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后溺亡谁担责?

2022-05-30 18:04叶青
莫愁·智慧女性 2022年10期
关键词:管理处柳州市积水

叶青

女子暴雨天失踪

2020年8月20日,柳州市下了一场暴雨,导致北外环路与北进路高架桥下方严重内涝。这是熊女士回家的必经之路。当晚,熊家人迟迟等不到熊女士回来,也打不通熊女士的手机。熊家人以为是天降暴雨,熊女士路途遇阻,一时回不来,也可能手机没电了,于是便耐心地等待。

到了晚上8点,熊女士仍然没有音讯,熊家人便向熊女士工作的单位询问。对方说熊女士一下班就回去了。家人听罢一脸茫然:这么长时间无音讯,还是头一回。

晚上10点,熊家人仍未有熊女士的任何信息,在久等无果的情况下,选择报警求助。

翌日凌晨2点,随着积水退去,有人途经北外环路与北进路高架桥下时,发现一名女子趴在北进路的辅道上,不远处倒着一辆自行车。该路人以为女子摔倒了,上前询问,见对方毫无反应,便报了警。经民警出警调查及法医尸检,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死因系溺亡。

由于熊女士的家人在头一天晚上报过警,民警便联系了熊家人前来辨认。熊家人确认死者是熊女士。熊女士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其意外身亡给家人带来莫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熊家人认为事发路段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下称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才导致熊女士溺水身亡,要求两家单位给个说法,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中旬,熊家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投资公司和管理处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这两家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3万元。

一审投资公司担责

2021年5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投资公司和管理处均认可事发路段并没有移交给管理处管理。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熊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班途经道路已有积水,她应当预见到涉水通过该路段可能存在危险,但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仍坚持涉水通过,因而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投资公司为事故道路的建设方,而且事故路段没有实际交付管理处管理,投资公司为实际管理人。事发当天下大雨,投资公司应当尽到对其建设道路的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措施,如巡查容易积水路段,及时处理积水路段的积水,以及派专人值守或设置禁止通行的提示牌等,以消除道路积水存在的隐患,避免车辆行人涉水通过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

2021年10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对熊女士的溺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熊女士亲属25.8万余元。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投资公司不服,在法定时限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熊女士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春节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投资公司提出,本公司一审期间已提供照片证明施工人员当天已在事发路段设置警示锥桶,并将照片上传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又上传给公司的管理人员。因施工单位在全國各地都有施工项目,照片原件目前还没找到,公司无法提供原图。

对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投资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照片没有原件核对,而且经实地勘察,照片中设置警示锥桶的位置实际上是在熊女士从工作单位回家途经道路的对面车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在熊女士回家一侧道路设置了警示锥桶。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事故发生路段采取了相应管理措施,其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熊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下班途经道路已有积水,应当知道涉水通过积水路段的危险性,但她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坚持涉水通过,对自身溺水身亡后果存在较大过错。投资公司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建设方及实际管理者,应尽到对其建设道路的管理责任。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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