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哲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再到民法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其中;从2015年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到2018年起在全国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再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完成了阶段性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规定》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规范赔偿工作程序上提出具体要求,既要让制度长出牙齿,更加管用好用,又要实现露头就打、违法必究。与此同时,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推动全民不仅要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还要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償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加强督察考核,对工作开展缓慢、案件办理推进不力的,进行重点督办,真正做到宣传教育与严格惩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我国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归根结底是与制度不严格、执行不到位、处罚不得力等有关。因此,《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等一系列具体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这既立足当下,又放眼长远;既可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优化制度建设,又能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这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必要之举,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和创新都具有实质意义和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