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侦查的实践应用

2022-06-15 13:03王传君
科技资讯 2022年9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信息

王传君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術、产品以及思维的综合应用下出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并且逐渐被应用于各个行业,侦查领域也逐渐开展应用。但是人工智能在侦查领域的应用仍然受到较多限制,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手段推动人工智能的应用。该文对人工智能侦查的内涵及特征进行总结,列出当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且为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提出几点保障对策,为实现科技兴警、科技侦查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侦查工作关键技术保障对策

中图分类号:TP18;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22)05(a)-0000-00

1人工智能侦查概念及特征

1.1人工智能侦查概述

人工智能侦查是应用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全新的侦查方式及路径,对原有的人工侦查分析判断工作进行辅助,同时结合人工智能相关范围内的信息采集设备、无人机平台等智能设备,推动侦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的辅助工具。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优化,从最开始的弱人工智能朝着强人工智能方向发展,甚至不断突破人工智能技术局限,逐渐加强人工智能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范围。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拟人化与周密化特点,充分发挥了计算机系统的优势,工作张力及强度都较强,有效地推动了侦查工作的结构性提升。如何更好地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成为推动侦查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热点内容。

1.2人工智能侦查特征

1.2.1多元化的渠道

传统信息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往往都处于静态,仅仅是将计算机或者大数据应用于收集与分析情报数据,其丰富程度在很大程度上都会收到固定信息接收终端的限制,与人工智能技术下的“虚实交错、陆空一体”的全方位获取渠道有明显的差异[1]。人工智能下的信息获取渠道更为丰富,不仅能够通过搜索网络上的各项信息,同时也能通过自有检测装置收集信息。

1.2.2数据精确

人工智能所应用的计算机深度学习技术能够实现对数据的精准收集与整合,有效提升侦查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人工智能侦查还能够突破人类思维的宽度与深度,模拟人类思维方式,从而有效弥补人类在侦查过程中犹豫经验主义而遗漏的问题,实现信息更为全面且深层次的加工与整理,排除侦查中的人为失误与思维盲区,从而更好的提升侦查效果。

1.2.3高度证明性

在侦查活动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实现了对海量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分析之后,所产生的结果数据及相关关联数据对于传统侦查活动的双向证明格局能够产生新的突破。在传统的侦查技术中,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主观性,并且在同时遇到多个事件时就无法进行关联,导致多个信息之间的证明活动无法有序开展,但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所验证及关联相关的数据能够有效突破人为分析数据的局限[2],使得更多没有数据关联的事实能够相互关联,让毫无关联的内容为侦破案件提供数据基础,为侦查工作负责人产生更多的联想。另外人工智能侦查不仅包括智能机器的分析,同时还有智能化设备,与传统的侦查审核工作相比,人工智能所提供的数据与打击精度都有明显提升,使得案件的侦查的取证能力及实证能力都有所提升。

2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概况

人工智能最初应用于侦查活动可以追溯到六十年前,在此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出现了更多的发展理念,研究方向也更为丰富多样,实现了号称专家系统的符号代表,以神经网络为主要技术的联结主义,以控制理论为观点的行为主义,对于提升侦查效率与强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侦查活动中所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包括指纹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机器视觉、虹膜识别技术、掌纹识别技术、智能搜索技术、自动规划技术、定理证明与博弈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机器人学、遗传编程等领域。总结来说,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主要可以归结于以下几项。

2.1智能识别技术

智能识别技术是当前在侦查活动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技术,主要包括图片、视频内容识别、人脸、虹膜识别等。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视频侦查技术被称之为行动技术、刑事科学技术、网络侦查技术之后的第四项侦查技术。其中最为有效的识别技术为“天网工程”的应用,使得视频监控成为侦查工作中最为有效的侦查手段[3],充分利用视频图像技术实现犯罪嫌疑人身份的锁定及追踪。经过多年的发展,视频与图片识别技术已经实现了以智能技术为主要手段,人为识别为辅助的侦查模式,先进的视频侦查技术及相关设备已经被广泛应用。当前,随着技术的发展,视频与图像识别已经实现了对运动目标的检测与监控、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等方向,对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与智能识别技术的融合应用,实现了对全国所有资源的联网,同时还实现了对视频录像文件的智能分析、视频的压缩、以图搜图、模拟分析以及人脸识别等综合性的检索服务。例如上海地铁站在春运期间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帮助公安部门抓获在逃嫌犯,结合最为先进的天眼系统有效实现了预警与盘查工作,协助公安部高效抓获嫌疑人[4]。

2.2情报快速检索技术

随着社会整体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信息化技术对于各行各业都产生了直接影响,其中是作为公安系统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基础工作,“金盾工程”的历经了两年的建设之后,帮助公安系统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快速查询综合信息系统,该系统收录了所有公民的违法犯罪记录,包括犯罪在逃人员、不明身份或者失踪人员、被盗抢及丢失车辆信息、通缉通报信息等等,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信息的全面收集、储存、管理以及利用,为公安部门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数据基础,帮助公安部门快速准确的掌握相关信息,有效提升了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效率、决策准确性以及管理水平。在此基础上,各类公安信息实现了高度整合,为实现快速的信息检索工作提供了坚实基础,这也成为公安机关推动信息化办公的必要内容,为此情报检索系统应运而生。当前,情报快速检索系统在公安数据平台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通过专门的智能查询与搜索引擎,能够帮助侦查主体对各种相关的信息内容进行快速检索,并且自动与平台中的海量信息进行匹配,从而配合搜寻出最终的侦查结果。

2.3智能人脸组合技术

智能人脸组合技术就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实现模拟画像,传统的模拟画像是由人手动进行,也就是根据犯罪现场目击证人对嫌烦的描述,结合绘画的基础能力,在目击证人口述的基础上对面部特征进行组合,或者利用现有相似的人脸作为模板画出犯罪嫌疑人的画像。之后再由目击者进行辨认与核实,对画像进行局部调整与细节修改等多次修改之后得到的与犯罪嫌疑人面部特征非常相似的画像。传统人工画像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多次修改,而智能人脸组合技术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工作效率,更为准确与细致的刻画出与犯罪嫌疑人非常相似的画像。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应用人像组合系统,当时为GA计算机人像组合系统,在获得专家鉴定与评审之后应用于公安系统,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渐出现中国刑警学院警星 CCKⅡ型人像模拟组合系统、重庆创新人像组合系统(西南人计算机人像组合系统)、清华 GA人像组合系统等高水平的人像组合系统,该系统也逐渐在公安部门推广,当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5]。

2.4犯罪数据挖掘技术

犯罪数据挖掘是指在海量的信息中深入挖掘,得到隐藏的、具有潜在侦查价值的信息。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侦查活动已经无法脱离信息化技术手段,在线取证或者获取线索所面临的电子数据规模也越来越庞大。电子数据除了能够表达其字面含义之外,其背后往往还会隐藏着与违法犯罪相关的可被利用的侦查信息。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在对电子数据信息深度挖掘的基础上,结合智能化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模式进行自动分析,自动检索出各类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隐性关系,从而为案件侦查提供新的研究方向。

2.5协助缉捕犯罪嫌疑人

人工智能技术下的侦查四维世界、地图分析技术等模块[6],能够将平面的侦查活动推向立体化,实现空中与陆地力量的相互配合,构建立体化作战系统,为侦查活动提供了更为高效快捷的搜索能力。当前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可以利用无人机与公安机关配合控制犯罪分子,例如当侦查人员无法进入到特定的区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发生通风报信的情况进行控制时,可以利用数台搭载着电磁干扰设备的无人机系统,对现场开展电磁干扰,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另外还可以在无人机上搭载轻型攻击武器,与地面侦查人员进行配合控制犯罪嫌疑人,最快速度地完成逮捕工作。

2.6建立一体化作战平台,提升打击效果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建立一体化作战平台,形成从省、市到县级以及以一线公安部门、民警的作战平台,结合一体化作战平台实现指挥中心与情报中心、互联网监控中心、新闻中心以及相关警务部门协助作战的平台。在该作战平台上能够分享各级公安部门所发布的信息,对110接处警系统所接报的警报、警情以及各地公安机关所上报的突发事件等进行关联,设置相应的关键词,若是匹配到相应的关键词就会弹出弹窗,对公安系统进行全面预警,并且通过自动查询功能为事件处置提供情报数据支撑。其次,还可以在移动警务终端上与网上指挥部搭建连接,将所有工作人员拉进指挥部,对警报、警情及时公布,并且上传各种动态信息、背景资料等,系统自动调用的类似突发情况,从而有效突破时间与空间限制,实现信息的高度共享。避免遭遇突发事件时,需要相关领导现场指挥但是受到信息不足、资料不全等问题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进而错过最佳的行动时机。

另外,一体化作战平台还能够实现人工智能形式的调动指挥,在现场实时上传图片。例如2019年在茂名端午节的龙舟邀请赛上,茂名警方就首次使用高载重长续航的无人机在空中进行24h的巡航,实现对交通、治安的监控与高点拍摄,并且实现4G无线图像的传输,将信息及时传递到实景指挥平台,实现多方面的视频调度。分散在场区内的各个警务人员也可以借助无人机传输过来的视频及图片进行实时采集,将现场的人流情况传送到后台指挥中心。借助城市热力图还能够根据现场重点区域人流量情况来实现现场的有效管控,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从而为大型的群体性活动提供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警力的投入,有效控制刑事、治安事故的发生。

3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对策

当前对于人工智能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很多情况主要包括技术、法律及人才方面的问题,想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进一步应用,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3.1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研发与应用

要想实现人工智能深层次与广泛的应用,首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人工智能设备的智能信息处理、技术运用主体以及数据分析对接装置的研究,实现多维度与集成化的应用运行模式。另外,及时更换侦查部门的老旧设备,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教学,升级网络条件等一系列措施,使得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突破当前的局限,在电子取证、侦查实验等各个环节都能有更好的应用,最大化地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推动侦查工作更为高效的开展。

3.2加强侦查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互通

为了实现数据最大限度的整合,要突破侦查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包括与交通部门、银行部门等,这对于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路线、交易情况有着重大意义,帮助侦查工作获取更多的信息。另外,加强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支撑是人工智能有效开展的基础,为此加强数据整合尤为关键,首先要建设信息收集的软硬件环境,之后整合各个警种与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将各类数据收纳入数据库,从而实现多渠道获取信息,改变当前侦查活动的局限性,实现侦查工作从实体转变为虚拟网络领域。

3.3加强侦查部门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科技兴警、智能提效是侦查系统努力的方向,想要实现科技提供更多的展战斗力,就必须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从文化程度、科技素养以及年龄结构都要具备能打赢违法犯罪的能力,但是当前公安系统人才队伍水平整体较差,未来很长时间内推行科技兴警势在必得。公安部门可以与高校或者科技企业合作,创建人才培养制度,举办大数据应用技术培训、人工智能技术培训等活动,重点培养科技人才,建立传、帮、带培养制度,从而形成技术与业务、老中青结合的人才队伍,为公安机关输送更多的人才,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起到积极作用。

3.4建立人工智能應用的法律体系

人工智能应用于侦查工作需要海量信息作为支撑,大量的数据信息可能会与公民个人隐私相关,包括监听技术、语音识别技术、面部识别技术等都可能会关系到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信息化时代公民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逐渐加强,为此公安部门也需要衡量人工智能技术与公众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做到尽可能保护公民隐私的基础上实现人工智能化侦查,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要做到严格的审批与备案制度,严谨非侦查目的的侵犯公民隐私权;其次,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越权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做好界限说明,并且进行法律追究。

参考文献

[1]翟海,江平.大数据时代的智慧侦查:维度分析及实现路径[J].中国刑警学院报,2018(3):58-63.

[2]陈纯柱,黎盛夏.大数据侦查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与制度构建[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29-36.

[3]刘弘胤.视频大数据在公安涉案视频图像研判中的应用研究[J].现代信息科技,2019,3(13):88-90.

[4]胡志军,徐勇.基于内容的视频检索综述[J].计算机科学,2020,47(1):117-123.

[5]阴文佳.基于深度学习的暴力行为检测系统研究与应用[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20.

[6]洪漪妮.人工智能时代的视频侦查困境与突围——以人体图像智能合成技术为例[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4):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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