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 王丹丹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丹丹 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把重疾险理赔金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在一起,不仅不利于个人财产的保全,也不利于财产的专项专用,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赵福海和妻子陈艳经营着一家西餐厅,因为味道正宗、服务周到,生意做得非常红火,很快就成了网红打卡地,客人络绎不绝,等位的人更是排成了长龙。因此,夫妻二人积累了不少财富。
后来,在朋友的推荐下,赵福海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投保的本意是以防万一,谁也不想真有什么意外,赵福海也不例外。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真有用上这笔保险金的一天。
见赵福海的餐厅经营不错,周边陆续进驻了其他同类型餐厅。按理说有了对手更能激发出新生机,不幸的是,大厨因故离职,菜品更新断代,再加上赵福海的经营理念偏保守,渐渐地,曾经的门庭若市变成了现在的门可罗雀。
由于亏损严重,赵福海决定关店。对此,陈艳并不同意,觉得亏损只是暂时的,可以先和银行贷款,熬过这段时间就能扭亏为盈。但赵福海认为,餐饮行业不好,贷款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决定及时止损。为此,两个人没少吵架。
屋漏偏逢连夜雨。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14日,赵福海因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入院治疗,扣除医保报销部分,陈艳为其支付医疗费共计12万元。经过核保,保险公司认定赵福海符合重大疾病理赔条件。2021年9月17日,赵福海银行账户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30万元保险理赔金。但该银行账户一直由陈艳实际持有控制。出院后,为了更好地恢复,赵福海找人进行针灸按摩,并在医院进行康复训练,前前后后大概花了20万元。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早年经营餐厅时,赵福海和陈艳就经常发生争吵,个中磕绊不一而足。当时想着夫妻同心才能做好生意,给孩子创造好的成长环境,如今,能忍的不能忍的都熬过去了,结果餐厅却黄了。再加上赵福海患病,两人早年经营餐厅积累的财富所剩无几,感情的裂痕也愈加明显。最终,陈艳向赵福海提出了离婚。
赵福海知道强扭的瓜不甜,与其争吵不断,不如体面离婚。想到自己将来还要继续治疗,他希望陈艳将保险公司支付的30万元保险理赔金返还给自己。陈艳没同意,她表示,自从赵福海生病后,自己前前后后给他治病花费的钱不止50万元,保险金到手后早就被花掉了,自己手头没有任何余额返还。
2022年初,赵福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其投保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金归其个人所有;2.判令陈艳返还其重大疾病保险赔付款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福海投保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获得的30万元保险理赔款,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当属于赵福海的个人财产。赵福海实际收到30万元理赔款的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而在此之前,陈艳已经为赵福海支付了12万元医疗费。在夫妻二人有现金存款的情形下,赵福海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而赵福海在收到30万元保险理赔金后,进行了针灸按摩及康复训练,该款项属于为赵福海个人身体康复和治疗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应当从其个人30万元保险理赔金中扣除。
一、重疾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赵福海获得的30万元保险理赔金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第一,赵福海投保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是以赵福海的寿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并于2021年9月17日获得保险理赔金30万元,该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赵福海的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具有特定用途及人身属性,应属于赵福海专有。第二,3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该笔费用的取得不以夫妻另一方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该3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当属于赵福海的个人财产。
二、赵福海可以要求陈艳返还多少钱?
本案中,被保险人赵福海获得的30万元保险理赔金主要用于赵福海的个人生活、治疗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属性,属于赵福海的个人财产。但赵福海与陈艳夫妻共同财产(现金)与赵福海理赔获得的保险金均由陈艳持有、掌控,夫妻共同财产与赵福海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判断陈艳是否需要向赵福海返还30万元保险理赔金,关键在于30万元保险理赔金的具体用途。
赵福海获得30万元保险理赔金的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而赵福海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14日住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2万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夫妻双方有银行存款的情形下,法院认定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支出。在赵福海获得30万元保险理赔金后,用于个人身体康复而额外支出的费用(约20万元),应视为使用30万元保险理赔金支付。
法院考虑到赵福海后续治疗需要,且赵福海对于个人所有财产有自由支配和处分的权利,最终判决:1.依法确认赵福海投保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的保险金归赵福海个人所有;2.陈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向赵福海返还剩余保险理赔金10万元。
三、从财富传承角度讲,如何避免重疾险理赔金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1.建议被保险人专门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用来接收保险金,并保持其独立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量不要与其他家庭共同财产混同。
在实践中,经常有客户将接收保险金的银行卡与工资卡设置为同一个银行账户,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且存在大量的消费支出、转入等交易,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很容易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也无法区别哪一部分款项是个人财产,哪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在离婚诉讼中分割银行卡的余额,从而难以将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重疾理赔金析出。
2.建议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金除用于治疗外,不要用于生产经营等。
在实务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例。在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将款项转给自己的丈夫,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在离婚时,女方主张丈夫向自己返还保险金,但法院未予支持。法院认为,考虑到公司实际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公司所产生的收入也都用于二人的家庭生活中,且女方作为公司财务的负责人,对保险金汇入公司账户及公司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等情况应当明知,因此,可以视为是女方个人改变了保险理赔金的特定用途,用作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最终,法院驳回了女方要求丈夫返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3.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将重疾保险理赔金用于投资股票等,要保持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款项的一一对应关系。
在某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因患有舌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50万元保险金。在收到保险金后,她单独开立了一张银行卡,并将50万元保险存为3年定期。3年期满后,女方又将50万元本金和利息一并投入到自己新开立的股票账户中。在离婚诉讼中,男方主张分割女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资金余额及总市值。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女方的50万元保险金及利息转变为股票资金。最终,在分割女方名下的股票时,法院将该部分款项在股票市值中进行了相应的扣除。
贾方方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