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莹莹
检察官陈颖
“原价800余元的某款知名红酒,进价只需一半”。如此“天降馅饼”你会心动吗?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庄某某等人自行生产假冒“奔富”红酒,并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售卖,货值高达数百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庄某某、郑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并获判。
2020年11月,庄某某开始经营某酒业公司。除生产自有品牌红酒外,庄某某还从他人处购入桶装红酒、假冒“奔富”标签、纸箱、防伪贴、瓶帽等包材,组织小工灌装生产各类假冒“奔富”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牟利。
其间,为了扩大盈利规模,庄某某还雇佣郑某某、郭某某协助管理酒厂日常生产。截至案发,庄某某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生产、销售假冒“奔富”红酒,货值达320余万元。
2021年2月,陈某甲从庄某某处购入各类假冒“奔富”红酒,伙同其叔叔陈某乙、弟弟陈某丙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售卖各类假冒“奔富”红酒,共计销售人民币110万余元。
除了陈某甲等人,被这些低价的知名红酒吸引的还有黄某某。2021年3月,黄某某受雇于他人从事假冒奔富红酒的销售工作,并在仓库囤放大量假冒奔富红酒,货值160余万元,经查,上述假冒“奔富”红酒均系庄某某所属酒业公司生产。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庄某某、郑某某、郭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生产者售賣假冒产品,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广大消费者也须多多提升自身法律意识,多多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支持正版,保护知识产权,切莫贪图便宜给犯罪者可乘之机。如遇售假,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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