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新春:年话《民法典》

2022-06-17 00:05
农家参谋 2022年1期
关键词:条文承运人语录

编者按

随着一年一度的团圆佳节——春节的临近,面对这份献给新年的第一份“贺礼”,参谋君特地整理了一期春节专刊,与大家聊一聊《民法典》与春节的那些事儿。

返乡乘车篇

向“霸座”说不

某列车上,持有站票的甲坐在乙的位置上,经乙提醒后仍拒不让座。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条文解读:

旅客应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列车。这一规定明确了旅客有偿乘坐的基本义务,为解决“霸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超程乘坐:旅客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某旅客所持客票指定的目的地是长沙,但却乘车到了广州。

越级乘坐:旅客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等级的席位。如某旅客购买了二等座票,但却乘坐了一等座。

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旅客不具备取得减价优惠客票的条件而持该种车票乘坐。如某成年旅客持儿童票乘车。

上述三种情况及无票乘坐的旅客,需要按规定补票并缴纳手续费;同时,铁路部门也有权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博士语录:

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些行李,不能进站上车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条文解读:

这两条规定,是为了严格保障运输安全和正常运输秩序。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符合规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这也是旅客乘坐列车的基本义务。其中,随身携带行李的品类要求,是指对特定品类的行李禁止或者限制随身携带;限量要求包括对限制携带品类的数量限制和允许携带品类的重量及尺寸限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物品除了烟花爆竹、汽油燃料等显而易见的易燃易爆物品等,还包括有感染性物品,如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违禁物品则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旅客携带、夹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依法予以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并不负赔偿责任。旅客如坚持携带夹带,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即不予允许旅客乘坐运输工具,亦不予办理行李托运。

博士语录:

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

旅途中服从合理安排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条文解读:

由于运输工具的特殊性、运输环境的复杂性及旅客的能动性等原因,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影响安全的因素,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告知旅客为确保安全应当注意的事项,如站在站台安全线内、车上打开水时不应盛得过满以免溢出烫伤、不得擅自拉动紧急制动阀等。

同时,旅客也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应该因为相关安排对其有所约束就不服从,甚至对抗。如果旅客拒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不服从承运人的合理安排,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博士语录:

归心似箭,也要服从安排;旅途再远,安全就能回家。

紧急情况,“免责”救助更无忧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解读:

铁路、民航等客运过程中,乘客与外界较长时间隔离,如出现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急需有专业能力的乘客进行救助。民法典本条规定,目的在于弘扬相互救助的传统美德,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救助情势的紧急性。受助人面临紧急情况,如果不能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救助行为的自愿性。自愿性体现的是救助人的主观能动性,救助人对受助人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三是受损对象的特定性。紧急救助行为应造成受助人损害,而不是造成受助人以外的第三人损害。

《民法典》这条加强了对救助人的保护,当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有紧急情况的旅客时,有专业能力的旅客将能更无后顾之忧地参与救助。

博士语录:

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大力弘扬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让世界变得更加和谐。

延误有保障(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延误除外)

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况下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迟延运输分为始发迟延和到达迟延。其中,到达迟延在认定时需确认是否超过合理期限。

“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况,通常认为包括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意外事件等情形。因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导致运输迟延,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铁路部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当履行通知、安置、协助的义务。

博士语录: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居家过年篇

防范疫情,遵纪守法

疫情高风险区某地,由志愿者统一配送物资。某超市不顾疫情防控规定,执意开门营业,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每一个公民都有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疫情防控的义务。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大家都应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从事民事活动。

条文解读: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民法典》积极回应疫情防控,为生命健康保驾护航。在此特殊时刻,防范疫情从你我做起,个人安排应服从防疫工作的整体大局,遵守当地政府防疫政策。

博士语录:

防范疫情,从我做起。为健康保驾,对生命负责。

买卖年货,保护权益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条文解读:

春节来临,新一轮消费热潮开始涌动。认真鉴别商品,识别消费陷阱,科学理性消费。如遇到纠纷,注意收集证据,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杜绝不法奸商的欺骗行为。

博士语录:

不法奸商套路深,该当何罪!

饮酒要适量,劝酒需担责

张三春节期间召集一些同学到家聚餐。席间,张三的同学赵四以不胜酒力为由一直推脱,但张三等同学一直劝酒。当晚,赵四死亡。

法律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四在同学聚会中已明确表示不胜酒力,但其同学仍反复劝酒导致其大量饮酒,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赵四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侵权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春节期间,亲友相聚不免喝上几杯助兴,但要牢记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风里雨里,交警叔叔在路口等你!不要强行劝酒、灌酒,文明敬酒,否则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能需担责。

博士语录: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拒绝!聚餐劝酒,需承担法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注意安全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条文解读:

部分城市开放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在此提醒大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燃放,避免造成噪音污染与社区环境污染,洁净、文明的居住环境靠大家共同维护。同时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安全,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博士语录:

烟花绚烂中暗藏危害,切勿违法燃放。

“神兽”放假,不忘责任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条文解读:

寒假来了,“鸡飞狗跳”的日子也来了。小朋友不要在家吵闹跑跳,以免影响邻里休息哦。另外,不管是在家里学习,还是在户外玩耍,家长们应教育“神兽”们注意自身安全,同时切勿损坏公私财物,避免产生法律责任。

博士语录:

不损害公私财物,做文明社区人。“神兽”放假的正确姿势,你学会了吗?

压岁钱保管的“终极难题”

过年了,给孩子发压岁钱是不少家庭的春节礼仪,那么孩子能不能自己保管自己支配这些压岁钱呢?先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定。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赚的钱可以自由支配。

条文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压岁钱是纯获利行为,父母可以代为保管,但是一定记住保管也只是替孩子保管,不能替孩子花。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也要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孩子能自由支配多少压岁钱也要根据年龄、家里的财务状况等情形具体对待,如果超出范疇还是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法律不是让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反而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博士语录:

尊重与相信,是爱孩子的最好方式。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春节将至,这些法律法规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明法于心,守法于行,让《民法典》深入民心落地生根,让我们一起共建懂法守法的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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