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转设中高校档案所有权问题研究

2022-05-30 01:42:19刘言
档案管理 2022年4期
关键词:转设高校档案所有权

刘言

摘  要:档案所有权作为高校管理权的象征与管理工具,是独立学院重要的资产。不同转设路径下,独立学院档案所有权往往也面临着不同的归属。明确档案所有权含义,了解高校档案所有权获取依据,对于厘清独立学院转设前、中、后过程中的档案价值形态变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独立学院转设路径主要包括终止办学、转为民办高校、转为公办高校以及合并转设等主要情况,探讨不同转设路径下高校档案所有权的性质和归属流向,对于推动平稳有序转设和转设后高校档案管理实践工作乃至校史文化传承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独立学院;转设;高校档案;所有权

Abstract: As a symbol and management tool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rights, archive ownership is an important asset of independent colleges. Under different transfer paths, the ownership of archives in independent colleges often faces different attributions. Clarifying the meaning of archives ownership and understanding the basis for obtaining archives ownership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larifying the changes of archives value before, during and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independent colleges. At present, the transfer paths of independent colleges in my country mainly include the termination of running schools, transfer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ransfer to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merger and transfer. The practice of archives managemen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inheritance of school history and culture after transfer and transfer have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Keywords: Independent Colleges; Transformation; University archive; Ownership

獨立学院转设涉及作为举办方公办高校的权益,也涉及作为投资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或民营企业、社会机构的非国有资本等多方主体的权益。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高校档案所有权处置,既是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应当引起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共同关注。

1 档案所有权依据

档案所有权是指档案所有者对所拥有的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包括档案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占有权主要是指档案的保管权;使用权是指利用档案的权利;收益权是指通过对档案开发利用或处置而获得效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对档案进行公布、开放、销毁的权利,非国有档案的处分权还包括出卖、转让和赠予的权利。档案所有权的四项权利每一项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档案所有者性质、档案内容是否涉密、档案利用目的等因素直接影响档案所有权四项权利的行使。

《档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1]由此可见,档案作为高校教学管理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性文件材料,在没有相应移交规定或规定移交期限未满的情况下,高校档案所有权归本高校而非员工个人。在按规定完成移交后,高校档案所有权由形成者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还从处分权的角度规定了国有与非国有档案在所有权归属上的区别。“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可见,高校无需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享有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全档案所有权。但《档案法》第二十二条也做了例外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形成的档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可给予帮助或代为保管,乃至依法收购征购。

2 独立学院转设中高校档案价值形态演变

2.1 转设前档案价值形态。根据确定立档单位的标准,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独立进行人事任免的机构组织单位应确定为独立的立档单位,其形成的档案作为独立全宗。据此,转设前独立学院应作为独立的立档单位,对自身形成的档案行使完全所有权,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师生员工需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档案,发挥档案的各种价值。《江苏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档案管理由独立学院自行负责。”“在独立学院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应当在独立学院建成后向其移交,以维持档案全宗的完整性。”[2]横向比较,鲜有省级层面单独出台高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也无独立学院档案管理的要求。

2.2 转设中档案价值形态。教育部在《实施方案》中对于独立学院转设给出四条主要路径:1.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2.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3.终止办学;4.合并转设。从独立立档单位存续的角度来看,四种路径可归纳为转设为其他独立设置新主体和终止办学两大类情况。

选择转设为其他独立设置新主体的,根据来源原则尊重全宗完整性的一般精神,原独立学院档案所有权应由新主体接收。转设后新成立的独立主体承接原独立学院的历史和文化、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往往也是接收与转换档案所有权的过程。档案所有权的变更是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旧主体与新主体之间权利过渡的移交證明。选择终止办学的,意味着原独立学院作为独立主体法人地位将不复存在,往往需要撤销建制、注销单位法人证书,高校档案对于形成者的“第一价值”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第二价值”,即对社会的价值。现有法律法规对独立学院转设终止办学,乃至诸如此类高校设置调整时的档案处置工作,没有明确规定。

2.3 转设后档案价值形态。根据转设路径不同、档案所有权归属不同,转设后的高校档案呈现出情报价值、凭证价值、文化价值、管理价值等不同的价值形态。因缺少独立学院转设档案处置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参考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关于机关撤销或合并时档案移交处置的相关办法,独立学院转设后档案所有权归属可概括为原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转设后独立设置的办学主体三种情况。转设后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档案,其所有权价值会根据利用情况逐渐由形成者拓展到社会,档案利用需求也会呈现多层次性和延伸性的特点;转设后由新设置主体接收的档案,除妥善维护档案载体真实完整安全以外,还应从利用角度重新发掘档案内容价值。

3 独立学院转设档案所有权归属分析

3.1 终止办学。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一般与母体公办高校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在选择终止办学撤销建制时,其档案所有权应归属原母体高校,相应的档案管理权利和义务也由母体高校行使,作为母体高校档案全宗的一部分。有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在终止办学时,应将档案处置纳入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范围。从便于后续社会利用特别是原独立学院师生利用的角度出发,党建、行政、学生、教学、科研、产品、出版、外事等八类档案应向母体高校整体移交,如果母体高校接收管理有困难的,应按《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的例外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进馆。基建、设备等两类档案应根据资产确权情况随其实体确定归属,如房屋建筑、大型仪器设备确权归社会举办方,则档案所有权也应归社会举办方。财会档案根据原独立学院财务运行情况,履行实际财务管理权的保留财会档案原件,另一方保留档案复制件。

3.2 转设为民办高校。我国现有独立学院法人性质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另有少数独立学院为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型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可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高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视情况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如转设为民办高校,根据《实施方案》规定,须明确非营利性且举办方必须为公有资本。这种情况档案所有权应完全归属于转设后的民办高校,原独立学院档案全宗完整延续。有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如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参照上述情况处理;如转设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因法人性质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原独立学院档案所有权应移交给母体高校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考虑到维护学生管理、教学运行正常秩序的实际需要,应向转设后的办学主体提供学生、教学、科研类档案的复制件,基建、设备等类档案随其实体确定归属。

3.3 转设为公办高校。转设为公办高校,独立的办学主体地位和档案全宗的历史连续性得以保持,档案所有权完全归属于转设后的公办高校。需注意的是,应在全宗卷中对转设过程、校名变更等历史沿革事项加以详细说明以便日后查考。针对有社会举办方的情况,转设为公办高校,意味着社会举办方需完全退出举办。应根据独立学院办学期间社会举办方在资产、财务、设备等方面的实际投入和转设中的资产划归情况,向其提供必要大类的档案复制件。

3.4 合并转设。因自身硬件条件、师资水平、学科建设能力等方面不足,部分独立学院无法单独完成转设。《实施方案》提供了“可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转设”的第四条路径,转设后主要为本科层次职业院校。为维护高校档案全宗的完整性,合并转设后原独立学院档案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属于转设后新的办学主体。对此,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具体而言,可根据转设后的高校为公办或民办性质,对照第二或第三条转设路径进行档案处置。需注意的是,合并前原独立学院的档案应以全宗为单位继续保持独立性,这部分档案应由新设置高校代管,而不是并入新设置高校的全宗。

4.结语

独立学院转设是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妥善处置档案所有权是推进平稳规范转设和转设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前提。相关方面可参考《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和党政机构改革中的有关做法,为独立学院转设档案处置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及操作指南。档案作为一种社会记忆,是独立学院产生、发展和变革全过程的历史留存,也是独立学院实体行将消亡后重要的文化延续。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江苏独立学院转设为地方公办本科院校后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编号:D2021011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城市学院 来稿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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