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的完善建议

2022-06-07 21:38李松郑梅王伟
体育时空 2022年8期
关键词:完善田径建议

李松 郑梅 王伟

摘   要  随着田径竞赛规则不断完善和更新,国际田径竞赛规则在国内翻译过程中的文字变得越简练易懂,竞赛规则变得越趋于多样性、合理性和趣味性。尽管如此,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规则在翻译的过程中难免还会存在一些翻译上的不足。本文针对田径规则翻译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意在让更多的裁判员和田径爱好者充分理解田径规则和合理运用竞赛规则。

关键词  田径  竞赛规则  完善  建议

一、《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需要完善的地方

1.《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81条第5款,高度测量。原文:“5.所有高度项目的测量均应以厘米为单位。从地面垂直量至横杆上沿的最低点。”这段话中有两句不够严谨,一是,以“厘米”为单位,在田赛比赛中,输入成绩通常是以米为单位,应该规范的表述为“所有高度项目的测量均应以精确到0.01米为单位”。二是,地面垂直至横杆上沿的最低点不够严谨,如果丈量横杆倾斜的最低点,那么这样测量肯定不科学、不准确。合理的表述应为“从地面垂直量至横杆中段上沿的最低点,且横杆两端垂直于地面的距离相等。”由于田径竞赛规则中允许横杆下垂在一定的范围。那么,很难确定横杆的最低点就是横杆最中间的一点,故取横杆中间段下垂的最低点的上沿来测量。

2.《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25条第1款,“根据情况,应分别任命1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赛跑和竞走)裁判长。适当的时候,应任命1名(或多名)录像裁判长。应指定1名径赛裁判长作为起点裁判长监督发令工作。”任命裁判长缺少主语成分,裁判长任命在该段落中没有提及到由谁来任命,需要补充主语。

《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25条第2款中,原文:“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判罚,但是可以根据自己的观察与规则做出决定,而且可以否决裁判员的决定。”“需要仔细说明的是,裁判长没有必要在收到裁判员或者检查员的报告之后再做出取消比赛资格的决定。他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直接观察进行判罚。”

个人理解在第二段最后一句话前面用逗号更为合适,如果用句号容易让人产生和第一段第一句话之间的误解。

3.《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投掷项目通则的187.14(b)。原文:“注:但是,若触碰时并未产生任何助力,且出现在旋转的第一圈,触碰点完全位于投掷圈外侧两条白线后方(理论上此两条白线后沿通过圆心),不应判为失败。”

“规则187.14(b)的注解,适用于运动员用旋转式技术推铅球、掷铁饼或掷链球。应被理解为运动员在第一圈旋转时的任何“偶发性的”触及投掷圈上沿或投掷圈后半部分之外的地面,如果任何技术是通过杠杆作用或某种助力获得了明显的利益,则应该判罚失败。”

尽管第二段是对一段的补充,但是笔者仍然建议第二段要注明触及点在第一圈的两条白线的后方(理论上此两条白线后沿通过圆心)。笔者认为第一段是定义,总方向,第二段是具体的解释,不能超越第一段的范畴。

4.《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26条第4款(c),裁判员。原文:“判定标枪的金属枪尖未先于标枪的其他部位触地时,建议用非举旗的方式提示,例如裁判员张开手掌推向地面。”

笔者认为裁判员手势表述得不到位,是否可以这样表述更为合适,如“裁判员手掌置于身体前面,掌心朝后,直臂反复交叉的手势”,来以示没有落点痕迹。

5.《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投掷项目通则的第184条第8款,距离测量。原文:“8.所有远度跳跃项目,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1厘米不计。”;《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投掷项目通则的第187条第19款。原文:“19.在所有投掷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0.01米不计。

显然,这两段话表述的明显是第二段表述规范。由此类推,田径竞赛规则中其他出现的这样的情况也应规范的输入统一的单位。

6.《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80条第17款,试跳(掷)时限。2019年国内田径比赛中,已经恢复之前除撑杆跳高的田赛项目超过3人(或每人第一次)1分钟的时限,取消了0.5分钟时限。那么本规则中制定的0.5分钟时限,固然需要在下一次编修时进行更新和修改。

7.《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70条第11款,原文:“接力队的成员组成和各棒顺序,必须在公布的每一赛次比赛的第一组的检录开始时间(指运动员必须到检录处报道的时间)”。文中的“报道应”改为“报到”。

8.《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42条第3款,兼项。原文:“相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杆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问题是如果该运动员兼项比赛回来处于某个高度的第二轮次或者第三轮次试跳,错过第一轮次试跳即失去了该高度的比赛机会。那么,原文的表述能否表達得更为准确?

9.《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44条第3款(e),最后段落中“在径赛项目中提示时间和距离除外”和163条第14款中文字“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信息。只有在相应点位没有向运动员显示时间,并且保证能够向所有运动员显示的情况下,相关裁判长才能批准这样做。”两个条款中的两段文字表述是否存在矛盾和统一问题?

二、建议

1.《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五部分 全能项目 第200条第12款,成绩相等。如果比赛中任何名次的2名或多名运动员获得的分数相等,将被判定成绩相等(并列)。笔者更倾向于之前的全能规则名次划分,名次划分更趋于合理,毕竟在径赛和田赛中的成绩相等时,径赛采取看千分之一秒,田赛则看次成绩,先是尽可能划分名次,实在区分不开才并列。建议国际田联能否恢复之前全能项目成绩相等的处理办法?

2.《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87条第17款。部分原文:“运动员在器械落地前離开投掷圈或助跑道应判为犯规,或”。有经验的裁判会通过耳朵来听铁饼和铅球器械的落地声和运动员合理出圈的时间差,来判断运动员是不是在器械落地后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其实,这条规则的制定给裁判员执裁带来一点难度,器械飞行距离太远的话,裁判员再受到田径场内喧闹声的干扰,很难通过器械落地声来判断和运动员合理出圈的时间差。如果内场主裁判去观察器械落地的情况,那么就会极有可能忽视运动员在投掷圈或助跑道犯规现象的判断。建议国际田联能否把规则修改为运动员器械出手后,运动员在投掷圈或助跑道内停留三秒的时限后,方可合理出圈或离开助跑道。如果保持规则不变的话,那么能否在投掷器械上安装一个器械落地的传感器。能保证内场主裁判能通过耳麦或者通过显示屏听到和看到器械的落地,与运动员合理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的时间差。

3.《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87条第10款。原文:“10.落地扇形区应用煤渣、草地或其他适宜材料铺设,器械落地时应能留下痕迹。”但是在铅球场上的草坪地,往往会到处留下之前比赛或练习留下的铅球落地时砸出的坑窝,尽管落点裁判员努力地找到落点的位置,一旦铅球的球体落到之前其他人留下的坑窝,出现球体最先落点被以前的坑窝重叠现象,再加上铅球球体体积大小不一,造成的落点误差有时会达到2~5厘米。铁饼项目往往在草坪上落点误差会更大,造成的误差有时会达到5~10厘米,主要原因是铁饼在绿茵草坪上,往往不能明显留下正常落地痕迹,几乎全凭落点裁判员的竭力判断。除非铁饼侧面落地砸下的线条坑时有明显落点,否则其他铁饼器械正常落地时,落点反而很难精确判断。建议在铅球和铁饼场地的绿茵草坪上铺撒一层细沙,器械落地容易在沙草地上留下明显痕迹,想必会大大提高落点测量的准确性。

4.建议在投掷抵制板和投掷圈安放摄像机,同时安装类似跳远踩线板的显示屏,通过显示屏录像回放运动员在投掷抵制板和投掷圈具体运动状况,可以大大降低裁判员判罚和运动员之间存在的分歧。

5.建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投掷内场主裁判可以坐着执裁工作,类似于跳远主裁判一样坐着举旗示意。田径竞赛规则中并没有要求投掷内场主裁判只能站着执裁,不能坐着执裁工作的条款。国际田径比赛就有投掷内场主裁判坐着执裁工作的先例。如果裁判员人数充足,还可以再增加一个内场助理裁判员协助主裁判管控暂停标志牌拿放。

6.建议国际田联在起跑器装置上进行改进。目前国内外田径比赛中,通常采用的起跑器是两个可以纵向前后拉动的抵脚板,通过插入间隙距来调节前后抵脚板的距离。而在起跑器横轴距设计上,则是固定不变的。起跑器的横轴距是指起跑器两个抵脚板的中轴线间隔距离。根据田径相关规则,起跑器的结构必须十分坚固,不会给运动员以不公正的利益。起跑器的设计样式和结构不限,但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规则对起跑器横距并没有作具体要求,现在通用的起跑器横距普遍在8厘米或10厘米的型号。如何根据运动员自身的情况灵活调节起跑器的横轴距,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为残疾人运动员提供了便利。

7.“在所有跳跃项目、掷铁饼和掷标枪比赛中,场地适宜的位置放置一个或多个风标。”建议放置其他多个风标,需要在规则中明确说明放置的具体位置,以免影响其他场地比赛及视觉效果。

8.田赛项目没有计时钟的问题,可不可以裁判员用秒表来控制运动员试跳时间?运动员看不到时间,只能等最后十五秒记录台举黄旗才能知道具体的时限。那么计时裁判员可不可以倒计时读秒提示运动员,比如跳高2~3人时限1.5分钟:读秒1分钟、30秒。田径规则163条14款,分段时间显示,是指径赛项目,而田赛项目没有时间提示限制。180条17注i应设置向运动员显示试跳(掷)剩余时限的时钟,此外,一名裁判员在时限尚余15秒钟的时间内应持续举起黄旗或以其他方式示意。如果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可是144条里面没有这一条款。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一场晚间的男子甲组跳高比赛中,由于晚上风雨交加,运动员想根据风力和风向选择最佳的时机来助跑和起跳,运动员这样的做法也是比赛中常见的做法。建议计时裁判员倒计时读秒提示运动员。

9.田径规则170条13款4×200米接力第二种表述方法需要完善。根据4×400米接力第三棒跑到800米抢道线时,则认为大家之前分道跑到抢道线到这边距离是相等的。当第三棒运动员接棒后到800米抢道线开始抢道,往往没有人会去抢道。原因是第四棒运动员是按照比赛之前安排好的道次来排列的,只能跑直线距离最短把棒交给站在各分道第四棒的选手,真正抢道是在第四棒公共接力里面运动员才开始抢道。其实第四棒这边完全可以采取4×400米方式进行在公共接力区里面形式的进行交接棒,唯一难点是800米抢道线过来,在不到100米的距离要判断运动员谁先谁后,在200米起点那边的公共接力区安排运动员先后顺序排列来交接棒。

三、对部分规则内容的思考

1.《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80条第5款,比赛顺序和试跳(掷)。“除非竞赛规程有规定,当运动员人数为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有6次试跳机会。”在现行的很多田径竞赛规程中,大家习惯表述为“单项、全能只有8人和不足8人,减一录取。”这是否意味着符合田径竞赛规则表述要求?允许运动员每人有6次试跳机会。

2.《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182条第3款,助跑道和起跳区。“助跑道的最小宽度为16米,长度不得短于15米。”如果有运动员跨越式跳高直线助跑,助跑距离超过了跳高场地最小宽度的16米进入了标枪助跑道,同时,标枪比赛也在同时进行比赛。是否酌情考虑两块比赛场地的协商配合进行?

3.在省级赛事中,屡屡发生裁判员在竞赛规则理解上的偏差,主要原因是裁判员对部分田径运动项目技术理解不深。比如,把成年组栏和青少年组栏放置在一组比赛,无形中对靠近高栏的青少年选手产生心理影响,同时也会给起跨腿是右腿的选手过栏带来障碍,甚至有裁判员在观察摆动腿过栏时,足跟蹬踏栏架不视为犯规现象。另外,在标枪和铅球出手的正确姿势不能准确判罚,对标枪“4米标志线”和通过投掷圈的圆心等判罚存在概念不清现象。建议田径竞赛规则增加配图予以说明。

四、结语

由于笔者学识有限,《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第六部分至第十部分没有作进一步研究。故有请各位同行及田径专家对《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寻找出适合本国语言诠释的最佳刊物。另外,在执行田径竞赛规则的同时,建议考虑比赛的级别和区域的差异,有针对地贯彻和执行竞赛规则。本文只是抛砖引玉,意在调动各位同行的关注和重视。希望通过此举,推动国内田径裁判和田径爱好者对田径规则的学习热情。

参考文献:

[1]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田径竞赛规则(2014-2015)[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4.

[2]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8.

[3]陈庆朝,王琼红.安徽省田径纪录输入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当代体育科技,2017,7(06):173+175.

[4]王伟,王琼红.起跑器横轴距装置的改进[M].体育教学,2018,38(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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