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紫薇 李娜
关键词:红色文化;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公众参与
习近平总书记在《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一文中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1]。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红色文化的传承、保护、发展可以起到保障作用。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入手,分析红色文化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要想从法律角度保护红色文化,首要任务是对红色文化的概念予以界定。目前学术界对红色文化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观点[2]。第一种观点是以时间为划分,狭义的红色文化仅指革命战争时期,广义的则认为应包括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每一阶段。第二种观点是以空间为划分,狭义的红色文化是以中国范围为限,广义的则是以世界范围为限。第三种观点是以形态为划分,将红色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形态和非物质文化形态。不同观点的概念界定使得科研中的表述相对混乱,难以形成统一的认知,所以界定概念确有必要,也有利于对红色文化的保护。
正确认识保护和开发红色文化的意义,有利于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历史,也有利于各学科对红色文化的深入研究。红色文化的发展同诸多产业有着密切联系,其中最紧要的便是旅游业,两者之间是辅车相依的关系。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红色文化资源,发展红色旅游业,既能提高当地的经济效益,又能满足人们的精神文明需求[3]。例如,以“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为载体的红色旅游,通过参观铁人纪念馆、油田历史陈列馆等,感受“三老四严”“四个一样”“两论起家”的精神,既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又弘扬和传承了红色文化。红色文化也是对青年一代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的基础,能满足青年一代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精神世界并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针对红色文化保护的专门立法,也就是说在国家的立法层面上并没有专门的保护法。鉴于目前没有出台红色文化保护的专门法,红色文化保护工作难以具备统一性,所以对红色文化予以保护仅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的零散规定。相关法律仅以某个单一要素为重点进行规定,条款规定并不全面,均采用间接管理的方式,无法全面完整的保护红色文化。甚至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红色文化一词,且条文中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能够实施的措施。
没有上位法的指导,保护红色文化只能依靠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先行是我国红色文化在法律保护方面的现状,各个省市也陆续制定了具备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保护条例,从而有针对性的保护本地红色文化资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中的条款简单抽象,部分条文规定都比较简略,大多都是简单描述,而且原则性规定也比较多,条款的实际应用性不强。部分红色文化地方保护条例中,适用对象的范围较窄,没有同相关的上位法做好衔接,降低了地方性法规的保护作用。此外,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使红色文化地方性保护力度大幅下降,无法高效的保护红色文化。
对红色文化的保护涉及到诸多部门,如文物部门、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及旅游部门等。目前红色文化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对主管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无法准确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在红色文化保护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互相推脱都不想承担责任,另一种是争先恐后抢着管理,最终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利于对红色文化的保护[4]。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一旦出现破坏红色文化的行为,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就无法在第一时间找到行为的责任主体,也无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所以明确部门的职责划分是保护红色文化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红色文化的公众参与度较低,公众认为这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于是很少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红色文化保护中。红色文化所在地的周边会有红色文化的宣传口号,也会张贴红色文化相关的宣传海报,宣传的力度不强,效果不高。基地的展列形式比较单调,缺少新鲜的科技元素,公众没有参观的激情不愿观看便无法起到教育的目的。以致公众对红色文化的理解不全面,不愿参与到红色文化保护中来,降低公众参与度。
我国未针对红色文化保护进行专项立法,使得红色文化保护的立法体系不健全,因此要加速制定专门的红色文化保护法。制定专门的红色文化保护法是保护红色文化最有力的举措,既能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又能对其予以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专门的红色文化保护法。
我国红色文化在地方立法中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将公众参与制度引入到地方保护条例中,并在条款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予以规定,确保公众能及时了解相关的红色文化保护信息。与红色文化有关的立法事项,还可让公众享有听证的权利。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要与相关的上位法做好衔接,针对同一事项的规定要保持上位法与地方性法规具有连贯性。若相关上位法进行修改,要及时检查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条款是否存在与相关法律不符的情况,及时更新完善红色文化地方性法规。
可以在保护红色文化的地方条例中先写明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的义务,再明确红色文化保护的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划分。将主要保护责任赋予市县级的人民政府和相关的文化行政部门,并将保护费用划分在本级财政中。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村委会和居委会可成为责任主体,从而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基层保护。明确部门职责后再出现破坏红色文化的行为,就能在第一时间找到行为的责任主体,及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为增强红色文化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应利用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从而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可以创办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文化节,并制作成短片在电视台播放。根据地方特色规划高品质红色文化旅游路线,制作红色文化小礼品作为纪念,既能加大对红色文化的宣传又能刺激当地经济发展。建设地方红色文化网站,让公众通过网络了解红色文化。开设红色文化的微信公众号,以图文视频的方式宣传红色文化,公众可以随时随地的浏览,定期举办红色文化知识竞赛,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公众认识到保护红色文化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红色文化的认识。
总之,红色文化在传承和保护过程中,需要法律对其保驾护航,可以从国家层面、各省市层面出台专门针对红色文化的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明确职能部门在保护红色文化方面的分工、通过多种渠道增强公众参与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1]李帅旭,李敏.红色资源在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中应用的困境及出路[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20,29(01):59-64.
[2]侯仕福,宗永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红色文化研究述评[J].教育现代化,2017,4(12):163-164.
[3]夏兰芹,張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困境解读[J].大众文艺,2014(12):266.
[4]孙孝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推进保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05):408.
基金项目:本文为2021年黑龙江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红色文化资源法律保护》阶段性成果,编号:21FXE280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大学 司马紫薇 李娜)795AAC09-A564-4FBD-9D99-051E2BC7D6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