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背景下的船员替班问题监管对策

2022-06-06 14:27穆振迪韩晶赵健
水运管理 2022年5期

穆振迪 韩晶 赵健

【摘 要】 为优化内贸航运市场船员聘用机制,强化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水路交通环境和正常的航运市场秩序,从介绍非正式聘用船员临时顶岗替班现状、危害及产生原因入手,分析当前形势下海事部门管控船员替班现象的手段和短板,梳理总结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管理和服务船员方面的突破,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做好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建立健全船员投诉机制,强化海事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管、用、培”主体责任等6个方面提出海事监管对策。

【关键词】 《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船舶安全;海事管理

0 引 言

随着航运市场的迅猛发展,持证船员成为了稀缺“资源”,有些船舶所有人为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非正式聘用船员临时顶岗替班(以下简称“替班”)。这不仅扰乱了船员用工市场秩序,更是增加了船舶安全生产的隐患。船 公司采用“替班”模式运营船舶的问题愈演愈烈,呈现行业化的发展之势。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版《海安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法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发挥新版《海安法》规范船员市场的作用,提出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用以管控替班现象,是海事部门的职责所在,对维护好水路交通环境和正常的航运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 船员替班现象分析

1.1 船员替班现状

每年岁末是内贸航运圈中船员替班现象的最高发时期。与陆地打工人一样,许多在船船员申请休假返乡过年,又计划在次年年初返岗。而另一批待业船员受高额日薪的诱惑,力争在该时段以“打零工”的方式赚上一笔,迫切地加入到替班队伍中,由此产生了“专业”的替班大军。

替班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主要原因有两个:

(1)替班薪资高,普遍高于同职位的市场平均水平,一般为同等级、同职务船员的3倍左右,且以日薪定额的方式进行结算;

(2)替班周期短,在船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1.2 替班現象的危害

从表面上看,采用替班船员模式运营船舶同样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实际上船员替班是打法律的擦边球,存在诸多隐患。

从船员自身的角度看,其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表现在:(1)劳动合同缺失。船舶所有人一般不与替班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保和其他商业险。一旦发生船员工资纠纷、甚至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等,船员维权难。(2)培训机制欠缺。替班船员一般都是应急接班,缺乏上船前和在船期间的正规培训。从职业规划长远发展的角度,不利于船员的职务晋升和综合能力的提升。

从船舶运营角度看,船舶安全生产受到威胁。由于临时性的工作性质,替班船员的责任意识普遍较低,大都仅仅按照最低标准应付完成既定工作内容,且替班船员常出现新证船员(第一次任职符合所持适任证书的高一级职务船员)或非同类型船舶的船员,工作经验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对船舶的安全生产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1.3 产生替班现象的原因

(1)船员个体内因:因事因病需临时登岸,后续仍意愿返回原船工作。如原在船船员出现健康问题需登岸进行短期治疗;或者因各类证书到期,需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和/或办理换证手续等。

(2)船舶所有人或行业管理外因:受《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r Convention,简称MLC)关于在船最长服务时间规定的限制,船员服务一定时间必须下船休息。[1] 船舶运输企业倾向于原船员短暂休息后再继续聘用,于是便聘用替班船员临时顶替。

此外,船员管理和派遣公司对船员的管理呈现分散、交叉、混乱、无序的局面,管理效能低下,致使船员替班呈现产业化趋势后行业内部漠然视之,给整个航运业的有序运行造成诸多潜在危险。

(3)船员市场环境因素:船员市场紧俏,部分岗位船员数量不满足市场需求。《2020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年持有沿海航行海船适任证书的活跃船员中,共有11个职务等级的活跃船员数量低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其缺口数量合计为33 558人。[2] 船员紧缺的现状促使船舶所有人只能高薪聘请船员临时替班,以“应急”保障船舶正常营运。

此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船员的收入与岸上人员的收入相比已无明显优势,且船员需要忍受长期在船工作的辛苦,因此,越来越多的船员更倾向于选择高薪的短期替班。

2 海事监管举措

2.1 监管机制和手段

当前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替班现象的监管主要通过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和船舶安全监督检查等手段实现。

(1)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核查各船在进港及出港时的在船船员情况,包括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同时对接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确保船舶配员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2)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对在港船舶实施船舶现场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履职能力或实操水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甚至滞留,提出现场或限期整改建议,间接性地“迫使”船舶所有人雇佣高素质船员。

2.2 存在的短板

现今的海事监管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船舶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违法行为,但对于替班船员乱象也只是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要从根本上整治和杜绝低质量替班船员的存在,除了要继续深挖海事监管手段,还要强化船舶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多措并举合力整治船员替班现象。

3 新版《海安法》在整治船员替班现象方面的突破

3.1 船员权益保障有法可依

新版《海安法》第6条明确提出,国家将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首次将船员权益保障写入法律,也意味着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其船员的合法权益,起码应做到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视之为违法。9304CEB1-FDC8-4A8F-AB13-EDDD05EDD6BD

3.2 细化了船员持证培训要求

新版《海安法》第13条将船员受训范围从过去的“其他船员”扩大到“所有船员”;培训内容从“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变为“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要求的培训内容更加明确具体。

针对替班船员上船后缺乏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的现状,新版《海安法》从培训的角度表态低质量的船员替班是不可行的甚至是违法的。

3.3 加大了对未持证情况的处罚力度

新版《海安法》第97条是针对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规定,处罚对象从“聘用单位”变更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不再需要判定船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处罚金额也大幅上升,惩罚手段也更为严厉。

新版《海安法》从保证船员持有合法有效船员证书的角度,对不符标准的替班船员加以震慑,约束替班现象滋生。

3.4 强化了船舶配备船员要求

新版《海安法》第33条细化了船舶配备船员要求,由“合格船员”修改为“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同时,针对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违法行为,新版《海安法》扩大了处罚对象范围: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扩展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提高了处罚金额:第96条将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10倍;惩罚手段也更加严厉: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时限增加至12个月至24个月,并新增了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和文书的规定。

新版《海安法》从保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提高违法成本的角度,对抑制船员替班现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4 新版《海安法》实施后的海事监管对策

4.1 在“放管服”的基础上优化海事服务

海事部门在积极探索将现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入到服务船员工作中,不断精简船员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升服务质量,减少船员的不必要下船。例如,丹东海事局实施了船员证书发证业务“一网通辦”,并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对外发布。建议海事部门继续坚持“互联网+”思维,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和数字化海事发展。

4.2 构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

2019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由于船舶和船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建议海事管理机构联合起来,构建全国范围内信用评价体系。定期抽检船员替班情况并量化打分,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还要将违法情况录入信用评价体系,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船舶及船员要列入“黑名单”,今后实施重点检查。反之,海事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奖励或便利,如颁发信誉证书、优先安排船舶进出港等,激发船方遵纪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行业自律。

4.3 拓宽船员队伍来源

扩充船员队伍,从根本上是要提高船员队伍的接续力。这不仅是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的职责,更离不开海事部门的努力。2020年部海事局发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对船员考试和发证制度作出了适当修改,积极吸引一些非航海类人才投入海洋强国建设。

此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共同实施了“浪花计划”,鼓励退役军人积极投身船员队伍大军。这些举措都有助于解决我国船员队伍建设后续供给的问题。建议海事部门继续加强与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合作,不断拓宽船员队伍来源。

4.4 建立健全船员投诉机制

海事部门应联合所在地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司其职,聚力合作,加快推进船员船上和岸上投诉机制建设。及时公布投诉处理渠道并指导船员正当运用投诉程序,做好保密工作。针对船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纠纷高发点,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了解并关心,及时回应船员诉求,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4.5 依法强化海事执法

新版《海安法》加大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责任追究。建议海事部门用好法律武器,针对船员替班的高发期,加大重要时节的监管力度和频次,重点关注新到任船员的履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在行业内引起震慑效果。

4.6 督促企业落实“管、用、培”主体责任

海事部门发挥行业主管作用,督促指导航运企业承担好船员管理、使用、培养等主体责任。

(1)鼓励船舶所有人加大在培养船队自有船员方面的投入,推进船员自有化,推行“定船定岗”模式,做好船员长线职业培训和规划,打造高素质船员队伍,营造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

(2)合理安排船舶配员,船员数量不应仅局限于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根据船舶实际营运、防污染、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安排合理配员,同时保证具备一定数量的待派人员。

(3)从事前预防入手,定期排摸船上船员的健康状况,对于一些患有慢性病的船员应当在特定季节、特定环境下给予重点照顾,随船储备常备药品,尽量避免或减少因身体不适造成提前下船的情况。

5 结 语

揭示船员替班现象,分析当前海事监管短板,并结合新版《海安法》的生效实施,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做好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建立健全船员投诉机制,强化海事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管、用、培”主体责任等6个方面提出下一步整治船员替班现象的海事监管对策构想,对海事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整治船员替班现象势在必行。海事管理机构要以新版《海安法》的生效实施为契机,依法做好船员管理,全面保障船员权益。

参考文献:

[1] 徐扣,王志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国船员队伍的建设[J]. 水运管理,2021(4):27-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0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 [R/OL].[2021-06-25](2021-10-01) http://xxgk.mot.gov.cn/ 2020/jigou/haishi/202106/t20210625_3610590.html.9304CEB1-FDC8-4A8F-AB13-EDDD05EDD6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