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连富 王禹涵 王建新
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包括利率优惠)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央关心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具体体现。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是民族地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族地区的稳定。该政策降低了民贸民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成为企业加速成长和做大做强的催化剂。但调查发现,受信贷供求失衡、企业抵押担保难等因素影响,落实政策难度逐年增加,因贴息资金无法及时到位,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断下降。
2009年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过扩大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惠及面,中国人民银行强化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及财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协调,着重开展了民贸民品企业遴选推荐、加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审核工作,鼓励辖区承办金融机构深入落实对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工作,发挥政策和金融机构应有作用。
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发生变化。从“七五”计划开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1〕306号)文件精神,民贸民品贷款主要投向国有性质的原农副产品经销公司、供销社、民贸公司、民族用品加工厂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类企业的利息负担,扶持了民族经济。优惠政策实施初期,由于当时企业性质较简单,容易界定,所以并未确定具体企业名单,而是按企业类型落实优惠政策。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原受益企业变化明显,企业类型多元,单独凭借企业类型划定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已脱离实际,因此,从“九五”计划开始,国家民委对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录进行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动态更新调整。
贴息管理职责和机制发生变化。“九五”计划之前,民贸民品贷款政策贴息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组织具体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民贸民品贷款政策,并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利息补贴程序是:贷款经办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支行申报贴息,经审批后,直接将优惠利差补贴款划拨贷款經办行。中国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审核汇总分支机构报送的申报贴息材料后,上划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将贴息资金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财务支出预算。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印发了《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 2 8号),其中规定,列入“十一五”计划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 自2007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规定的程序按季给予利差补贴。这种贴息机制一直延续至2012年,且运行顺畅。
2 0 1 2年底,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2〕139号),规定民贸民品贷款实行新的管理机制和贴息程序,由以往中国人民银行逐级审核利差上划,变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中心支行)收到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汇总全自治区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出具终审意见,送自治区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支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拨付,实行预算管理。
“十二五”计划时期,各银行机构对符合民贸民品贴息条件的贷款进行制表,提报当地民委、财政及中国人民银行会审,会审后约一个月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至企业账户。
2017年起中央财政不再直接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转为由各省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开展,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但由于国家未对各地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各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执行存在差异。
“十三五”计划期间,企业扶持资金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向当地财政报送上一年贴息资金申请;当地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送专员办审核;再经30个工作日左右,专员办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层层审核后,一般7月份以后上一年度贴息资金才能拨付到账,不能及时满足企业需求。
2019年民贸民品贴息贷款利率调整为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文件明确,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由执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加减点数值。贷款贴息以2.88个百分点为上限。此举极大地调动了辖区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从2019年开始,此项贷款出现了回增的态势(图1)。
赤峰市细化部署,加强政策落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通知》(赤民委发〔2022〕4号),进一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民委发〔2016〕128号)文件的落实,要求赤峰市旗县区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扶持和发展民贸民品企业,做好政策解答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拓展经销渠道等工作,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赤峰市经济情况。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赤峰市地区生产总值170.3亿元,年均增长15%;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8.38亿元,增长19.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6.7亿元,年均增长18%;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5200元。
2011年至2015年五年间,赤峰市地区生产总值1 7 7 8 . 4亿元,年均增长7.9%;公共财政预算收入9 8亿元,年均增长7.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 8 7 . 4亿元,年均增长1 1 . 6 %;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3199元、8114元。
2 0 1 6年至2 0 2 0年五年间,赤峰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4.6%,总量达到1763.6亿元,稳居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第四位、东部五盟市地区首位、东北地区第七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 4 . 2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8.2亿元,年均增长2.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 1 4 . 6亿元,年均增长8 . 2 %,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分别增长6.7%和9.3%,经济增速稳步推进(表1)。
赤峰市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情况。赤峰市民贸民品企业建设数量和获贷企业数量虽在“十五”计划期间略有起伏,但整体呈上升趋势(表2)。
几十年来,赤峰市县两级中国人民银行、承办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民贸民品优惠利差补贴政策,从1991年开始,对民族贸易县内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实施民贸贷款利差补贴。截至2022年3月末,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涉及10个旗县区的92家企业(图2)。
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政策促进了民族经济发展。一是民贸民品贷款优惠政策对民族地区“三农”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起着助推作用。以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十五”计划时期该企业承借民贸贷款、享受民贸利差补贴优惠政策,形成了较稳定的“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又如,喀喇沁旗供销社在民贸贷款的扶持下,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确定了“突出一业、重点推进、完善体系、富民兴旗”的发展战略,以烤烟为重点,走出了供销联社抓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供销一体化新路子。民贸企业利用民贸利差补贴资金反哺农业,推动了种植养殖产业的发展,成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和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的主要推动力。
二是民贸民品贷款优惠政策推动了民贸企业改革和发展。民贸民品企业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得到继续发展。如,喀喇沁旗供销系统通过改革,推动了企业均衡发展,“九五”计划初期16个乡(镇)供销社有8个社亏损,而至2004年末已全部盈余,2005年全旗供销系统实现利润420万元,上缴税金1089万元。
三是民贸民品贷款优惠政策助力地方产业快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民贸民品企业与“三农”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联系紧密,在优惠政策扶持下,民贸民品企业促进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产业链的形成。
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一直以来,经办银行按规定严格在贷款优惠范围内提供贷款,贷款发放及补贴程序符合规定,由经办行补贴到各企业账户,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2 0 1 8年末,赤峰市享受贴息的民贸民品企业有19家;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贴息贷款余额 5.20亿元,同比下降2 6 . 8 3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额0 . 1 7亿元,同比下降1 7 . 1 2 %。从2 0 1 9年开始,使用民贸民品贷款的企业逐步增加,贷款金额明显增加(图3)。
2019年末,赤峰市享受贴息的民贸民品企业有21家;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贴息贷款余额8.15亿元,同比增长56.67%;民貿民品贷款贴息额2070.01万元,同比增长22.2%。截至2020年末,全市享受贴息的民贸民品企业有47家,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贴息贷款余额13.04亿元,同比增长59.96%,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额3 5 1 4 . 9 9万元,同比增长69.81%。当年重点支持了医药、种养殖、农机、毛绒制品、食品等行业(图4)。
部分政策缺少明确规定,执行中不好把握。一是享受优惠利率贷款的期限不明确。仅明确了优惠利差和贷款类型,未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实际操作中,中国人民银行基层机构只能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为民贸民品生产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贷款仅限于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其期限既有一年内的,也有两三年的;遇到应享受、非一年期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利率。
二是优惠利率贷款期限短,与企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目前只有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且执行基准利率的,才可享受2.88%的贴息政策扶持。但企业和金融机构反映,一年期贷款适合于商贸流通企业,对其他多数民贸民品企业期限过短,更多需要1~ 3年流动资金贷款。为能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只能先申请一年期贷款再续贷。部分企业在资金紧张时需要另外拆借高息资金还贷,需要多支付融资利息。同时企业无论申请短贷还是中长期贷款,流程、资料、审批手续都一样,由于贷款手续日趋严密,企业为预防资金短缺之需,大都将短贷申请为中长期贷款。如只把一年期短贷纳入贴息范围,势必使很多企业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影响政策初衷。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民贸民品贷款主体发生了明显变化,或改革退出市场,或改成股份制。同时也新生了部分适应市场需求的民贸企业及其产品难以惠及。
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不到位,影响政策效果。2019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民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政策执行中,个别承贷银行未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政策,导致一些民贸企业未能享受到优惠利率。如,赤峰市某农村商业银行2020年为某民贸企业贷款时,贷款合同仍沿用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方式确定贷款合同利率,导致该企业申请贷款贴息时因不符合最新利率政策要求,未能享受贴息。
赤峰市民贸民品企业贷款的获得面逐渐缩小,单个企业获贷数额较大。“九五”计划期间赤峰市民委审定属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的企业有96家;“十二五”计划时期发展为2 3 0家,至“十三五”计划末剩余93家,新增19家共112家,占内蒙古自治区57个旗县区的16.54%;从“十二五”计划开始的10年内企业不断减少,2 0 1 9年有75家,新增28家共103家;至2022年3月末,共有92家企业可享受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
民贸民品企业发生变化,优惠贷款业务不断减少。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造成了较大冲击。一是少数民族用品品种多、批量少、市场弹性系数小,受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线长、资金周转慢、商品销售成本高以及企业转制等因素影响,民贸和民品企业处境艰难,生产经营萎缩。二是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多,收入低,随着生活习惯的改变,一些量小利微的民族用品无人生产经营。三是民贸民品企业大多是小企业,设备陈旧、产业链条短、辐射面窄、资金短缺、竞争力差,获得优惠贷款的难度大。2 0 0 7年赤峰市仅有1 2家定点企业获得了贷款优惠利率支持,只占国家批准名单的7.2%。
补贴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有关部门没能及时宣传补贴优惠政策,缺乏沟通机制和交流平台。如,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财政局联席会议较少,未持续组织政策宣传,造成银行不了解企业、企业不了解政策,贷款优惠利率政策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宣传对象缺乏广泛性,解释工作不到位。如,民族宗教局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政策宣传,这种“点对点”宣传虽然效率高,但是缺乏普遍性,多数民贸民品企业缺乏对政策的了解。
银行的商业性与民贸贷款的政策性存在矛盾,银行执行政策缺乏主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后,贷款利率上浮已成为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普遍做法,为降低风险,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 30%,而民族贸易利差补贴优惠贷款利率不允许上浮,这就造成了贷款低利与高成本的矛盾。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政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上浮区间管理),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但《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文件明确规定“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这进一步抑制了银行发放民贸优惠贷款的主动性,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民贸民品企业贷款时,一般不会执行优惠贷款利率,而是执行上浮利率,这样民贸民品企业不但要承担高额贷款利息, 还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信用记录不佳、抵押担保缺乏影响获贷。民贸民品企业要获得优惠利率贷款,必须符合银行贷款准入条件,若有贷款违约记录,或抵押品或担保物不符合要求,就难以获贷,享受不到贷款贴息政策。
民贸贷款发放的大环境使目前贷款增长乏力。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了信贷风险管控力度。当前经济下行,为规避信贷资产风险,各机构增加了应对措施,如,降低房地产贷款抵押率、增加担保物数量、增加担保人等,使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客户减少,贷款减少。另外,一些机构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信贷人员为降低自身风险少放贷或不放贷,做不到尽职尽责。
其二,有效信贷需求减少。随着疫情反复,经济景气度降低,一些企业难以恢复正常经营,信贷需求减少,信贷增长乏力。
其三,银行与市场主体缺乏有效对接。各类融资平台利用效率不高,信息不对称,融资效果欠佳。
其四,农村金融服务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目前赤峰市只有6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较高,有的还需企业提供反担保,担保的杠杆作用不突出。二是信用环境欠佳。有些企业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除客观因素外,还有主观上不珍视信用记录,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三是缺少功能完备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土地、住房等大量优质资产难以作为抵押物予以盘活。
新政策审核程序复杂、效率低。其一,贷款审核不同。由原来的“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变为“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意向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委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民委对前置条件进行审核,并抄送当地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该前置审批是为确定企业贴息及贷款用途与相关文件的合规性。而具体操作中,由于国家民委确定了具体企业名录,贷款用途也规定得很清楚,经办银行和贴息管理部门审核就能完全起到监督作用。地方民委审核国家民委企业名录中是否有该企业,对企业资质和贷款用途审核仅是流于形式。因此,很多企业认为设置地方民委前置审核既增加环节、降低效率,还给民企增加不必要手续。
其二,贴息程序不同。由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逐级审核直接貼息,变为由中国人民银行逐级审核后,报省(区)级财政部门复核,再向承贷金融机构支付贴息资金。导致审核链条延长,重复工作增加,审核程序变得复杂繁琐,工作效率降低。同时,新政策虽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测算编制年度贴息计划,由财政部提前下达年度贴息资金预算,但实际中,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反映贴息资金大都会推迟1 ~ 2季才能划拨到位,有的甚至超过3个季度,这既降低了企业获取资金效率,又影响了经办银行的贷款形态和运行管理,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进一步提升。
其三,贴息资金到位不及时。目前民贸民品贴息贷款不是按季到位。2 0 2 1年8月份开始办理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贴息贷款,最终资金在2 0 2 2年初到位,总共需要一年多的时间,主要原因是中央财政资金延迟下达,影响了银行及时收息,挫伤了银行办理此项贷款的积极性。
其四,金融机构与定点企业流动性贷款核算会计科目不一致。《关于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7〕228号)要求:“请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认真落实好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即定点企业可享受优惠贷款利差补贴。农业发展银行赤峰市分行所属支行发放给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的流动性资金贷款在“农业小企业短期贷款(代码37301)”会计科目下核算,对这一贷款应单设同一会计科目核算,以便于对应补贴基数,直观反映优惠补贴数额,便于企业自身统计和监管部门检查。
政策方面。一要维持民族经济政策的连贯性,延续执行民贸民品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民贸企业提高市场变化承受能力,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立足,搞好生产和经营,更好地服务当地民众。
二要扩大民贸民品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拓展帮扶范围。当下,赤峰市少数民族人口收入还需进一步提升,支持力度还需要加大。调整民贸贷款优惠政策应充分适应承贷主体的变化,将新兴的中小民贸企业,包括个体私营和股份制企业一并纳入民贸贷款扶持范围,稳步提高政策效果。
三要努力提高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建议地方政府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民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用好、用足、用活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狠抓以民贸民品企业为龙头的民族经济,延伸民族企业产业链条,深入挖掘民族特色产品,壮大民贸民品企业,扩大民族品牌效应。
管理机制沟通与协调方面。首先,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定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措施,助推民贸民品企业健康高速发展。一是地方民族事务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定期开会、开展民贸民品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详解国家优惠政策,商讨和研究政策执行问题,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二是调整民贸民品贷款运行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民族工作管理部门只负责确定企业名录,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布民族贸易企业名单,不再前置审批,审核工作直接由经办银行和贴息审核部门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只参与政策和贴息标准制定,取消逐级审核贴息的环节;贴息资金审核及拔付由财政部门负责。
其次,改进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和贴息程序。一是建议改变目前以基准利率减去利差确定贷款利率的方式,取消上浮利率贷款不予补贴的限制性规定,合同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协商确定,提高承辦银行贷款积极性和企业贷款的可得性,达到银企互惠。二是改进贴息程序,经办银行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时间内,先从企业账户收取利息,待贴息资金到位后返还企业账户,以消除目前贴息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对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的影响。
最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相关部门应从各自的管理角度出发,多角度、多媒介宣传优惠政策,使所有民贸民品企业都知晓政策,获得支持,做实政策效果。
财政方面。一是简化财政审批和拨付贴息资金程序,缩短拨付时间,实行当年资金按季度申报和拨付,使贴息尽快转入民贸民品企业账户。审批部门应做好沟通协调,提高效率,利差补贴应足额、按规定时限划至商业银行,避免在途时间过长,影响商业银行放贷积极性。
二是设立专项基金,保证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年初做出预算,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基金运作方式和限定划转时限,做好政策落实。
企业方面。其一,民贸民品企业要提高置信度,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其二,要理解好、运用好国家优惠政策,诚信守法经营,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维护良好信用记录。其三,要提高民族特需商品的质量、科技含量和实用性,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提高竟争力。
完善贷款投放环境方面。一是扩大发放民贸优惠贷款金融机构范围。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地域分布不均, 应将民贸优惠贷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范围扩大至定点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全部金融机构, 由企业自主选择,以更好地促进民贸优惠贷款政策的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早下发文件予以明确。
二是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平台、银税互动平台,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获取,提高放贷效率和防控风险能力。
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效率,持续完善融资服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手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高企业和个人失信违约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搭建政银企信息平台,使金融机构信贷产品供给与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对接,解决银政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是培育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政府应确定并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机关,并主导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规范评估及确权登记程序,集合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信息,开展相关咨询,指导合同签订,促进贷款发放,盘活农村闲置资产。
五是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使担保机构发挥好增信分险作用。政府应扩充担保资金,降低担保费率,减少反担保措施,及时履行代偿合约,促进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撬动增加信贷投入。
金融管理与核算方面。一是解除贷款期限限制。建议解除一年期贷款限制,把中长期贷款纳入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政策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只要用于企业生产,无论是流动资金还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都应给予贴息。同时,依据即期总体利率水平,及时调整民贸民品货款的利率补贴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出台各贷款期限贴息比例规定,按比例贴息,在贷款合同中规范表述合同利率,提高银行承贷积极性。
二是区别对待经营问题,防止企业套取贴息。对逾期贷款在一年以内,企业仍保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继续给予利差补贴,帮其度过难关;对贷款逾期一年以上的查明原因,据情况补贴;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停止补贴,防止套取财政贴息。
三是设立“民贸民品生产企业优惠贷款”会计科目, 核算民贸民品企业流动性贷款。应规定执行民贸优惠贷款政策的金融机构设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贷款”子会计科目,强化贷款管理。
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对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促贴息政策、开展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开展有效检查,确保优惠利率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民贸民品各项优惠政策,防范虚假、套取补贴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确保利差补贴工作合规、合法。
作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