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正学
摘要:该文结合自身执法工作实践,并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剖析我市水产用投入品经营使用现状及监管的难点,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提供科学的水产养殖技术服务,依法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执法监管,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水产投入品;监管;建议
无为市地处皖中,临江滨湖,长江岸线59.3km,西河、永安河、裕溪河、花渡河等内河水域占线260km。全市水域面积2.67万hm2,河湖众多,千亩以上湖泊有牛埠镇的竹丝湖、枫沙湖,千亩以上水面有陡沟镇黄田河,姚沟镇南大湖等,水质优良、饵料生物丰富。
当前我市渔业主要围绕螃蟹、龟鳖、稻虾三大板块培育特色规模化养殖基地。全市水产养殖品种日渐增多,养殖面积逐年增加,一直稳定在1.53万hm2以上,其中螃蟹1.05万hm2、稻虾0.42万hm2、龟鳖和青虾等800hm2。2021年实现渔业总产值40亿元,是全省水产品重点养殖区和苗种供应区,全市渔业生产逐步实现生产现代化,产业区域化、养殖规模化。
水产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水产养殖效益的不断提高带动了水产养殖技术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中尤以调水剂、改底剂、微生态制剂、蓝藻(颤藻)杀灭剂、清塘剂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销售和使用量大幅提升。据2021年无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显示,上述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几乎全程使用;全市75家水产用投入品经销商的经销台账显示,全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年销售量约360t,按1L售价20元计算,总货值近720万元。
笔者作为无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工作中经常遇到涉及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投诉案例。仅以2021年为例,全年共接到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投诉17起,其中成功调解15起,补偿金额63.2万元;建议走司法程序的2起,目前正在诉讼中。频繁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投诉事件,不仅引发了较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也给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工作压力。探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行业现状、规范经营、安全使用、执法监管以及法律制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1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概念、法律界定和作用
1.1 概念
兽(渔)药:(1)对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具有预防、诊断、治疗作用或者能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它的作用对象为水产养殖动物,通过使用达到预防、诊断、治疗作用或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目的;(2)水体或环境消毒剂,它的作用对象为水体,通过使用达到改善水产养殖动物的生存环境,从而促进动物的生长。
饲料添加剂:(1)定义:指在水产养殖用饲料的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含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2)目的:补充动物生长必需的营养物质和微量元素;(3)许可: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应包含在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
1.2 新规
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渔发【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文件规定,(1)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无论冠以“XX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2)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凡具有(或标注具有)预防、诊断、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一律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1.3 现状
自农业农村部农渔发【2021】1号文件印发后,目前市场上除少量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仍然标注“非药品”(2021年之前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外,绝大多数之前标注“非药品”的产品皆标注为饲料添加剂,并明确标注了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地方批准文号);市售的渔药产品仅有聚维酮碘和复合碘制剂等极少数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较小。
1.4 由来
笔者自2008年开始从事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当时的兽(渔)药包括杀虫剂(如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等)、消毒剂(如聚维酮碘等)等产品均标注了兽药生产许可证、GMP证号、产品批准文号等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之后由于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到期,加之水产养殖大省陆续出现的水产养殖用药事故,之前的部分兽药产品由于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而被冠以各种商品名称,且明确标注为"非药品"或"动保产品";农业农村部农渔发【2021】1号文件印发后,部分"非药品"又被冠以"饲料添加剂"的名义继续在市场销售。本文重点探讨之前的标注为"非药品"或"动保产品"的执法监管。
1.5 区别
一是作用对象的不同。兽药的作用对象为动物机体,非药品的作用对象为养殖水体;二是目的不同。使用兽药的目的是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调节动物生理机能,使用非药品的目的是改善水质或底质等环境条件,为养殖对象提供适宜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从而促进动物的生长。
1.6 功能
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功能是通过使用后,达到调节、改良水质和底质等环境条件的目的,如控制蟹塘的pH值保持在7.5~8.5,氨氮和亚硝酸盐不超标等。应该说,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影响水产养殖动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和繁殖,也不会引起水产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且能较好地改善水产养殖动物的生长和生存环境。
1.7 水產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是相对兽(渔)药而言的,不仅具有审查相对较易的法律规定,还能合理规避兽药的许可管理,无须通过兽药GMP的认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仅需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核发生产许可证;(2)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2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实际经营和使用状况
2.1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资质
由于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不属于兽药,故经营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企业或个人不需要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根据2021年12月的调查统计,无为市从事水产养殖技术服务的经营部共75家,其中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仅有36家,尚有39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只从事饲料、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服务,准入门槛较低,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2.2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在我市水产养殖生产中的作用
调查显示,我市水产非药品(现標注为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几乎涵盖水产养殖的全部过程,从清塘到投放蟹苗、栽种水草、肥水、调水、改底、除藻、解毒、增氧等全程使用,起到了调节水质、改善水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促进水生动物生长的作用,推动了我市水产养殖的科学化和规模化生产。
2.3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技术指导不规范、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经营户为追求利益忽视其特定条件下的副作用等。
2.3.1 技术指导不规范
部分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由于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技术指导不规范;(1)使用方法简单。如菌液,随意稀释后直接泼洒;然多数微生物制剂的使用应先确认养殖池塘是否正常,且选择在晴天上午使用,并开启增氧模式,效果更佳。具体到EM菌,则在7月份之前使用效果较好,高温季节则不宜使用,否则易导致水体缺氧;如粉剂,兑水后直接泼洒,没有根据池塘的水深按一定的比例兑水;(2)部分经营户为追求销售业绩,在销售中指导养殖户加大使用剂量,不顾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是在各种复杂环境下试验的安全剂量,不仅导致养殖户的养殖成本增加,还极易引发生产事故。
2.3.2 产品质量难以保障
与通过兽药GMP认证的渔药生产企业相比,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且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对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相对宽松;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相对滞后,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此外由于其生产的产品仅执行企业标准,部分产品成分的标注可能存在漏标或不标现象,质量保证完全来自审批部门的事前审查和企业的内部管理,产品质量难以保障。
2.3.3 经营户为追求利益忽视其特定条件下的副作用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仅具有调节水生动物生活的水体,改善水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作用,部分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辅以必要的配套方法,注意其特定条件下的副作用。如蓝藻杀灭剂,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杀灭蓝藻,但在高温天气下,蓝藻杀灭后易产生藻毒素,且降解的蓝藻沉底后易导致池塘缺氧、亚硝酸盐和氨氮超标,因此在使用蓝藻杀灭剂之后,必须辅以定期换水、增氧、解毒等其他配套的方法。
3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经营使用监管难点
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无须经兽药GMP认证,针对实际生产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具有研发快、针对性强、新产品投入周期短、审查较易的特点。少数生产企业将该纳入兽药监管的产品也以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形式包装销售,如少数杀虫剂、消毒剂等。水产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也无须经兽药GSP认证,无须建立兽药进、销、存台账,发现问题后难易溯源,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3.1 概念的难以理解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的过程中允许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但笔者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调水类、底改类、杀灭蓝藻类、消毒类产品均标注为饲料添加剂,该述产品既不能在饲料加工、制作时添加,也不能在饲料使用时添加,以饲料添加剂的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难免让人难以理解,也让执法监管陷入被动,如清除蓝藻类产品。
3.2 质量鉴定难
无为市发生的多起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质量纠纷事件,接到举报后,送至检测机构却被告知无法鉴定。如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的杀灭蓝藻剂,主要成分标注为双乙酸钠(包括含量标注),执法人员将样品送至省检测机构,标签核查无任何问题,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也有双乙酸钠,但因为没有检测参数而无法检测。送至省水产技术部门申请技术鉴定,因无法提供相同的水体、相同的环境(季节、气温等)而无法进行。
3.3 加大推荐使用剂量行为的处罚,无法律依据
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水产用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经营户加大推荐使用剂量;笔者咨询省水产技术部门,产品标签的推荐使用剂量是指在各种复杂环境下的安全使用剂量,加大使用剂量,在高温、缺氧、氨氮超标等环境下,极易造成水产养殖户生产事故,其中尤以杀灭蓝藻最为明显。农业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只能根据调查的结果,综合实际损失和生产成本以及上年的行情进行调解;因无法律依据,农业执法机关无法对经营户进行处罚,也不能要求经营户对养殖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调解不成的,只有建议养殖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4 建议
(1)农业农村部虽然印发了农渔发【2021】1号文件,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分类管理进行了明确界定,规范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但毕竟只是规范性文件,建议以法律或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细化,并颁布施行。
(2)建议省级检测机构和技术推广部门加大对地方执法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及时申报新型饲料添加剂的检测参数,从而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3)建议农业农村部制定部门规章对加大推荐饲料添加剂使用剂量的行为加以约束,并制定相应的罚则,从而使水产用非药品(现标注为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更加自律,让市场秩序良性互动。
(4)建议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参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一经检测出隐含兽药成分的,一律按假兽药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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