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廖嘉诚
在新冠疫情持续防控的背景下,线上办公学习和社交娱乐成为了目前社会的新常态,同时与现实世界平行的数字世界——元宇宙,更加激起了人们对虚拟生活的向往。在元宇宙中,人们幻想能够做到任何在现实世界可以做到的事情及其他在现实世界做不到的事情,而人们在元宇宙中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支撑。
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五次峰会中指出,疫情激发了“非接触经济”的全面提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路径。我们要主动应变、化危为机,以数字化变革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元宇宙为数字经济活动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如何应对元宇宙中发展数字经济活动的风险与挑战是数字经济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的新的探索点之一。对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进行规制绝不意味着限制其发展,而是在梳理元宇宙中基于数字经济活动产生的各类关系的基础上,对元宇宙治理规则的构建作一个研判,并提供相应的治理思路与治理方案。
元宇宙一词首先出现在美国作家斯蒂芬森的小说《雪崩》之中,是文中人物借助特定设备进入的与其他人进行互动交流的虚拟空间。随着区块链、AI、VR、互联网算法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该小说所描绘的元宇宙正在逐步成为现实。目前来看,元宇宙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利用上述所说的各种技术组合打造一个包含数字身份、数字货币、数字资产和数字市场的数字经济体系。其中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既包括具有统一性、能够替换的同质化代币如比特币;也包括具有唯一性、不可互换的非同质化代币(简称NFT)。
同质化代币自问世以来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因其没有算力之外的现实之物与其对应,致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仍对加密货币怀有戒备之心。
NFT的发展速度超过同质化代币,元宇宙最近兴起的这一年同样也是NFT爆发的一年,NFT的唯一性使其具备同质化代币所没有的使用价值、艺术价值和身份价值。可以说,元宇宙的出现使NFT的价值得到充分沉淀,而NFT也为元宇宙的内容生产与消费创造了自我循环。
数字经济唯有映射到现实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因此,根据元宇宙和现实世界的关系,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2.1 目前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尚处于第一阶段
数字财产暂且只能在某一虚拟世界中进行流通,主要存在于游戏和社交网络平台。各虚拟世界通过增强用户的沉浸感,使用各种数字资产作为奖励,逐渐具备了独立且相对稳定的经济体系。
1.2.2 当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发展到第二阶段时,其主要特征是通过某一载体将多个元宇宙连接在一起
在这一阶段,某一元宇宙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可以无障碍地进入到另一个元宇宙,即在某一虚拟世界中获得的任何资产到了其他虚拟世界仍可以通用,实现互联互通。而这则需要一个通用的载体,即区块链+通证。所谓通证,是可流通的加密数字凭证,其与区块链结合在一起可以提供最强的安全保证以及信任传递能力,从而使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在不同元宇宙中流转成为可能。当前的元宇宙数字经济活动已经开始向这一阶段探索。
1.2.3 当元宇宙发展到最后一个阶段时,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开始发生重叠
这一阶段,元宇宙中会逐渐出现现实世界的内容直至其将现实世界完全复刻下来,这时元宇宙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现实世界的延展。由于现实世界将虚拟世界接纳,元宇宙不再独立于现实世界发展,虚拟与现实的界限也变得模糊。那时产生的则是一个与现实世界紧密联系的数字化世界,是一个真正的虚拟现实。可以想象,现实世界的资源可以利用先进技术完成数字化从而进入到元宇宙中流转,元宇宙中的数字资源也能在现实中找到对应之物或者对应权益。有了新型经济模式的加入,既有的生产关系将会实现更有效的配置,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
元宇宙目前尚处于起步探索理论阶段,但各种技术的发展组合使元宇宙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扩张性,这为元宇宙里的数字经济活动发展提供了理想化的场景。
1.3.1 元宇宙的数字经济活动属于创作者经济
元宇宙的数字经济活动体系由所有进入元宇宙的主体共同参与建设,从而在生产与交易中创造价值。元宇宙数字经济活动的发展依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点对点传递技术,没有任何一个参与者的节点能够成为中心,或者说任何一个节点都是中心。人们可以将自己的现实作品数字化或在元宇宙中直接进行创作,通过元宇宙的数字经济活动系统以NFT的形式进行交易。可以说,元宇宙繁荣与否,取决于数字创造者的数量与创作积极性。因此,只有在人们的共同参与下,元宇宙的数字经济活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
1.3.2 元宇宙的数字身份能够保证各主体平等地参与数字经济活动
去中心化网络服务使人们以数字身份进入元宇宙,不论各主体的现实身份如何,其在元宇宙中从事的交易活动都只会被记录在数字身份下向所有人公开,无法存在暗箱操作。并且人们可以在元宇宙中拥有多个数字身份,利用不同的数字身份参与不同的数字经济活动,这些数字身份都与现实身份绑定,从而实现各数字身份下的数字资产能够通过现实身份进入到现实世界进行流转。
1.3.3 元宇宙的共治规则能够保证参与数字经济活动的各主体权利义务实现
依托区块链构建的元宇宙遵循参与者共治规则,区块链中保存的信息由所有参与者共同掌握。也就是说,想要对元宇宙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必须掌握区块链上过半的数据节点,而这在一主体一节点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可能实现。因此,只要参与数字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意思自治原则下进行交易,其权利义务就能得到充分保障。
数字身份是进入元宇宙的通行证,若允许用户任意创设,可能会违反现行的道德和法律。在元宇宙中,用户可以根据自身喜好来起名和创设形象。元宇宙在现阶段的形象塑造已经能够做到和现实人类形象十分接近的地步。若是用户在其数字身份的名称或形象中加入了一些具有歧视性或侮辱性的元素,将会造成负面的价值传递。若是用户在元宇宙中从事一些暴力活动或者实施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虽然目前法律尚未对其进行规制,但随着元宇宙治理规则的健全,这些行为可能就会纳入到法律禁止范围内。即便现在没有法律的限制,用户也可能会被自己在元宇宙中的行为影响到现实的决策。根据“自我感知理论”,用户会受到虚拟世界中自身角色的影响,在潜移默化中改变自身的行为和态度从而向虚拟身份靠拢。目前元宇宙主要应用在游戏领域,某些游戏就会给玩家下达一些暴力活动的任务,若对此不加限制,用户的道德标准可能就会发生负面偏移。
法律对科技一般保持中立的态度,既不对技术进行支持或打压,也不干涉技术的发展方向。然而不对技术进行引导和规制可能就会造成一些社会危害。具体到元宇宙领域,由于目前投资元宇宙项目的企业大多为互联网巨头,均有各自的支付系统,这也导致元宇宙中的货币都是私人数字货币。而私人数字货币的最大缺陷就是价值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可能引发一系列网络经济犯罪活动等,甚至可能影响到实体经济。有研究指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兴起,背后就有跨境洗钱组织的推动。
2.2.1 对于创作者而言
其作品的著作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是其创作的基础。在元宇宙中,其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风险有两种:第一,其在元宇宙中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这种情况与现实中的著作权被侵犯大同小异,只是环境发生了变化,但需要警惕其他创作者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创作时侵犯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第二,其在现实世界的作品经数字化之后著作权被侵犯。正如现实之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够分离,经数字化之后的现实作品也可能出现“实体权”与“数字权”的分离。经过分离之后,创作者的著作权可能被以下几种方式侵犯:创作者并未将作品数字化,而是由具有不法目的的他人将作品数字化后通过匿名交易在元宇宙中出售;创作者将作品数字化后,将实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而自身保留作品的“数字权”,实物的新所有人再次将作品数字化并在元宇宙中交易;创作者将作品数字化后,将数字作品交给他人使用,并不转让数字作品的所有权,而使用权人擅自将数字作品出售。
2.2.2 对于消费者而言
其权益是否被侵犯取决于购买的数字产品是否基于公平的对价。一方面,当前元宇宙中的热销产品NFT的价格区间有很大的差距,上达数百万美元,下至十几美元,消费者无法清楚地判断其价值,若是有投机者恶意哄抬价格,多出的部分将由消费者买单。这一点与现实世界中演唱会、体育赛事等的“黄牛票”类似。另一方面,由于元宇宙中的数字交易具有匿名性,交易行为只会记录在数字身份下,消费者无法有效地分辨其购买的NFT来自于创作者还是投机者。由于元宇宙中的主体可以拥有多个数字身份,投机者完全可以通过多个数字身份自我交易,营造出某数字产品高流通和高价值的假象,等到消费者入手之后,该数字产品就变成了毫无价值的一串数据。
元宇宙之所以炙手可热,离不开资本的背后推动作用。移动互联网发展至今,虽不能说网络流量的红利已被瓜分殆尽,但目前至少不在最高发展点。因此,资本巨头开始寻找新的盈利模式,试图将数亿用户从2D的互联网世界带往3D的元宇宙。国内外的资本巨头、大型互联网公司纷纷对元宇宙进行投资布局。具体来说,资本投入元宇宙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将公司转型,以元宇宙为核心重构公司业务,并利用自身影响力吸引其他资本的注入,典型事件就是美国社交软件巨头脸书(Facebook)将该平台的品牌部分更名为“Meta”。另一种是向已经构建的元宇宙投资,当前阶段主要以投资元宇宙中的数字土地为主。数字土地是用户在元宇宙中搭建房屋等建筑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基础,需要向元宇宙平台购买使用权才能获得。而在资本的控制下,元宇宙中的虚拟土地与现实中的土地一样稀有,具有很高的价值,如数字资产投资公司Metaverse Group以243万美元的高价购买了元宇宙平台Decentraland的一块数字土地,售价甚至远远高于美国一些行政区的独栋房屋价格。
事实上,不论是以上何种方式投资元宇宙,都足以形成资本将元宇宙牢牢控制的局面。随着元宇宙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数字空间必然成为十分重要的财产,拥有数字空间的主体可以控制对本空间的自由访问、空间内显示的内容以及交易的地点与方式,所有进入元宇宙的用户都需向经营者支付费用。良好的共建共治并不一定会带来风险,但在资本绝对控制的情况下,元宇宙中的数字资源可能会有不公平的定价机制。诸如300万人民币的NFT头像、400万美元的NFT表情包、290万美元的NFT推文等,都体现出资本对数字资产价格的任意操纵。这些数字资产具有多少价值,交易对价是否公平都是未知数,若是任由资本对数字资源随意操控,必然会导致元宇宙的数字经济活动走向崩溃。
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拥有自身的一套运行逻辑与治理规则,但正如现实世界的市场经济需要看得见与看不见的两只大手,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也需要法律这一看得见的大手予以把控。对于上文所述风险,大致可以归纳为现实世界的资源数字化后或元宇宙内产生的资源在进行现实与虚拟的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既需要元宇宙的自治规则进行调整,也需要法律规范予以化解,缺少二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应对元宇宙数字经济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采用“自治+法治”的总体思路契合元宇宙中数字经济活动的治理逻辑。而无论是自治还是法治,都需要法律与技术共同发挥作用。
元宇宙在依靠算法技术进行自治时,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在对元宇宙进行规制时,也需要技术使其更好地融入。具体而言,元宇宙数字经济活动的自治依靠元宇宙中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以下简称DAO)。这是元宇宙参与者通过智能合约来组织元宇宙资源分配的共识性组织。在一般情况下,DAO足以维持元宇宙数字经济活动的良好运行。元宇宙数字经济活动的法治依靠现实中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予以审查和监管。
3.2.1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方案
DAO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合伙、法人亦或其他类型的组织,学界尚未盖棺定论,但根据其基本架构、运行机制和主体要素,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元宇宙领域内的公司法人。当然,其与现实中的公司法人存在一定的差异,作此种类比是为了借助已有的治理体系为DAO治理元宇宙数字经济活动设计更好的方案。
首先,为DAO构建基于智能合约的运作机制。所谓智能合约,是将元宇宙参与者共同认可的规则以及法律规范融为一体,通过区块链自动运行的代码。智能合约类似于公司法人的公司章程,一旦制定就需要全体参与者遵守。而不同之处在于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和董事会加以执行,智能合约一旦制定就可以自动运行,原则上无需人工管理。在DAO治理系统中,传统管理者的地位被弱化,实现了所有元宇宙数字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规则内平等。并以程序自动协调取代了人工管理,有效降低了数字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
其次,以通证来激励DAO的积极治理。通证作为一种加密数字凭证,包含了多种属性,如可流通的货币属性、可增值的股权属性以及可使用的物权属性。赋予DAO发行通证并根据其属性和目标调整发行量、锁仓期和分配方式的权利,可以使每一个参与者享受到权利实现带来的收益,有利于DAO成员间的协同合作,优化DAO的资源配置,从而完善DAO的治理模式。DAO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了通证价值的提升,通证价值的提升反过来激励参与者更积极地治理,真正实现元宇宙下的共建、共治和共享。
最后,形成基于共识机制的DAO分布式自治格局。DAO最大的特点就是去中心化,成员参与治理是分散的而不是按层级的。但完全的平等也可能导致每一个主体都因为利己性而采取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DAO需要一种能够保证个体利益的同时也能维护集体利益的机制,也即共识机制。具体而言,共识机制就是在考量参与者的预估策略以及实际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均衡分析得出一个最优策略。在共识机制下,各治理主体可以互相学习和预测彼此的行为,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
3.2.2 相关部门的治理方案
政府需成立相应的审查和监管部门,成为元宇宙区块链上的验证节点,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执法的工具延伸到元宇宙之中。
首先,相关部门需对进入元宇宙的用户身份以及用户在元宇宙内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在现实世界中违法而被限制自由或限制活动范围的主体,若允许其进入元宇宙自由行动,法律的威慑力将大大削弱。因此,相关部门可联合DAO将上述主体写入智能合约,禁止其以数字身份进入元宇宙。对于在元宇宙内实施的违法和背德行为,也可先由DAO自行审查把关,若DAO难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和背德,或DAO难以制止违法和背德行为,可以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和处理。确定违法或背德的,相关部门可以限制行为人在元宇宙内的活动方式和活动范围予以惩戒。
其次,行政机关需对元宇宙用户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财产进行验证。即通过验证数字财产与数字身份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数字身份对数字财产享有怎样的权利,从而判断某一主体对某一数字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若仅凭数字身份的信息无法判断其对数字财产的权利范围,可以打通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通道,将现实世界中存在的相关信息与元宇宙中的信息相互验证。经过相关部门验证的数字身份和数字财产,可以得到法律的认证,防止侵权人的不诚信行为。具体而言,创作者的著作权可以得到保护,即一旦创作者将其数字作品进行注册登记,就能得到行政权力的保护。对于投机者恶意哄抬价格和自我交易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对相关信息的验证,检测出其中的可疑之处,在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发送风险警示,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侵犯。
最后,相关部门需对元宇宙经营者进行有力监管。元宇宙经营者设计并执行元宇宙的运行规则,因为法律在元宇宙内是被写成代码而非以文字形式呈现的。一旦元宇宙经营者对参与者进行不正当干预,参与者很难反抗并寻求救济。因此,一方面需要DAO作为参与者代表与元宇宙经营者抗衡,一方面也需要相关部门出面有效监管。为防止元宇宙经营者随意抬高数字财产价格或垄断数字经济活动行业,可由经营者联合DAO制定元宇宙内数字经济运行的行业标准并在相关部门处备案,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力监管。在条件成熟时,行业标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颁布实施。
无论是现实世界中的实体经济,还是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都是经济体系不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应当认识到数字经济为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承认新兴技术为社会提供的可持续发展的新机遇。在期待想象中的元宇宙迅速降临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一些冷静的思考,让元宇宙的参与者明白,元宇宙同样可能滋生违法和背德行为。但也不必惶恐不安,元宇宙并非是法外之地,只要保持积极的风险防控意识、采取正确的治理方案,元宇宙的发展风险依然可控。只要引导元宇宙中的数字经济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将会是虚拟与现实连接的价值通道,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源源不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