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夏县一男子王某乘坐公交车时不仅不戴口罩,还对劝导自己的司机大打出手,并抢夺车辆方向盘,严重危及公共安全。4月24日,省检察院通报了这起妨害安全驾驶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 000元。2021年11月20日,公交司机张师傅驾驶公交车行驶至夏县新建北路一站台时,看到刚上车的乘客王某没有佩戴口罩,遂对其进行劝导,但饮酒后的王某不听劝导,还与司机发生争吵。其间,王某多次摇晃、拉拽司机旁边的安全门,后又通过安全门空隙拉拽、殴打、踢踹司机,并威胁乘客不准报警。
当看到公交车拐向十字路口的交警岗亭时,王某情绪激动地将车内收音机踢坏,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试图拔车钥匙。遭到司机阻拦后,王某用车内消毒水壶砸向司机。公交车停下后,王某被执勤交警制服。
案发当晚,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短视频平台看到王某作案视频后,立即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提前介入侦查。因公交车上公共视频损坏,承办检察官提出调取公交沿线公共视频和征集乘客所拍视频的取证意见,协助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案件报请批捕后,该院第一时间审查证据,告知权利义务,提审犯罪嫌疑人,仅3天就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王某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前科劣跡、疫情防控、认罪态度等因素,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随后,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4月中旬,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随即,以王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过程中,夏县检察院针对发现的公交车监控损坏、安全门不安全等隐患,向公交公司发出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随后,公交公司全面排查公交车安全问题,消除了隐患,确保了群众出行安全。
法律链接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