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病史,诉请缘何被驳回?

2022-05-30 10:48秦风
莫愁·智慧女性 2022年10期
关键词:蓉蓉彩礼红斑狼疮

秦风

新婚不久,男方发现女方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后,男方以女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并提出退还彩礼和给予其精神赔偿金。那么,系统性红斑狼疮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女方隐瞒病史必须要撤销婚姻吗?

婚姻蒙阴影

梁蓉蓉是山东省夏津县人,2018年5月1日经人介绍与徐扬相识,两人迅速确定恋爱关系。6月1日,徐扬与梁蓉蓉舉行了订婚仪式,徐扬花费彩礼款244990元。同年9月,两人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

婚后,徐扬发现梁蓉蓉的皮肤有多处碟型斑。10月初起,梁蓉蓉大把地掉头发,夜间时有呼吸憋气等症状。10月22日,梁蓉蓉出现尿血、腿部浮肿等症状,徐扬带她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检查,当他拿到梁蓉蓉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的诊断书时,不禁懵住了。看见梁蓉蓉泪流满面的样子,徐扬好言好语加以安慰。

2018年11月23日,梁蓉蓉到齐鲁医院住院。经过二十天的治疗,梁蓉蓉的病情有所好转,出院诊断书载明其各项指标趋于稳定。

梁蓉蓉的病情虽然明显好转,但皮肤上的碟型斑仍没有消除,还常常掉头发,并且迟迟不见怀孕。2020年12月,徐扬找到一名私人诊所的医生,对方声称,红斑狼疮是反复发作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目前尚无法根治。同时,红斑狼疮还伴有多种并发症,治疗费相当高,不是普通工薪阶层能承担起的。这名医生强调,梁蓉蓉已经发展成了狼疮性肾炎,严重累及脏器,这种情况下不宜生育,否则妊娠风险成倍增加,且面临遗传风险。

徐扬吓出一身冷汗,回老家向父亲讨主意。徐父一听儿媳患病会影响生育,断然要求儿子了断这桩婚姻,并表示要追回彩礼钱。

悔婚引争议

2021年5月9日,徐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梁蓉蓉返还彩礼款244990元,并分担因治疗产生的债务。他还主张梁蓉蓉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徐扬诉称,梁蓉蓉恶意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不仅给徐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由于梁蓉蓉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过错,双方婚姻自始无效,梁蓉蓉应当返还彩礼款244990元。

梁蓉蓉辩称,自己在婚前虽患有红斑狼疮病症,但尚未出现慢性肾炎的并发症。徐扬求婚时,她曾如实告知病情,徐扬表示接受,只是叮嘱不能让徐父知道。同时,红斑狼疮病不属于婚前必须检查的疾病种类,现行法律也未将该病列为重大疾病,即禁止性结婚。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疾病。被告在进行简单治疗后还从事超市营业员的工作,并未因病长期卧床及行动不便。

庭审期间,梁蓉蓉提供了住院病档,证明其病情好转,得到稳定控制。

审理期间,经法庭多次询问,梁蓉蓉均不能回答告知徐扬病情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因此法庭认定梁蓉蓉在婚前没有向徐扬告知其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情。

法庭查明,系统性红斑狼疮是自身免疫性疾病,症状由轻到重遍及全身,会累及皮肤、关节、心、肺和中枢神经系统等,但只要坚持治疗,患者完全能做到像正常人那样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梁蓉蓉所患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故即使其在婚前向徐扬隐瞒了自己患病的事实,但该情形不构成撤销婚姻的要件,徐扬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2021年10月28日,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扬主张撤销婚姻、返还彩礼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

终审辩法理

徐扬向德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庭上,徐扬陈述称,原判对重大疾病范围的认定错误,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应该以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及影响到未患病一方当事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红斑狼疮为一类慢性病,且系反复发作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该病目前尚无法根治。

二审法庭上,合议庭详细辨法析理。

首先,法律对重大疾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徐扬提出红斑狼疮是重大疾病,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且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对重大疾病的审查既需要考量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以及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还应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婚后生活的紧密度。第一,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指定在传染期内的相关疾病;也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以外不宜结婚的疾病。第二,徐扬与梁蓉蓉共同生活已有两年多时间,具有一定的生活关系紧密度,不宜仅以徐扬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观意识来确认梁蓉蓉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第三,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已经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性疾病转为慢性、可控性疾病,病情稳定的狼疮患者亦可正常孕育。

二审法院指出,梁蓉蓉虽婚前向徐扬隐瞒了患病事实,但综合以上分析,该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结婚重大疾病。据此,徐扬主张撤销婚姻、返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021年12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驳回徐扬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情形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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