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离婚妻子获家务补偿

2022-05-30 10:48叶青
家庭百事通 2022年8期
关键词:审理家务民法典

叶青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條,以法律条文“唤醒”家务补偿制度,让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鲜活的判例使这条无声的法律条文变得掷地有声。

妻子在家劳作,心生不满

2013年,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赵桂军(化名)与钱柳芬(化名)结束了长达数年的恋爱生涯后,终于喜结连理。翌年,两人的爱情结晶——儿子,来到人世。本以为儿子的到来是给爱情锦上添花,岂料,儿子竟患有阿斯佩格综合征!患这种病的人表现为不与人交流、喜欢独处、智力低等。

儿子患病的消息真是晴天霹雳,夫妻二人得知后,情绪跌入低谷,脾气反倒渐长。特别在对如何治疗儿子的病这个问题上,夫妻二人的意见很不一致:丈夫希望顺其自然,以观后效,或者任其发展,打算再生一个;妻子担心如果再生一个,生病的老大就会不受待见,家庭经济也承受不起,因此主张砸锅卖铁给儿子医治。

由于彼此之间存在分歧,两人矛盾持续升级,最后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之后,赵桂军借工作的缘故去外地打拼,留钱柳芬独自一人在家照顾儿子、操持家务。时间一长,钱柳芬累得无精打采,心烦意乱。

在这段时间,赵桂军与钱柳芬联系甚少,也不回家看望妻儿。钱柳芬逐渐觉得这段婚姻越来越无生机,于是她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桂军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不久,案件审理中心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于是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丈夫婚内出轨,起诉离婚

尽管法院的判决令钱柳芬心有不悦,她还是接受了。于是,钱柳芬一直等待着赵桂军回心转意,把重心放回家里,与她齐心抚养儿子。

可是,一晃几年过去了,夫妻之间的感情非但没有得到丝毫缓和,赵桂军还在外面爱上了别的女人。因此,心猿意马的他决定由被动变为主动,并于2022年4月提起诉讼,以夫妻分居长达6年之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钱柳芬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审理中心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赵桂军称其与钱柳芬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了尽快离婚,赵桂军还当庭表示自己在外出务工的这段时间里,已有出轨的行为。他希望法院判决他与钱柳芬离婚,婚生子由钱柳芬抚养。

面对赵桂军当庭说自己已有新欢,钱柳芬对他已彻底失望,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独自抚养婚生子。同时,钱柳芬也提出了前提条件:因为双方的儿子天生患疾,这些年来,自己节衣缩食,无微不至地关心和照顾儿子、操持家务,付出了太多,需要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就本案而言,赵桂军不仅长期对家里的各类事情不闻不顾,6年中也仅向儿子支付了5000多元的抚养费。为此,钱柳芬表示:“我要求赵桂军为我所做的家务进行补偿。在离婚的同时,赵桂军须支付我精神损失费2.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2.5万元。”

法院做出判决,双方息诉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仅仅是女性的专利,而是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就本案而言,赵桂军承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是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此,案件审理中心酌情确定,由赵桂军向钱柳芬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在庭审中,因为赵桂军认可钱柳芬在照顾儿子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所以案件审理中心对钱柳芬要求赵桂军支付2.5万元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案件审理中心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于2022年5月底做出判决:准予赵桂军、钱柳芬离婚,二人的婚生子由钱柳芬抚养,赵桂军每月按时支付儿子抚养费900元,医疗费、学杂费以正规发票为准,按50%给付,并向钱柳芬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家务补偿款2.5万元。

案件宣判后,赵桂军、钱柳芬二人在法定时限内表示服判息诉,判决随即产生法律效力。

提请家务劳动补偿应合理

法官介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获得补偿。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

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赵桂军6年来不顾家庭,由钱柳芬一人独自照顾儿子、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属于婚姻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主体,故钱柳芬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不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在离婚时“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应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编辑|郭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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