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研诚信?
——基于政策文本的话语分析

2022-06-15 10:52伍丹炜叶继元
关键词:不端话语诚信

刘 宇,伍丹炜,叶继元

(1.云南大学 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2.南京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引 言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人们都相信,科学研究是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业,科学系统具有强效的自我纠偏机制保证知识生产的可靠性。“20世纪以后,科学活动已不只是少数社会精英的兴趣爱好,而成为千百万人谋生的职业;知识生产开始与利益问题直接挂钩。”[1]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著名的研究机构接二连三地曝光科学欺诈事件,如斯坦福大学卢卡斯事件[2]197-200,这使得美国社会逐渐意识到科学的自我纠偏是一种“并不完美的理念”[2]1。

我国的学术界在20世纪80年代初也开始注意到科研诚信问题[3]。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的学术不端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4]。尽管在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政府频繁出台了诸多相关政策以治理中国学术界的诚信危机问题[5],但是,无论从学术不端事件的曝光案例数量[6],还是从普通学者的不规范发表行为[7]、期刊撤稿论文数量[8]来看,我国的科研诚信状况都不容乐观。原因何在?“国际社会广为诟病中国存在的科研诚信政策不力”的情况[9],同时国内有学者指出我国政策环境中“不同政策在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方面缺乏一致性”[10],政策效力较弱。政府是我国知识生产系统中的主导力量,“扮演着知识生产设计者、资源配置者和知识成果决定性购买者的角色”[11]。因此,政府对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的界定是治理我国科研诚信危机的前提。本研究以中央政府各部门颁发的科研诚信相关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话语分析解读政府对科研诚信在具体行为事实层面的界定及其内在逻辑。

一、“科研诚信”的经典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将“诚信”解释为“诚实、守信用”。“诚实”强调的是“表里如一”,要求个体的内在操守和外在言行保持统一和一致;“守信用”强调的是“言行一致”,要求个体的外在语言和外在行为保持统一和一致。科研诚信作为一种职业伦理,不仅要符合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还要符合学术研究这一职业的特殊要求[12]。

在当前的各种政策文本中,对科研诚信的界定主要是从正面阐述科研诚信的伦理原则与负面描述具体的科研不端行为两个角度展开[10,13]。2009年8月十部委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是本研究收集到的第一个以“诚信”为标题的政策文本,它将科研诚信定义为“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这一定义策略通过对正面的伦理原则进行阐释来界定科研诚信的内涵。这种定义方式的优点是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使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指代某一类行为。但是缺点也比较明显,模糊且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姑且忽略道德原则的情境性问题[14],“科学道德准则”“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这些词汇具体的所指范围具有较大的可伸缩性。这使得政策文本只能成为一种国家倡导的伦理道德的象征性规范,能否得到个体的严格执行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无法像法律条文一样,通过“明确禁止”达到让受众准确理解法律边界的目的。“红线”在哪里不清楚,也就无法有效指导科研人员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无法起到“政策”本应具有的“以言行事”的功能。

“科研不端”作为“科研诚信”的对立面一直是政策文本的核心概念之一,直至2019年颁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才使用“科研失信”这样的表达代替“科研不端”[3]。在实际的使用上,国内文献对“科研不端”“科研失信”这两种表述的涵义基本不加以区分。之所以如此,源于西方的影响。1992年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简称HHS)下属的公共卫生服务局(Public Health Service,简称PHS)成立了专门负责处理科研诚信问题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简称ORI),ORI代表美国政府官方采用了“学术不端(Research Misconduct)”这一术语。因此,学术不端作为负面阐述科研诚信的对应概念在国内学术界受到广泛的接纳。ORI认为,“学术不端是指在申请、实施、评审研究课题或报告研究成果中的伪造、篡改或剽窃行为(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or Plagiarism,简称FFP)。”[15]这一定义的优势是概念清晰、管理可操作性强。然而,已有大量研究指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几率在1%左右[16],而不属于FFP的有问题的研究实践(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s,简称QPR)更为常见、对科研诚信的影响更为巨大[12],如不当署名、重复发表、数据保存不全等等。因此,西方学术界的共识是将研究行为分为三种基本类型:蓄意的学术不端,主要指伪造、篡改和剽窃(FFP);有问题的研究实践(QPR);负责任的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简称RCR)[12]。西方学术界对QPR的采纳和使用,与国内很多学者倾向于使用“学术失范”(人文社科)或“科研不当”(理工科)这两个概念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政策文本的话语分析

话语分析是解读文本和概念的意义及其社会影响的一种有效方法,在20世纪中叶以后逐渐被社会科学的各学科采用。话语(Discourse)主要是指语言在特定社会情境下的使用和表达形式[17]。话语不仅仅具有语言学意义上的词句和语法规则,它的形成和使用还必须符合特定社会历史情境下的文化、宗教、政治、伦理等社会规则[18]。因此,话语不仅是人们交流的重要工具,也映射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话语一旦被人们接受并使用,它所表达的概念和意义就会被接受者内化,影响接受者的认知和主观意识,进而指导话语接受者在社会实践中的行动。所以,“话语在建构知识和真理的同时,也能动地建构社会实践”[19]。

“公共政策话语乃是政治系统中最重要的话语信息输出,公共政策话语的说出、传播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治系统的运行特征。”[20]同时,政策也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工具和依据。在图书情报学领域,以政策文本为对象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对政策文本的内容特征进行以专家知识为基础的阐释和解读,分析公共政策的政策意图和社会影响等相关问题,例如《公共图书馆法》[21,22]《国家情报法》[23,24]颁布后掀起的研究热潮;二是对政策文本的形式特征进行数量化的描述和分析,以研究特定时期内政府政策注意力的分配和变化趋势,如靳彤、冯凌子等对我国科研诚信政策的变迁所做的量化分析[5,25]。

“文本形式特征的提取远远简单于内容特征”,“文本的形式特征往往具有较强的外生性……这意味着仅在形式特征层面解释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可能并未触及问题的深层机制”[26]。因此,对政策文本进行话语分析,不仅能帮助我们理解公共政策的基本内容,更是分析政府的治理逻辑和政策意图会如何影响社会实践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图书情报学领域,于良芝及其团队较早使用话语分析研究政策文本的潜在意义及政策影响。如我国的公共图书馆评估政策文本中,试图把图书馆建构为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以及为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源,以此证明图书馆不仅能直接创造经济收益而且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帮助其他主体创造经济收益[27];在乡镇图书馆建设的主要政策文本中“将乡镇图书馆等同于乡镇文化站图书室,并将其排除在公共图书馆范畴之外”[28]。

本研究的目的是对“科研诚信”相关政策文本在内容上进行话语分析,因而没有采用政策文本计量研究时所使用的检索策略,力图收集更多的相关政策文本[5,25];而是选择最为相关的政策文本展开分析。因此,本研究把分析对象严格限定为在标题中含有“科研诚信”“学术诚信”或“科研不端”“学术不端”这两类关键词的政策文本。收集政策文本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检索《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汇编》中所收录的政策文件;二是用上述关键词在“标题”字段检索“北大法宝”(www.pkulaw.cn)收录的“中央法规”;三是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选择“政府文件”,用关键词在“标题”中检索“中央单位”所发布的文件。在对政策文本内容进行深入阅读后,删除一些对于理解“科研诚信”界定没有价值的政策文本,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卫办科教函〔2010〕716号),最终被列为分析对象的16份政策文本如表1所示。

表1 本研究分析的政策文本

三、数据分析和研究发现

(一)政策话语的词语选择

语言词汇的使用频次差异可以用来测量特定时期政府对特定领域的政策注意力分配[26]。如前所述,在表达“科研诚信”这一主题时,可以使用“科研”“学术”和“诚信”“不端”进行词语组合。从本研究的政策样本来看,200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颁布的《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使用“不端行为”(词频为25)这一术语,并未在“不端”之前加“科学”或“学术”之类的限制词汇;此后,各项政策文本中普遍采用“科研诚信”“科研不端”“学术不端”这三个词汇来表达政策关注的核心议题,而“学术诚信”这个词汇在政策文本的标题中被弃之不用。我们使用Nvivo12统计了八个词汇在政策样本中出现的频率,以检验词语搭配在政策文本中的使用差异,词频差异如图1所示。“科研”的词频远高于“学术”;“科研诚信”的词频远远高于其他同类词汇,“科研不端”和“学术不端”作为“科研诚信”的对立面出现频率接近“科研诚信”的半数,“学术诚信”这个词汇仅偶尔出现。这说明我国政府的政策关注度主要集中在“科研”领域。尽管很多人文社会科学的学者认为广义上“学术”也包括“科研”、狭义上“学术”仅指人文社会科学,但是只有极少的科技人员和社会大众会认同人文学科的研究属于“科学研究(即科研)”的范畴(社会科学是否是科学则有较大的争议)。现有政策文本的词汇选择说明,政府和社会主要关注科学技术领域的诚信问题,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诚信问题尚未得到管理部门足够的重视。“不端”的词频略多于“诚信”词频的半数,“学术不端”“科研不端”的词频之和还未达到“科研诚信”词频的半数,这说明整体上政策文本倾向使用正面阐释策略界定科研诚信、辅之以负面的不端行为描述,对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加以说明,以达到使政策内容具有行为规范的效果。

这一研究发现和已有研究略有差异。冯凌子等通过对科研诚信政策的计量发现,在政策文本的术语使用方面,形成了教育部偏向于使用“学术不端”、科技部偏向于使用“科研不端”的话语模式[25]。这一结论在本研究的政策样本中得到了部分印证,“学术不端”大量出现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这两个由教育部单独颁发的政策文本中。但是,在有教育部参加联合发文的所有政策样本中,都没有出现“学术不端”“学术诚信”这样的词汇。所以,从整体上来看“学术”相对于“科研”在政策关注度上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

图1 科研诚信政策文本所使用的词语搭配

(二)政策话语的概念界定

人们赋予一个概念实质性含义的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明确定义这个概念,显性地规定它的含义;二是通过在不同语境下使用这个概念或相关概念,隐性地建构它的含义”[28]。以“科研诚信”为主题的政策文本主要也采用两种模式界定核心概念的含义:一是正面阐释科研诚信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或者不对“科研诚信”做任何文本上的界定,在文本语境中隐性构建其含义;二是通过列举明确具体的不端行为从“言行禁止”的视角显性地规定行为的“红线”。

前者的典型代表是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2009),第一条即指出“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这种正面阐释无疑在行为指向上极为模糊,人们难以通过此定义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被政策所禁止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该文件又专列了三条(14-16)内容从调查处理制度、监督机制和惩戒三个方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主体提出行动要求。但是,这3条内容面向的对象是机构,仍然不具备为个人行为提供指导的价值。后者的代表性政策是《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2019)。《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在第二条中指出,“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紧接着用列举的方式指明7条具体的失信行为;可是,五至七这3条内容仍然模糊无法专指,即“(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整体上看,政策制定者正逐步采用明示禁止行为的显形方式确定科研诚信的边界。

在对“科研不端”“学术不端”的含义界定上,仅有《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采用了伦理原则阐释这种隐性建构方式。在该文件中,“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内容的模糊性显而易见。我们提取各政策文本对不端行为定义的内容进行编码,使用Nvivo12检索这些典型不端行为在政策样本中出现频次和文件覆盖水平(具体结果见表2)。数据显示,剽窃、伪造、抄袭、篡改四种行为不仅出现频次高,而且文件覆盖率也高;说明我国政策文本对不端行为的界定有效采纳了国际通用的FFP模式。此外,我国的政策文本还高度关注在科研项目申请、人才计划申报等活动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在研究成果发表中的买卖论文、代写等现象。这说明国内的科研诚信管理面临的情况可能比英美学界更为复杂。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各政策文本在枚举具体不端行为时都将最后一条列为“其他科研/学术不端行为”,以此应对政策制定滞后性的问题。

表2 典型不端行为的政策文本关注度

(三)政策话语的语义功能

公共政策文本分析框架指出,不同话语在公共政策中的语义功能分为四种基本类型[20]:①“实是”语句承担公共权力对既定公共事态或公共事件基本状况的客观描述功能,②“评价”语句承担公共权力对公共事态和公共实践的价值判断功能,③“行动”语句承担以规范的语气设定相关主体的行为取向或行为方式的功能,④“后果”语句承担指出相关行为主体在遵从或违背“行动”话语规范后将面临的利益得失和奖惩的功能。

1.“实是”话语分析

“实是”话语是陈述公共政策制定之前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的存在状态,以此显示政策制定的现实依据与问题导向。在本研究的政策样本中,只有3份政策文本对我国的科研诚信现状进行了描述,即《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2009)、《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对科研诚信现状的表述具有典型代表性,其话语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现状的描述主要以主观感受为依据,缺少实质性的事实或数据的支撑;二是话语表述的展开遵循“成绩显著是主流、异常事件时常发生”的陈述逻辑。

2.“评价”话语分析

“评价”话语代表了处于主流地位的价值观念。政策文本的核心目的是引导社会个体或组织依据主流价值观念开展行动,体现了政策制定者依据主流价值观念改造社会现实的政策意图。在本研究的政策样本中,“评价”话语主要集中在政策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等相关陈述语句中。从内容上看,此类话语主要有两种呈现模式:一是以某种价值观念话语为标准,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二是以已有法律或政策为标准,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以价值观念表述政策依据时,常用的话语又分为政治指导思想话语和职业伦理话语两种基本的类型。前者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九大精神”等,后者主要包括“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等。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对其政策制定目的做出如下表述,“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这一表述是典型的以政治指导思想为主、职业伦理为辅的方式。细究起来,无论是哪一种话语表达,其具体的内涵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在以既有法律或政策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时,被引述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即便是以人文社会科学为管理对象的政策也是如此。如《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2019)第一条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培根铸魂,构建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虽然这里也强调了制定政策的价值观念,但是更突出了政策制定的法律依据。

3.“行动”话语分析

“行动”话语体现了政策的“以言行事”的能力,通过政策设定引导或者规范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在“行动”话语中有两个要素居于核心地位:一是行动主体,二是行动模式。

使用Nvivo12对政策文本中表示行动主体的词汇进行编码,并将其分为组织和个体两类(见表3)。数据显示,“单位”“高等学校”“机关”“科研机构”等表示组织机构的词汇出现频次高于“专家”“作者”“科研人员”“负责人”等表示个体行动者的词汇。通常来说,各类科研人员是具体学术不端行为的实际实施者,是科研诚信政策的管理对象。然而,从行动主体的出现频次来看,目前的政策文本主要是针对科研机构在科研诚信管理上应该如何作为进行了规范;为个体科研人员树立行为规范只是少数政策文本的主旨,如《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主旨是规范作者、审稿人、编辑的行为。

表3 政策文本中的不同类型行动主体

目前的科研诚信政策已经形成了“政府科研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个体研究人员”三层行动主体的格局,三者之间的互动模式主要是在科研不端事件的调查处理中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属地管理”[29]。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规定,科技部和社科院代表政府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但是,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成立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涉及到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政府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做出最终裁决。这种管理行为模式的最大缺陷就是忽视了科研机构是拥有自身独立利益的行动主体。项目主持机关和承担单位本身就是利益相关者,科研机构及其所属科研人员之间更容易形成利益依赖关系。尽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事实上,科研机构对于在公共媒体上曝光的涉及本机构人员的学术不端事件大都采用“冷处理”[30],例如“在我国撤销论文的声明上,几乎看不到高校的影子。”[31]这一现象也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关注,本研究中有《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等6份政策文本关注到单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在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时有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形”“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等。然而,目前的政策尚未形成有效应对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系统性举措。

4.“后果”话语分析

“后果”指明行动主体在遵循或违背政策文本规范时所面临的奖惩,对行动者具有警示或激励作用。诚信是科研伦理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科研诚信的政策文本主要是通过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罚这一角度展示政策文本的行为调节功能。通过对政策文本样本中的处罚性动词进行编码(见表4),统计发现“通报批评”“取消”“撤销”“警告”“终止”“谈话”是处罚中频率最高的措施。根据处罚性动词及其宾语可以将处罚措施归为四种基本类型:①名誉性处罚,主要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进行谈话、警告、记过或在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②利益性处罚,主要有“取消”“撤销”“终止”被处罚对象已经获取的项目、奖励、人才计划,对于已经拨付的经费采用“收回”“追缴”等措施;③职业性处罚,即对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施行降职、解聘或开除等影响人生职业轨迹的处罚;④司法性处罚,即将涉及特殊领域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人移交相应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由表4数据可知,目前政策文本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主要以名誉性和利益性处罚为主,只有特别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才会危及当事人的职业生涯,这和欧美学术界有很大的区别[32]。公共政策的意义在于其“以言行事”的能力,从现有科研诚信政策文本的“后果”话语来看,处罚措施偏轻会导致政策在规范个体行为时的警示效力较弱。

表4 政策文本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

四、结 语

科研诚信建设一方面与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本身的复杂性有关,同时也与学术不端治理主体如何界定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有关。本研究使用话语分析方法对我国科研诚信的相关政策文本进行内容分析与解读,挖掘政策文本表达“科研诚信”的话语模式、意义构建与行为引导。在政策文本的词语选择上,目前我国政府重点的关注对象是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在政策话语对科研诚信的概念界定上,我国科研诚信的治理需要面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具体行为,涵盖了提供虚假信息、代写、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等多种具体行为。在政策文本的语义功能上,当前政策话语中的问题有:“实是”话语的事实描述不足,“评价”话语并非以科研的职业伦理为最重要的价值标准;“行动”话语在行为规范上的针对对象以组织机构为主;“后果”话语的惩戒力度欠缺。

我国的科研机构的行为规范主要依靠政策指导,但是目前国内科研政策本身的随意性较大,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我国科研机构组织的治理[33]。行为主体、行为边界、行为责任的清晰界定是对科研诚信进行立法的前提。目前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缺乏正当程序以及统一的学术不端行为判定标准[34],因此,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科研诚信问题非常困难,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仍然很大程度依赖于科研管理政策在内容上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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