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二代傳承之股權贈與

2022-05-30 10:48劉鐵華
台商 2022年4期
关键词:原值價值投資

劉鐵華

雖然學識、經歷與思維方式都與上一代迥異,但長江後浪推前浪,新生代終歸要站上企業經營的一線陣地。

作為台商一代財產組成的重要部分,企業股權傳承中面臨的問題,因為涉及「人」的因素,遠比房產傳承要複雜得多。但基於股權的財產屬性,其與房產傳承的一個共通點,就是均可以採取贈與的方式進行。

股權贈與涉及的稅負

股權傳承與股權交易一樣,其涉及的稅負有兩類:所得稅和印花稅。其中,所得稅方面:如轉讓方系自然人則為個人所得稅,稅率為股權轉讓所得的20%。如該自然人系企業的創始人,股權轉讓所得通常為股權轉讓價款——實收資本。

一、符合條件的近親屬之間的股權贈與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67號文)第十條:「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但同時,67號文第十三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雖然67號文中僅使用了「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用詞,而不是「贈與」或「無償」等字樣,但從很多地方性法規及實務操作來看,上述符合條件的近親屬之間的股權無償贈與,可以不征收所得稅。比如,因67號文出臺後已被廢止的粵地稅函(2009)940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就規定:個人將股權贈與供養關係、贍養(撫養)關係、繼承人關係的,贈與方與受贈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供養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股權贈與仍需繳納印花稅

雖然符合條件的股權贈與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仍需繳納印花稅。

因涉及到企業產權書據轉移,股權贈與當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應納稅憑證之一,贈與方與受贈方需各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因此,即使是無償贈與,稅務部門也會要求贈與雙方提供評估機構出具的企業股權價值評估報告,來作為印花稅征繳的依據。

受贈方未來轉讓企業股權時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二代接手企業後,如未來發生股權轉讓時,其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67號文第十五條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熱心讀者如果閱讀過之前房產贈與的文章,可以發現,企業股權贈與及房產贈與的稅收處理原則一脈相通,即對於受贈方來說,如果在未來轉讓企業股權時,其減除的投資成本,均系上一手股權持有人的股權原值及取得時的合理稅費之和。

舉例來說:

台商一代張總2000年在昆山投資設立了注冊資金為5000萬人民幣的A公司,資金已全部實繳到位。2015年張總決定讓兒子小張總接棒,委托貝斯哲代為辦理了A公司股權的無償贈與。經評估機構評估,A公司贈與時的股權價值為2億元人民幣,小張總受贈時,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但繳納了印花稅人民幣10萬元。

2021年,小張總決定將A公司股權以人民幣2.8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某上市公司,其應繳納的稅負為:

1.個人所得稅:【本次股權轉讓價款2.8億元-小張總受贈A企業股權時繳納的印花稅10萬元-張總設立A公司支付的實繳資本5000萬元】*20%=4598萬元。

2.印花稅:2.8億元*0.05%=14萬元(上市公司亦應繳納14萬元印花稅)。

既然符合條件的近親屬之間的股權可以無償贈與並且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早期來大陸投資尤其是擁有土地廠房的台商來說,提早通過股權贈與方式解決傳承以避免遺產繼承糾紛,不啻是明智的做法。

但我們也同時發現,不管是房屋贈與,還是股權贈與,凡是涉及近親屬之間的身份認定,就必須要出具「我爸是我爸」,「我爸願意把房屋(股權)贈與給我」的公證證明。此類證明通常要求現場親簽,對於身處異地的當事人來說耗時耗力,「等有空時再說」就成為普遍的想法和做法。我們就曾親眼見證過此類案例的發生:客戶明明希望將蘇州企業交由最有能力的小兒子接班,但因二人時間一直無法湊齊未能辦理公證,後父親意外身亡且未立遺囑,財產繼承從此陷入訟累,繼承人因為搶奪企業證照公章陷入長期混戰,一個原本活力興旺的企業最終走向衰敗,令人十分惋惜。

其他選項

這因此引發的一個問題是,基於稅負考量的股權傳承,是否只有贈與這一條路徑可走?還是說可以有其他選項?

事實上,與大陸房地產市場近些年的持續走高不同,企業經營是一個個別化的、動態的管理過程,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這就使得企業股權的傳承,並不僅限於贈與這一種方式,而是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經營狀況,來選擇最為適合的傳承方式。我們將其簡單總結為:

如企業的股權評估價值高於實收資本,且股權轉讓所產生的稅負遠高於贈與辦理所需的費用,那麼建議採取贈與的方式處理;

如企業的股權評估價值不超過實收資本,意味著即使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將企業股權過戶給二代,也不會產生稅負或稅負很低,那麼贈與方式並非必須,而建議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處理。

我們知道,股權轉讓所得稅繳納的前提,是股權轉讓要有所得,即「股權轉讓價款—投資成本」>0——這裡的股權轉讓價款,系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款與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價款中的孰高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但為了避免當事人故意避稅,稅務機關通常會要求對交易標的的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並按孰高原則來確定繳稅時的股權轉讓價款數字。

從辦理程序上來看,股權轉讓僅需要提供受讓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關於企業股權價值的評估報告,並不需要當事人雙方到場或提供其他公證認證證明,最為關鍵的,因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均系境外人員,辦理過程中無需提供雙方的資金支付憑證,這就使得股權轉讓的辦理要比贈與流程相對便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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