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结婚证:妇女解放的见证

2022-05-30 10:48罗晨瑶
文萃报·周二版 2022年36期
关键词:结婚证书婚姻自由婚姻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有一张结婚证书展示于展柜中。这是1952年12月20日,湖南省长沙专区浏阳县人民政府第十区公所发给卜海林、王招明的结婚证书。证书长37厘米,宽21.7厘米,繁体竖排的红色文字为固定格式内容,留空处填写了新人的相关信息,新人名字并列排放,寓意着男女平等。结婚证书在如今看来再平常不过,但在当时,这一纸证书、几行文字,是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重要见证。

地火暗涌,妇女解放举大旗

在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之前,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强迫守寡等陈规陋俗如同沉重的枷锁禁锢着中国妇女。1915年,《青年杂志》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思想解放运动。“男女平等”“个性解放”等进步思潮不断冲击着束缚奴役女子的封建观念,妇女问题被认为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其中婚姻问题尤为显著。

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妇女运动被列入议程;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

东风解冻,婚姻制度破旧局

1948年,全国解放战争即将迎来胜利曙光,9月下旬,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会议期间的一个傍晚,邓颖超对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在住处,刘少奇对大家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会,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为了起草婚姻法,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要求她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会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春蕾绽放,婚姻自由开新篇

婚姻法起草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同时争论较大的问题,即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在离婚方面,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能不能离婚呢?

起草小组进行了广泛讨论,赞同的一方认为,这样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反对的一方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这时,中央妇委会为了起草婚姻法所搜集的各地的婚姻材料起了重要作用。材料显示,妇女在离婚方面所遇到的阻碍比结婚还要大,各地发生多起因离婚不自由而造成的悲剧。因此,起草小组负责人邓颖超坚决主张加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认为:“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婚姻法经过起草小组多次专题调研和反复修改,草案终于完成,于1950年1月呈送党中央,之后还被分送给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摘自《湘潮》 罗晨瑶/文)

猜你喜欢
结婚证书婚姻自由婚姻制度
从民国结婚证书中的图案看民国视觉审美流变
传统中国礼法对台湾地区婚姻制度的影响——兼谈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继子女婚姻自由问题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需保护
毛泽东早期的婚姻观探析
一 婚姻制度的演进
妇女社会动员、婚姻自由与中共革命——红色苏区婚姻制度变革的相关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