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助考”类犯罪侦查对策探析

2022-06-01 12:41刘勇兵朱德林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作弊器材无线

刘勇兵,朱德林,谢 鑫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湖南 长沙 410005)

关键字:组织考试作弊;“助考”犯罪产业;作弊器材;无线电管理;打击、预防考试作弊

引言

近年来,国家法定考试作弊屡禁不止,从考前泄题到考中无线传输试题、答案,至考后利用黑客攻击篡改成绩等形式,犯罪嫌疑人无所不用其极,严重危害了国家统一考试的安全性、权威性,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诚信体系,严重侵害了广大诚实考生的正当权益,公安机关必须保持“零容忍”。在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长沙市公安局自2018年起侦办了数起由部、省督办的组织考试作弊类案件,捣毁了一批助考作弊团伙和机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净化考试环境,严打考试作弊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大力加强对考试作弊手段的研究,深入探索建立打击作弊的长效工作机制,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现实任务。

一、“助考”类犯罪现状

(一)助考类犯罪特点

1.惯犯、累犯作案多与高学历、年轻化的新人并存。通过对“助考”类犯罪司法判例、讯问笔录,发现该犯罪成本低、回报率高,考试封闭性、专业性较强,故而惯犯、累犯作案多。2018年3月在对“助考”前科人员开展贴靠侦查中,发现前科人员刘某(昵称“百考通”)活跃在各大网络社区,常炫耀曾“组织某某考试作弊”,对其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后,逐渐发现了一伙生产、销售“助考”设备和组织作弊的团伙。从参与考试作弊人员构成来看,高学历、年轻化特征明显,而且在校学生参与此类犯罪人数明显增多。从破获的案件看,不少考生并不了解利用无线电手段实施作弊的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案件最低层的销售活动中,参与者多为在校大学生,通过学生向学生兜售器材。而且,从“助考”类犯罪活动所针对的特定环境和群体来讲,多数嫌疑人是直接从此类犯罪活动的受益者转变为实施者,因在参与过程了解其中低成本投入、高效益回报的利益分配,导致其铤而走险。

2.准入类资格考试作弊多。准入类资格,俗称执业资格,就是必须持证上岗,没有证书就被排除在外,证书与经济利益挂钩,引发了社会大众对证书的追逐。2021年12月2日,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共计72项职业资格,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33项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12月2日.。从近几年“助考”类案件侦办中发现组织考试作弊人员一直紧盯这块香饽饽,且因打击逐步深入,此类考试作弊费用水涨船高,如二级建造师包过四万,而一级建造师包过更是高达十万之多。

3.部分培训机构在“助考”类犯罪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是主导作弊犯罪。某“助考”案件中,两家培训机构老师为提高考生考试通过率,安排参考考生负责拍摄试题给对接老师,随后组织机构其他老师答题,最后将答案发给学生。培训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对此知情并默许,为了追逐“无本之利”,而对法律法规完全漠视。

4.犯罪活动覆盖地区、涉及领域更为宽广。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助考”类违法犯罪案件,犯罪活动覆盖面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各类应考人群,各项国家考试。在侦办某“助考”案中,该涉案团伙设备代理商何某长期销售考试作弊设备,拥有完整的黑色利益产业链资源,客户分布在山东、安徽、江西、湖北等二十余省。

5.利用无线电技术作弊处于高位运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形势严峻。长沙作为新一线城市,城市电磁环境复杂多变,全年需要无线电保障的考试越来越多。加之作弊设备趋于数字化、小型化,作弊人行为方式呈多样化,现有的监测设备、技术人员的数量明显无法满足考试无线电保障工作的需求,且在有限的时间内准确定位出作弊信号的方位需要极高的技术水平。

(二)“助考”类犯罪的现代社会分工

结合近年来网安部门侦办的“助考”类案件情况来看,此类犯罪已形成产业链,其社会分工走向更加精细、相互依存度更高,见图1。

图1“助考”类犯罪产业链

(三)考试作弊器材发展推动“助考”行业的形成、发展

1.“助考”行业的形成。2005年之前的作弊方式绝大多数都来自内部人员的监守自盗、见利忘义和玩忽职守,直接买卖考试试题、答案,被称为“考前”作弊。随着时代的进步,无线电技术等得到了长足发展,加之器材生产、销售利润空间大,生产厂家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不法分子为抢占市场,谋取更大利润,对产品性能、工艺等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形成“助考”行业与民用无线电技术互相促进发展的局面。目前“助考”犯罪广泛应用“云技术”“黑客技术”“无线电跳频”等现代技术,作弊手段先进、隐蔽性强,但相关职能部门防范、反制技术措施严重滞后。

第一代无线考试作弊器材的工作频率约为150MHz,与当年的警用频率相重合,具有多个可选的频道,此类器材的体积较大,功能单一,隐蔽性差,随着150MHz频率无线电信号强度的加深,这些设备被无线数传设备所取代。第二代为低速无线数传设备,包括数传发射机和数传接收机,其中发射机主要从国外进口,接收机由国内设计生产。2005年之后,国内市场上无线数传设备日渐普及,他们可以用来直接传递文字答案,既方便可靠,又隐蔽安全,成为主要作弊工具。与此同时,有人开始用带有照相功能的手机偷拍试卷并以彩信方式向考场外发送,或用数码相机偷拍试卷并通过无线数传设备传送到考场外,“考中”作弊出现,社会上出现了“助考”的称谓,标志着“助考”行业基本形成。

2.“助考”行业的发展。第三代无线考试作弊器材成熟于2006至2010年之间,数码照相机和无线数传技术快速进步,密拍数传设备趋于成熟,相继出现了小型化的数码相机(纽扣式)和专用图像数传发射机,发射天线经过伪装后可制成内衣、头饰等多种形态。2010年前后,“助考”行业人数快速增加,利益链条初步形成,行业内形成了明确的社会分工,据统计,该行业人员最多时达到30万人,其中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

第四代无线考试作弊器材的分类更加明确,呈现出密拍设备隐蔽化、答案发射机功率进一步提高和接收机花样快速翻新等主要特点。其中,密拍设备的伪装更先进,出现了纽扣式、眼镜式和手表式密拍设备,发射天线则通常采用背心、文胸、短裤、腰带等形式。答案发射机的最大发射功率达到150W,有效工作距离达到2.5公里,可在远离考点的地方进行发射,降低了被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委会”)侦测设备测向定位的风险。2011年之后,技术更新换代步伐进一步加快,无线考试作弊器材生产商普遍开始采用扩频和跳频等战场单兵通信技术,基本规避了现有各种类型考试无线信号屏蔽设备的压制,可保证“助考”答案的顺利接收。

2013年,多个省份网安部门相继发现了可直接向考场外传送实时图像的无线数码录像设备,可对试卷进行快速拍摄,分辨率高,图像清晰,从而使“考中”窃题变得轻而易举。答案发射机实现“云发射”,彻底实现人机分离,使发送答案的人员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通过手机把考试答案发送进考场,杜绝了在设备安装地点“人机俱获”的可能性。同时,有的“助考”团伙设计出多点发送方法,在考场周边安装多套发射机,轮流发送答案,并迅速远程关机,逃避无委会侦测车定位。

二、“助考”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助考”类犯罪给考试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一是严重冲击社会诚信根基。“助考”行业助涨投机取巧、鼓励不劳而获,造成社会上造假成风,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二是严重损坏政府公信力。组织作弊行为及替考作弊行为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已严重损坏政府公信力。三是对我国“人才强国”战略和人才选拔机制带来严重冲击。以“助考”方式通过考试的作弊人员大量加入重要行业,成为建筑师、医师、检察官、法官及国家公务人员,不但严重破坏了人才选拔机制,而且会对社会和人们生活造成潜在的危害。四是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冲击。“助考”行业利益链条完整、涉及人员众多,涉及事项敏感,处置不当极易引发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打击“助考”类犯罪难点

(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增强

随着对“助考”类案件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助考”类违法犯罪活动从生产到销售更加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逐步增强,经过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犯罪经验和反侦查经验。

1.确定人员身份难。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从生产厂家到底层销售商,相互之间从不透漏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物流收件人和发售网站登载的都是虚假身份或是冒用的他人身份,联系电话往往一用就立即更换,使得追查更加困难。某“助考”案件涉案人员众多,仅无线考试作弊器材就涉及考生、助考机构、中间商、代理商、总代理、厂家、研发、生产原料供应商、厂商发货员、物流快递员等多个身份类型,人员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特别是在对中间商的侦查过程中,笔者发现中间商在经营无线考试作弊器材过程中,只经手订金,不经手器材,器材由代理商直接发货,并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中间商常使用多个虚拟身份,做到广告、销售、收款、进货、生活五方分离。

2.资金追查难度高。一是最终客户与中间商之间的结算,主要采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结算方式;二是最终客户与代理商之间、代理商与总代理之间的结算,主要是采用快递物流公司代收的结算方式;三是代理商与厂家之间的结算,主要是采用人员运送现金的结算方式。

3.“助考”犯罪团伙上层人员对法律钻研透彻。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对此类犯罪的侦办过程、定罪量刑等事项钻研透彻,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规避可能留下的蛛丝马迹。

(二)无线考试作弊器材查处难点

1.专业技术强。某“助考”案件涉及大量的无线通信领域的专业知识,作弊器材又包含眼镜、纽扣、橡皮、计算器、无线耳机、米粒耳机、发射器、接收模块、天线、电台等,品类繁多,且随着无线考试作弊器材的快速更新换代,产生了大量的型号和前沿技术。笔者从未接触过相关产业,在侦查过程中往往对型号、功能、性能等情况一头雾水,由于互联网对该类器材信息长期封控,网上也很难了解相关信息。

2.更新速度快。某“助考”案件中,设备为批量批次生产,一段时间后,更换外壳、品牌,甚至主板更新换代,使得设备鉴定流程走完后,已不具备打击时效。他们在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中形成了成熟安全、清晰流畅的制售链条和网络,给此类案件的侦办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3.查处难度大。目前为止,无线考试作弊器材已更新换代五次,从最初的百余赫兹、覆盖几百米,到目前“云系列”覆盖几公里范围,同时实现了信号的“跳频”“扩频”,查获此类作弊器材时,器材无人值守、相关数据自动销毁,较难获取有价值的证据,增加了查处难度。

(三)分散打击难,战果认定难

在某“助考”案的追查过程中,笔者发现,无线作弊器材行业已形成商圈,由于广东深圳有相关通信行业的研发及原料配套生产体系,生产大多集中在深圳、东莞,武汉由于地理优势,物流成本低,销售多集中在此,并且该行业通过QQ群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由深圳把控全国行业信息。当某省的一个代理商遭受打击,信息会马上传到深圳,厂家立即对该省的其他代理商停止发货。又由于无线作弊器材的销售是逐级产生,上家失联必然会惊动下家,这样就给同步打击带来问题。

四、打击“助考”类犯罪的法律适用

打击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无法可依、模棱两可往往成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2019年9月2日.(下面分别用《刑(九)》《解释》代替)为我们在办理“助考”类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侦办“助考”类犯罪法律适用

组织考试作弊罪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解释》的第一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种类。《解释》的第十条也明确提出,在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或者其他帮助等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侦办“助考”类案件注意的细节

1.相关部门规定的考试,但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只有《护士条例》对此有规定),英语四、六级考试(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等。

2.目前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法律责任,开考前,相关试题、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这一点不存在疑义,但是开考后,相关试题是否仍属于国家秘密,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持反对意见的认为开考后对相关试题的监管很难达到相关保密规定要求,认定为国家秘密值得探讨。而笔者认为,相关人员尤其是考生对于国家考试秘密可以合法知悉,但知悉并不意味着在考试解密前可以将国家考试随意处置。近年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中,考生通过正当程序参加考试,在考中通过相关设备拍摄后传出考场,场外同伙收到试题后组织枪手答题再回传考生。由于考场内考生确实经过了考试报名程序,在考场有阅读试题并进行解答的合法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漫无边际,而是应当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范围内行使。

3.完善对特殊身份犯罪主体的处罚。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均有从重、从严处罚的补充规定,在本罪中,相关国家公务人员和老师负有监督或维护秩序的责任,而一旦国家公务人员参与到组织考试作弊中,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其他的一般主体。因此,笔者认为,对本罪中相关特殊身份的主体,考虑其社会危害性等,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4.在打击“助考”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生产设备人员基本为单独群体,一般不参与直接的助考活动。在“助考”违法犯罪团伙构成中,助考组织者、作弊考生、枪手、窃题手为该团伙犯罪的主要构成,在相关案件中其身份有可能重叠,即考生为了让自己通过某考试自己拍摄了试卷并传给事先联系好的枪手,枪手答完题后将答案发送给该考生,该考生又将答案转卖给其他人。此时该考生既是组织者又是窃题者,我们要对其不同行为开展针对性打击。

五、打击“助考”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公安机关以专业侦查打击职业犯罪

1.积极开展“助考”类线索的发现与挖掘。网络助考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类:(1)群众举报;(2)上级通报;(3)其他单位移交;(4)日常工作中发现;(5)犯罪前科人员列管;(6)侦察员贴靠侦查。

这里重点是对犯罪前科人员的列管。“助考”行业属于暗网行业,无淘宝等类似的信用评价体系,重操旧业的前科人员想在行业中生存,就需要通过长期发生的业务来积累人脉、资源和信誉度,更不会轻易更换其长期用于犯案的虚拟身份,业内人士为了避免被他人冒充,也是通过虚拟身份号码进行识别,所以就算曾经被打击处理过,不久之后,也会重新起用该虚拟身份,再以考生身份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获取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和作弊手段。然后公安机关则要针对重点对象采取立线侦察的方式,综合运用网侦、技侦手段,以某个或多个嫌疑人为突破口,以期在考试作弊前勾勒出整个作案团伙的框架。

2.以专业侦查打击职业犯罪。笔者研究发现,无线作弊器材厂商在新产品发布时,会发布相关的广告用语。首先,公安机关要对广告用语中的品牌、型号、特征等关键词进行溯源,然后依照时间顺序理清信息发布顺序,整理销售层级。其次,长期贴靠侦查,从日常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作弊器材销售人员均属于同一个圈子,相互之间都非常了解,在同行沟通中,常透露出大量有用的信息,特别是进货渠道、上家代号等信息。将行业内发布的产品图片、广告用语、操作手册整理成册,标注详细的功能及型号,再通过百度文献学习对其中涉及频率、功率、通信模式等专业术语,逐步培养出阅览器材图片就能获悉其型号、功能、品牌、来源的习惯。

3.加强统筹,形成合力。笔者建议由公安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各省无线作弊器材信息,并在统一时间节点发起联合行动。

(二)考试主管部门以监管补漏洞

1.加强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政策宣讲、法律监管,进一步杜绝有组织作弊的可能性。在办理某助考案件中,笔者发现培训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知情并默许,机构老师在组织作弊中以老带新,漠视法律法规,但在被抓捕后则懊悔莫及,甚至问出“我要不要坐牢”的话,笔者也是痛心不已。但同时笔者发现目前网上助考活动有所收敛,考前泄题“内鬼”逐步浮出水面,但培训机构却变换方式,打着所谓“保录包过”等旗号逐步进入“助考”深水区。国家统一考试有关主管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案例、法律宣传,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辖区内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做好法律、案例、政策宣讲,进一步杜绝相关培训机构涉入组织考试作弊案。

2.进一步加强考务工作。在某考试的网上巡查中,发现某考生夹带手机,在老师分发试卷过程中拍摄试题并传送给场外同伙。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拉拢巡考秦某,让其在考中将考试试卷拍录传输,等等,各个考务环节或多或少存在漏洞。考试主管部门沟通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二是提升组织者、监考老师的能力水平,针对考试组织者、监考教师等群体组织开展专业化、常态化等培训,并建立考试组织者和监考教师的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考试组织者和监考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大力开展考试生态综合治理,重点整顿、清理考试培训机构;四是推广异地监考、随机考场、现场抽签等方式降低考试组织者、监考教师等考务人员协同作弊的可能性;五是加强考试各个环节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规范实施;六是加强督导巡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七是完善考场的软硬件设施,进一步加强考场的技术防控手段,对考试全流程、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立体化、无死角的监控。

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政府可以通过“三微一端”、抖音短视频、快手直播等线上平台分发一些真实的案例和故事,对考试作弊行为的相关纪律规定以及严重的后果进行全方位、全媒体、立体化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考生对考试作弊行为的了解程度,不要心存侥幸、妄图作弊,否则害人害己、遗憾终身,从思想意识层面强化诚信观念[1]。

(三)无线电相关职能部门以强力促效能

1.从源头管控无线电。通过对电子市场进行调查走访,发现电子产品市场涉及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各类窃听、窃照器材现象依旧存在。电子市场周边,各类小电子产品加工厂比比皆是,主要业务多为组装、代加工生产各类三无产品和禁售品。究其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制及制度不完善、基层执法机构人员不足、部分管理执法人员担当不够[2],以致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管缺失,助考类器材生产、销售泛滥,进而助长“助考”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委托执法监督机制,从源头上管控无线电生产、销售。

2.升级技术配备,强化人员素质,提升反作弊能力。为了应对不断更新迭代的无线电考试作弊手段,无线电相关职能部门应不断跟踪获取最新的无线电技术发展现状,加强反制作弊技术研究,掌握作弊设备的新特点,获取作弊设备的工作频段,总结归纳无线电作弊器材的工作原理及操作流程,开展专项培训和演练,制定差异化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无线电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从而有效提高对作弊信号的及时发现、精准识别能力。同时,无线电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添置数字信号相关解码软件、高精度便携式定位测向设备及大功率、全频段干扰压制设备等,进一步提升信号监测甄别、设备定位及处置的能力[3]。

3.充分利用现有无线电管理资源,提升考试无线电保障工作效能。目前,无线电相关职能部门现有的设备、人力资源相对缺乏,社会对无线电保障的需求上升,无线电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将无线电监测车辆、设备以及人员进行跨区域动态调配,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实时监测每个考点的情况,共享监测信息[4],高质高效完成无线电考试保障任务。同时,考察社会专业单位,建立准入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结语

作为公安机关的网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案件经营的能力,进行重点打击,效果较为明显。但打击“助考”违法犯罪绝不是仅靠公安部门一己之力就能完成的任务,需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与教育、通信、司法、宣传等多个部门通力协作,加强专项排查整治,采取更加严密防控措施,严防严打助考违法犯罪,坚决防止发生影响考试安全的重大案事件,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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