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之思考

2022-05-31 07:09张明晗
南北桥 2022年2期
关键词:罚金数额罪犯

[ 作者简介 ]

张明晗,女,山东临沂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公安法学、行政法。

[ 摘要 ]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上,需要判处罚金刑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我国在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目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有三种观点。但目前我国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希望能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与矫治工作。

[ 关键词 ]

未成年犯;罚金刑;完善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2.02.030

1 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犯罪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如大连13岁男孩杀12岁女童案、湖南12岁小学生弑母案,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而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也大都集中在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其中需要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占相当大的比例。罚金刑的适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禁止适用死刑,并没有明文规定对未成年罪犯是否适用罚金刑。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罚金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四条也规定犯罪时不滿十八周岁的,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 目前关于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观点

虽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但目前在学界和实务界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罚金刑。第一,未成年人虽然没有固定收入,没有个人独立财产,但对其是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因为监护人可以代为缴纳罚金,这样可以增强监护人的责任心,加强平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和心理变化,帮助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第二,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可以避免他们进入监狱等改造场所,进而避免监狱内的“交叉感染”,因为监狱里鱼龙混杂,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正确形成需要引导,在改造场所中未成年罪犯难免会受到他人的影响,适用罚金刑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矫治与改造,也避免了未成年罪犯进入监狱后与社会脱节,在刑满释放后难以适应社会的问题。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在犯罪后难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判处自由刑,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适用罚金刑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罚金刑。第一,因为未成年人没有个人财产与收入,罚金实际上是家长代为缴纳,这不仅加重了家人的经济负担,而且也不利于进行教育与矫治,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第二,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数额较大的罚金,会增加他们的心理负担,可能会导致他们自暴自弃,增加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不利于教育与矫治。第三,罚金刑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以钱买罪、以钱买刑的想法,适用罚金刑会影响未成年罪犯正确的刑罚观念的成立。

第三种观点是限制说。限制说认为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但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这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既有它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认识到未成年罪犯大多不具有个人财产等特点。因此在适用罚金刑时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区别对待”。

以上三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否定说。主要的理由如下:

第一,未成年人正处于在学校学习阶段,大多数都没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判处罚金后,都是由自己的监护人代为缴纳,实际上是由监护人代替未成年犯承受了罚金刑,出现了株连现象,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监护人代缴后,未成年罪犯并没有亲身感受到刑罚,体会到被剥夺财产的痛苦,刑罚执行的效果不佳。难以落实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与矫治方针。

第二,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会产生刑罚空判现象。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未成年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判处罚金刑难以缴纳,父母没有替他们缴纳的能力。这样会造成法院判处的罚金根本不能执行到位,加大空判率,产生执行难的问题。

第三,判处过高的罚金会导致无缴纳能力未成年罪犯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增加了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

第四,适用罚金刑会让未成年人形成用钱买刑、以钱赎罪的印象,影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念。

3 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

3.1 未成年犯缺乏受刑能力

受刑能力不仅会受到犯罪主体主观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也会受到犯罪者本人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影响。例如《刑法》规定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虽然犯罪时的未成年人不一定不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从而缺乏死刑的受刑能力,而是因为其自身的年龄状况,即自身未成年的客观情况否定了其对死刑的受刑能力。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财产。所以犯罪人的自身财产状况会影响受刑能力。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大多数人没有开始工作还处在学习阶段,没有固定收入与自身财产。罚金刑的执行实际上是以自己有个人财产与收入为前提的,如果自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则会影响未成年人对罚金刑的受刑能力。所以在未成年人没有自身独立财产与收入的情况下,对其适用罚金刑,并没有考虑未成年罪犯自身的受刑能力,未成年罪犯缺乏罚金刑的受刑能力。

3.2 违反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是指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限于罪犯本人,而不允许牵连无辜的人。如果未成年人有固定收入与个人财产,当然可以适用罚金刑,但实际上,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阶段,大部分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缺乏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罚金刑之后由其监护人代为缴纳罚金,使得刑罚的惩罚目的与预防目的没有体现。未成年罪犯实际上并没有因罚金刑的执行而受到惩罚,刑罚转移到了其监护人、近亲属身上,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变相株连了无辜,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

3.3 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与矫治

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可能会导致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对同样的罪行判处相同数额的罚金,看似平等,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因为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条件不同,同样数额的罚金对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影响是不同的,对于家庭情况好的未成年人来说,罚金可能只是几个月的零用钱,而对于家境普通甚至贫困的家庭,罚金实际上是沉重的负担,给未成年罪犯带来的心理压力巨大。这种贫富差距也造成了未成年罪犯对执行罚金刑的感受不同。虽然《刑法》规定罚金可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但对未成年罪犯来说,也造成了思想上的负担,让他们一直处在背负债务的感觉中,不利于他们的教育与矫治。

而且罚金刑的适用容易使未成年罪犯产生以钱赎罪的观念。笔者曾接触到一个案例,一个十五岁的初中生因为抢劫罪被法院判处五千元罚金,父母平时外出打工与孩子相处时间短,知道情况后立马将罚金交到法院。半年之后这名学生又因为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他时,他认为被拘留无所谓,反正法院判处罚金后父母会替他缴纳罚金,之后就可以被释放。这位初中生并没有感受到被剥夺财产的痛苦,他已经形成用钱可以赎罪、用钱可以买刑的观念。可见适用罚金刑极易使未成年罪犯心中产生以钱赎罪、以罚代刑的错误观念。

3.4 罚金刑数额缺乏统一幅度标准

我国缺乏未成年人适用罰金数额的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在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时是依据成年人的判处罚金标准。与成年人处罚标准一致可能会出现罚金数额偏高的现象,未成年罪犯难以缴纳过高的罚金从而导致罚金刑无法执行。并且由于没有统一幅度标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在实践中,法官可能会为追求法院的经济效益,判处过高的罚金,导致罚金刑无法执行,出现空判现象。

3.5 罚金缴纳渠道不畅

目前我国缴纳罚金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由承办法官或所在刑事审判庭的庭长查询原判决结果并开具交款通知书,直接到人民法院的财务部门缴纳;二是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罚金账户缴纳。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对缴纳罚金的要求不同,有的可以通过法院指定的银行缴纳罚金,不需要去法院所在地。有的只能在人民法院所在地指定银行窗口缴纳。但有些未成年罪犯是异地犯罪,异地服刑,家人和近亲属也不居住在未成年罪犯的服刑地,这样就会出现未成年罪犯的家属花费成百上千的路费来到服刑地,缴纳几千元的罚金。缴纳罚金渠道不畅,也会造成未成年罪犯罚金刑执行困难。

4 完善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的建议

4.1 考虑未成年犯的受刑能力

未成年犯在受刑能力上可以分为两类,即能够独立缴纳罚金的未成年犯和没有独立缴纳罚金能力的未成年犯。因此在判处罚金时应该考虑到未成年犯的自身情况,来决定如何适用罚金刑。针对具有固定收入或有独立财产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根据《刑法》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判处罚金。但要注意在判处罚金以前,需要对被判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是否存在固定收入或是否有独立财产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确保未成年罪犯确实可以缴纳罚金,保证罪责自负。对于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缴纳罚金的未成年罪犯,应考虑其没有受刑能力避免适用罚金刑,而判处与其所犯罪行为相当的自由刑。

4.2 明确罚金刑的幅度标准,规定罚金数额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罚金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但并没有最高数额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的罚金大多是无限额的,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容易很混乱,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很大。明确罚金刑幅度标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来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例如《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是未成年被判刑人最低劳动报酬的十倍至五百倍或者两周至六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这种规定具有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在我国也开始开展类似的实践活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五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这份文件规定了未成年罪犯罚金最高数额,确定了罚金刑的幅度标准,具有参考价值,该文件中以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三倍应该是以成年人的标准,未成年犯的话可以规定为年人均收入的一点五倍,而之所以确定为一点五倍也是有依据的,因为在《关于适用罚金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成年犯罪人罚金最低数额是成年犯罪人的二分之一。

4.3 建立未成年人罚金刑易科制度

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都有规定,罚金易科指的是通过社区服务,以无偿劳动取代罚金刑,这一制度最早是在英国的《刑事法庭权力法》。罚金刑易科是指当法院所判决的罚金刑不能得到执行时,法律规定以其他刑罚来替代的刑罚制度。罚金刑易科有正向和逆向两种,正向是由严厉程度高的刑种向程度低的刑种转换,逆向则相反。对于未成年犯来说,只限于罚金刑正向易科,即将罚金刑转化为其他更轻的刑罚或非刑罚处罚措施。因此,对于未成年犯可以将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义务服务于社区,并设置专职人员对其服务工作及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但要考虑未成年犯的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社区服务活动,以免安排的社区服务时间不合理而影响未成年犯的正常生活。适用社区服务既可以鼓励公众参与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工作,同时也可以解决未成年犯罚金刑无法执行带来的各种问题。

而且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在我国也是有一定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刑法》,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奠定基础。

4.4 畅通罚金缴纳渠道

由于未成年罪犯缴纳罚金的渠道不畅,异地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缴纳罚金存在困难,笔者建议法院可以统一在银行开设账户,现在的网络如此发达,可以在各法院的官网开设罚金缴费通道,在线缴纳罚金,畅通罚金缴纳渠道。并且智慧法院的建设正在逐步完善,可以采取在网上递交相关的判决书,进行扫码缴纳罚金。方便未成年罪犯及家属缴纳罚金。

参考文献

[1]马剑. 2012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J]. 法制资讯,2013(2):27-31.

[2]周洁. 未成年犯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J]. 青年学报,2014(3):45-48.

[3]马柳颖. 关于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思考[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69-71.

[4]党日红. 中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170.

[5]朱洪德. 世界各国少年犯罪与司法制度概览[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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