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国强 梁敏亮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平台参与主体归纳出四大治理驱动要素,即政策方针、平台经营、用户态度与技术应用,揭示现阶段平台治理存在的盲点、难点、痛点,从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理念和治理手段四个维度对现实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平台治理需要建立多利益相关方的协同共治,在治理实践中协调好政府、行业组织、用户与平台之间的角色关系,充分调动技术在治理环节的赋能作用,进而完善平台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关键词】网络平台治理;逻辑进路;协同共治
在信息技术赋能、商业模式创新的移动互联时代,社会网络的组织、生产与生活发生根本性变革,①信息、知识及其应用能力逐渐超越传统的劳动力、资本资源而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而企业要素调整对传统组织结构及其管理模式提出相应的挑战。伴随多边市场角色的不断丰富,原有纵向层级的组织形态逐渐朝着去中心化的横向架构拓展,数字协同、扁平化以及利益相关者等概念的引入也给传统治理模式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在媒介技术和商业逻辑的驱使下,共享善治所强调的合作精神在经济领域大放异彩,经由冲突与平衡成为竞合环境下企业遵循的指导理念。在平台经济时代,网络平台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场所,原生互联网公司和数字转型企业如何解决平台治理的新旧难题、构建良好高效的平台治理结构和规范评价体系,正在成为平台运营主体、政府机构以及学术专家共同思考的方向,②如何基于治理的现代化,构建综合治网大格局、营造健康网络生态成为各行业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③
一、网络平台治理概念界定:属性及特征
(一)重新认识网络平台:平台的公共性与私有性的冲突与博弈
“平台”很早就被提及,在不同时期、不同学科范畴的称呼和理解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突出表现就是网络平台的性质问题。有学者从学科融合视角展开,认为网络平台是基于数字化技术与资本要素结合而成的经济形态和市场主体,是具有中介与渠道属性的虚拟交易空间或场所。④另有观点则从商业价值方面强调网络平台的多边市场特征可以整合协调具有互补需求的双边用户,进而实现技术信息、资本交易和市场要素的流动配置。⑤的确,平台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性质上属于市场经营主体,其组织管理首先属于商业行为。但是,通讯协议、基础设施与交互机制等软硬件科技所支撑的数字化组织,在互联网语境下所扮演的信息枢纽明显具备一般公共价值。而这种私有性和公共性的博弈最终会以网络平台经营管理的具体实践得以体现,并伴随着企业战略、社会期待与行政引导等多方因素得到调整。
(二)网络平台治理的概念及特征
作为跨学科研究对象,网络平台治理研究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平台案例分析、治理权责界定以及治理机制探索,涉及公共管理、市场营销和治理法规等诸多学科知识。
目前平台治理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讨论,即谁来制定规则、如何分配权利、义务以及怎么解决纠纷,其中涉及平台治理的目的、主体、措施与合法性等内容。Candace Jones充分肯定了网络治理形式在协调保护方面具有优于层次结构和市场解决方案的优势;⑥易前良认为平台治理是平台所有者基于管理规则对平台进行私人控制,通过制定规则、开发治理机制从而建立负面网络效应的防范机制。⑦
学术界对治理对象存在两个维度的理解,一是平台治理(Governance by platforms),主要关注平台通过算法机制、组织模式、经营策略对平台内人、事、物进行规范管理,如平台内用户行为(抄袭、搬运等)失范,传播存在虚假、色情等内容以及平台技术漏洞与监管盲区等;二是对平台的治理(Governance of platforms),主要关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外部力量对平台施加的结构性影响,如垄断市场下的平台权利问题、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⑧部分学者对网络平台自主治理抱有开放态度,轻视甚至忽视平台企业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难平衡、内容审查能力低下和权利合理使用难以实现等问题。⑨总的来看,网络平台治理是基于现代治理理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与约束,其目的是实现各利益主体综合利益最大化。
根据学者对平台治理的阐释,本文大致归纳平台治理的四大特征:一是平台治理是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需要对平台生产、内容分发、用户消费等各环节进行综合考虑,真正做到“像绣花一样精细”的关注;二是治理过程注重协调而非管制,治理主体的多样性要求协调平台企业、交易方与服务商以及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复杂关系,搭建平台治理的共同体联盟;三是治理手段的多样性,行政法规、技术规则、行业自律以及管理要求共同作用于治理环节的全流程;四是治理形式常规和应急并重,贯彻治理理念的常态化和治理行动的运动化。
基于网络治理的研究是一种有着鲜明的现实价值指涉的学术活动,需要在网络平台与其他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中讨论其存在方式与价值,才能更好地建构网络平台治理体系。基于互联网形成的平台化组织,虽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播媒体特点,但在运行中参与信息收集、整合与分发的传播活动,是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重要节点和中枢,维持、调整和发展媒介生态系统的公平正义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⑩此外,网络平台兼具传媒组织与市场主体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传播技术的网络结构似乎为公众参与讨论提供互动的可能,营造信息与思想交流的话语空间;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必然涉及权利与义务、社会责任与注意力经济等相关概念,而这些都将迫使网络平台积极参与治理工作。
二、网络平台治理的现实困境
作为现代社会的生存要素和基础性架构,互联网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日益交融,平台治理体系不仅在生态结构、治理过程以及行为者关系等方面出现巨大变化,而且社会问题产生的背景环境和表现形式也呈现较大差异。Erik-Hans Klijn认为,平台治理过程中存在实质复杂性、战略复杂性以及制度复杂性,如何解决管理网络中复杂交互过程中的问题至关重要。平台快速发展衍生的诸多结构性问题,如平台二选一、电商交易欺诈、社交匿名谣言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这类萌生于网络平台的矛盾冲突给植根于传统社会的中国治理模式带来了一系列艰难挑战,并且这种挑战随着技术迭代和场景转换还处于动态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网络平台治理日益呈现出高度复杂化、动态化以及不确定性的发展态势。因此需要将平台治理研究放在我国政治、經济和社会环境的实践考察中展开,以保证研究结果更有现实价值和可操作性。笔者根据互联网平台关系结构图尝试性地从治理理念、主体诉求、治理对象、技术隐患等四个方面概括平台治理过程中的实现难题(如下图)。
(一)平台治理理念还未形成系统
在网络治理过程中,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主流价值与边缘价值、本土价值与外来价值、理性主义与人本主义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冲突和价值撕裂。回顾我国网络治理史不难发现,早期互联网治理一度出现“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不同阶段针对内容侵权审核、平台管理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领域分别在不同法律范畴内建立起网络平台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由于缺少顶层设计的全局考虑,这导致民事、刑事责任规定存在缺乏系统的特征,条文之间特别是不同部门之间在衔接方面存在缺失,网络平台承担行政责任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梳理界定。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互联网平台管理规制问题进行专法专办,而是将平台规范嵌入既有法律体系,法律规定尚未从类型化角度对违法行为判断标准和平台审查义务进行明晰的界定,缺少“主体—行为—责任”的统一共识,这直接增加了平台规制活动存在侵犯使用者权利的风险。从平台管理理念来看,社交平台、支付平台、物流平台等出于自身商业模式属性,在治理过程中面临着差异化难题,平台往往利用一系列规范、协议把用户行为框定在有限范围,然而这种平台单方面制定规范及协议的现象存在“各自为战”的混乱特征,平台问责很难就同一乱象进行协同治理。从用户治理理念来看,受用户个体生活背景影响,用户对关于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意识有所区别,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存在不同评判标准,加之平台提供的选择限制,这大大影响了用户在参与网络平台治理中的有效参与程度。
(二)平台主体诉求呈现多元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的思想观点、主体间关系、社会结构都产生了变化,区别于传统的政府单一治理模式,多利益相关者的介入使得平台治理成为各方势力相互博弈的场域。但目前学界并未对互联网治理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具体关系凝聚共识,国家、网络平台、用户在互联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议题。从国家角度来看,我国是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自上而下”的现代惯性使得我国在网络社会治理方面更多倾向于依赖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公权力”承压过大,政府在服务性转向过程中往往分身乏力,技术能力和执法资源受限,行政机关倾向于通过企业义务督促平台展开内部规制,对平台内容的规制模式也随之转化为公权干预与私人规制的结合。从用户来看,作为平台生态的主力参与者,他们既希望网络平台能够提供丰富而高质的信息内容和服务类型,也想要积极参与到平台生态的治理环节活动中。
(三)平台治理对象十分复杂
网络平台治理对象涉及网络平台及其内部人、事、物,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网络平台安全有序、平等开放、健康发展。根据吉莉安·道尔对网络平台特征的解释,大致包括多边市场、高风险性、范围经济和规模效应以及不断变化的科技,特别指出用户规模积累带来的市场权利与结构失衡存在的相关联系,并就传媒经济领域天然的垄断倾向提出反思。
对平台而言,传统竞争隐含的零和博弈在平台领域并不适用,平台更强调创造开拓新市场,合并供应来源将平台利润扩大,这使得平台具备突破自身边界的能力。目前平台内外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台竞争与垄断导致的市场失衡、平台临时用工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引发的数字侵权、个人隐私泄露导致的信息安全以及不良内容传播造成的谣言等。第一,斯尔尼塞克认为这种模式定义是平台借助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先进技术能够轻而易举踏入原本不涉足的领域,而这种进入将会对该领域形态进行改写甚至颠覆;第二,劳工关系异化,区别传统线下的劳动雇佣关系,以第三方自居的平台公司将自身定义为专门从事劳动者与服务需求配对的中介机构,作为撮合供需雙方的平台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不用承担作为劳资保障主体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劳务酬金由用工方报价,劳动者很少有议价权,且这种关系经常以“弹性用工”之名来规避责任;第三,数字出版侵权问题,在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复制传播成本低廉且我国数字出版著作版权保护法规制度还有待完善,保护工作较为滞后,很容易出现侵权容易而维权困难的局面;第四,信息安全问题,庞杂的用户基数和海量信息资源给内容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单方面要求平台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之大且不断变化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在技术上很难实现,平台企业不得不采用“机器+人工”的方式进行审查工作,这也体现了实际分析中治理对象的复杂特征。
(四)治理技术的不当使用与“外部性”
“平台治理”作为交叉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是媒介技术、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研究的热门方向。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正是建立在关系网络和技术网络的嵌套作用下,最终形成的基于平台治理的场景革命。随着政府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围绕技术产生的政治与道德难题也被摆上台前,目前我国平台治理存在过度开发和利用技术的倾向,这可能存在技术对于现行治理体系的解构。加之算法或AI等技术本身仍不透明,黑箱状态下技术应用极可能被滥用或错用,因此算法适度变得非常必要。大数据背景下个体隐私信息的泄露,数据的变革性也引发有关如何共享收益、保护隐私、维护公共安全等重要问题。技术很容易将用户在网络平台的行为活动记录下来并进行深层次的数据挖掘,以平台企业为代表的信息拥有者为满足自身利益可能从事各种商业变现尝试,比如用户信息的贩卖、数据信息的智能广告。在算法机制的作用下,围绕个人数据产生的用户行为将不断丰富明确的用户画像,各类商业性质的推广内容被发送到特定的人群当中。目前算法技术仍存在完善空间,受制于用户数据的累积性,用户行为分析可能存在偏差性,大数据分析得出的消费需求可能存在误差。部分用户对待个人信息有着“愿用隐私换取便捷”的心态,一部分原因来自于用户“对待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缺少对隐私安全的重视程度,更多的原因在于用户在没有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况下“被迫”泄露个人信息。伴随着信息技术对日常生活的介入,围绕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变得更加日常化、生活化,平台治理技术的不当使用导致其“外部性”凸显。
三、网络平台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与逻辑转向
在深化要素市场改革的进程中,由平台涌现所引发的结构性变化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和转型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国家治理要紧紧扣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我国制度与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从现有经验可以看到,互联网建设方式对于平台治理形态具有决定性作用,平台生态多方利益攸关主体也会影响到平台治理的效果。笔者将从法律管制、平台理念、用户参与以及技术规制四个维度对互联网背景下平台的治理逻辑进行归纳,试图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维度去探究平台治理的整体脉络。
(一)政治逻辑: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治经济力量不断塑造着传播技术和传播基础设施的发展方向和结构形态,社会治理体系也处在这一历史轨迹的影响范围。回顾我国互联网二十多年的治理演变,不难发现,网络治理大致经历从技术指导到产业主导、从媒体意识形态教育到网络空间共建共治共享的重心转移的过程,形成技术管理—产业管理—内容管理—社会治理—顶层治理五个治理流程,国家对于网络治理从“边发展边管理”拓展到国家层面“统一的顶层设计”,政府逐渐构建起“事前规制预防—事中流程监督—事后法律惩治”的系统化治理参与体系。从“管控”到“管理”,从“管理”再到“治理”,纵观我国网络平台治理的探索历程可以清楚感受到政府职能的转变,这将有助于提升网络治理的内驱动力,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网络空间的信息安全,从而为网民创造健康的线上环境。
(二)市场逻辑:从效率到责任的转向
市场逻辑把个人利己心理与社会利他结果进行关联,认为每个人都能在“自发秩序”的运转下实现追求个人幸福的目标。技术驱动的互联网平台正是经济、社会与生活发展到当前阶段的新的资源配置与组织方式,平台经济通过自身强大的服务能力以及生产、推广和消费体验,将大规模的内容生产者、内容推广者(渠道)和内容消费者整合进产业网络的各个节点,在带来价值选择多样性的同时,对产业格局和经济模式做出结构调整。
我国互联网发展经历门户网站—垂直阶段—社交媒体—移动综合平台四个时期,平台企业从简单的产品信息供给向多样化的个人定制服务转变,平台在服务聚焦和整合管理方面有了更多新突破。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展现的马太效应迅速聚集大量内容供需群体,海量内容的生产分发赋予网络平台成为信息通路上的重要枢纽;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承担着内容治理责任,平台作为当下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对象,承担对外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等力量的监管规制和对内管理平台内部及其连接主体之间的制度规范与权力制衡的责任。“政府—个人”的直接监管遭遇冲击,“政府—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管理个人的间接形式。与此同时,网络平台权力扩张与异化以及由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垄断和风险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和结构障碍,认清“平台在经济活动与公共生活中扮演和理应扮演的角色”成为现阶段思考如何引导平台治理的先决条件。
(三)用户逻辑:从接收到参与的转向
按照传统框架,网络法规是自上而下施加给平台的外部性规制力量,由于互联网形势变化迅速,相关立法一般会存在赶不上变化的问题,这使得政府法律治理可能暂时存在条例空白的缺位现象;另外,如果缺乏对平台的专业领域的认知,很容易形成治理环节的越位错位乱象,不利于网络平台的创新开放。
从数字化生存的市场与需求的推拉力到平台经济产消者概念的热议,用户兼具平台治理的参与主体和管理对象双重身份。双重身份的用户既要规范自身平台参与的行为,按照平台协议从事生产与消费的活动,又要明确自身作为平台治理的网络节点,可以通过个人或抱团发声维护平台健康运行,共同抵制不良的网络现象以实现自我管理。网络环境下视听用户经历了从“受众”到“使用者”身份的转变,基于传统媒介背景下的被动接收逐渐被主动选择所取代,受到我国法制宣传和互联网启蒙等影响,民众在平台治理进程中逐渐形成“主人翁”意识,陆续参与平台治理活动。目前,诸多平台都对用户提供了多元化的参与途径,一些平台着手策划平台用户参与治理的尝试,如阿里巴巴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就引入了大众陪审团制度,邀请民众参与平台案件的治理环节。
(四)技术逻辑:从数字化到智能超构的转向
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平台化现象超越生产要素和生产方法的微观范畴,上升到涉及供求生态关系的宏观领域,是对整个价值链参与主体的整合重塑,竞争性质、战略思维、增长方式、资本要素的力量以及运营模式和创新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价值链到价值网络,从单打独斗到集体创造,以致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在平台化的过程中被打破、重组甚至重建,引发“产业突破性变化”。从某种层面上,技术所提供的性能结构以及人们如何以一种意外、创新的方式利用这种“可供性”影响着技术的发展和后续使用。
从早期技术监管模式的提出到国家中心治理模式的变迁,技术要素对整个信息生态系统的传播主体、信息文本、媒介路径、用户对象以及效果监测等方面的重组,也改变着平台治理的手段和方式。技术创新发展毫无疑问给平台治理带来双重影响,一方面在技术驱动下平台治理将面临新的场景挑战,技术引发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实践范式转型困难以及治理难度增加;另一方面,数字革命的兴起已经成为网络平台治理构建的重要部分,技术元素正弥散在整个互联网生态的大背景中,借由技术带来的治理手段变得更加多元有效。
四、网络平台现代化治理的路径选择
围绕着平台参与者的关系梳理,网络平台治理模式初见端倪,网络平台与传统平台相比具有情境复杂化、关系动态化和路径强依赖等特征。目前治理问题涵盖法律、经济、社会文化和网络生态等诸多领域,“多利益相关方”随着市场扩张而呈现多元化特征,这里就包括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平台用户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依托平台自律、网络监督、政府规制以及行业标准等互动机制实现治理目标。而在实践过程中,平台治理以何种模式呈现,由何种力量组织,还需要根据治理对象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筆者认为,平台治理实质上是如何在政府、平台主体、第三方、消费者、商家等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实现激励融合需要协调好一元主导与多元共存的关系,在尊重原则的前提下设计治理结构和实现路径,发挥党的领导地位、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平台的自治功能,激发用户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真正做到技术的善用。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的思考方式、交往模式、社会结构都产生新变化,这要求平台治理要进行“扁平化”创新,突破传统公共管理的“单一中心”模式,构建涵盖多个变量的复杂框架,从而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境。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尤其是5G智能终端的广泛应用,平台治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需要认清各自主体在治理链条中的角色位置,建立多层次的治理框架预防市场失灵以及社会失控的风险,充分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市场调节作用和网民自治功能。
(一)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理念推动网络平台治理
回应国家的战略决策,准确把握平台治理的关键与轴心。探索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实施的科学路径,打造文化产业数字化的高质量发展格局,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推进“四个全面”“五位一体”、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平台公司必须在自己的生态系统内建立一整套激励机制,同时监控那些可能引发系统结构性障碍或潜在风险的行为,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风险。杰奥夫雷·G.帕克等人强调平台的底线应该是先确保参与者的互动有价值,然后再关注体量,应该遵循内部透明化的平台开放API以及给予外部合作伙伴、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应该和平台一致的参与度公平。
网络平台治理必须解决好一元主导与多元共存的关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思想,发挥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引导作用,才能更好地扩大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中的主流地位。由于互联网形势变化迅速,相关立法、司法工作很难做到即时跟进,因此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可以优先处理那些具有更高风险,同时政府又拥有较多相关信息的问题,而其他问题可以留给非政府组织治理,从而构建以政府为引导、以平台为主导、多中心治理模式,才能更好实现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愿景。
(二)以信用综合治理作为平台治理的重要抓手
平台型企业由于对社会负责和违背社会责任两种行为倾向往往集中表现在企业是否具有信用,因此建构平台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标准至关重要。一方面,平台方有义务向民众公开披露自己在经营发展、社会责任等诸多领域的信息,逐步建立与政府系统合作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另一方面,平台向有信誉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开放共享,借由信用中介机构实现权责监督。目前,部分平台企业陆续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就自身行为作出公开展示,但因为报告本身缺乏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在客观性和参考性方面欠缺。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以社会信用体系统筹平台治理难题将成为新的解决思路。
(三)以创新与法治为保障推动平台的综合治理
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上,注重结合实际情况、实际问题进行灵活创新,逐步形成政府监督与公众监督结合、法制约束与自律结合、行业规范与教育引导结合、创新技术与人工审查结合的治理方法。平台管理“善治”的形成,需要借助社会网络和其他非等级制的机制来规范社会行为、实现政府的补充,在这个过程中引入不同利益主体参与平台管理的规则制定,引导健全完善社会信息传播的治理机制。在治理语境下,国家需要构建缜密协同的法治体系,创新完善“软法”“硬法”的衔接工作,防止网络法规的冲突错位的问题。与此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条例的审查力度,清理、修改、补充、完善现有的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努力实现网络平台治理体系的协同性和整体性。
(四)以平台社会责任的全面履行推动网络平台治理
在互联网治理机制中,网络平台扮演着特殊的角色,首先是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身份重叠,其次是兼具私人主体与公共空间的双重属性,这就需要对平台本身进行重新認识。在双重管理体系中,平台居于政府和用户的中间地带,自发组织、自发进行的参与式治理具有天然优势。因此,在互联网空间治理体系中,发挥平台“在线看门人”功能至关重要,目前社交类、交易类 、电商类等平台处在不同程度的发展阶段,治理能力和治理意识也有所差别,需要通过社会和政府等外部力量进行引导,促使其提升自身治理能力,提升风险意识,完善预警机制;同时倒逼平台从价值逻辑出发,将治理能力作为平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让平台意识到平台治理的关键在于营造多元持续的商业生态系统,坚持平台创新思想,提供舒适营商环境,引导平台价值观念的正向循环。
(五)以共享引导用户参与网络平台的共治
在讨论公共资源治理时,需要通过价值观引导、合作渠道搭建以及制度环境建设鼓励用户参与平台内容生态治理,让社会资本得到充分的使用。在自我治理和系统激励的双重作用下,用户才有可能产生一种和谐互信的交往关系来提升治理参与的获得感。简·麦格尼格尔也主张采用游戏化思维改造传统的协同机制,借由目标设置、规则制定以及持续不断的反馈系统,使用户在游戏过程中获得出类拔萃的心理体验和自豪感,从而引导用户自愿参与其中,并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实现对社会的改造。因此,平台治理进程中,需要强调实践主体在平台治理的重要作用,通过引导和激励等方式发挥“人”在具体实践中的智慧和德行,这将帮助我们全面理解平台治理的实质。
(六)以现代技术协同推动网络平台善治
网络平台治理有着明显的技术依存特征,治理主体、治理对象以及治理模式都会随着技术的变迁而产生差异,相应地,在治理过程中社会责任的技术逻辑要有所调整。智能算法通过信息协同过滤、用户画像、用户—信息相似度比对等方式,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或实体产品。这种算法推荐模式使得民众有可能面临“信息孤岛”的生存状态,在高度相似的网络内容下,个体在认知世界、拓展视野方面日趋扁平化、狭窄化。因此,围绕系统思维和过程思维,变革平台治理模式和社会实践范式成为当下重要议题,关注技术带来的道德与秩序的变化,将构建技术、人和平台之间的规则作为网络平台责任实践的新思路。同时,利用区块链、边缘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流动治理、分散治理提供技术创新工具,将常态化和运动性治理模式应用在今后治理场域的实践活动中。
五、结语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平台治理提供了多元的观察路径和思考方向,利益攸关方的引入和使用也为平台治理提供了更为直观的分析框架和路径方法,但这一实践领域的初步探索必然出现一段时间的舆论发酵,因此网络平台治理必然是一个长期动态的探索过程,需要在具体的实践案例中摸索试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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