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解读与应用

2022-05-30 10:48李昕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2022年11期
关键词:分类绿色标准

李昕

2022年6月,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该目录提升了中欧双方标准的兼容性,有助于将我国可持续发展与全球资本市场联结起来,为我国经济向低碳转型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同时也有利于从国际合作层面促进可持续金融一体化发展,帮助投资者识别和抓住可持续投资机遇。

一、中欧标准对比分析

从欧洲方面看,2019年6月,欧盟技术专家组首先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技术报告,以三项主要衡量指标为标准,即满足“对环境有重大贡献”“对环境无重大损害”和“最低社会保障”1,对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筛选分类,拟定了技术筛选标准,并提出了分类方案的初步使用指南。2019年12月,欧盟立法机构发布《关于建立促进可持續投资框架及金融服务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法规(修订版)》,确立分类方案的法律基础,并提出了详细的分类法框架、环境目标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企业及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义务。根据分类法规的框架,欧盟技术专家组对欧盟分类目录做出了相应修订,并于2020年3月正式提交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最终报告与政策建议,将其应用范围定义为“对减缓气候变化做出重大贡献”的转型经济活动,并从三方面进行衡量: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是否符合该领域或行业的最佳表现;是否会阻碍低碳替代能源的发展和部署;在其产生经济利益的期限内,生产活动对碳密集资产的依赖程度高低。2021年4月21日,欧盟发布《可持续金融分类授权法案》和《公司可持续相关披露指令(草案)》,以及关于信托责任、投资和保险咨询的六个授权法案修订案。2021年12月,分类方案在其最终审查期到期后成为法律。

从国内情况看,绿色金融领域起步较早,近年来发展较为成熟,相关政策和方案也相对明确。早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9年发布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目的在于界定国民经济活动中绿色经济活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2021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绿债目录”),将两个标准进行整合,更新后的绿债目录包括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六大领域。新版的绿债目录中对更多具体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进行了明确,并与欧盟分类方案和全球通行原则保持一致,纳入了关于“无重大损害”原则的表述。

(一)中欧既有绿色及可持续金融标准的现有目标基本一致

绿色及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的最终目的是帮助金融市场识别相关符合标准的经济活动,从而更好地通过资本投入实现更有利于环境的经济转型发展。欧盟分类方案在环境目标的制定上更为全面和长远,共设有六大最终环境目标,分别为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污染防控,前两个目标的技术筛选标准已经制定完成,其余四个正在制定。具体对应经济活动包括:(1)气候变化减缓主要指的是低碳经济活动,包括固碳、零碳或近零碳经济活动;有助于2050年前实现净排放经济转型但尚未接近净零碳排放的活动;以及能够实现低碳性能或实现大幅减排的活动。(2)气候变化适应包括尽可能降低重大物理性气候风险的经济活动;在降低气候影响的同时不对人、自然或资产产生负面影响的经济活动等。(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指能够提升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资源质量的经济活动;或防止水资源质量恶化的经济活动。(4)生物多样性具体为保护、重建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的经济活动。(5)循环经济:高效利用资源、提升产品生命周期、耐用性,提升原材料循环利用,降低废弃物毒害程度的经济活动。(6)污染防控:减少空气、水、土地污染物,提升空气、水、土壤质量的经济活动。

中国的绿债目录主要有三大环境目标,也是绿色债券发行的三大目标:①应对气候变化;②支持环境改善(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③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循环经济、废物利用和污染防治)。从实现目标来看,虽然细分层级存在差异,但中国绿债目录和欧盟分类方案的整体目标均为减缓气候变化,能够实现相互映射,这也为共同分类目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中欧既有绿色及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应用场景有所交集

从可持续金融的角度出发,欧盟分类方案的应用更加多元化,前提是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应用场景,适用主体分为三类:一是欧盟地区合格金融市场参与者,目前主要为基金、保险和投行等机构,用于根据相关标准设计开发可持续金融产品;二是500人以上以及需要提交非财务信息报告的非金融企业,用于在非财务性项目上报告与《分类方案》相关的活动收入、资本性支出、日常支出等关键绩效指标,或是报告财务性项目上与《分类方案》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关键性指标;三是欧盟各成员国,用于制定相关公共政策、标准和标签。而中国的绿债项目目录的使用则更聚焦于与绿色债券发行相关的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绿色债券发行人、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等。

两项标准与绿色债券项目评估认证的关系存在部分交集。目前在绿色债券领域,全球通用标准为国际资本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倡议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BS)。欧盟分类方案与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认证并无必然联系,但发行人在欧盟市场发行绿色债券时,可要求第三方评估认证报告中加入项目对应分类方案中经济活动的内容作为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材料。中国的绿债目录是在国内市场认定绿色债券属性的重要依据,是评估认证机构判断相关融资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债券融资范畴的核心参考标准。

二、《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的解读

通过制定《共同分类目录》,中国和欧盟在双方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相关标准的互通互认上更进一步。从内容和形式上来看,双方通过不同场景分析的方法,为目录接下来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可行性路径。通过应用《共同分类目录》,有利于降低中欧之间绿色投融资交易成本,进而促进中欧可持续投资的跨境流通。

(一)《共同分类目录》内容及方法论解读

《共同分类目录》以具备全球普遍的行业分类标准作为基础,覆盖气候变化减缓相关的六大行业分类。《共同分类目录》制定的前提是中国和欧盟的行业分类标准能够互通互认,所选取的中立分类标准是联合国的《所有经济活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修订本第4版(简称为ISIC),原因之一是因为行业分类相对齐全,可以覆盖所需的经济活动,二是权威性较高,全球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活动分类都是参考ISIC进行制定,更有利于增强该目录的普遍性。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由于只有前两个环境目标的技术遴选标准已经确定,其余四个正在制定过程当中,《共同分类目录》目前公布的报告只针对第一个环境目标,也就是气候变化减缓的相关活动,以及相关的技术遴选标准。从《分类方案》三项主要衡量指标来看,目前只包括了“对环境有重大贡献”,“对环境无重大损害”和“最低社会保障”两项现阶段没有被纳入。总体而言,只要是能够对气候变化减缓做出重大贡献的欧盟分类方案中的经济活动,即可纳入目录。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和欧盟的两个环境目标能够相互映射,所以选用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四级目录的行业和子行业、对应的项目描述,以及各行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等。总结起来,中国绿债目录中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项目,包括1—4级目录,以及相应的行业标准,均被纳入这一版《共同分类目录》。

此版《共同分类目录》中共分为三级门类,依据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首先选取了6个重点行业作为一级分类,分别是农业、林业及渔业,制造业,电、气、供热和制冷,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环境修复,建筑业,运输和仓储。各项经济活动的二级分类分别从中国和欧洲的标准中找出相应的行业或者项目进行映射,采纳了ISIC原文或中国绿债目录中总结活动特征的内容。虽然在此版目录中,通讯和技术性活动被排除在外,但考虑到技术进步对绿色转型的重要意义,在6个重点行业外还单独列出2项跨门类的创新技术活动,即绿氢储存和二氧化碳地质封存。对于欧盟目前仍有争议的核能和农业等行业领域,此版目录中暂时未纳入。

(二)《共同分类目录》的应用场景分析解读

通过情景对照分析方法,《共同分类目录》最大化地实现中欧双方标准的互通互认。针对共同标准产业目录涉及的72项行业和经济活动,中欧双方均有各自的认定标准。在行业分类标准达到共识的基础上,由于没有完全中立的第三方行业技术标准作为参考系,中欧双方在行业技术标准的认定上,采用情景分析的方法,根据实际问题进行实际分析,这样既可以保留双方现有的技术标准,无需做修改或调整,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现行标准在实际应用领域的互通互认。具体来看,共分为6种分析情景。

场景一:中欧双方的行业技术标准存在清晰重疊部分

中欧双方技术标准具有清晰重叠的经济活动类目,分别为风力发电(D1.3 Electricity generation from wind power)和海洋能发电(D1.4 Electricity generation from ocean energy technologies),均属于清洁能源发电行业。其中D1.3项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对应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3.2.2.1)一项,其定义及标准为“利用风能发电的设施建设和运营”;D1.4项对应海洋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3.2.2.7),其定义及标准为“对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严重损害的前提下,利用海洋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盐差能等资源发电的设施建设和运营”。总结来说,这两项经济活动足够精细化,技术标准清晰可识别,因此双方标准可直接使用。

场景二:应用中方技术标准

在该场景分析中,关于可持续类项目和行业技术标准认定上,以中方绿债目录及相关文件规定和技术标准为准。例如,太阳能光伏发电(D1.1 Electricity generation using solar photovoltaic technology),对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为3.2.2.2 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其定义及标准: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设施。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选用的部件产品须满足如下限定条件:(1)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1%;(2)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7.8%;(3)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4%、14%、12%;(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分别不高于2.5%和3%,后续每年不高于0.7%,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5%,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5%。

场景三:应用欧方技术标准

在该场景分析中,关于可持续类项目和行业技术标准认定上,将以欧盟分类方案及配套文件中的规定内容和技术文件为准。例如,可再生非化石气体和液体燃料热电联产(D2.6 Cogeneration of heat/cool and power from renewable non-fossil gaseous and liquid fuels)项下,对应绿债支持项目目录中的两项经济活动:3.2.3.4 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设和运营、5.1.1.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建设运营和改造。根据分类方案的相应定义及标准,须满足如下限定条件:①热电联产的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低于每千瓦时100g二氧化碳当量;②参照ISO 14067:2018标准或ISO 14064-1:18标准2,根据项目具体数据计算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③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经由独立第三方验证。设施如果包含任何减排措施(如碳捕集或使用脱碳燃料),如果热电联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被捕获用于地下储存,则二氧化碳将按照X1类别下和附件1.1中所列的实质性贡献标准被运输和储存在地下设施。生产活动还须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准则:①在施工时,安装监测物理排放(如甲烷泄漏)的测量设备或引入泄漏检测和维修计划;②在操作时,报告甲烷排放的物理测量并清除排放。如果生产活动中将可再生气体或液体燃料与沼气或生物液体混合,用于生产沼气或生物液体的农业生物质须符合D1.6类别规定的标准。

场景四:双方标准具有可识别性的重叠

对于中国与欧盟标准之间存在较大趋同可能性的类别,在场景分析中,选取双方标准中经过商议后可达成共识的部分作为技术条款。例如,电力轨道交通基础设施(F2.4 Infrastructure for electric rail transport),对应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共有两个,分别为5.5.1.5 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和运营、5.5.2.1 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对应欧盟产业目录类别为铁路运输基础设施(6.14 Infrastructure for rail transport)。双方项下涵盖的活动范围不一,中方绿债目录涵盖的活动种类更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轨道交通设施。

场景五/六:没有清晰重叠或存在差异

此前在征求意见阶段,目录中尚有6项经济活动类目未完全实现所有情景对应,仍存在讨论空间。经过更新后,6项经济活动中有1项被删去(此前的C5.3 Manufacture of high-efficient energy-saving commercial appliances, 高效节能商用电器制造),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详细的制造业产品生产活动,例如,C5.6 Manufacture of energy-saving blowers and fans(节能鼓风机制造)。

总体而言,现有应用场景分析的原则是,既符合相关气候环境法规,在现有标准基础上趋严、趋同,又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明确贡献。随着未来《共同分类目录》可能出现的进一步扩充,覆盖更多经济活动,进一步在欧盟的技术中立和中国的绿色属性之间探索共同点。

三、《共同分类目录》的实际应用与意义

《共同分类目录》在经济活动分类、技术标准、应用场景等方面均有明确阐述,可为资本市场参与者、绿色标准构建者、绿色与可持续政策制定者等多方提供参考和指引。其在应用层面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促进国际可持续金融产品的互联互通。从技术标准的角度来看,由于相关经济活动分类及技术条款得到中欧双方的共同承认,市场参与者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和交易绿色金融产品,以及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活动时,可参照和引用《共同分类目录》的内容。对于发行人和投资人而言,基于互认原则,中欧双方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可以在对方市场中跨境发行或投资基于《共同分类目录》的绿色债券和其他绿色金融产品,由此免去冗余的双重绿色认证环节,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主体跨境交易的积极性;对于服务机构而言,第三方认证机构参照《共同分类目录》中的分类和标准提供相关的绿色认证和评估服务,可获得国际投资者的承认,进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截至目前,香港交易所已采纳《共同分类目录》并安排其在本地市场落地,2021年12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在香港交易所和澳门交易所发行3年期5亿美元全球首笔中欧共同分类目录示范性绿色债券。2022年5月11日,兴业银行也宣布在香港交易所完成3年期6.5亿美元《共同分类目录》主题绿色债券的簿记和定价。2022年6月9日,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基于《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首发5亿美元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中国、德国、荷兰等多个国家的绿色项目。

二是有利于提升各方参与可持续金融市场的积极性。随着中欧双方在可持续金融领域合作的不断深入,《共同分类目录》将纳入更多双方公认的可持续经济活动,并有望成为得到国际市场认可的可持续类资产界定工具和信息披露标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共同分类目录》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绿色或可持续金融资产的识别成本,为可持续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便利。目前,已有金融机构将其作为绿色低碳资产识别工具,并以此为依据提供融资。2022年6月15日,德银中国为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1.87亿元三年期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募集资金为两个风电厂建设项目的直接租赁业务提供融资支持。该交易是德意志银行集团第一笔符合《共同分类目录》标准的贸易融资项目。对于非金融企业来说,相关企业可依据《共同分类目录》统计并披露可持续类经营活动,在满足地方监管机构合规要求的同时增强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的声誉度,提升企业形象。

三是有益于加深可持续金融领域的国际对话合作。在《巴黎协定》目标的共同愿景下,探索全球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共同语言”已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必由之路。《共同分类目录》的发布证明了地区间标准互联互通的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具体而言,《共同分类目录》在整体目标设定和活動分类方面遵循求同存异原则,在技术标准遴选方面从实际应用角度出发,根据不同应用场景进行具体研判,为未来比较分析不同分类目录和统一绿色与可持续经济活动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已制定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国家和地区达成更多共识和交流合作探索了新的路径,在长期将为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对话合作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1 《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锚定六大环境目标(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污染防控),三项衡量指标主要指对上述目标有重大贡献、不构成重大损害且满足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Social Safeguards)和相关技术筛选标准。

2 ISO 14067:2018针对产品碳足迹的量化计算制定,适用于商品或服务,是计算碳足迹的基础标准;ISO 14064-1:2018规定了国际上最佳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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