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新
[摘 要]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偶有发生。其中,受欺凌者和家长怎样向司法机关求助,欺凌者及其监护人该担何责,校方如何与司法机关无缝合作等是解决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通过立法来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的目的,一是提高这类案件办理的效率,二是加大普法力度,让诸多相关方都感受到法律在防治校园欺凌行为方面的威力。
[关键词]校园欺凌行为;法律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22)09-0070-03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偶见报端。据《中国青年报》(2021年4月8日)报道, 2018至2021年,张文新带领团队调研了来自全国的13346名中小学生,发现有19.9%的学生曾卷入校园欺凌事件,其中16.2%为被欺凌者,0.9%为欺凌者,既是欺凌者又是被欺凌者的占2.8%。这些发生在校园的欺凌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校园欺凌行为还没能杜绝,另一方面暴露出部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应对和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能力有待提高。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校园欺凌现象、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9C339)研究小组曾于2020年,对南宁市第十九中学初高中部共341名学生进行了有关校园欺凌的问卷调查,学生年龄在11岁到19岁之间,男女比例接近1∶1。本问卷下发341份,共回收341份,回收率为100%。调查结果显示,有80%左右的被调查学生能够分辨校园欺凌行为,只有约20%的被调查学生未能准确鉴别校园欺凌行为。有将近50%的被调查学生表示,自己曾遭遇过校园欺凌。
这些欺凌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或者恶意地通过肢体动作、言语等,欺负或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的身体与精神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等。校园欺凌行为既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又使部分学生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校园欺凌行为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引起了我国相关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
2016年,教育部联合司法部等九个国家级部门印发了《關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同年,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毫无疑问,这一系列相关意见和方案的出台,为各中小学校防治校园欺凌行为提供了重要的行动依据和政策保障。
应该说,我国已经将校园欺凌行为的防治上升到了国家层面,防治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校园欺凌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我们需要主动去帮助那些被卷入校园欺凌事件的学生,不管他是被欺凌者,还是欺凌者,或是旁观者。
二、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原因
校园欺凌事件为什么会发生呢?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一)客观因素
客观因素主要有社会影响、学校管理、媒体宣传、家庭教育、教学观念等。
1.社会影响。出现在公共场合的暴力行为和污言秽语会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容易导致他们沾染不良习性。
2.学校管理。部分学校更关注学生的学业表现,疏于关注学生其他方面的表现,这导致其中一些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未能得到有效培养。部分学校管理缺位,没有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预防、干预和处理机制,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干预尺度把握不准。另外,有的教师变相体罚或以自己的权力与威望去羞辱受其管理的学生,这会间接导致校园欺凌的发生。
3.媒体宣传。一些电影、电视节目、新闻报道会过度放大欺凌和暴力事件的细节,部分充斥暴力、欺凌因素的书籍和游戏流入市场,这些都会对接触到它们的学生产生负面的影响,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开始模仿欺凌行为。
4.家庭教育。一些家庭缺少温情,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不畅,彼此之间互不关注,以致孩子在遇到困难时从没想过要找家长帮助。这样的家庭容易培养出自私、叛逆的孩子。部分家长浮躁、世俗,在他们的影响下,孩子容易养成不良行为习惯。部分家长的文化水平有限,他们没有意识到孩子健康人格培养的重要性,不具备判断孩子是否遭受校园欺凌的常识,也不具备帮助孩子摆脱校园欺凌困扰的意识和能力,缺少维护孩子在校权益的意识。
5.教学观念。部分教师所秉持的“分数至上”的教学观念,本身就很容易分化学生。因为并非每个学生都能精于学业。一些觉得自己在学习上没有优势,难以博得教师和家长的赞许,认为自己没有前途的学生会通过拉帮结伙,欺负弱小者或同伴来弥补学业上的缺憾。
(二)主观因素
一些学生容易曲解他人的语言或行为,对他人的言行过分敏感,以致产生一些病态行为和攻击性行为。一些学生内心充满压抑和烦闷,喜欢拿他人出气。有些学生因有不同于他人的体貌特征而受到孤立甚至侮辱。校园欺凌事件的当事方几乎都是未成年人,且产生的原因复杂,涉及家长、学校、社会等方面。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有些欺凌者的父母出于“保护自己的孩子”“不想把事情闹大”的目的,通常选择赔钱解决;一些学校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会习惯性地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过且过;社会中的一些人会以“当事方还是孩子”这样的借口将问题淡化处理。这便导致相关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从长期来看,解决校园欺凌事件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仅靠家庭、学校、社会人士的共同努力明显不够,还需要公检法等部门打出“组合拳”来助力。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欺凌者及其监护人的惩罚力度,对欺凌行为持可以宽容但绝不纵容的态度。对于校园欺凌,要做到“事前”有效预防,“事中”及时妥善处理,“事后”教育和惩戒欺凌者及相关责任人。
三、立法防治校园欺凌行为的必要性
通过立法来预防和惩处校园欺凌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虽然社会大众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认识有所深化,但还是有人将校园欺凌行为视为未成年人之间的小冲突、小矛盾。当前,人们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选择诉诸法律的并不多。总的来说,应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这样一方面可提高这类案件办理的效率,另一方面可加大普法力度,让包括学生、家长和教师在内的诸多相关方,都感受到法律在防治校园欺凌行为方面的威力。我们应当扭转“欺凌行为可以容忍”及“未成年人无须担责”等错误认知,从源头上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众所周知,“醉驾入刑”至今已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严惩酒驾、醉驾逐步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即“以刑罚的威慑力量,时刻去警醒和规范驾驶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阻断可能会导致危险后果的驾驶行为的发生,从而发挥出刑法的预防功能”。至此,“醉酒驾驶”已经从一般性违规行为上升为违法犯罪行为,“醉驾入刑”的法律刚性持续增强。这个成功的案例可以为通过立法来预防和惩处校园欺凌行为提供参考。
消除校园欺凌行为,必须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角度出发,协调各方面力量,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依法综合施策。英、法、美、日等国家对校园欺凌行为的防治虽各有侧重点,但都非常重视发挥法律、法规的预防和惩戒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在干预和矫正在校学生及校外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方面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仍存在家庭教育缺位以及学校批评教育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因此,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十分有必要,并且可以此为契机,将从预防到惩处校园欺凌行为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框架,为校园欺凌行为防治提供完善而专业的法律依据。
四、基于法律法规防治校园欺凌行为的路径
(一)建立校园欺凌行为预防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应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日常的教育教学中,积极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广大学生对于法治观念的认同度,增强广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坚持法治教育和德育熏陶相互融合的教育方式。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要科学地采用各种法律技术手段,建立“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赋予学校适当的惩处权
对于学生之间的交往失范行为,学校往往很难做到全时察觉。学校的惩戒功能较弱,在学生犯错后,学校通常以批评教育为主。正因如此,校园欺凌事件才会时有发生。相关部门应明确校园欺凌行为类型,将校园内的殴打、恐吓、故意推搡、抢夺东西、泄露隐私等行为都定性为校园欺凌行为,再明确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问责规定,并将适当的惩处权赋予学校。我们要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来加大校园欺凌行為的违法成本,明确一旦发现欺凌行为,就必须惩处欺凌者,让其付出代价,并追究其监护人的有关责任。
(三)加快健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引领者,在制止和消除校园欺凌行为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有关政府部门若能进一步建立一套更完备的校园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整治好学校周边的环境,明确安全责任主体,便能更好地为学校创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驾护航。
相关政府部门早已意识到校园欺凌行为的危害性,并出台了防治校园欺凌行为的一系列指导性政策文件。到目前为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中的相关条文处理校园欺凌事件。这些法律法规对受欺凌者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对欺凌者的处罚力度较小。建议专门制定出台“中小学校园安全保障法”“中小学反校园欺凌行为法”“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处罚法”“校园欺凌综合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行为予以约束,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监护人、学校、社区、公安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学校、社区等的合作机制,以更好地防治校园欺凌行为。
(四)完善“以教代刑”的措施,加大惩罚力度
学校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教育惩戒校园欺凌事情中的欺凌者。对于这个特殊群体,学校、教师等既要做到真心关爱、热心帮扶、不离不弃,促使他们的内心被感化、行为被转化,又要在教育他们时充分发挥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于那些屡教不改,多次做出校园欺凌行为的“惯犯”“累犯”来说,教育惩戒的作用已经不大,等待他们的应该是法律的审判。学校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协同作战,采取事前预防、即时报告、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将欺凌行为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等具体而有力度的措施。对那些已具有犯罪性质或者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司法机关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对那些教唆、诱骗、胁迫或利用在校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人或混迹于社会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五)将校园欺凌行为纳入量刑定罪范围
相关国家机关应明确校园欺凌行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以认定某一校园欺凌行为是否涉嫌违规违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已经在做相应的司法尝试。比如于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比如将青少年的拘留年龄从十六岁下降到十四岁;明确“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等。
五、结束语
我们不仅应关注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情况,还应关注如何将校园欺凌行为的防治纳入一套系统化和程序化的规则之中。校园欺凌行为多发生在在校的未成年人之间,有着许多不确定的诱发因素和难以穷尽的表现形式。校园欺凌行为的防治,确实面临着诸多认知与制度层面的掣肘。但正是因为有难度,我们才应该早行动,把防治之网织密。笔者认为,如果没有严密的规则与良好的秩序,不但欺凌者会变本加厉,而且本无意欺凌他人的旁观者也可能会变成加害者。规则和秩序对于社会组织的构建,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相处至关重要,生生之间如此,师生之间、家校之间亦如此。
[ 参 考 文 献 ]
[1] 岳想. 校园止暴,谁该吃药[N].人民日报,2015-06-10(14).
[2] 邹伟.把交通安全的“灰犀牛”关进笼子[J].汽车与安全,2019(2):1.
(责任编辑 农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