂案件的关键所在。以孙杨案为例,国际泳联授权IDTM公司对孙杨进行赛外检查,而在IDTM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对孙杨进行样本收集的过程中,样本采集团队中的两名成员采血助理(BCA)和兴奋剂陪伴助理(DCA)缺乏能够证明其拥有授权的相关文件,且DCA在采集过程中非基于工作的需要,在未经孙杨同意的情况下对孙杨进行了偷拍。此外,该次检查还存在其他诸多程序失范之处,如兴奋剂主检官(DCO)曾多次离开检查站、DCA也一直不见踪影,这些违规行为有新华社英文平台曝光的一段监控视频资料加以佐证。相关案件并不是个例,爱尔兰游泳名将米歇尔·德·布鲁也曾经历过尿检样本被样本采集团队置于家中几天后才寄给实验室的不规范行为。经过存在有如此瑕疵的程序得到的结果自然不能令运动员信服,也是对运动员正当权利的践踏。同时,ISFs在对运动员进行飞行检查的次数上也具有任意性。例如国际泳联等组织就在过去8年的时间里对孙杨进行了超180次的兴奋剂赛外检测。针对某位运动员短时间内多次进行检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值得推敲。以检测次数为计量标准,也并不能得出程序合理性的结论。

2.2.2 内部仲裁程序设计不合理

根据国际排球联合会(FIVB)Medical & Anti-Doing Regulations(2021)第7.4.1条的规定,对运动员禁赛的处罚可以在举行听证会前进行,且根据第8.1.1.4条的规定,听证会的专家全部由FIVB处罚决定作出机构 Disciplinary Panel 及其医学委员会指定。而相似的条款也存在于大多数ISFs的反兴奋剂规则中,ISFs通过内部独立裁决机制处理兴奋剂违规案件时,其听证会的人员构成缺乏中立性,从而使运动员权利受损的可能性增加。此外,举行听证会的地点通常是在运动员所在国家之外,增加了运动员的负担,使得一部分运动员无法亲自参加听证会。另外在举证责任方面,运动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并无兴奋剂违规行为,承担着更重的证明责任。即使在裁决作出后,ISFs也无书面说明裁决理由的义务。运动员很可能在体内被检测出违禁物质后,即从赛场被遣送回国内,没有停留或申诉的机会。

2.2.3 举证责任失衡下处罚失当

严格责任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法律概念,是指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将损害事实存在与否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唯一标准的归责原则,但即使在该原则规制下,也存在相应的抗辩事由以减免对行为人的处罚。这一原则与大陆法系中的“无过错责任”概念类似,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严格责任名为严格,却非绝对”,这一归责原则仍然容许主张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受害人自担风险等法定抗辩事由。

在国际体育反兴奋剂领域,WADC具有最高的权威,各ISFs都应当予以遵守。根据WADC(2021)第2.1款的规定,只要在对运动员进行检查时检测出禁用物质,运动员就应当对该结果负责并接受处罚,至于这一结果是由于运动员疏忽或是故意而为则不问。这一款就确定了ISFs及其他WADC签约方对反兴奋剂案件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遵循这一归责原则的原因首先在于兴奋剂是对体育精神的违背,不仅对运动员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还会动摇大众对于公平竞技的信心,危害性极强。另外,兴奋剂的使用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而兴奋剂的检测又极具复杂性,且正如体育实验医学专家拉金斯所言,“误服已经成为最著名的托词,我们已经听得太多了;运动员总是委屈地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身体里怎么会被查出违禁药品成分。”要查清运动员主观真实情况难度系数过大,只有采用严格责任的歸责原则才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取得更好的打击效果[3]。60D92588-5DDC-47C8-BCB2-01E7A851AECD

尽管严格责任原则出于体育管理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兴奋剂违规行为采取“无差别”打击方式更有利于净化竞技体育环境、维护体育秩序,但这一归责原则在运用过程中也存在对运动员课予过重注意义务、忽视运动员基本权利的缺陷[10]。严格责任原则的实施,要求运动员在日常生活中极度注意自身食品的摄入,以确保食物为“清洁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切实际。就我国当前食品销售情况来看,一些不法商家会在肉类食品中添加含有WADC中规定的禁用物质“瘦肉精”。我国游泳运动员周洁在一次兴奋剂检测中样本呈阳性,而原因就是其曾误食此类“瘦肉精”猪肉。网球选手普尔塔也曾因喝了其妻子含有“乙苯福林”这一禁用物质的咖啡,在药检结果呈阳性后被国际网球联合会处罚。显然,让运动员在每次进餐前都对食品进行化验和检查,对于运动员和体育机构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

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重新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运动员被检测的样本中存在禁用物质这一客观事实由ISFs的兴奋剂检测机构进行证明,而运动员若想减轻或免除处罚则需对其主观无过错或无疏忽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运动员的举证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极高的、一般只适用于极特殊情形的证明标准,这就导致在体育司法的实践中很少运动员能通过证明其主观上的无过错以推翻严格责任的过错推定[11]。CAS仲裁庭就曾指出,不论运动员提出的关于自己无辜的口头证据多么感人,在有关过错方面都不能超越科学证据。另外,严格责任原则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推定有效而引起举证责任倒置。这表明运动员只能通过证明兴奋剂检测机构的检测程序违规或结果错误来抗辩并推翻检测机构所作出的阳性检测结果。举证责任也只有在运动员对检测结果抗辩成功的情况下才转移到检测机构。而各ISFs并未赋予运动员对检测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利,再加上兴奋剂检测的复杂性和科学性,使得运动员难以对检测程序和结果提出有效的抗辩,兴奋剂检测机构事实上无需承担所应负的举证责任,从而加重了运动员的负担。

3 ISFs反兴奋剂职能的完善路径

ISFs在面对“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为实现对本项目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有效治理,一方面需要对外主动寻求合作以缓解权力冲突,另一方面需要对内主动进行改革以更好履行其反兴奋剂职能,弥补ISFs反兴奋剂职能在实践中出现的缺憾。

3.1 外部协作:缓解权力冲突

世界反兴奋剂事业不可能只靠一个或两个组织就能完成,ISFs在履行好自身职能的同时也要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反兴奋剂结构体系,与WADA、CAS、国际奥委会以及各国的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反兴奋剂教育、立规等领域展开进一步合作,开展更多的合作项目。特别是在立规领域,各ISFs之间应当进一步交流,完善各体育联合会内部的反兴奋剂规则,力图建立一套既体现竞技体育公平原则,又留有各项目一定特色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理标准制度,构建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另外,ISFs、WADA、CAS作为反兴奋剂领域三巨头应当建立有效对话机制,在保证ISFs权力独立性的同时,WADA、CAS更好行使监督权,对此可以建立备案机制,ISFs将其内部裁决有关兴奋剂违规案件及时交由WADA备案,WADA则根据案情行使上诉权,提高案件处置效率,保障公平性。

3.2 内部改革:修复制度瑕疵

3.2.1 以程序正义为基点,完善内部制度

ISFs在行使其反兴奋剂的职能特别是处罚职能时,应当保证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程序正当。这个过程包含有调查、指控、听证以及裁决等程序。这其中涉及到运动员的隐私权、知情权、听证权、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保障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是维护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性的必经之路。

(1)ISFs应当遵守WADC中关于运动员被控通知权的规定,并在其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中罗列运动员应知情的事项和联合会应履行的告知职能,从“立法”“执法”层面保障运动员的知情权。(2)应当为运动员提供“一个根据法律组成的独立和公正的裁判机构在合理时间内组织的公平和公开听证会”,且听证会应尽可能在运动员所在国家举行,方便当事人亲自参与;同时,对于听证会专家的组成,可借鉴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选择制度,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或由权威第三方直接任命,保证听证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另外,尽量限制在听证会召开前对运动员进行禁赛,充分保障运动员的听证权。(3)应当允许运动员对违禁药物清单和检测方法进行质疑,裁决人员应充分采纳运动员聘请专家的证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申请专家证人有经济困难的运动员予以法律援助。以Decher Slaney诉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案为例,美国女子长跑运动员Decher在一次比赛中因其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而被国际业余田联处罚。但Decher聘请了一名专家证人在之后的听证会上证明该阳性结果是其个人体质问题所导致,并对检测方法提出质疑。最终国际业余田联认可了专家证人的证言,免除对Decher的处罚。重视专家证言,适当对既定的规则发起挑战更能提高处罚结果的可靠性和实现实体公正[12]。(4)为更好地履行检查职能,ISFs应当更进一步完善其检查程序规范,对其授权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资质和工作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充分保障运动员的权利。

3.2.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运动员负担

如前所述,ISFs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尽管有其必要性,但这一归责原则下运动员和检测机构的举证责任分配并不合理,且运动员要通过WADC中的“无过错或疏忽减免”条款实现成功抗辩的难度过大。因此,ISFs在处理兴奋剂违规案件时,应当将运动员的主观过错程度纳入考量范围,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适当降低运动员主张无过错减免处罚的抗辩难度,尽量实现罚责相适应,尊重运动员人权。同时,要增加兴奋剂检测机构的证明责任,在ISFs对运动员作出兴奋剂处罚决定后,应当就作出决定所经过的程序合法合规、检测方法科学等进行充分的证明,还要授予运动员对整个兴奋剂检测的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允许运動员查看相关资料,让兴奋剂案件的处理流程在阳光下运行。60D92588-5DDC-47C8-BCB2-01E7A851AECD

3.2.3 适应时代需要,改革传统反兴奋剂职能履行机制

(1)推动制度创新。各ISFs可以建立内部独立兴奋剂治理机构进行统筹规划、统一运作以提升反兴奋剂制度整体运行效率。以IAAF创建世界田径运动诚信部门为鉴,IAAF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其有关管理诚信项目的权力委托给独立机构的单项体育联合会,根据其Anti-Doping Rules(2021)的相关规定,诚信部门统一履行兴奋剂检测、教育等职权,而这一部门在人员构成、规则实施、项目规划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专业性,可以保证IAAF反兴奋剂机制运行更加公正与高效。(2)注重规则创新。各ISFs应当适应国际公平竞技体育需要,结合WADC规定,及时更新禁用物质清单和兴奋剂违规行为清单,完善兴奋剂检测、听证、上诉程序规则,保障兴奋剂“执法”工作有法可依。(3)进行兴奋剂检查机制和方法的创新。在加大检测覆盖面同时,提高检测的效率和准确度,同时加强与其他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和各国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13]。(4)注重宣传创新。各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当将反兴奋剂预防和教育工作视为重中之重,通过投放广告、在学校开展反兴奋剂宣传项目等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兴奋剂危害。

3.2.4 结合发展趋势,开拓新型反兴奋剂职能

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今天,ISFs应保证其传统的反兴奋剂立规、处罚、教育、检查、监督职能更加与时俱进,适应现代世界体育治理需要,同时也应进一步拓展新职能。(1)信息职能。信息化是全球的大势所趋,作为信息化产物的“生物护照”“无实物检测”等技术运用到反兴奋剂工作中,提升了反兴奋剂工作的准确率和效率。ISFs还可以采用类似国家情报模式监控反兴奋剂的情报、信息,建立属于本组织的反兴奋剂情报部门,以适应新技术下兴奋剂使用、交易隐蔽性日益加强,传统调查手段无法满足当前需要的局面[14]。例如,英国于2010年建立了反兴奋剂情报分析部门并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首次将“情报先导”理念运用于奥运会兴奋剂检查工作,取得较好的实用效果。同时,各ISFs还可建立反兴奋剂药事咨询委员会,并由委员会内各领域专家提供关于药物、检测等反兴奋剂工作最新专业信息咨询等服务。(2)协调职能。反兴奋剂同样也需要全球治理体系的共同治理,ISFs应当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主动建立对话机制,积极参与世界反兴奋剂相关条约,成为世界反兴奋剂体系里的协调者,主动承担协调各方关系、调和各方矛盾的责任。(3)运动员人权维护职能。根据研究机构的調查显示,国际奥委会承认的35个ISFs中,有14个ISFs在运动员权利保障领域的规定及实践项目尚未起步,另有14个仅在相关规则中列出少量权利,只有7个ISFs规定了《保护人权和自由协定》第6条中的一些内容。在反兴奋剂领域中人权保护方面,ISFs还有很大的欠缺。因此,ISFs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将运动员的控告知情权、要求公开听证权、亲自出庭权、保密权等权利保护作为其职能履行重要组成部分,更好为广大运动员服务。

4 结 语

ISFs反兴奋剂职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形成了一套运作体系。但不可否认,这套职能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程序运作不规范、制度设计存在瑕疵、权力冲突加剧等问题。这些问题所导致的最终结果集中表现为运动员权利受损、体育竞技实质公平的违背。在忠实履行职能,严厉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与保障运

动员基本权利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完善和拓展其反兴奋剂职能体系。其路径是:加强协作,缓解权力冲突,以程序正义为基点,完善内部制度,建立更加平衡举证责任机制等,通过职能的现代化、信息化发展,使ISFs在世界反兴奋剂运动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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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03-0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编号:20ZD337)。

作者简介:梅 傲(1981- ),男,四川达州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争端解决国际竞争力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60D92588-5DDC-47C8-BCB2-01E7A851AE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