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律
摘要: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路径,而基于“三位一体”开展信用合作是关键一环。研究发现,浙江瑞安通过构建组织机构体系,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强化融资产品供给,加强融资担保增信,加大农业保险扶持,“三位一体”信用合作成效初显。不过,“三位一体”信用合作还应该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农民合作组织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关键词:“三位一体”信用合作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农村金融
*基金项目: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实现小农户和现代金融有机衔接研究:瑞安案例”(21wsk065)。
“三位一体”是以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为基本构成单位,改造现有各类合作组织和资源利用模式,通过横向联合与纵向整合,各类合作组织互融吸纳,进而形成合作组织体系,以实现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民有组织的进入市场(仝志辉,2014),其实质在于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多种主体、多种要素、多种功能、多种体制、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破解中国农业“大国小农”与农业现代化不相适应的矛盾(本刊课题组,2018)。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
“三位一体”合作社体系的核心业务是社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徐祥临,2017),既可以是内部资金互助,也可以是外部融资增信(汪小亚等,2012;薛桂霞等,2013)。通过信用合作将农户之间的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紧密结合起来,借助农合联等农民合作组织,架接起小农经济对接现代农业的桥梁和纽带(祖建新等,2020)。简言之,“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路径,而基于“三位一体”开展信用合作是关键一环。
作为我国“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改革的发源地,浙江瑞安“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探索实践具有典型性。2006年,瑞安率先开展以专业合作为基础,供销合作为依托,信用合作为支撑的农村“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瑞安经验两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2020年,瑞安申报的探索小农户和现代金融有机衔接机制入选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改革试验任务。近年来,瑞安通过构建组织机构体系,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强化融资产品供给,加强融资担保增信,加大农业保险扶持,“三位一体”信用合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因此,本文基于瑞安案例,对“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做法及成效进行分析,指出“三位一体”信用合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建议。
(一)构建组织机构体系
搭建农合联组织框架。瑞安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构建以农合联为载体,以农民合作基金和农合联实业有限公司为两翼,以为农服务中心、产权服务中心、品牌运营中心和会员服务中心为支柱的组织体系。推进供销社与农合联的有机融合,将供销系统每年净收益的20%以内资金用于农村“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建设。农民合作基金用于农合联涉农产业扶持、为农服务事业。农合联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项目运作增进农合联会员利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农合联会员由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涉农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构成。从调研情况看,瑞安通过搭建“1个县级农合联+10个涉农乡镇农合联+N个产业农合联”的农民合作组织,形成区域农合联通用性服务与产业农合联专业性服务相衔接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
重构银行信用合作体系。农商银行将合作金融运作从内部分离、区别考核,积极承担部分政策性支农服务职能,设立信用合作事业部,组织、协调和管理“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相关的业务、产品和创新工作。信用合作事业部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五专”运行机制,即专营组织架构体系、专属产品服务体系、专用风险管理体系、专门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
(二)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调研发现,瑞安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主要有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会等类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根据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满足成员足额资金需求。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推进成员有机更新,提高成员活跃度,扩大成员服务覆盖面。其中,全省规模最大的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于2011年1月,由资金使用具有很强互补性的三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为入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是一家持有金融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拥有社员799人,累计贷款发生金额超5亿元。
(三)强化融资产品供给
扩大金融产品开发。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和金融资源的有机对接。其中,农商银行农房抵押贷款投放额度达到28亿元。同时,探索开发农业产业链金融,强化与供销社、农合联对接,为产业链提供信贷、结算、咨询等服务。
探索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农商银行打破原有的非抵押登记不贷、非担保不放的传统贷款模式,将农户资产作为借款人增信的主要依据,打造信用贷款升级版,解决农户抵押物不足问题。截至2021年6月末,可授托代管的资产已达到42种,共发放贷款2.09万户,贷款余额24.05亿元。
推进数字技术应用。整合农户生产经营、历史交易及整村推进采集数据等信息,按照资产、负债、收入、家庭、资信、品行等维度对农户画像并实现动态更新,实时反映农户信用信息。同时,以花椰菜、水稻产业为试点,通过交易集成,打造数字农合联平台场景,实现农户、涉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农户可以通过“三位一体”智农在线申请金融信贷服务。
(四)加强融资担保增信
发挥农信擔保作用。瑞安投入资本金2000万元,成立全国供销系统首家县级农信融资担保公司,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户和低收入农户累计提供农业信用贷款担保4624户次、担保金额10.63亿元,并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受益面扩大至农户,保费补贴提高至50%。
创新担保服务机制。引入“政府+银行+担保”模式,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创新。同时,实施“银行+担保+保险”模式,推出农业先锋贷产品。根据贷款合同规定,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超出基准利率的额外利息及相应保费予以补助,银行、保险公司、农信融资担保公司按2:6:2比例分摊本息损失风险。截至2021年6月末,政银担项目共计132笔,累计担保金额4928万元,农业先锋贷共计263笔,累计担保金额6610万元。
(五)加大农业保险扶持
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瑞安坚持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政策属性,积极整合资源,加大农业支持力度,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覆盖面,目前涉及13个省定险种和4个地方特色险种。2020年瑞安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户数1.89万户,保费收入1643.04万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1481万元;全年共向1.8万户(次)农户赔款1212.6万元,累计为农户提供5.27亿元风险保障。
探索互助合作保险。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国家级试点,探索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之外对农村保险领域进行“补位”。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是2015年10月经保监会批准挂牌营运,是全国第一家财险农村保险互助社,已开发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三大类10个险种,自成立以来累计承保322笔、农户6600人次、保险金额8295.6万元。
虽然瑞安“三位一体”信用合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农户“首贷率”、“获贷率”与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农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三位一体”信用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组织机构问题
作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实施载体和运营主体,农合联依然存在明显的行政化特征,农合联组织的一体化和服务的一体化不够理想。乡镇农合联作用发挥不明显,与预期的目标存在差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产权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紧密,农民合作经济基础有待夯实。同时,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金融需求相比,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在数量和种类上仍存在不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整体功能依旧欠缺,尤其是银行机构服务“三位一体”的业务管理体系和金融专营机制还有待完善。
(二)合作金融问题
农村资金互助社具备金融许可证,属于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截至2020年10月,全国范围内经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有41家(联合专题调研组,2021),影响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作用发挥。同时,农村资金互助会属于地方政府实施的合作金融制度创新,缓解了农民合作社社员融资难题,但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经营成本较高,盈利空间较小。值得关注的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实际运营中存在不规范现象,比如由于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实际被非成员使用。
(三)融资产品问题
当前,金融机构还没有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个细分群体,形成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产品体系,仅作为普通农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受到限制。同时,尽管农民可授托代管的资产品种不断丰富,但由于农民授托资产的确权登记、价值评估、处置变现等约束条件的存在,降低了农民授托资产的可交易性,增加了交易费用。此外,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的授信主体目前仅限于农户等单一主体,未向农民合作社延伸。
(四)担保增信问题
作为供销社系统政策性涉农担保公司,农信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仅有2000万元,担保实力不强,限制了相关优惠政策争取、银担合作拓展和普惠担保。调研发现,农业先锋贷单笔担保额度50万元,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实际。而且,农业先锋贷客户受益面不够广,存在精英俘获现象。此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形,应尽快完善落实尽职免责机制,进一步解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
(五)农业保险问题
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而言,目前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比较单一,保障范围较小,尤其是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比较缺乏,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工作推进相对较慢,其法律制度框架仍不完备,扶持互助保险组织的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从瑞安实践看,农村保险互助社发展规模相对较小、保险品种相对简单,风险覆盖面明显偏小。商业保险机构与农村保险互助社已初步建立合作关系,探索共保模式,但两者深层次联动合作机制还有待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一是增强农合联综合服务功能。完善农民合作基金运行机制和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方式,提升农合联生产、供销、信用三大服务功能。加强乡镇农合联建设,逐步去行政化,推动乡镇农合联转型为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二是优化银行机构信用合作体系。加强“三位一体”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在农商银行成立“三位一体”信用合作事业部,在农业重点乡镇建立“三位一体”专营服务团队,发挥农业银行“乡村振兴金融部”、邮储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一方面,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转型。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管理,确保互助资金内部封闭运行。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退出与清算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效应。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落实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扶持政策。支持示范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扩大互助资金规模、提高成员服务覆盖面等。加强金融机构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合作机制,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互补功能。完善农业贷款担保财政贴息政策,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盈利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融资产品供给
一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和资产特点,引导银行机构主动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项目,争取上级行的信贷资源和政策倾斜,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金融产品。二是推进农民资产授托融资增户扩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确权登记、价值评估、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机制。全面盘活各类农民资产,构建更加完整的“非标准债权资产授托”体系。推进农民资产授托融资向农民合作社延伸,拓展“无形资产”“荣誉授托”等授信。探索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表融资,为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四)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增信
一方面,发挥农信系统担保公司优势。支持农信系统担保公司增资扩面,更好发挥农信担保信用担保功能。深化农信系统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更多信用金融服务。完善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适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容忍度。另一方面,深化政银保担合作机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适度提高授信额度。增加政银保担产品服务对象,让更多农户享受到政策红利。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财政补助力度。推动相关机构持续简化手续,不断提升服务效率。
(五)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扶持
一是深入开展保险互助社试点。深化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机制,探索构建风险分摊机制,开发适合社员实际需求的新产品。拓展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覆盖面,加大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围绕地方农业种养殖特点,开发地方特色涉农保险,推广气象指数、价格指数保险,更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探索开发现代农业全产业链保险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包括财产、货运、人身、责任、保证等风险保障的一揽子保险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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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刊课题组.从“三位一体”走向新型合作经济——瑞安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的启迪[J].中国领导科学,2018(6):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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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合专题调研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研究报告[J].中国合作经济,2021(2):34-43.
(作者单位:中共温州市委党校)责任编辑: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