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宁宁 柳杰
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收藏品)骗局已成为老年人消费骗局的一个“重灾区”,不少违法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购买收藏品增值养老、为儿孙后代留下传家宝等心理,通过夸大收藏品价值,承诺高价回收等方式实施诈骗活动。而部分老年人防骗、识骗意识较弱,极易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把以养老为名实施的各类诈骗犯罪作为惩治重点,精准定性,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强化心理救助,把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共谋后,在淄博市设立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赵某某以化名“王俊逸”、崔某甲以化名“秦昊”、崔某乙以化名“林峰”示人。赵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招聘员工为客服、销售员,以赠送小礼品、发放广告单的方式,虚假宣传出售或投资“相思鸟”“共和国领袖”“金鸡纳福”“民族大团结”“大阅兵”“激情与梦想”“两会珍邮”等纪念钞、纪念邮票等收藏品,并许诺可以选择1个月至1年不等的投资期限,到期予以返本并付以月息5%或6%的高额利息,或者宣称投资1年期限的可以作为公司原始股参与公司高额分红。以此方式,赵某某、崔某甲、崔某乙等人骗取张某某等97人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余元。2016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潜逃至山东省临沂市。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共谋后,在临沂市兰山区设立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赵某某以化名“王俊逸”、李某某以化名“李阳”示人。赵某某、李某某招聘员工为客服、销售员,以前述方式,向受骗群众虚假宣传以入股方式投资“中国两会国标大版”“中国文明珍邮大版票”“筑梦航天”等纪念钞、纪念邮票等收藏品,并许诺可以选择1个月至1年不等的投资期限,到期予以返本并付以月息5%至10%不等的高额利息。以此方式,赵某某、李某某等人骗取贾某某等78人共计381万余元,损失共计378万余元。
[办案过程]本案由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商请,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店区院”)派员介入该案侦查,对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追赃挽损等提出意见。2017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张店区院提请批准逮捕,审查逮捕期间,张店区院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崔某甲、崔某乙。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某、崔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2017年11月30日,张店区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赵某某、崔某甲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1月24日、2019年7月1日公安机关先后以李某某、崔某乙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2018年2月8日、2019年8月6日,张店区院先后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李某某、崔某乙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结果]2018年5月6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8年9月21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崔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9年9月10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崔某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收藏品等)”的名義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强,迷惑性较大,老年集资参与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对此,张店区院准确把握从严要求,精准定性,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强化诈骗资金追查力度,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同时,结合办案,向行政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源头治理。
(一)准确定性,全链条打击涉老年人集资诈骗
1.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移送起诉,从表面来看,被告人确实存在向老年人销售商品的行为,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高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又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象。为精准打击犯罪,检察机关依托侦诉协同工作机制,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多方听取公安机关、相关老年人的意见,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打击效能。同时详细制定补充侦查提纲,围绕收藏品真伪、实际价值以及被告人是否对收藏品进行保值溢价经营、集资款去向等关键问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扣押收藏品逐一进行真伪及价值鉴定,最终鉴定报告显示,被告人所售藏品普遍价值较低,与投资钱款相差甚远,不具备收藏价值。公安机关还进一步查明涉案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没有将藏品上市保值溢价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此外,还查明所募资金除去返利,大部分以现金方式流入被告人个人之手,且涉案人员存在融资后逃跑行为,无返还资金的意愿。根据以上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了犯罪团伙销售商品的虚假性及集资款的非法占有性,将该案的定性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
2.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实现对犯罪团伙的纵深打击。办理涉众案件,特别是涉及老年人较多的集资诈骗案件,要准确把握从严要求,全面审查犯罪团伙主犯与参与成员的犯罪事实,加大追捕力度,防止漏犯。本案审查逮捕期间,承办人经仔细查阅卷宗、核对账目,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认为,崔某甲、崔某乙在赵某某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帮助作用,遂对二人依法追捕,鉴于二人已潜逃外地,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崔某甲、崔某乙二人社会关系、履职经历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加大追踪力度,最终及时将二人抓捕到案。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界定犯罪分子各自作用。在办理养老诈骗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办案,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是所谓的企业投资人与实际控制人,是养老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策划者、组织者,也是集资款项的主要管理者和获得者,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大,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受雇于赵某某,协助管理公司日常事务,赚取少量佣金,不是主要获利者,应认定二人为从犯,可从轻处罚。其次,对于涉案公司的几十名员工,因其受蒙蔽不清楚事实真相,作出不予刑事追究的处理。
(二)能动履职,强化心理救助及全过程追赃挽损
1.强化心理救助。本案案情相对复杂,被骗的大多又是养老钱、“棺材本”,极易引发涉检舆情。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将释法说理、情绪疏导贯穿办案全过程,最大限度将问题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办案期间积极组织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参与释法说理,根据老年集资参与人年龄特点、受教育程度、投资数额等情况针对性进行情绪疏导,并及时与其子女、亲属沟通交流,共同开展谈心谈话、疏解心情,竭尽全力促使其走出心理阴霾,淡化厌世情绪,防止自伤、自残等次生伤害的发生。
2.强化全过程追赃挽损。本案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且涉案人员跨越山东淄博、临沂两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追赃困难。对此,检察机关将追赃挽损延伸至刑事诉讼全过程,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强化追赃退赔意识,成立临时追赃小组负责追赃及退赔工作,共同制定相应的追赃方案,保证追赃工作的顺利进行;审查逮捕、起诉期间,发挥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等刑事激励作用,提高对犯罪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量刑减免幅度,激发犯罪行为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最终促使其中1名被告人交代95万余元集资款去向,并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努力将涉案款追回后按比例退还给集资参与人,同时积极劝导涉案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使3名涉案当事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1万元。
(三)源头治理,全要素构建严密防范体系
1.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张店区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功能,结合办案,针对收藏品、保健品买卖乱象,主动分析研判养老诈骗案件发生的原因、查找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向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有效遏制打着“投资保值”旗号吸引老年人购买产品的集资犯罪高发现象。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先后以书面形式回函,及时研究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能力,促进溯源治理。
2.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整治规范。张店区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个案和类案数据分析通报制度,通报办案情况,分析养老诈骗的特点和规律,制定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建设的意见》,主动融入中心工作,建立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推动金融、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对各类市场主体的金融活动实时监测和分析,对集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及时预警,实现抓小抓早,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落实检务公开制度,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养老诈骗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行政监管部门、相关领域的企业家代表,参与监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活动,观摩案件庭审,扩大以办案促治理的社会影响。
3.加强宣传教育,筑牢反诈“防火墙”。为保证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张店区院结合办案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专题活动,加强对养老领域从业人员预防犯罪法治宣传教育,促使其依法依规经营;注重培育、收集、编发典型案例,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编印《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汇编》,组织干警进企业、进社区进行法治宣讲;组织党建主题活动,联合金融单位走进街道、社区,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防诈骗”公益宣传活动,发放防骗宣传资料,揭露养老诈骗新手段、新动向,以浅显易懂、图文结合、寓教于乐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防骗指南;联合行政管理部门在公交车、电台、电视台投放公益广告,在人群密集路段、公共宣传栏悬挂警示标语,提醒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谨慎投资、小心入市,推广安装使用手机反诈软件,推送反诈信息,提高防骗能力,构筑反诈“防火墙”。
贝金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
当前中国已经入老龄化社会,反映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老年人在集资参与人群体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其中,有的不法分子还根据老年人特点“量身定做”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非法集资,本案所使用的投资收藏品便是常见类型。在办理本案时,检察机关在准确定性、权益保护、源头治理三方面能动履职,取得积极效果,对于检察机关开展好当前正在进行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第一,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起诉,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审判。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质上是事实认定问题,是基于对案件证据审查判断得出的结论。在有的案件中,由于办案人员没有及时收集、固定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或者没有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判断方法,导致集资诈骗案件错误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轻纵了犯罪。本案的亮点在于,虽然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检察机关起诉,但检察机关仍然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为方向,按照此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证明的通常要求,细致开展引导取证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收集关键性证据,为准确定性、不枉不纵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基于两罪在犯罪构成条件上存在的递进关系,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无论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提请逮捕或者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都应该注重判断是否存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并据此在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围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有效开展引导取证工作,尤其是要注重对集资款去向的全面审查,不能因移送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放宽要求,这样既有助于准确定性,也有利于追赃挽损。
第二,坚持把追赃挽损贯穿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全过程。非法集资追赃挽损关系到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涉老年人案件中,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全力追赃挽损是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对于公安、检察、法院的共同要求。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其他部门通过心理救助、资金追查、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等手段,全方位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好追赃挽损,首先,要坚持应追尽追的原则,全面追缴非法集资款。对于集资款已经被挥霍的,应当要求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其个人财产退赔损失,不能让其通过非法集资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好处。其次,应发挥部门合力,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制定追赃挽损和资产处置的工作方案。最后,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注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情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于案发后故意隐匿资产拒不退赃退赔的,不应从宽。
第三,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开展溯源治理。溯源治理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重要体现。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向老年人销售收藏品、保健品乱象,运用检察建议促进有关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协同开展相关行业整治规范,并主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效促进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治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一旦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资金链断裂,损失往往难以全部追回,造成的社会创伤难以弥补。因此,刑事惩治只是最后手段,维护好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还是要抓小抓早、防微杜渐,把养老诈骗相关问题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行政监管必须靠前发挥好防范作用,及时发现查处相关违法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对于促进完善监管意义重大,但是检察建议应当精准务实,不泛泛而谈。另一方面,全面提升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也是当务之急,与不法分子的“洗脑式”营销相比,针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如何深化法治宣传的实际效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