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定
本栏目由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拥有贵州省属34名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拨打"维权热线"0851—86407423,也可以在"晚晴杂志"微信公众号留言,《晚晴》杂志与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擔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规定明确遗赠扶养协议具备如下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主体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扶养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务的,其中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扶养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扶养人负有在被扶养人生前扶养被扶养人,在被扶养人死后安葬被扶养人的义务O
扶养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被扶养人死后取得其遗产;在遗赠扶养协议依法成立后,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有权请求被扶养人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被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扶养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被扶养人承担在其死后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被扶养人的主要权利包括:享有按照协议接受扶养的权利,扶养的标准由协议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有权不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拒绝扶养人受遗赠的要求。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的处理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可能既立了遗嘱,又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条明确了在遗产分配方面,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在执行遗嘱,最后进行法定继承。"按照这一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例如,在下列案件中,死者陈某孙女持有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死者陈某的唯一住房归其所有;而死者陈某的2个子女共同拿出一份遗嘱,载明住房由他们2人继承。这里遗嘱的内容就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该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解除协议。为了明确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0条根据导致协议解除的不同原因作出规定如下:
一是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例如,遗赠人突患重病,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再照顾遗赠人。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扶养人已经支付的费用和付出的劳动,不得要求补偿。
二是因"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563B0640-873E-4643-A4E3-6BBE60A97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