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嚴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一个多月以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就深化“放管服”改革谈到规范权力运行的问题。他强调,“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避免执法畸轻畸重”,“政府的权力边界就是法律法规,有权不能任性”。
近年来,在涉及行政处罚的事件中,屡屡出现关于逐利执法、钓鱼执法、找茬执法的争议。去年8月,山西介休一名交警为了“赶任务”随意罚款,并声称“罚一次管三个月”的事件令人啼笑皆非。虽然当地的处理是对民警进行停职调查,但对于背后反映的问题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在全国各地,还有多少单位或执“罚”人员在像这样“赶任务”?以罚款数额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的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个地方或单位以罚款进行创收的错误导向。
其中饱受诟病的,就是一些地方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就在去年,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在一年左右时间内抓拍交通违法行为18万余宗,引发公众热议。当地后来表示对该路段标志标线进行了优化改进。
还有一些行政执法行为被官方明确通报为“逐利执法”。去年底,河北霸州因乱收费等问题被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通报指出,霸州开展运动式执法,逐利式、“无差别”地向辖区内数千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罚款总金额高达6700万元。这样的罚款创收让人不寒而栗。
应该看到,解决逐利执法的问题,不是处理某些个案就可以。必须找准问题根源,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避免行政裁量权被滥用。
事实上,我国从顶层设计上一直在不断完善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去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存在“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逐利执法问题之所以层出不穷,是个别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还没有得到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的边界不明确,就会出现畸轻畸重甚至“有权任性”的行为。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比如,新疆出台《兵地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10类424种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因素、裁量基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区分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可以从重、应当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并明确适用条件和规则。
此外,适时向社会公布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也非常重要。今年7月,安徽合肥多家餐馆因销售“拍黄瓜”等凉菜,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000元,引发了“处罚过当”的争议。舆论发酵后,当地才作出回应,平息了“不明真相”群众的质疑。
此次下发《意见》,正是进一步为行政裁量权厘清权力边界、规范操作流程。只有不断健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让行政裁量权回归法治轨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才能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