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婉婷
民国初期,离婚自由遭遇旧婚律与传统习俗的压迫同时,在实践离婚自由上也遭遇多种因素的制约。新旧思想交融下的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但是离婚却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受到封建社会的压迫、束缚,当时大多数妇女在婚姻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如果离婚生计将难以为继,就有了离婚自由救济之说。然而积重难返,一朝一夕很难有所改变。但已经是妇女解放的开始,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旧式婚姻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及当时的社会风气。
民国初期,离婚自由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离婚案件多发;旧式女子被无情地抛弃;因离婚而自杀的人数增多,自杀者不仅包括女性,还包括男性。对于男性来说,他们自杀是因为感受到离婚难,受到多方的阻碍而不得离婚,故而选择自杀以结束这无爱的生活。小岑在《离婚不自由的悲剧》中,介绍了王德绪案例,他“殆全因感受不良婚姻之痛苦而处于厌世自焚”。而对于女性来说,是因为离婚后无法在生活上自立或者没有脸面见人。这些社会的悲剧,使得国人思考离婚自由这一主张是否是正确的?到底应不应该实行离婚自由?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在一个文明开放的社会,每个人都有自由的选择权。可以自由地结婚,当然也要自由地离婚。面对着上面种种难题,民国初期对离婚自由救济法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时人也寄希望于这些救济法能解决离婚自由所面对的难题,从而减少悲剧的发生,使得真正的离婚自由可以实行。
破除旧思想,接纳新思想
实际上,离婚自由最大的“拦路虎”是旧思想。所以要实行离婚自由,就必须先破除旧思想,接受新思想。要破除传统的贞操观念,打破传统的家庭观念,赋予女性离婚权,以支持离婚自由的实行。
传统的道德观,很重视女子的贞操。在清代,政府更是颁布了一套完整的贞节表彰制度,而且旌表的人数持续增加。据《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一书中资料显示:“江苏甘泉县(今扬州市)自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的31年间,共旌表孝节烈妇女900余人。湖南桃源县清初至同治时,共旌表节孝妇女621名。光绪十六年(公元1860年)奉旨旌表139名。光绪十七、十八年采访得旌表者74名……”这些数据表明,直到光绪年间,受旌表的妇女数量是可观的。可见,直到清末民间对贞节观念还是非常看重。据此,一些不赞成离婚自由的守旧派认为,离婚自由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是违反了千年来对妇女贞操道德的要求。男子离婚可以再娶,女子离婚却要保持贞节。“他们的根本观念……肯定人性是坏的,如果婚姻说是可以自由解散,则道德必定要堕落,风化必定败坏,男女必定纷乱。”对此,主张离婚自由者反驳道:“主张这种道德的,才是不道德,因为他们不但把女子看作非人,还把男女关系看作只是单纯道德性的关系。”并且认为这是一种自私的行为。离婚是离婚,贞节是贞节,两者是不应该混为一谈的。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贞节?李季诚认为,“因真正的自由恋爱而结合成为夫妇的男女,在恋爱的心理未断或已断而未将婚姻正式解除之时,不再与第三男女因恋爱而发生性的行为。”贞节并非是要求妇女要从一而终的。所以必须破灭旧有传统的贞节观念,提倡新的性道德。
中国传统社会素来注重家庭,重视家族。离婚势必让家庭破裂,让家族蒙上羞耻。甚至有反对离婚自由者认为,“社会(人类的组织)是家庭组成的,若家庭时常的破裂,社会必紊乱;若家庭都破裂,则社会虽依然社会,恐怕已变了性。现代社会的制度,固然不好,恐怕变性的社会还要坏到十分。”在他们看来,离婚自由不仅会使离婚率上升,社会动荡不安,而且对于下一代的子女也是有害的。因为离婚之后,子女的教育成为了问题。“对于儿童,可说是没有再比父母更好的,生理卫生学家,还验得以动物乳代人乳,总没有人乳的好,乳母的乳,总没有生母有的好。历来为儿童设立各种教养所,总不能有大成效。”而且子女成人之后,其感情道德也不会好。他们肯定了家庭是培育子女的良好场所。
但是主张离婚自由者却认为,离婚自由对于社会,对于家庭,对于子女都是有益处的。中国传统是家族主义的社会,忽视了人性人格。对于反对离婚自由者所说的,离婚使家庭和社会混乱,他们是不认同的。“可是他的所谓家庭,不是我们所要求的家庭。离婚是改良结婚的条件,是救济不良家庭的应急术。建设理想家庭的急先锋,更说不到什么危及社会的秩序安宁。”而“对于子女,自然须负责,但若事实上决不能继续夫妻关系时,何必因此再勉强同栖于一室。否则为子女者反从这无爱情的父母间感受许多恶影响,所以为子女的训育起见,无爱情的夫妇,特别该分居,换句话说:更该离婚。”离婚是离婚,子女是子女。不能因为子女而选择不离婚,这是轻视自己的人格。实际上离婚之后,父母并不是不再养育子女,双方以各自的责任继续抚养子女。在观察社会的离婚案件后,分析者得出结论“如果夫妇的不和,一直到了情愿离婚的时候,则子女们与其住在一样不和的两亲底下,反不如随父亲或母亲的一人,更为幸福了。”所以子女不应该成为离婚自由的阻碍。
所以必须打破传统的家庭观念,把离婚自由当作改造家庭的措施,改造社会的武器,以接受新思想、新作风。
古代男尊女卑的社会中,离婚权是男子所特有。妇女无论怎样不满意婚姻,都是不可能离婚的。七出之条,便是男子行使離婚权的依据。“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只要妇女有其中一条,男子便可以提出离婚。所以这是不平等的,而且是极其荒谬的。“这种荒谬至极的离婚法,根据在:男尊女卑思想;男女道德标准的不一致;贞操观念。”离婚自由,必须将离婚权利赋予女性,男女之间应当平等的。两性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之上,应打破传统的旧观念——只有男子有离婚权,女子也是应当平等合法拥有离婚的权利。
改造旧式女子
在实行离婚自由上,改造旧式女子是首要问题。现在的离婚太多是发生在新式男子和旧式女子身上。对于已嫁的旧式女子来说,自由离婚与她们长期以来所接受的闺阁教育有背离之处。突然的离婚,会让她们无所适从,甚至会自杀。再有,即使不自杀,她们被离异后甚至想要留在夫家当奴婢,并苦苦哀求道:“你也尽可不把我当作你的妻子看,只要你肯允许我不从你的家里出去,即使叫我做下婢,也都情愿的;否则我只有削发为尼。”旧式女子之所以要恳求成为奴婢,因为她们离异之后,生计成为首要问题。所以在实行自由离婚上,要想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必须对旧式女子进行适当的改造。
改造旧式女子,首先要让她们经济独立。经济独立,才能让她们离婚之后还能生活下去,不用为未来生计问题而担忧。而且一旦拥有经济独立权,也可以以此来支持她们提出离婚。同时也应该开放职业的种类,让更多妇女有机会谋求经济独立。
在经济独立的同时,女子也应当接受教育。自晚清以来,女学逐渐兴起。但是还有不少已婚或者未婚的女子没有接受过新式教育,她们因之不能理解社会上的新事物,不懂得离婚的真义。梦苇认为,“要教育普及之后,才可以实行离婚。”缪金源则主张用闺阁平民教育来代替离婚。他们的主张是希望女子不能不明不白的被离婚,希望她们能够接受教育,去了解离婚的意义是什么,以免受到更大的伤害。
有了经济独立和接受教育之后,旧式女子对于离婚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她们会认识到离婚不是一件痛苦的事情,而且她们也会去争取离婚,不愿再留在这包办式的婚姻中,而是去追求个人的幸福。
改造旧式女子,需要男性的帮助。不可否认的是,大多男性的学识和财力此时都要比女性优等。所以,“必须使男子对于他无爱情的妻子,尽力加以帮助,使她能够觉悟,否则只想离婚,绝不为她前途设法,不但将来的状况益加混乱,而且也是人道之敌”。男性与他旧式的妻子离婚之后,男性应当给予财力的支持,使得女性不受生活的困境。在法律条文中,也有相当的法例。《民律草案》上规定,如果一方因离婚而陷于困境,另一方应该给予抚养费,直到一方困境解除或另嫁娶。除了抚养费,男子也要帮助女子求学。在民国十一年的一件协议离婚中,双方立下约定:“双方解除后,一切行动不受任何人之支配;自解除婚姻之日起,三四年内,口口口君供给口口君求学费口口元;口口君所入之学校,口君当负选择之责……”夫妻离婚之后,丈夫提供学费让妻子接受教育,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离婚不是不可行,而是“惟当兹过渡时代,我国妇人之经济与地位都较其夫为劣等,妻离异其夫固属少见,然亦无甚危险之发生。若夫离其妻,则当稍顾人道矣。如生活及地位上均当与以相当之保障”。男性此时的帮助,可以说是出于人道主义上的帮助。在道德的一面上,男性理应是要帮助女性,以此达到改造旧式女子的目的。
谨慎地结婚与离婚
传统婚姻很大一部分是不讲究恋爱与否的,只看重家庭。两者的结合更多的是为了家族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不少新青年会因无爱而离婚。再者,因为受到了自由恋爱和自由离婚思想的影响,一些青年的离婚举动完全是因为反感旧式婚姻。但是旧式婚姻中就没有爱情吗?对于旧式婚姻就一定要破除吗?另外,新青年往往不会考虑另一半就直接单方面地提出离婚或逃婚。他们是完全没有考虑对方的感受和处境,这是自私的行为。所以避免离婚自由的悲剧必须要改革婚制,订立新的结婚标准和反对盲目的离婚才可以,这样才会让离婚自由顺利地实行。
怎样结婚才是好的呢?饶上达认为,“结婚的时候,不要弄成君主式、专制式、畸形或暂时的家庭,要造成民主式、共和、快乐而永久的家庭。”传统的婚姻太过专制,决定权不在即将结合的男女双方,而是在双方父母的手上。直到此时,《民律草案》上还规定,结婚需要经过父母允许,没有父母的允许,结婚不发生效力。所以,首先要变革传统的婚姻,婚姻的主动权要在结合的男女双方手上,而不是被他们父母所把持。其次,男女双方的结合,必须是要以恋爱为前提。“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便是两性彼此恋爱。”在五四运动后,自由恋爱的观念已经在青年知识分子中间广泛传播,“在新青年的眼中,爱情已經是婚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首要的要素”。若是没有爱情的结婚,是不道德的,而且是相当于犯奸。在文明、自由的社会里,婚姻必须是恋爱双方的结合。此外,选择配偶的时候应当要慎重。没有相当的学问,相当的经济,或许结婚之后,两人的矛盾会不断增加,反而使得两人的爱情消磨,所以要慎重抉择。爱情、结婚主动权在男女双方,加上慎重的选择,这些都是结婚的前提。只有这样,婚姻才会美满,才不会使得离婚问题变得越加的严重。唯有在双方有相当的经济和学问基础时,离婚自由才变得可能。因爱而结,不爱而离,不因女性在经济与精神上的依附问题而难以决断。
很多人都是赞同离婚自由,但是部分人认为这是要建立在恋爱结合的婚姻上,不适用于民国初期这一过渡时代。因为,他们看到现在的离婚,会让中国社会产生诸多问题。
首先,现在的青年,离婚太过于随便,太爱把爱情放在口中。顾仲绮说,“我是赞成离婚自由的人,但对于一般盲目的青年,因和他人有爱情的关系,便淡泊了自己的妻(或夫)的爱,于是吹毛求疵,无中生有,硬要搜寻一些错误出来,从而提出离婚问题,这种片面的离婚,我绝对不赞成的。”因为民国初期的离婚案件,大多数是发生在青年男学生和旧式妻子身上。男学生接受教育之后,发现爱情的意义,便向旧式妻子提出离婚,而旧式的妻子是不情愿的。甚至有男学生会因为旧式妻子没有学识,而提出离婚。一些青年甚至不懂得什么是爱情,以为爱情的标准是学识、时髦。实际上,爱情应该是双方共同营造的。所以,陈德征说:“我觉得过渡时代,最容易把性欲为大部原因的相爱,误为纯洁的恋爱。这种错认,是没法免除的。不过,与其犯这种误认,不若谨慎从事,已婚的慢一步离婚,当离婚的动机发生的时候;未婚的慢一步结合,当性欲促成结合的时候。”在青年并不懂得什么是爱情的时候,不应该随便离婚。旧式婚姻的结合不是不能培养出感情的,男子或女子都不应该盲目地离婚。离婚固然可以因为无爱而离,但是在这过渡时代,离婚应该慎重。
其次,现在的离婚大多数是单方面的离婚,这是自私的行为。结婚要两者的同意,为什么离婚单方面同意就可以呢?现在一些青年,因为受了旧式婚姻的压制,想要离婚,便单方面地提出解除婚姻,甚至是逃婚,离开家庭。这是不管另一方的感受,完全是自私的举动。但也有人反对说,“不必双方同意,是要一方面提议,马上就可以实行;不必问那方面愿意不愿意。因为不能以一方面的不愿意,却使那方面丧失毕生的幸福。”但若是单方面的离婚,势必会使另一方受到伤害的。受制于时代的限制,此时说单愿离婚并不可行,离婚是要得到双方的同意才可以实行。
所以,对于离婚一事必须要慎重对待,要多方面的考虑。你是真的不爱了吗?你懂得什么是爱情吗?在心中有这些的答案才开始实行离婚。另外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不能单方面的决定,要尊重到另外一半的想法。
实现离婚自由,不是一件易事。在破除旧思想的道路上,必定会充满挫折。要想实现离婚自由,必须破除这些旧思想,接纳新思想。要破除旧贞操观念,打破家庭传统观念,不要以家庭和子女束缚两性的离合,赋予女子的离婚权,这样才可以实现真正的离婚自由。此外,离婚自由救济法应更多放在改造旧式女子和要谨慎结婚、离婚这两方面上。这两方面的措施,都是在为离婚自由这个概念慢慢地传输到国人的思想里,让他们明白离婚自由真正意义。不应当总是想着要直接学习西方文明,同时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
在离婚自由救济法中,提出一些有益的看法,并且有理有据。这些对于解决离婚自由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另外,关于离婚自由救济的讨论也带来了对妇女解放的重视。女子在一段婚姻中往往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不解放女子,是无法实行真正的离婚自由。文明开化的社会,需要促进妇女的解放。虽然自晚清以来,就提倡妇女解放,但是显然还做得不够多。值得注意的是,女子也加入了这场讨论。在讨论中,她们是坚决支持离婚自由,并且为救济离婚自由献策。她们往往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法,因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说服力。
无论如何,这场关于离婚自由救济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旧式的婚姻观,引发了思想的解放。它广集了各界的声音,参考了社会上对于离婚问题的各种看法。最终这场争论势必会给社会带来一阵新风,让更多的人逐渐明了离婚自由的价值。
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