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中的技术标准及其效力

2022-06-24 07:24陈海航
海南金融 2022年6期
关键词:数据治理技术标准数据安全

摘   要:当前金融科技发展迅速,数据治理的需求日益凸显。本文从现有的数据治理技术标准出发,以特点、性质及构成要素为切入口进行全面剖析,认为金融数据标准同样适用金融科技企业。技术标准的效力通常由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两个方面构成。针对金融科技企业自身的特点,数据治理技术标准会通过加强金融监管、规制市场行为、震慑金融犯罪、保护民事权利、规范民事行为等方面来实现其效力。

关键词:技术标准;数据治理;数据安全;金融科技企业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2.06.009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2)06-0079-09

当前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金融业蓬勃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成为继互联网后又一变革金融行业的新生力量。金融科技应运而生,它强调的是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方法推动金融创新,实现“金融+科技”的深层次融合。因此从行业角度出发,金融科技企业在日常业务中离不开数据,而数据治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甚至行业的良性发展。随着金融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推进,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需要有一套统一的技术标准,这是规范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行为、顺应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的需要。

一、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中的技术标准概况

(一)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需要技术标准的必要性

1.国家层面:制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金融业已是渗透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第三产业。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改变了传统金融发展方式,金融科技毋庸置疑是未来国际金融竞争力的体现。金融作为经济的命脉,对于经济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前国家已经意识到我国数据安全面临着严峻的风险与挑战,于2021年9月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金融数据不同于普通数据,其往往具有更大的价值和流动性,金融风险也更具隐蔽性、系统性。数据安全法仅仅考虑到数据存在的普遍性隐患,尚未考虑到金融科技这一全新业态的发展特点,因而缺乏针对性。金融科技领域的数据风险问题关乎国家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制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2.行业层面:制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有助于打破业务壁垒,降低协作交易成本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数据已成为金融业重要的战略资源。保护金融数据,制定金融数据治理技术标准,是对金融科技领域发展瓶颈的迫切回应。

金融科技行业源于2016年夏季达沃斯论坛的议题,之后得到国内外金融领域人士的广泛关注,并迅速发展走向成熟。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其可以创造出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业务模式或产品。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金融科技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划、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四类。因此,在行业层面上,以上四种分类所涉及的业务必然属于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范畴。从金融学角度看,这四类业务并非完全互通,彼此间存在一定的交流壁垒。交流上的障碍,在数据传递上体现得更为突出。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加以推广,有助于金融科技行业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各领域交流的畅通,进而提升行业整体效率,降低协作交易成本。

3.企业层面:制定数据治理标准助力金融科技企业充分利用数据

金融业属于数据密集型行业,金融科技以互联网金融为基础,深度融合多种新兴技术,自然也具备金融业的基本特征。金融科技企业在具体业务中需要运用到大量数据,同时也产生大量数据。金融数据作为一种资源,若能有效融合利用,深度挖掘其资源价值,那么必然会增强经济分析能力,同时也能为深化金融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事实支撑。

目前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日渐成熟,金融数据能否实现充分利用越来越成为金融科技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金融科技所涵盖的范围具有宽泛性的特点,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往往也存在多元性。从企业运营出发,金融数据在交易欺诈识别、精准营销、黑产防范、消费信贷、信贷风险评估、供应链金融、智能投顾、风险定价等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制定数据治理标准有助于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统一业务流程,特别是存在交叉业务的部门,凭借标准能够更好地處理数据,提升工作效率。

(二)我国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中的技术标准

当前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中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两类,并主要围绕“数据定义”“信息交换”“信息安全”三个维度展开。表1列举了部分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的技术标准规定。

在金融科技创新浪潮的背景下,传统金融机构开始积极寻求与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利用其场景广泛的丰富数据以及由此形成的多样性的模型解决方案来改善自身的数据治理能力。但在此复杂环境中产生的金融数据,天生带着一种不统一性,进而产生数据孤岛、数据管理分散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金融数据分析,使金融数据价值挖掘大打折扣。标准化成了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的必然趋势,随着标准化实践的发展,当前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标准也呈现出诸多特征。

一是紧扣大数据金融发展前景,具有时代性。社会不断进步,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金融产业凭借现存的技术条件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数字时代的影响下,大数据利用技术实现了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性发展。时代的巨大变化影响着金融业态,同样也为金融数据治理标准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从《金融科技发展指标》等标准文件可以看出,基于网络时代的金融大数据发展呈现出较过往不一样的新特点,而新出台的标准文件大都聚焦了当前数据服务器存储、多元信息处理等因时代发展所产生的新兴问题,这些问题在标准化文件中都找到了处理方式,破除了金融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EF1C6D07-491B-4671-B60F-DA101F17A973

二是重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具有人民性。从当前金融数据标准中不难看出,制定机关十分重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金融数据标准包括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金融科技企业发展所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加强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是标准覆盖领域广,具有广泛性。近年来,由于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等现代数字技术的应用,金融行业整体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金融科技行业是一群企业运用科技手段使金融服务变得更有效率的经济产业,本質上还属于金融业,因此根据业务划分,金融科技企业开展的业务包括银行、保险、支付、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本身涉及范围广,监管难度大,所以金融科技企业也同样需要克服上述困难。从标准化文件看,金融数据的治理文件覆盖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这些标准文件涉及领域极广,涵盖了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方向,具备广泛性的特点。

从当前标准化文件总体来看,对于金融数据治理的规定较为明晰,且覆盖范围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金融科技企业处理日常业务活动中复杂的数据治理工作,但从分类上不难看出,标准化文件往往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起草制订的,而不同的职能部门因其业务范围的限制往往对同一个问题的理解与认定存在差异,可能产生标准文件之间不兼容的情形。

二、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的性质与构成要素

(一)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的性质

我国曾在1983年颁布的《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中,明确将技术标准定义为“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但学界对技术标准的性质判定存在一定争议,诸如法规命令说、行政规则说、技术规范说、法律事实或证据说等。如何看待技术标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本文以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的技术标准为例,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初步探讨。

1.形式标准

形式标准是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外在形式,进而对该法律文件的性质进行界定的一种标准划分,它具体通过文件名称、制定程序、发布程序及发布内容、文本结构等方面来进行判别。

从文件名称来看,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的技术标准,比较典型的有《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金融数据安全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虽然名称上这类文件既不符合规章的命名形式,也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命名形式,但在其名称中直接能够体现其所调整的对象,因此标准更类似于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制定程序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的制定要经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并且《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标准制定的计划、准备、起草、审查、批准等环节,从制定程序上看,标准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发布程序及发布内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没有对标准的公布方式加以规定,由此可见标准的公布并不是必经的法定义务,虽然标准制定机关通常会发布相关公告以示公布,但多数情况也只是公布标准编号、名称等粗略的信息,原文通常只能在国家标准出版社出版的相应文本中才能够查阅到。有别于部门规章的发布方式,因此标准不属于部门规章,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文本结构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采用的都是章、节、款、项、目等构成方式,而标准通常不设条,以数字标注序号,基本上很少使用中文数字进行排序,这也与常规的规章很不一致。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标准不属于部门规章。

综上,从形式标准的角度出发,技术标准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比存在诸多差异,且很难用规范性文件的判别标准进行认定,因此技术标准不是法律规范的范畴,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实质标准

一纸文书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法,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其是否具备约束社会不特定多数人依照一定规则行为的效果,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断法律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认定法律的实质标准。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对个人作为与不作为的规定。而标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存在,在学界存在一定争议。但在标准化界却一直认为标准属于法的范畴。从1988年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标准是各项经济技术活动中有关方面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从这句话中,我们认为技术标准是有关方面需要共同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即标准的内容对于公权力和私权利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约束,可以认定为法。这就不同于上文所采用的形式标准形式,更多的是从标准文件的内涵及本质角度出发,来对技术标准这类标准化文件进行定性。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技术标准具有对公权力的约束效果。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中明确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护,该文本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为目标,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全生命周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2021年,央行再次发布《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为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工作指明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其制定的技术标准对于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在标准颁布的同时,国家的立法活动也在同步推进。无论是法律还是标准化文件,其所面对的都是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所要实现的目标都是让这个社会能够更有序高效地运转。但法律的滞后性是众所皆知的弊端,标准化文件很大程度可以填补法律滞后性的缺陷。以金融行业为例,当前金融行业虽然已经比较成熟但仍处于发展迅速的阶段,金融科技行业下属于金融业,是伴随科技化发展而新生的产物,但法律法规由于制定年限较早,往往难以解决当前产生的新问题,而金融科技的发展迫切要求上层建筑适应金融业发展趋势,故技术标准应运而生。可以说,技术标准是早期法律的雏形,它一定程度上扮演着法律的角色,又一定程度上引导立法活动的进行。EF1C6D07-491B-4671-B60F-DA101F17A973

二是技术标准具有对私人的约束效果。技术标准调整的对象,表面上可能只是关于某一领域内特定问题的约束,但实际上很可能对私权利造成影响。以当前金融行业的数据技术标准为例,《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五章就作出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的详细规定,该内容虽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标准文件中加以体现,但无疑是对民法典关于隐私权、个人信息利益规定的一项限制。个人信息收集合法化意味着公民的隐私权是相对的,处分个人信息利益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构成侵权,这是标准对私权产生的影响之一。并且,诸多金融数据技术标准均作出金融机构、投资者等金融活動参与者应对金融数据的保护主动采取措施的规定,这也在另一方面表示技术标准能够给私权主体增设义务。因此,虽然技术标准不存在法律文件所具备的形式构成,其很少以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三段论形式呈现,但它通过技术规范的制定,实现数据收集活动的规范性,再通过自上而下的实施,并采取一系列确保标准实效的手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权主体的权利并增设了一定的义务,实现对私人的约束效果。

综上,从实质标准的角度来看,技术标准存在法律效力,能够对公权力和私权利加以约束,具备了法律的实质特征,因此属于法。

(二)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的构成要素

标准是具备法律实质特征的广义类型的法,虽然它没有明显的构成法的形式特征,但从实质角度出发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类,这些类型的标准编制的内容不同、标准化对象不同、调整的范围也不尽相同,但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由要素组合而成的。要素对于标准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标准的类型和内容。根据标准中要素的规范性或者资料性的性质,可以将标准中的要素划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1.规范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作为标准化文件的核心构成部分,通常包括了术语和定义、代号及缩略语、规范性附录等内容。具体根据作用的不同还可以细分为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一般要素通常是对具体的标准化文件以特定的视角进行概括,使读者能够在短时间内了解该文本大致内容的要素,其作用就是给出标准使用过程中的清单。具体包括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三个部分。而技术要素不同于一般要求,它规定着标准的技术内容,通常由术语和定义、代号、缩略语和符号等内容组成。

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为例,该标准文件的第一部分给出了范围,即该标准规定的内容是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并适用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业机构。之后列出了包括《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等数项规范性引用文件,给出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在这些规范性要素都表述完毕后,该标准文件才正式开始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概述。由此可见,规范性要素在标准文件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也正是由于其存在这样的作用,才使得其在标准文本中通常处于前半部分。

2.资料性要素

资料性要素是指作为标识、介绍以及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具体可以细分为概述要素和补充要素。概述要素在一项具体的标准文件中,通常起着介绍标准内容、制定背景与情况、与其他标准关系的作用,在具体的标准化文件中通常由封面、前言、引言构成。补充要素如其名称一般,通常在一份标准化文件中起着补充该标准化文件的作用,它主要为标准提供附加信息,以便读者能够在阅读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精准使用某一具体文件。通常补充要素在具体文件中由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三个部分构成。

以《证券期货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引》为例,其中前言部分明确注明该标准化文件的起草依据、起草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引言介绍了该标准化文件的制定背景及实施意义,这些内容具有概括性的特征,以精炼的语言阐述文本的基本情况,使得读者能够快速产生对该标准化文件的初步认识。文件的最后,列出了制定标准化文件所使用的参考文献,其作为资料性要素表明了该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因此,资料性要素在标准化文件中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在具体文件中通常在开头与结尾两处出现。

三、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的公私法效力

(一)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的公法效力

标准的公法效力是指标准进入公法领域,对调整公法所规制的法律关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一是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的出台与应用,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当前我国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分级分类管理及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这正与金融科技企业所处的行业特殊性有关。金融科技企业处理的数据大多是金融数据,而这类数据更易于同国家安全产生直接关联。同分级分类管理的标准化文件相结合,不难得出这类同国安紧密联系的数据务必要采取特殊机制进行保护。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者掌握着来自金融科技企业的大量信息,也意味着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数据治理强调数据的可用性、透明度、高质量,强调建立数据安全保护与相应的责任机制,而金融数据由于具有特殊性,在监管活动中更要得到重视。金融数据标准规定的细化推动了行政主体增设数据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在金融数据监管领域的具体呈现。

二是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市场规制行为的推进。目前,在金融科技领域虽已出台了维护个人金融数据的相关标准,但滥用个人数据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大数据杀熟、过度营销、数据倒卖等现象在金融科技领域屡见不鲜。许多金融科技企业为了降低信贷风险而采用非法手段收集个人用户的金融信息,甚至许多金融科技企业成立初期就是以买卖金融数据、提供数据收集服务作为其主营业务,这些行业乱象都迫切需要得到解决以维持金融科技行业生态。目前相应的技术标准已经出台落地,改变了立法层面无法可依的情况,技术标准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市场规制法律关系的完善。从市场规制角度看,市场规制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金融数据滥用的状况无外乎是金融科技企业间不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实现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EF1C6D07-491B-4671-B60F-DA101F17A973

三是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标准的运用有助于减少金融科技企业的刑事风险。由于金融数据的核心价值吸引了各种有组织犯罪,给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全球化的时代烙印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数据的国家主权性,也降低了数据使用机构的风险意识。而当前数据治理标准化文件对金融科技企业所涉及到的金融数据进行了分级处理,对于重要的金融数据,金融科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标准化文件和法律规定,否则很容易在日常业务中无意地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触发刑法的适用。金融科技企业作为营利性企业通常以合规为经营原则,目的在于避免触发刑法而带来灭顶之灾,标准文件的细化规定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科技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对于国家而言,节省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同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的私法效力

标准的私法效力是指标准进入私法领域,对私法调整民事关系、规范民事行为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一是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标准完善了个人隐私在金融领域的保护。民法典第1034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但相对于一般个人信息而言,金融数据中涉及到的信息更为敏感。因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将个人金融信息以敏感度为依据划分为三个等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分类,有助于民法典1034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认定。而金融科技企业作为新业态金融企业,对于这份技术标准同样也需要认真遵守。具体表现为,当金融科技企业侵犯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中的个人金融信息,则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有信息安全保障的义务,金融科技企业在处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要结合该技术标准的要求和民法典的1038条的规定,这也体现了该标准对金融科技企业在私法领域义务的构成上产生了影响。

二是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标准实现了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企业数据是指企业掌握的自身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集或形成的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因此成为具有极高价值的财产。在金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容易引发财产权益纠纷的客体主要是业务活动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及在这一基础上所开发的产品,金融科技企业同样也不例外。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标准文件对数据收集、开发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数据采集各环节中的安全准则,包括收集、存储、使用三个部分。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对该标准文件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客户数据财产权的保护。

三是数据治理标准对金融科技企业合同文本的草拟起到引导作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数据信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其地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显得更加重要。金融科技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前沿颠覆性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的融合,在日常活动中不免要涉及与数据相关的业务,而数据治理标准中规定了诸多涉及进行数据活动要遵守的义务,故金融科技企业在从事民事活动,尤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以数据治理标准为准绳,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将业务所涉及到的义务性条款及时纳入到合同中,用以规制自身的业务行为,进而实现企业活动的合规性。

四、结语

数据治理是实现金融科技企业的稳健发展的关键,是促进未来金融科技市场甚至数字经济业态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本文认为,当前金融行业数据治理标准特点显著,符合当前国情下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需求。现有的技术标准由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两个基本要素构成,在形式要件上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从实质上看,标准具备法的实质要素,对权利义务关系能够产生直接的影响,发挥着法的作用,因此属于法。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数据标准的公私法效力进行剖析,并得出以下结论:在运用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借助市场规制等公法约束手段,推动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数据治理技术标准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益和财产权益在金融科技领域的保护,为民事主体参与金融市场运行提供法律保障;数据治理技术标准影响民事权利义务的构建,引导金融科技企业日常业务合同文本的草拟。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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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金融科技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FJ2021C030)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22-04-13

作者简介:陈海航(1999-),男,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EF1C6D07-491B-4671-B60F-DA101F17A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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